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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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皇太極在位近二十年期間,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的建立。這不僅解決了大量內附的蒙古人和漢人的組織形式問題,而且也使八旗制的結構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在論述這點之前,先對蒙、漢八旗的建立過程作一簡略敘述。
元朝滅亡后,蒙古族北返故土,形成瓦刺、韃靼兩部。到明后期,更分為漠西、漠北、漠南三部。漠西蒙古即原瓦刺部,又稱衛拉特四部。漠北蒙古又稱外喀爾喀三部。漠南蒙古則以元朝嫡裔察哈爾蒙古最強盛,其余鄂爾多斯、土默特、阿索忒、雍謝布、喀喇沁、內喀爾喀五部、科爾沁諸部皆受其控制。科爾沁、喀爾喀等部蒙古自1593年古勒山戰役失敗之后,開始與努爾哈齊建立聯系,而察哈爾林丹汗則紿終堅持與明朝的結盟。經過努爾哈齊、皇太極兩代的努力,終于擊潰察哈爾蒙古,將投歸后金國的一部分漠南蒙古改編成八旗蒙古,同時對已經臣服但仍留蒙古草原上的漠南、漠北蒙古,也采取了編旗方式,稱為外番蒙古各旗。本文涉及的只是統屬于滿洲八和碩貝勒之下、與八旗滿洲并列的八旗蒙古。
努爾哈齊建國之前,已有蒙古人投入其下,吳訥格即是其中最著名者。但八旗剛建立時,來歸的蒙古人數并不多,所以直至天命六年(1621)才出現了蒙古牛錄的記載。當年十一月,“蒙古喀爾喀部內古爾布什臺吉,莽果爾臺吉率民六百四十五戶并牲畜業歸”,努爾哈齊授二人總兵官之職,賜以“滿洲一牛錄三百人,并蒙古一牛錄,共二牛錄。”〔1〕此時蒙古牛錄尚不多,未有另立八旗蒙古之必要,故古爾布什雖領蒙古牛錄,但仍隸八旗滿洲之下。
到天命七年初,情況有了變化。原臣屬于察哈爾的科爾沁、兀魯特諸部貝勒明安等十七人舉部來投,帶來人口凡三千余戶。同時,又有喀爾喀部分臺吉亦來投。如此大量蒙古人眾的擁入,實為后金國與蒙古諸部關系中前所未有。為給尚未來歸的蒙古各部樹立榜樣,天命七年三月,努爾哈齊致書來歸之蒙古諸貝勒云:“我思自喀爾喀前來之諸貝勒編為一旗,自察哈爾前來之諸貝勒編為一旗。我念爾等來歸,故編爾等為二旗。爾等若以為分旗難以度日,愿與(滿洲)諸貝勒結親通婚,彼此相與,則任爾自便。……我之八家,如同一家。我親生之諸子與貝勒等攜來之諸子,同其愛養,不有歧視。爾等循我國貝勒之例以度日。”〔2〕二旗旗主當是明安貝勒與恩格德爾臺吉,其地位與滿洲八旗旗主相埒。這反映在天命九年(1624)元旦的朝儀中,恩格德爾所率蒙古諸貝勒僅次于大貝勒代善列于第二班,而排在阿敏等人之前。到天聰元年(1627)十二月外藩蒙古來朝時,明安等人亦是與大貝勒同列,而居阿巴泰等諸小貝勒之前。
蒙古二旗的建立,改變了原來單一的八旗滿洲的格局。但是后金統治者一方面以蒙古單立二旗顯示優容,另一方面又不讓蒙古諸貝勒參預最高決策。從天命七年實行八王共治制,到次年八都堂之設置,甚至皇太極的繼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皆不見蒙古諸貝勒的活動。故實際上蒙古二旗只是屬于后金國的附庸,還未能真正同八旗滿洲融為一體。
天聰年間,經皇太極不斷對蒙古諸部征討,除察哈爾之外的漠南蒙古諸部已經基本臣服于后金國。此時,皇太極就再也不能容忍后金國內蒙古二旗與八旗滿洲并存的二元體制了。天聰六年(1632年)九月,皇太極“以歸順蒙古諸貝勒所行違背,不令別立一旗,令隨各旗貝勒行走,所屬人員撥與吳訥格、鄂本兌旗下管理。”〔3〕即令二旗蒙古貝勒歸屬于各自聯姻的八旗滿洲貝勒之下。
這里所謂吳訥格、鄂本兌二旗,乃是屬于八旗滿洲內的蒙古牛錄,只是作戰之時由二人統率,并未撥出另立系統,故雖名曰“二旗”(或稱二營即蒙古左右營,后又稱左右翼),實際上又經常被稱為“八旗蒙古”。〔4〕而且,吳訥格天命十年在鑲黃旗,天聰時改為正白旗。鄂本兌二天命十年在正白旗,天聰時改為正黃旗。在八王共治制的天命天聰之際,也決無可能將此二人率領的蒙古二旗,分別歸于滿洲正白、正黃旗下。天聰八年(1634)五月攻明時的上諭說得很明白:“凡隨滿洲旗蒙古貝勒所屬牛錄甲兵,令各該管甲喇章京率之以行。其蒙古貝勒,則各該固山額真率之以行。”〔5〕可見,原喀爾喀、兀魯特蒙古五旗解散之后,“撥與吳訥格、鄂本兌旗下管理”的各牛錄,是分隸在八旗滿洲之內的,所有權雖仍歸蒙古諸貝勒,但征戰時已不由他們率領,而受八旗滿洲下的各甲喇章京統率。
