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修訂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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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清政府修訂法律是中國近代史和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由于其修訂法律的原因涉及內容較多,加之當時國際國內形勢復雜,故歷來史家對此評說不一。本文擬對此作一淺要探討,以求教于大家。
一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要求改革維新的被以慈禧太后為首的頑固統治集團血腥鎮壓了,當時的頑固守舊派是站在“仇視一切改革的立場”。不足四年即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慈禧太后卻上諭,要求對“祖宗之法”——《大清律例》進行“增改”[1]。短短幾年,頑固守舊派對待改革維新的態度迥異,表面看來,似乎是有些突然,但詳加研究,其實是當時歷史發展的必然。
鴉片戰爭前夕,“隨著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生產的發展”,“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已經出現了資本主義因素的萌芽,社會經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商業活動已逐漸受到了人們的重視”[2]。1840年鴉片戰爭后,中國海禁大開,外國資本主義的經濟侵略,破壞了中國長期的占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男耕女織的自給自足經濟逐漸解體,商品經濟迅速發展,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也隨之獲得長足發展。據統計,“1895年民族資本總額為二千四百二十一萬四千元,到1911年增加到一億三千二百余萬元,增加了三倍多”[3]。正如所說,外國資本主義的侵入,“不僅對中國封建經濟的基礎起了解體的作用,同時又給中國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造成了某些客觀的條件和可能”[4]。
庚子賠款,其龐大的數額給國庫已空虛的清政府帶來了嚴重經濟危機,這迫使清政府將“重農抑商”經濟政策轉向了農工商并舉,相應地要求在經濟法律制度上作出調整,以適應日益發展的民族資本主義的經濟需要。以商部的設立為標志,清末重商主義政策開始全面實施。隨著晚清經濟政策的改變以及民族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統治階級也逐漸意識到制定有關經濟法規的重要性。1902年3月,清廷的上諭稱:“為治之道,尤貴因時制宜。今昔情勢不同,非參酌適中,不能推行盡善。況近來地利日興,商務日廣,如礦律、路律、商律等類,皆應妥議專條”[5],從而諭令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國通行律例,咨送外務部”,并令袁世凱、劉坤一、張之洞等督撫大員“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來京,聽侯簡派,開館編纂”[6]。
二
隨著外國資本主義經濟侵略的加深,尤其是《辛丑條約》的簽定,外國列強對我國礦山、鐵路垂涎三尺,屢屢索要和侵奪。清統治集團中一部分有識之士如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等認為,“(列強)知我于此等事務,尚無定章,外國情勢,未能盡悉,乘機愚我,攘我利權”,欲籌挽救辦法,只有“訪聘著名律師,采取各國辦法,秉公妥訂礦路劃一章程”,以使“華洋商人一律均沾”[7]。
外國資本主義侵略的步步深入,導致中國社會再次出現“銀貴錢賤”的嚴重現象。廣大貧苦民眾等被壓迫階級的貧困和災難開始超乎尋常的加劇,而舊法律上的弊端,則加深了人民的苦難,人民已無法照舊生活下去。
早在道光二十五年,清戶部就在“奏議銀錢出納章程”中指出,由于銀價過昂,而使“關稅”、“鹽課”、“捐輸”都發生困難,甚至還因加征而激起官民對抗,“如湖南湖北之耒陽、崇陽,及近日福建之臺灣,浙江之奉化,百姓滋事,皆因州縣征收加重所致”[8]。咸豐元年曾國藩奏折中也說,“昔日兩銀換錢一千,則石米得銀三兩,今日兩銀換錢二千,則石米僅得銀一兩五錢,昔日賣米三斗輸一畝之課而有余,今日賣米六斗輸一畝之課而不足”[9]。廣大農民生活正日益窮困,階級矛盾開始極度尖銳。
而此時,法律上的不合理條款與規定,致使民眾對清政府更為反感。如:“在清初的法律制度中,旗人享有種種特權,如旗人犯罪免發遣、免刺字,可減等”[10]。旗人明顯的特權地位受到了漢人的怨恨與不滿,尤其是1905年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人提出“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后,滿漢相仇更為明顯,這很不利于清王朝的統治。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十一月,刑部核議大員趙爾巽僅就滿漢流放遠近、年限長短不同導致后果而上奏朝廷說,尤其漢人“軍流徒犯”,“配逃日眾,法制幾成虛設”[11],倘不“洞明積弊,損益因時”,“仍不思變通”,任由下去,則“隱患潛滋,貧弱愈甚”[12],岌岌可危的封建政權,隨時可能陷于混亂。
