TBT貿易效應分析論文

時間:2022-03-31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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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貿易效應分析論文

摘要國內的一些學者一般是從被動方(出口國)來分析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利和弊,或者是它的貿易效應,涉及到主動方(進口國)的研究卻較少。基于此,從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簡稱“tbt”)的主動方著手,把TBT的發展周期劃分為成長期和成熟期兩個階段進行分析,并提出了我國政府和企業的作為。

關鍵詞技術性貿易壁壘MD-XS曲線成長期成熟期

1成長期和成熟期TBT的貿易模型分析

1.1成長期的TBT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

成長期的TBT可以認為是一種不穩定的狀態。當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不是很完善的時候,它的表現之一就是TBT的隨意性、隱蔽性,往往會造成正常交易的復雜化,對出口國的影響會很大。在貿易實踐中,歐美等國的TBT的法制化建設正在逐步完善,正在從成長期向成熟期過度。

為了更好的分析成長期的TBT,我們引入國際需求曲線和國際供給曲線來分析這一問題。假定只有兩個國家,A是出口國(本國),設置TBT的B為進口國,XS代表A國的出口供給曲線,MD代表B國的進口需求曲線。在理想狀態下,兩國供求平衡點就是本國的出口供給曲線和進口需求曲線的交點,既XS與MD的交點E(如圖1),則Pe的價格就是國際價格,兩國的商品貿易處于平衡狀態。當實施TBT后,以前正常的貿易交往結束,取而代之的是貿易量的減少,進而是B國的國外需求減少了。此時A國就要付出超額的成本來跨越或者打破TBT,這樣A國的出口供給曲線XS就會向左上方傾斜,在B國的國外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兩國供求平衡點也會隨之上移,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人為的TBT的設置給A、B的消費者帶來的損失有多大,A國的產品要想出口到B國,就要付出更多的成本P1-Pe,而設置TBT以前的價格Pe,B國的消費者同樣也要多付出P1-Pe的價格,自然出口產品的數量也減少了Q1-Qe。當然,如果B國設置TBT的條件過于苛刻,以至于A國無法逾越,則對A國的貿易阻礙作用達到了極點,這是最極端的國際貿易,是不成熟的TBT。綜觀現代國際貿易交往,很多TBT的設置都是不合理的,處于一種摸索狀態,自然對出口國的傷害就很大,這種還未納入法制化軌道的TBT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大于促進作用,是一種成長狀態的TBT。

1.2成熟期的TBT對國際貿易的促進作用

成長期TBT的阻礙作用前面我們已經分析過了,由于它的不盡完善對出口國提出了挑戰,阻礙了貿易的正常發展。隨著TBT程序的日趨成熟和完善,是否還會存在貿易阻礙呢?我們還是從圖2來分析:

經歷了成長期TBT的阻礙后,A國積極主動地提高技術水平,采用國際標準、先進的檢測手段,出口環保、健康型產品,力圖實現一個新的技術創新來突破TBT的限制,這樣,由于技術創新所帶來的國外需求會增加,即B國的進口需求曲線MD向后移動至MD2(如圖2),與此同時,受國外需求的刺激,A國的出口供給曲線XS1就會向右方移動,甚至有超越設置TBT前XS的可能,這樣,一個新的貿易平衡點就出現了,而此時的OQ2大于OQe,價格也可能會出現短暫的上升趨勢,這樣貿易的促進作用產生了。經歷了成長期TBT的不斷磨練,出口方的技術創新和適應TBT的能力會更強,而進口方由于TBT程序的日趨成熟和完善,法制化建設不斷健全,TBT會進入一個相對穩定的時期,這對出口方來說是一個機遇。

2建議

成長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它對貿易的阻礙作用大于促進作用,對出口國的挑戰是巨大的,隨著技術環節、法制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時間的推移,TBT的貿易促進效應會逐步顯現出來我國自進入“后WTO時期”以來,遭遇越來越多的TBT,如何應對?筆者認為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上,我國政府和市場的主體—企業今后應形成職權分明、層次清晰、合作協調的關系。

2.1政府作為

(1)更新觀念,樹立可持續發展的出口導向戰略。政府應該加強對出口企業的評估,加大宣傳力度,適量控制出口企業的規模和出口企業的質量。出口企業在經濟和科技要有一定的實力,從長期看成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出口企業是有利的,但如果在TBT還不是很完善的時候,大量的出口企業過度的海外出口,勢必造成產品的惡性競爭,那些經濟和科技實力不強的企業在遭遇TBT時,不堪一擊,自然會出口減少,甚至走向破產的邊緣,那么他們等不到成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效應發揮就悄悄退出了市場。