天聰九年(1635)二月“編審內外喀喇沁蒙古壯丁,共一萬六千九百五十三名,分為十一旗。”〔6〕除外喀喇沁的九千一百二十三名壯丁組成古魯思轄布旗、俄木布楚虎爾旗及耿格爾與單把同管旗,仍屬外藩蒙古三旗之外,其余八旗皆由原八旗滿洲下的蒙古牛錄加上這次新歸附的內喀喇沁壯丁七千八百三十名混編而居,成為與八旗滿洲并列的八旗蒙古。至此,八旗蒙古正式建立。
八旗漢軍的產生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較之八旗蒙古,其形成更為艱難,過程也更為曲折。努樂哈齊時期后金中漢人將領地位最高者莫過于李永芳、佟養性和劉興祚(愛塔)三人。天命三年克撫順時,曾允許李永芳仍轄舊部,但很快就取消了這一特權。而佟養性“原系撫順城商人,因與我通好,為明帝監禁于遼東城。迨獲釋后,來歸有功,以女妻之為婿,授副將職。”劉愛塔“原系開原城平民,以戰前太平時,來歸有功,授備御職。”〔7〕二人只身來歸,并無舊部。天命七年,就在編立明安、恩格德爾蒙古二旗同時,卻將絕大部分漢民編入滿洲牛錄,分隸于八旗滿洲之下。天命時,李永芳、佟養性、劉愛塔雖還各有自己的轄區,但已降為八旗貝勒的屬人。后皇太極歷數代善之罪狀時曾云:“我見其常常虐害愛塔,奪其乘馬,取其諸物,予料愛塔不能自存,必至逃亡。愛塔果逃。”〔8〕知劉愛塔確屬正紅旗滿洲無疑。《八旗通志》中李永芳后定為正藍旗漢軍,則天命時應隸于滿洲鑲黃旗,崇德以后隨其姻親阿巴泰轉入新建之正蘭旗。八旗漢軍成立后,才由正藍旗滿洲轉入正藍旗漢軍。天命末年,后金國內的漢人叛亂被鎮壓后,又將大量壯丁編入莊園,淪為各級滿洲官員的奴仆,即所謂“遼東之民,久經分給將士,誼關主仆。”〔9〕在這種情況下,根本談不上編立漢軍旗。
皇太極即位以后,改變對漢人的策略,以“滿漢之人,均屬一體”為號召,將部分漢民從莊園抽出,“分屯別居,編為民戶,擇漢官清正者轄之。”〔10〕天聰三年又通過考試,將淪為八旗貝勒包衣的部分漢人諸申撥出二百余人。同時,皇太極在對明朝的戰爭中,逐漸認識到火炮的作用。天聰四年,八旗滿洲之下,已有所謂“炮手兵”,與新降附的漢兵混住。
漢軍編旗的開始,即同火炮在后金國軍事上的廣泛作用相關。天聰五年(1631)初,首批紅衣大將軍炮鑄成,皇太極即命將“漢人軍民一切事務,悉命額附佟養性總理。”〔11〕天聰六年在漢人奏疏中,已有漢兵六甲喇與八固山并提。天聰七年正月,“漢兵一旗”的名稱出現于《實錄》。〔12〕天聰八年五月,改舊漢兵為漢軍。〔13〕如果以天聰五年作為漢軍一旗之肇始,經過崇德二年分為二旗,四年分為四旗,到七年正式成立八旗漢軍,前后凡十一年。其所以如此艱難,根本原因在于后金國統治者對漢人的政策與蒙古不同,對后者擔心的只是其散漫難治,而對漢人則始終存在著極重的猜忌心理。這在天聰以來許多漢人的遭遇中都能找到解釋。
同八旗蒙古一樣,八旗漢軍成立之前,所謂一旗、二旗、四旗,皆不能視為八旗制中正式的旗。換言之,即在崇德七年之前,漢軍旗的各牛錄仍然分隸于八旗滿洲。如漢軍一旗時,雖命佟養性總理漢人官民,但天聰九年二月,皇太極召宴燕京及大凌河的歸順各官,“時預宴各官有形容憔悴者,上見之曰:‘或者貝勒等不加恩養,以致如此,……’遂遣人遍諭貝勒。貝勒等奏曰:‘誠如上諭,臣等嗣后加意恩養,自不敢忘。’”〔14〕可見此時雖有漢軍一旗,但眾官員仍分屬于八旗貝勒。由此可知天聰六年出現的漢兵六甲喇,亦應隸屬八旗滿洲。又,天聰五年七月,“上御殿,集諸貝勒大臣議設統兵將帥,每固山額真下兩翼各設梅勒額真一員,每甲喇各設甲喇額真一員,其兵將帥,每固山額真下兩翼各設梅勒額真一員,每甲喇各設甲喇額真一員,其隨營紅衣炮大將軍炮四十位,及應用挽車牛騾,皆令總兵官佟養性管理。”〔15〕故知漢軍一旗這炮隊,也是分屬于八旗滿洲的,只是因兵器的制造、訓練、給養之特殊性,才由佟養性總轄。那么,皇太極在天聰八年正月對眾漢官的一道上諭中說:“初,爾等俱分隸滿洲大臣……(朕)將爾等撥出滿洲大臣家,另編為一旗。”〔16〕似漢軍旗獨立于八旗滿洲之外,又應當如何解釋呢?第一,應該注意到皇太極說的是從“滿洲大臣家”,而非從滿洲貝勒屬下撥出。第二,原來眾漢官在滿洲大臣家時,按皇太極說的是有馬不得乘,牲畜不得用,有腴田不獲耕種等等,實際就是當奴隸。皇太極將其從滿洲大臣的家奴地位中撥出,并非指脫離滿洲八旗貝勒而言。因而所謂“另編一旗”,只是意味眾漢官在獲得自由民地位后,組成牛錄,由漢官自行管理,與這些漢人牛錄分屬八旗滿洲并不矛盾。天聰七年文館漢人胡貢明的一段話很能說明問題,他說:“臣于死中得生,分與貝勒養活,雖不能谷豐衣足,然缺短少長,不得還向貝勒討給,況生死榮辱,悉懸于貝勒之手。”〔17〕漢軍一旗建立后,其成員仍分隸于各貝勒不是很清楚嗎?