舊律例文字表述的晦澀難懂更是給污吏壓民提供了方便。在當時,即使“知法律者”胥吏,也不能盡懂舊律的所有內容與涵義,只有“刑名專家”才能明了律意,而這些專家,卻“上以助官廣通聲氣,下以助官壓抑平民。顛倒黑白,淆亂是非,任上下其手而莫能禁止”[13]。這進一步惡化了階級矛盾,更加迫切地需要律例行文與體例皆簡單明了的律法。因為只有“明了淺易”的律法出臺,并在全國、在民眾間真正推廣、施行,使“村夫野老聚首閑談,亦知某事為犯何律,某事為例所不禁”,才能讓“差役不敢以無罪相欺,官府不敢以非理相難,勢豪土棍不敢視為蠢陋而魚肉之”[14]。
此外,法律的執行過程也對清廷統治不利。清統治者中的一些人士認為,“中國幼年犯罪,向分七歲、十歲、十五歲為三等”,“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監獄,熏染囚人惡習,將來矯正匪易”,主張對一般犯罪,尤其青少年罪犯,要仿西國,改良監獄,行懲治教育,即“懲治教育為不可緩也”。所謂懲治教育,“始行之于德國,管理之法略同監獄,實參以公同學校之名義,一名強迫教育”。英國一直“勵行不懈,頗著成績”[15]。同時,對重犯、死囚,也需要科學地執行處決。中國歷來的統治者都是讓重犯、死囚游街示眾,公而正法,目的在于“杜其殘忍之端,而導之于仁愛之路”[16],而近時這種行刑效果卻不僅未能達到其目的,有時卻正好相反。因為雖將重犯、死囚“示眾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但罪犯之惡行卻“未得眾棄之本旨”,“且稔惡之徒,愍不畏死,刀鋸斧鉞,視為故常,甚至臨市之時,謾罵高歌,意態自若,轉使莠民感于氣類,愈長其兇暴之風。常人習于見聞,亦漸流為慘刻之行。此非獨法久生玩,威瀆不行,實與斯民心性相關,有妨于教育者也”[17]。尤其在當時被處決、重判的犯人當中有著不少愛國或反封建先進人士,其視死如歸、大無畏斗爭精神與英雄面貌,為百姓所景仰,其臨刑的豪言壯舉雖有助于民心與社會進步,但顯然不利于清封建王朝的統治。
故而有人認為“近年以來,都下每值決囚之際,不獨民人任意喧呼擁擠,即外人亦詫為奇事,升屋聚觀,偶語私議,攝影而去”。這“即屬有乖政體,并恐別釀事端。此又周防不密,未可忽略者也”。而“查東西各國刑律,死刑有密行、公行之分”,“其行刑之所,或在監獄一隅,或別擇障圍之地”,“其制頗可采擇”[18]。
階級矛盾的激化,致使清末修律之前,中國的農民起義及資產階級的政治斗爭頻繁發生。而中國當時的舊律所實行比附定罪與三權不分的原則,使得“死生罔由于法律,輕重必因乎愛憎”的情況嚴重,這則更加劇了人民的不滿情緒。因為歷來“人之嚴酷慈祥,各隨稟賦而異”,若“律無正條而任其比附”,則必然致使“受罰者不知其然,舉事者不知其法”[19],將嚴重影響到法律行使的準確、統一。正是這種不合理原則的實行,才導致了部分清正廉明的官吏不知以何標準去統一“定刑量刑”;也使得大批官吏營私舞弊,造成更多冤假錯案的產生,使當時的法律執行摻入了過多的人為因素與感情成分。至于清末舊律行政、司法、立法三權混淆,使得“酷吏之嚴刑峻法,每鍛煉周內入獄,以矜其能,論者又惡其不仁。然此非獨其人之過,蓋以一身兼行政、司法,適足以為酷吏之藉也”[20]。
從上可見,舊律實在是“為其壓制社會之意多,而監督官府之意少。舉立法司法行法三大權,盡握于一二人之手。據上流者惟所欲為,莫敢誰何”[21]。正是由于行政、司法權集于一身,才使不法官吏得以作威作福,為害百姓?!皼r定例之旨(即比附定罪),與立憲尤為抵捂,立憲之國,立法、司法、行政三權鼎峙,若許署法者以類似之文致人于罰,是司法而兼立法矣”[22]。行政、司法、立法三權的混淆不分,導致了地方官吏的專權,為廣大民眾所厭棄。
1851年,在政治、經濟、法律狀況皆發生變化而迫切需要調整而未調整的情況下,階級斗爭迅速惡化并引發了太平天國運動。這場運動沉重地打擊了封建統治勢力,其頒布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法令也極大地沖擊了清王朝的封建秩序與統治權威。1894年,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人建立了“興中會”,隨后便開始了一系列的武裝起義,革命黨人的聲勢也日益壯大。1898年,維新派登上歷史舞臺,掀起了聲勢浩大的戊戌維新運動。1900年,席卷全國的義和團運動掃蕩了祖國大地,沉重打擊和孤立了清王朝,削弱了清政府的統治力量,打亂了清王朝的封建統治秩序。因為凡是義和團活躍地區,“官吏熟視之,而莫敢誰何,紀綱法度,蕩然無存”[23]。特別是那些“羽翼洋人,趨炎附勢”的賣國求索和投機鉆營的官吏,在義和團運動中皆受到了嚴厲懲罰,有的被義和團處死。這就存在了大片因義和團破壞而需重建“紀綱法度”的地區,一方面這些地區呼喚著新律例重建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又為新律例提供了許多“試驗田”,即實行新律例的地區與空間。與此同時,清廷上下非常震驚,也紛紛尋求“杜絕亂源”的辦法。于是“變革政體,實行立憲”的呼聲迅速高漲,“朝野上下,鑒于時局之阽危,謂救亡之方只在立憲。上則奏牘之所敷陳,下則報章之所論列,莫不以此為請”[24]。