(2)建立區域性標準檢測、檢驗機構。從遭遇TBT嚴重程度來看,珠三角及香港、臺灣地區遭遇TBT的程度遠高于長三角,而內陸地區由于經濟發展的相對緩慢,遭遇TBT的還不多,但這并代表將來沒有。為此,建立地區級的檢測、檢驗機構對TBT有很好預防效果,經濟發達的省份還可以建立本省的檢測機構。這樣,不僅可以保障本地區的貿易安全,還可以形成輻射到周邊的效應,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進而整個地區都受益。我國政府很早就在上海設有20個產品檢測國家中心和華東測試中心,承擔了國家下達的大量檢驗任務,并且還建立了標準化研究機構,這對長三角的江蘇、浙江等地的產品出口起到了很大輻射作用,從長三角(上海、江蘇)遭遇的TBT遠低于珠三角及香港、臺灣地區,我們不難看出建立域性標準檢測、檢驗機構的必要性。

(3)建立國內、外信息情報系統。就是要依靠政府的相關部門和行會成立專門的機構,收集和分析歷年來相關產品出口的數量和價格,發現有異常的現象要特別關注。充分利用涉外單位反饋的信息及時與政府或行會溝通,同時,組織人員大量跟蹤國外政府、行會的相關信息,及時收集、翻譯主要貿易對象國已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等技術性貿易措施,力求做到信息的及時、準確和全面,為政府和企業的科學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4)加快“T”型結構人才的培養。其中“—”代表的是廣度,“1”代表深度。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的產品范圍非常廣,而且一旦涉及到某個領域,就需要相關的專業知識就越深。這就需要政府加快培養綜合型的人才。

2.2企業作為

(1)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一直走的是低成本的勞動密集型發展道路,技術方法和技術設備大多數都是從國外進口,產品多半是模仿生產,因此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薄弱,常常在國際貿易中處于被動的地位。為此,我國企業應加大科研的投入力度,特別是基礎研究的投入,按照國際標準,企業的正常研發經費應該占整個銷售額的5%,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科研中求創造,自主開發出有高質量的產品。同時,企業要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目前我國出口的大多是低附加值產品,而兩端的研究和營銷多被外商所掌握,我們的生產主要集中在低端的加工組裝環節,這樣就呈現出“葫蘆型”結構,因而必須提高出口產品中間環節的附加值含量,培育優質的出口產品。

(2)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國外采取TBT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國產品大量低價進入國外市場。造成低價的原因是國內企業的創新能力不足,仿冒成風,市場惡性競爭,企業之間殺價競爭,形成產品價格低于公平價格,導致國外企業的不斷投訴。鑒于此,我國企業除加大力度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外,更應該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一方面,目前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的數量太少,僅有2000余家,占企業數量的0.03%,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擁有自己商標的企業僅占40%,很多企業靠模仿過日子;另一方面,我國企業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較低。我國申請國際專利數不足22%,其中國有企業占主導地位,民營以及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申請國外專利的比例更小,企業注冊國外商標僅占22%,且國外企業搶注我著名商標的事件頻頻發生。由于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對內、對外保護程度不夠,遭受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

(3)積極應訴。企業經過權衡認為,應訴的費用超過該產品的實際價格時,企業往往會選擇放棄應訴。但就國家的整體利益而言,這種情況是不應該經常發生的,往往一個企業的撤訴可能會導致整個行業甚至其他行業的損失,這是因為國外一個產品的投訴的成功會帶來其他行業的效仿,最終會影響整個國家的利益。此外,針對個別企業在遭遇TBT時,力量微弱,應訴費用高等劣勢,我國企業應當盡量爭取集體應訴或集資應訴,以減少企業的應訴費用。

(4)建立成果共享機制。一些大企業不愿意將已經得到的研發成果讓全行業共享,對此一個可行的方法是企業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基金,一方面以集體籌集的基金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另一方面可以以基金的形式建立企業之間合作的塊狀經濟產業帶,以塊狀經濟產業帶為依托建立卵化器,形成以孵化器為中心向四周輻射的技術成果共享機制,這樣有利于我國出口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3結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貿易自由化趨勢的加強,在傳統的關稅藩籬不斷被拆除的情況下,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非關稅壁壘的一個重要形式,阻礙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我國政府和企業應更新觀念,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正確看待成長期和成熟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采取了可行性措施,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