崇德四年(1639)設漢軍四旗時的情況同樣值得注意。是年六月,“分二旗官屬兵丁為四旗”,每旗仿八旗滿洲之制,設“固山額真一員,梅勒章京二員”,以馬光遠為兩黃旗固山額真,石廷柱為兩白旗固山額真,王世選為兩紅旗固山額真,巴顏為兩藍旗固山額真。固山額真雖各領二旗,但旗纛卻只有一個。“初,兩旗纛色皆用玄青,至是改馬光遠纛以玄青鑲黃,石廷柱纛以玄青鑲白,王世選纛以玄青鑲紅,巴顏纛純用玄青。”〔18〕既稱四旗,何以固山額真各轄兩旗?解釋只能是每旗之兩翼分別在滿洲同色之正鑲兩旗,屬于不同旗分,其中固山額真各在相應的滿洲正色旗中,因為此時漢軍旗未分正鑲,所以他的旗分只能是其隸屬的滿洲旗。而且,此時八旗滿洲中,除兩黃旗由皇太極獨掌外,其余六旗皆各有主,因此要將漢軍四旗各自歸于相應的正色滿洲旗分之中,不僅是不可能的,也違背八旗制的基本原則。所以,漢軍四旗依然屬于過渡階段的形式。
崇德七年,清軍取得對明作戰決定性的松錦大捷。當年七月壬申,皇太極“命編漢軍為八旗”,八旗漢軍才正式建立。
二
現在要討論的另一個問題,是八旗蒙古與八旗漢軍成立以后的隸屬問題,即它們與八旗滿洲的關系。王鍾翰先生早就指出,“蒙古八旗”、“漢軍八旗”這一名稱嚴格說來是不正確的,應該稱為“八旗蒙古”、“八旗漢軍”。〔19〕清代官修《八旗通志》中,稱某旗滿洲都統(固山額真)、蒙古都統、漢軍都統,表明八旗中各旗皆包括了滿、蒙、漢三個固山(旗),即同屬于一旗旗主的平列的三個集團。所以,八旗蒙古、八旗漢軍成立之后,與八旗滿洲共為二十四旗,并非形成以族別為劃分標志的三個并列的八旗,而是仍然以原八旗滿洲為格局,將八旗蒙古、漢軍分別按旗色與八旗滿洲組成新的八旗。或者說,原滿洲八和碩貝勒各有滿洲一旗,而現在增加為滿、蒙、漢三旗。這本來是很清楚的。清初人在談到這個問題時說:“爰立八旗,曰:正黃、鑲黃、正白、鑲白、正紅、鑲紅、正藍、鑲藍。每旗析三部:以從龍部落及傍小國臣順者子孫臣民為‘滿洲’;諸漠北引弓之民,景化內徙者,別為‘蒙古’;而以遼人故明指揮使子孫,他中朝將眾來降及所掠得,別隸為‘漢軍’。”〔20〕
然而在一些文章中,往往因習慣于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這樣的稱呼,竟將三者視為彼此獨立的三類不同族別的八旗。認為“三大旗制,猶如部落聯盟,滿洲是盟主,而皇帝——皇太極則是這個聯盟的最高統帥。”〔21〕這就不單單是個名稱問題,而涉及到蒙、漢八旗的隸屬性,同進也涉及到對八旗制的本質的理解。
本文前面已經說明,八旗制的本質不僅在于它是軍政合一的團體,更重要的是它的領屬關系,即全旗成員皆為旗主貝勒之屬人。八旗滿洲的成立,將后金國劃為八家,分隸于八旗貝勒,凡后金國人,不論成年編丁與否,皆分隸于某旗貝勒,即使是閑散奴仆亦無例外,絕無獨立之人能超然于八旗之外。旗主貝勒是一旗之共主,全旗之衣食生計、婚喪嫁娶、賦役征派,皆取決于各旗貝勒。因此,各旗成員與各旗貝勒的關系,乃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其次才是國家(即皇權)對各旗的關系。國家的作用只是維持八旗成員的自由民身份,使之免于淪為各旗貝勒的私屬,在此以外,國家對各旗內部的事務一般不作過分干預。盡管皇太極后期,皇權已經絕對壓倒各旗旗主,國家對旗內事務的干預日益增多,但在入關之前,未改變八旗隸屬的基本關系。這是八旗國家不同于其它民族國家的地方,也是討論蒙、漢八旗隸屬性的基本出發點。