經過義和團運動的猛烈沖擊,清王朝已難以照舊維護其反動統治秩序。為了維系人心,更為了繼續維護其封建統治,清政府必然要尋求新的自救道路,這可以說是清王朝之所以發動清末修律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
資本主義的在華發展,必然地引起了中國當時社會結構的新變化和階級關系的新變動,遂出現了中國的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新興的中國資產階級要求營造一種合適的經濟環境,迫切需要政府不僅在政策上,而且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民族資產階級合法權益,支持和鼓勵民族工商業的發展。甲午以前,民間資本企業始終在法律上處于不利地位;甲午戰后,民族資本在新式工礦企業和近代交通、通訊以及金融保險等業都有了長足發展,但工商業者仍然未能在法律上獲得與其經濟地位相適應的獨立人格和有利于從事近代工商業的權利,加之社會上各種傳統陋習的桎梏與層層封建勢力的刁難,都使得工商業者舉步維艱?!凹罟に?,反為行規壓制;制造新穎,指為攙奪;工廠女工,誣為藏垢納污;土貨仿照洋式,捏為妨礙厘規”[25]。在這種情況下,原本實力薄弱的工商業者在與外國的競爭中,既得不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又無法洞悉世界各國律法通例為自己辯護,只得忍受外商欺詐侵吞之苦。因而提高商人即新興資產階級的社會地位,通過經濟立法來促進民族工商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已成為新興資產階級的迫切要求。
至于以廣大農民、手工業者、破產中小商人等為基礎的勞動群眾,其對地主、坊主、行幫主的人身依附關系進一步削弱,也要求更多的民事平等權利。即使是處于社會底層的奴婢和賤民,對于人身自由的渴望和斗爭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以說整個社會無論是新產生的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還是原有的農、工、商階層都迫切要求確認和保護他們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成為了推動清末修律的強大社會動力。
清末出現的這種社會政治經濟遽變,已超出了舊有律例即《大清律例》的調整范疇和機能運行,它強烈呼喚新律例,尤其是經濟律法的出臺。
1901年1月,流亡西安的慈禧遂下詔變法說:“世有萬古不易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治法。……大抵法積則敝,法敝則更”[26],“法令不更,錮習不破,欲求振作,須議更張”[27],即同意并宣布對舊律例進行修訂。稍后,在政治改革上,清政府整修內政、裁撤冗員、清除腐敗、剔除積弊等;在法制領域里,對舊有《大清律例》進行了一些刪改、完善工作。
注釋:
[1]《清德宗實錄》卷495。
[2]寧靖:《鴉片戰爭史論文專集》續集,第316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汪敬虞:《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2輯下冊,第649頁,科學出版社1957版。
[4]《選集》第2卷,第620~621頁,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二版。
[5][6]《光緒朝東華錄》第5冊,總第4833頁。
[7]同上,總第4803頁。
[8]中國史學會主編:《奏議銀錢出納章程》,《鴉片戰爭》第4冊,第304頁,神州國光社1954年版。
[9]曾國藩:《備陳民間疾苦疏》“咸豐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一。
[10]《清末司法制度的幾個問題》鄭秦/歷史檔案1988年3期130頁。
[11]《光緒朝東華錄》第5冊,總第4967頁。
[12]同上,總第4970頁。
[13][14][21]閔暗:《中國未立憲以前當以法律遍教國民論》,《東方雜志》第2卷,第12號,第223頁、第224頁、第221頁。
[15]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第849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
[16](清)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第4冊,總第2060頁,中華書局1985年版。
[17][18]同上,總第2061頁。
[19][22][20]《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第848頁、第876頁。
[23]勞乃宣輯:《拳案雜存》,《義和團》第4冊,第451頁,神州國光社1951年版。
[24]《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第25頁。
[25]《廣東總商會簡明章程》,《東方雜志》第1卷第12期。
[26][27]《光緒朝東華錄》第4冊,總第4601頁、總第46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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