蒙、漢八旗的建立,改變了過去以蒙古牛錄、漢軍牛錄附屬于滿洲八旗的狀況。但蒙、漢八旗之建立又并非形成蒙古、漢軍各自獨立于八旗滿洲以外的八旗體系,仍然是分別隸屬于同一旗色的八旗滿洲貝勒。最明顯的事實是,蒙、漢八旗皆只設固山額真,其上并未另置旗主。天聰九年二月八旗蒙古成立時,八固山額真為正黃旗阿代、鑲黃旗達賴、正紅旗恩格圖、鑲紅旗布彥代、正白旗伊拜、鑲白旗蘇納、正藍旗吳賴、鑲藍旗扈什布。〔22〕據《八旗通志》各本傳,此八人皆由同旗色之八旗滿洲出任,而且其中僅阿代、恩格圖、布彥代三人為蒙古人,達賴無傳,其他四人皆以滿洲人出任。八旗漢軍成立時的固山額真,依以上次序為祖潤澤、劉之源、吳守進、金礪、佟圖賴、石廷柱、巴顏、李國翰。由于漢軍八固山額真皆為漢人,未有滿人出任,而且《八旗通志》、《滿洲名臣傳》、《清史列傳》中各傳所記旗分多依漢軍八旗編立之后而定,故不像蒙古八固山額真那樣明確由原來相應旗色之八旗滿洲成員出任。但以劉之源曾追述其原為“鑲黃旗滿洲包衣人”〔23〕揆之,其余七人原先也應屬于相應旗色之滿洲旗。
蒙漢八旗固山額真的滿洲旗分根原,表明在蒙、漢八旗成立以前,他們是八旗滿洲貝勒的屬人,這是無疑的。而蒙漢八旗分立后,情況又如何呢?崇德二年(1637)九月審理正藍旗蒙古固山額真俄莫克圖罪狀時,謂“先是,外藩蒙古臺吉博洛有一女未字,固山額真俄莫克圖往視之,脅博洛曰:‘我貝勒欲得此女,不問貝勒,不可與人。’博洛告于巴奉塔布囊、沙濟達喇,遂奏聞。上命法司鞫問,以俄莫克圖逼脅事實,應論死。又以俄莫克圖視女時,英俄爾岱見之,曾告于豪格,而俄莫克圖又與豪格具言其事。……。”結果豪格罷管部務,俄莫克圖革固山額真職。〔24〕時豪格為滿洲正藍旗旗主,而蒙古正藍旗固山額真亦以豪格為主,他們的隸屬關系甚明。再如崇德四年正月阿玉石一案,也說:“先是,阿玉石紿其兄蘇納(鑲白旗蒙古固山額真)云‘上命兄往湯泉,其妻亦欲偕往。’王曰:“其妻不可去。爾當告知固山貝子尼堪、羅托、承政英俄爾岱、滿達爾汗。’阿玉石遂往告之。尼堪等問曰:‘王云何?’阿玉石答曰:‘王已許其偕往矣。’尼堪等云:‘王雖許去,奈是邊地,實不應往。’因遣人問王。王曰:‘我亦云不可去,并未嘗許。’至是審實,以阿玉石既給其兄,又詐稱王命,論死。奏聞,上命革職,鞭八十。”〔25〕阿濟格天聰時為鑲白旗不主旗之議政貝勒,崇德后封郡王,雖不任旗主,仍領有自己的牛錄。看來蘇納原隸鑲白旗滿洲時,即為阿濟格之屬人,此時雖出任鑲白旗蒙古固山額真,但仍然以阿濟格為其主。八旗漢軍的情況亦同。崇德八年正月,鑲紅旗漢軍章京范文程家人康六獲銀一千兩,為鑲紅旗旗主羅洛宏包衣牛錄章京都倫所奪。“康六于梅勒章京孟喬芳處控告三次,喬芳庇其本貝勒,匿不舉發。”〔26〕孟喬芳為鑲紅旗漢軍梅勒章京,其旗主仍為鑲紅旗貝勒羅洛宏。通過以上三例,可以清楚看出,蒙、漢八旗與八旗滿洲分離之后,其固山額真、梅勒章京對原八旗滿洲旗主、貝勒(崇德后之親王、郡王、貝勒)的隸屬關系,依然原封不動地保存下來,并未因此而稍有變更。
當然,蒙、漢八旗固山額真作為滿八旗旗主、貝勒屬員,決不是單指其個人的隸屬關系,而是表明他們所轄之全體固山成員與旗主、貝勒的關系。八旗蒙古成立這前,天聰八年,皇太極派“阿什達爾漢、塔布囊達雅齊往外藩蒙古,與諸貝勒分劃牧地,”與之同行的有八旗滿洲屬下的八旗蒙古代表,結果詳細劃分了各外藩蒙古、八旗蒙古之間的疆界駐地。當時八旗蒙古“其分定地方戶口之數,正黃旗二千戶,鑲黃旗六百戶,正紅旗八百二十戶,鑲紅旗八百三十戶,鑲藍旗六百七十戶,正白旗六百四十戶,鑲白旗七百戶,正藍旗七百戶,”〔27〕共六千九百六十戶。張晉藩、郭成康二先生根據清人祁韻士《皇朝藩部要略》提出:這里的八旗蒙古,是指滿洲“八旗下移營蒙古”。〔28〕這個看法是正確的。“移營蒙古”首見于天聰元年二月,阿敏攻占朝鮮義州、郭山等地后,欲率大軍直趨平壤,“請發在外移營蒙古兵,及在內分管蒙古兵,駐守義州,以率大軍直趨平壤,“請發在外移營蒙古兵,及在內分管蒙古兵,駐守義州,以便調取大軍前進。”〔29〕“移營蒙古”又作“游牧蒙古”,《老檔》記載同一事云:“遣游牧蒙古牛錄下蒙古六人之妻孥,至義州城食糧,由阿歌湯古岱、阿歌阿巴泰攜之前往。”〔30〕既由湯古岱、阿巴泰率領,就足以肯定不是當時尚未解散的兀魯特、喀爾喀二蒙古旗,而是八旗滿洲下的蒙古牛錄。其所以分為在外移營和在內分管,可能是由于生活方式的不同。仍保持游牧方式的蒙古牛錄須不斷變更牧地,故稱移營或游牧蒙古,也才有必要與外藩蒙古劃分牧地疆界。而接受農耕定居的蒙古牛錄,與滿洲牛錄一起生活,故稱內蒙古。天聰九年編立八旗蒙古,即以移營蒙古為基礎,而內管蒙古則仍留在八旗滿洲之內。從天聰八年移營蒙古的戶數來看,有將近7000戶,每戶以5丁計算,50戶編一牛錄,可有近140個牛錄,應該說包括了八旗滿洲屬下的約大部分蒙古牛錄。天聰九年編立八旗蒙古時,與之混編的內喀喇沁的壯丁數7830名,亦以每戶5丁計算,大約是1500多戶,只夠編30個牛錄。所以,八旗蒙古成立時,其主干仍然是八旗滿洲下的蒙古牛錄。
移營蒙古從八旗滿洲中分立出來,編為八旗蒙古后,并未改變原來的隸屬關系。事實也是如此,崇德三年正月,“正紅旗譚泰珠前去貿易返回時,以王(禮親王代善)之行李不能馱運,遣部下色德禮借駝于本旗游牧蒙古托克托衣,托克托衣遂取本牛錄下桂勒和之駝一只、民間之駝一只送至。”〔31〕據《八旗通志·旗分志》,托克托衣似即正紅旗蒙古都統左參領下第四佐領之托克退。又同年八月,“上駟院駝五只,命鑲黃旗管移營蒙古托諾牧養之。乃托諾牧養不善,轉交喀爾喇代牛錄下撥碩庫叟塞和,叟塞和又轉交古魯克達爾漢牛錄下撥碩庫博博羅,博博羅又轉與本牛錄托屯托輝。以屯托輝牧養不善,倒斃三只,遺失兩只。”上命托諾償駝三只,叟塞和償馬一匹,博博羅償駝一只。〔32〕同日,又有“鑲黃旗庫魯克達爾汗年錄下庫達奏稱:‘托諾念舊鷙仇,離散我妻,配與伊牛錄下巴達希。’上遣固山額真吳賴往訊之。”〔33〕按上述兩段史料中的古魯克或庫魯克,即《八旗通志·旗分志》中鑲黃旗蒙古都統右參領下第十二佐領。吳賴自崇德元年(1636)即為鑲黃旗蒙古固山額真。故托訥所管鑲黃旗下移營蒙古,即指鑲黃旗蒙古固山所屬牛錄甚明。同年十二月圍獵時,“正紅旗輝燦牛錄下諾木圖,擅自隨圍,應鞭七十,移營章京巴雅穆應坐以應得之罪。”輝燦即正紅旗蒙古都統左參領第二佐領惠三,則此牛錄亦屬移營蒙古無疑。同時獲罪的還有“鑲藍旗色格牛錄下移營分得撥碩庫朱存代”。如此看來,八旗蒙古成立之后,移營蒙仍然保持了原有形式和名稱。雖然分立為蒙古旗,另設蒙古固山額真統轄,但仍在相同旗色之旗主屬下。
不僅如此,如同八旗滿洲牛錄并非全由一旗旗主所專管一樣,蒙、漢八旗之牛錄亦各為一旗諸貝勒所分有。天聰九年(1635)九月,正紅旗代善子瓦克達得罪,將其部分家奴、牲畜、財物及“在外所屬滿洲、蒙古、漢人牛錄,俱給薩哈廉臺吉。”〔34〕此時八旗漢軍尚未成立,漢人牛錄自然仍在八旗滿洲之下,但八旗蒙古已經編成。據《八旗志通·旗分志》,正紅旗滿洲都統下的國初牛錄中并無蒙古牛錄,故瓦克達所領的蒙古牛錄似應是屬于正紅旗蒙古都統之下的。又,崇德八年(1643)鑲藍旗公扎喀納獲罪,皇太極“免監禁,還其奴仆家財及滿洲牛錄,其馬匹、甲胄,蒙古、漢人牛錄,俱不準給。”〔35〕查《八旗通志·旗分志》,鑲藍旗滿洲都統下之國初牛錄,唯第二參領第十佐領是“國初以蒙古來歸人丁編立,始為半個牛錄”,直到康熙時,才以本旗余丁編入,為一整牛錄。并無漢人牛錄。可以推斷,扎喀納的蒙古、漢人牛錄當是在蒙、漢八旗之下的。扎喀納的爵位不過為公,其上更有貝子、貝勒、郡王、親王。扎喀納可以同時兼領鑲藍旗下滿、蒙、漢三個固山牛錄,位居其上者當更是如此。崇德四年,正藍旗貝勒阿巴泰出征,以籌備軍餉遣其家人取阿濟拜牛錄下毛巴里懷胎牛一頭,后軍中未用,不還毛巴里,反殺之用于筵宴。阿濟拜為正藍旗蒙古都統左參領下第三佐領,看來是歸阿巴泰領有的。崇德四年五月,豫親王多鐸降為貝勒,“分其奴仆、牲畜、財物及本旗所屬滿、漢、蒙古牛錄為三分。留二分給豫親王,其一分奴仆、牲畜全給和碩睿親王。其滿洲、蒙古、漢人牛錄及庫中財物,和碩睿親王與武英郡王均分。”〔36〕從多鐸正白旗中調出的牛錄包括滿洲十牛錄,蒙古四牛錄,漢人二牛錄,共十六牛錄,〔37〕肯定不是正白旗全部,而只是多鐸專管的牛錄。而且也不可能都是正白旗滿洲固山的牛錄,而是分別屬于滿、蒙、漢三固山的。蒙、漢八旗各牛錄既為八旗滿洲貝勒屬人,因而有責任承供本旗貝勒之征調。阿巴泰之罪不在于征用屬下牛錄之牛,而在于滿足私人享用。崇德八年八月,鑲紅旗主羅洛宏被告強取牛錄章京巴爾哈孫所獲狐襲及接受牛錄額真多爾濟饋贈等事,罰銀一千兩。巴爾哈孫、多爾濟皆鑲紅旗蒙古都統左參領下章京佐領,其牛錄當為羅洛宏專領牛錄。
由是可知,不僅同一旗色的滿、蒙、漢三固山皆宗同一旗主,而且同一旗內不主旗貝勒等也同時兼從三個固山中分得各自所專有的牛錄。所有這些專管牛錄連同本旗三個固山的公中牛錄,再全部集合在同一旗主之下,正是這種人身隸屬關系,構成了八旗所特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固山已經不像僅有八旗滿洲時那樣,作為一個完整的、相對獨立的社會集團而出現了。雖然在管理上服從于本固山額真,然而在隸屬關系、供役對象上,同一旗下各固山的牛錄又與別固山的牛錄發生聯系,分屬于旗內不同的貝勒。但從八旗(八家)的角度看,則每旗(每家)仍是統一完整的社會組織。
作為各旗貝勒的屬人,既受其贍養,即有責任為之服役。如天聰初年來歸的喀喇沁蒙古臺吉弼喇什,“蒙古旗制定,隸鑲紅旗。上妻以宗女,命貝勒代善贍焉。”崇德三年,“與明通市張家口,命弼喇什蒞焉。六年,復往蒞。時諸王大臣各遣其屬從,有盜禮親王代善金者,弼喇什坐囚,論罰。”〔38〕弼喇什雖為蒙古臺吉,但對本主貝勒如同家人。漢軍情況亦復相同。清初著名大臣寧完我,遼陽人,天命中降于后金,“給事貝勒薩哈廉家”,薩哈廉為正紅旗貝勒,故史載寧完我“隸漢軍正紅旗”,后為文館巴克什。天聰十年二月因賭博為人所訐,“削世職,盡奪所賜,仍令給事薩哈廉家”,直至順治初才復起用。很清楚,漢軍的旗分是由原在八旗滿洲中的旗分而定,即使出任國家要職,其身份依然隸屬原主,犯罪后亦仍由原主收養為奴。
綜上所述,可以說蒙、漢八旗的建立,改變了原來只有八旗滿洲時八旗制的單一性。原來的“旗”與固山是合一的,所謂八旗就是八固山。迨蒙、漢八旗各為固山,即每旗之下有三固山,八旗共有二十四固山。因此,有些學者認為旗的含意就只是旗色了。〔39〕換言之,即作為同一旗色的滿、蒙、漢三個固山組成的團體,已不具有特有的社會聯系。這種理解并不符合八旗制度的本質。滿、蒙、漢八旗既然分別依旗色隸屬于八旗貝勒,那么,一旗之下固然是由滿洲一固山增加了蒙、漢二固山,但一國分為八旗(即八家)的格局并未改變。這一點,當時的人看得很清楚。崇德二年八月,即八旗蒙古建立之后,皇太極在對議政大臣的上諭中說了這樣一段話:“更有將各旗妄分彼此,明目張膽,明知本旗有悖亂之人,隱匿不言,及人言之,反加庇護者,尤朕心之所深惡者也。八旗皆朝廷之人。”〔40〕這里蒙古八固山和漢軍二旗,是包括在八旗之中的。到八旗漢軍建立之后,崇德八年六月又有一個上諭,責備在松錦之戰中,各旗“固山額真大臣等,各讓其本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多取,以致將士少獲。”〔41〕亦將滿、蒙、漢各固山額真的隸屬關系說得很明白。所以,八旗即八家仍然構成后金國家的支柱。
三
皇太極繼位以來,努力加強對八旗的控制,為此,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各旗固山額真的地位,使其成為總管一旗(固山)事務的大臣,凡各旗行軍圍獵、生產行政、內部監察,無一不有權處理。總之,將一旗之管理、監察大權,逐漸從各旗貝勒手中分離出來,轉移到固山額真手中。而且固山額真的任免權,不屬于各旗旗主,天聰五年之前屬議政大臣會議,其后均歸于皇太極控制下的吏部。盡管如此,各旗人口、財產仍隸于本旗貝勒。旗內成員的婚喪嫁娶必須征得本旗貝勒同意。財產的繼承轉移,也必須事先申報,征得本旗貝勒的同意。后金國家仍然尊重這一權力。即使旗內處理不公,國家出面干預,也只限在本旗之內,遵循先在本家族內按親疏分配,若無親戚,方歸本牛錄,或歸本旗貝勒。旗下屬人,除訐告離主者得以改旗外,一般仍留在本旗,或由本旗旗主處理。崇德八年,鑲藍旗貝子羅托(齋桑古子)得罪,“以羅托家財、牲畜、人口俱歸和碩鄭親王濟爾哈朗,或分給公篇古、屯齊、屯齊喀(皆鑲藍旗宗室),聽王自便。”〔42〕若是兩旗之間發生關系,則須同時征得兩旗貝勒的同意。如崇德三年,鑲白旗星訥欲以正白旗之寡妻為子婦,“請于武英郡王,王因遣人至豫新王所議。”〔43〕據此可見,各旗旗主貝勒是以一旗最高所有者的身分出現的。天聰九年,漢軍固山額真石廷柱妻前夫所生女,寄養別旗之外母家。該旗貝勒欲令女入府。石廷柱即攜女還家,不與,云“我所娶之妻所生之女,即我女也。我等職官之女,諸貝勒從未有取者。若取此女,我有愧于在下各官。”結果,“石廷柱另屬一旗,乃牽連上下,語言夸大。因革石廷柱大章京職,罰銀百兩。”〔44〕由此可證寄養于別旗之人,即為該旗貝勒之屬人,由該旗貝勒安排,即使父母亦莫如之何。
八旗各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分別容納、贍養外來人口,這是當時解決蒙、漢八旗生計的唯一可行的途徑。崇德三年七月,皇太極諭諸王、貝勒、貝子等云:“我國家蒙天眷佑,漢人、蒙古、虎爾哈、瓦爾喀在在歸附,皆分給與諸王、貝勒、貝子,令加恩養。”又諭國中新舊滿洲及舊蒙古、新舊漢人云:“爾等有家貧不能娶妻,及披甲不能買馬者,有勇敢堪充行伍因貧不能披甲者,俱許自陳,先訴于本牛錄章京,牛錄章京率之告于固山額真,固山額真詳問,即帶本人及牛錄章京啟知本王、貝勒、貝子。……”〔45〕崇德八年,又重申各旗王、貝勒、貝子須加意贍養“新舊人等”,即滿、蒙、漢八固山全體成員。反之,若允許蒙古、漢人各以自己的經濟隸屬關系結合成八旗滿洲之外的社會集團,按滿洲人口比例,就不足以控制。所以,將蒙、漢八固山分隸于八旗滿洲,同樣是一種強制,也是當時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
另一方面,正如王鍾翰先生指出的:“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既然一同被編在八旗之下,享有與“八旗滿洲”同等的地位,即應被視為滿族。〔46〕這一論斷為我們正確理解八旗內部滿、蒙、漢三固山的關系提供了一把鑰匙。如果將八旗蒙古、漢軍排斥在八旗之外,各成系統,那么,無論清朝統治者如何號召滿、蒙、漢同為一體,也勢必難以融合成為一個新的民族共同體。在滿族國家的發展過程中,不僅有滿族的漢化,同時也有大量蒙古、漢人的滿化。沒有后一點,單憑原有的女真族人,是無法征服明朝,進而統一全中國的。
八旗(八分、八家)構成后金—清國家中最高的相對獨立的社會集團,人口財產隸屬于一旗之王、貝勒,這一法律表現的經濟原因,則是八旗各自獨立的經濟構成了社會的全部基礎。此外的國有經濟,不過靠八家捐出。但終皇太極之世,清朝未能建立起強大的國有經濟。入關之前,皇太極之所以未能將八旗諸王、貝勒的勢力徹底削弱,根本原因即在于此。入關以后,掌握了全國經濟,方才有可能最終戰勝八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不過,這是以后的事情了。
由于國家缺乏有力的經濟財政基礎,故國中一有緩急,皇太極也只有仰仗八家調劑。天聰六年,“上以大凌河新附人眾,計國中無問官民,計口儲糧,有余悉輸官,視市值記籍,徐為之償;有余糧不輸者,許家人告發。”皇太極企圖以斷然措施,將八旗經濟納入國家控制之內,但當時的漢人官員就已經指出這條路走不通。〔47〕從以后的史料中,也未見有因多儲不售而受告計者。崇德元年十月,國中不充,皇太極又宣諭君臣:“爾等有糧之人藏糧,必待糧價騰貴方肯出糶,此何意耶?今當各計爾等家口足用外,其余糧即往市糶賣。恐有糧之家拒不糶賣,先令爾八家各出糧百石于市中發賣。”〔48〕這種強制手段,恐怕也只能奏效于一時。所以,次年閏四月,阿濟格征朝鮮獲皮島儲糧六百余石,皇太極限令“運至東京,賑濟貧若無粟之民。若不足,令各牛錄下有糧之家均賣與本牛錄下人,取其值,或借給取息。如再不足,各旗王可周給之。”〔49〕歸根到底,還得依賴各旗王、貝勒、貝子、公解決本旗的生計。崇德以后,國家權力機構已牢牢控制在皇太極手中,大清國的大計方針無不按其意志確定,然而各旗仍在很大程度上屬于各自旗主貝勒領域。皇太極在將各旗事務納入統一的法制的過程中,雖然竭力干預各旗內部事務,限制各旗旗主貝勒越軌擅行,但同時又須依賴他們的配合,尊重其既得權益,關系十分微妙。崇德八年,是皇太極權力達到頂峰之時,但他仍說:“朕素于諸王、貝勒、貝子、公等一切家事,俱不預聞。嗣后于新舊人等,孰愛養有方,孰漫不撫恤,必加詳察。”〔50〕皇太極此言“俱不預聞”,雖未免有些言過其實,但多少反映出他對八旗王貝勒既有不滿,又不能越俎代庖的一種無可奈何的心理。
注釋:
〔1〕《滿洲實錄》卷7,336~338頁。
〔2〕《滿文老檔》太祖朝卷40,369頁。
〔3〕《太宗實錄》卷12,171~172頁。
〔4〕《太宗實錄》卷3,48頁;卷6,89頁;《滿文老檔》天聰朝卷17,944頁。
〔5〕同〔1〕卷18,241頁。
〔6〕同〔1〕卷22,292~293頁;《國史院檔》上,146~148頁。
〔7〕同〔2〕天陪朝卷15,920頁
〔8〕《國史院檔》上,198頁。
〔9〕同〔1〕卷3,52頁。
〔10〕同〔1〕卷1,26頁
〔11〕同〔1〕卷8,109頁
〔12〕同〔1〕卷13,180頁。
〔13〕同〔1〕卷18,240頁。
〔14〕同〔1〕卷22,291頁。
〔15〕同〔1〕卷22,126頁。
〔16〕同〔1〕卷17,233頁。
〔17〕《天聰朝臣工奏議》下,七年四月十四日《胡貢明請用才納諫奏》。
〔18〕同〔1〕47,626頁。
〔19〕王鍾翰:《清初八旗蒙古考》,《清史雜考》117~118頁。
〔20〕金德純:《旗軍志》。
〔21〕李治亭:《論清初滿漢貴族地主聯盟》,《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文集》6~7頁。
〔22〕同〔1〕卷22,292~293頁。
〔23〕《八旗通志》卷114,《劉之源傳》。
〔24〕同〔1〕卷39,504頁。
〔25〕同〔1〕卷45,592頁。
〔26〕同〔1〕卷65,908頁。
〔27〕同〔1〕卷26,276頁。
〔28〕《清入關前國家法律制度史》359頁。
〔29〕同〔1〕卷2,35頁。
〔30〕同〔2〕天聰朝卷1,811頁。
〔31〕同〔8〕,274~275頁
〔32〕同〔8〕,363頁。
〔33〕同〔8〕,361頁。
〔34〕同〔8〕,201~202頁。
〔35〕同〔1〕卷65,907頁。
〔36〕同〔1〕卷46,620頁。
〔37〕同〔1〕卷47,621頁。
〔38〕《清史稿》卷229,9281頁。
〔39〕同〔28〕,291頁下注一。
〔40〕同〔1〕卷34,445頁。
〔41〕同〔1〕卷65,893頁。
〔42〕同〔1〕卷65,907頁。
〔43〕同〔8〕,378頁。
〔44〕同〔8〕,181~192頁。
〔45〕同〔1〕卷42,556~557頁。
〔46〕《清史新考》51頁。
〔47〕同〔38〕卷239頁,《羅繡錦傳》。
〔48〕同〔2〕天聰朝卷32,1643頁
〔49〕同〔1〕卷35,448頁。
〔50〕同〔1〕卷65,8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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