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的宗教法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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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的宗教法探究論文

摘要:西夏有較為完備的宗教法,且獨具特色。西夏法律對佛教、道教加以保護,有嚴格的管理規定,西夏宗教法律制度對僧人的封號及對僧人道士的賜衣、試經度僧和度牒進行了規定,西夏出現了中國最早的帝師封號,西夏法律還規定了僧人道士所享有的權利及其應承擔的義務。

關鍵詞:西夏;黨項;佛教;道教;宗教法

Abstract:TheTangutEmpirehaditswell-improvedandspecialreligiouslaw,whichstressedprotectionofBuddhismandTaoismandlaidoutstrictregulations.ProvisionsconcerningthetitleandgarmentsconferredbytheemperoronmonksandTaoist,convertingtoBuddhismandthecertificateofmonkswerealsoprovidedintheTangutreligiouslaw.ThetitleconferredontheTibetanBuddhistsaintmonkintheXixiadynastywasthefirstoneinChinesehistory.TheTangutlawalsolaidout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onksandTaoistpriests.

KeyWords:Xixia;Tangut;Buddhism;Taoism;religiouslaw

對于“天”的崇拜是黨項人最早的宗教觀,隨著黨項人的內遷,其宗教信仰的內容也不斷增加,西夏黨項人信奉鬼神,崇尚巫術。至黨項人內遷到河西、隴右地區后,佛教開始傳播。西夏立國后,統治者推行“以佛治心”的國策,將佛教定為國教,佛教在西夏盛及一時,西夏王權與之緊密結合。同時,西夏也存在道教信仰,但是其影響遠不及佛教。西夏政權在中央和地方均設置了宗教管理機構。西夏法律有嚴格的宗教管理制度,確立了對于僧道的封號、賜衣、試經度僧和度牒制度,規定了僧道的權利義務。

一、西夏黨項人的原始宗教

宗教從本質上說是出自人類內心情感的需求,因此,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在周、隋之際早期黨項人處于原始社會末期,從事狩獵畜牧業,史載黨項部族:“三年一聚會,殺牛羊以祭天”[1]。對于“天”的崇拜是黨項人最早、最樸素的宗教觀。隨著黨項人的內遷,其宗教信仰的內容也不斷增加,他們將很多難以理解的自然現象歸之于鬼神,并且盛行占卜,崇尚巫術。

黨項人的鬼神崇拜、多神信仰伴隨著西夏立國、亡國的整個過程,而與之相應的巫術在西夏境內十分盛行。曾在宋夏邊界為帥的宋代科學家沈括記載:“蓋西戎(黨項)之俗,所居正寢,常留中一間,以奉鬼神,不敢居之,謂之‘神明’。主人乃坐其旁。”[2]又《宋史·夏國傳》記載:西夏黨項人“篤信機鬼,尚詛祝。”《遼史·西夏外紀》記載:“病者不用醫藥,召巫者送鬼,西夏語以巫為廝也;或遷他室,謂之閃病。”(注:據聶鴻音研究員在《釋“大”》一文考證,《遼史·西夏外紀》“西夏語以巫為廝也”(第115卷,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1523頁)按語法習慣有誤,應該為“西夏語以巫為廝乜”,其中“也”是“乜”的誤寫。西夏文譯本《類林》將漢文原本的“巫”譯成“卜算”,說明西夏黨項人把“卜”和“巫”看成一回事,而“卜算”西夏語讀音近似si-me——這恰好是漢語“廝乜”的讀音。聶鴻音先生認為作為黨項原始宗教神職人員的“廝乜”是源于阿爾泰諸民族中的“薩滿”巫師,因為傳統上的黨項語一般沒有鼻音韻尾,因此,“廝乜”與“薩滿”之間的借用關系在語音上一目了然。這也說明黨項雖然屬于羌系民族,在語言和族源上和阿爾泰系民族(契丹、鮮卑)有顯著區別,但基于地域上的文化接觸和影響,黨項原始宗教也會受到阿爾泰系民族的影響。聶鴻音先生的考證是合理的。而這一點也印證了在不同民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中,存在著一種共同性。參見聶鴻音釋“大”[G]//杜建錄西夏學,第1輯,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2006:21)

從西夏文字典《文海》中有關于鬼神的條目,可知在西夏黨項人心中對于鬼神的認識,神主善,稱為“守護”,《文海》:“神者神祗也,守護者之謂。”鬼主惡,叫做“損害”,《文海》:“鬼者害鬼也,魑魅也,鬼怪也,餓鬼也,驅逐也,損害之謂。”神有天神、地神、福神、戰神、大神、護羊神等,鬼有餓鬼、鬼魅、厲鬼等。黨項人認為對神要尊崇、祭祀、供奉、禱告,對鬼則要用巫術驅逐、詛咒。在西夏巫師為人們祈禱神明、驅逐鬼魅、占卜吉兇。這種習俗一直延續不斷,如在連年的戰爭中,黨項人出兵打仗的事情,也要事先卜問吉兇,之后則完全按卜辭的指示去做,不惜代價。又如在死人出殯時,“卜人有時謂不宜從門出喪”,則黨項人毫不猶豫“破墻而出”[3]。

黨項占卜法有4種:1“灸勃焦”,即用艾草熏灼羊胛骨,以羊胛骨上被灼裂的紋路判斷吉兇禍福;2“擗算”,即在地上劈竹子,計算數目以定吉兇;3“咒羊”,即在夜里牽來一只羊,焚香禱告,又在野外焚燒谷火,第二天一早殺羊,羊腸胃通暢預示吉利,羊心有血則意味兵敗;4“矢擊弦”,即用箭桿敲擊弓弦,以其發出的聲音判斷勝負和敵至之期[4]。

在《夢溪筆談》中對以羊占卜的“跋焦”有更為詳細的記載:“西戎(黨項)用羊卜,謂之‘跋焦’。卜師謂之‘廝乩’。以艾灼羊髀骨,視其兆,謂之‘死跋焦’。其法:兆之上為神明,近脊處為坐位,坐位者主位也。近傍處為客位。……又有先咒粟以食羊,羊食其粟,則自搖其首,乃殺羊視其五臟,謂之‘生跋焦’。其言極有驗,委細之事,皆能言之。‘生跋焦’土人尤神之。”[2]

西夏黨項人在戰斗中還使用一種“殺鬼招魂”的巫術:“夏俗不恥奔遁,敗三日,輒復至其處,捉人馬射之,號曰‘殺鬼招魂’。或縛草人埋于其地,眾射而還,以為厭勝。”[5]黨項語以巫為“廝”,負責占卜的巫師稱為“廝乩”。

西夏不僅盛行黨項民族自己的占卜術,而且逐漸接受中原漢族地區傳入的易卜。西夏著名學者翰道沖用西夏文作《周易卜筮斷》,流行于國中。在科茲洛夫盜走的黑水城文獻中有一些對于西夏占卜辭的記載,例如,骨勒仁慧于1183年編成的《五星秘集》,是關于星和行星的卜辭,有關于未來嬰兒性別的卜辭,有烏鴉叫的卜辭,有用天上的云彩顏色判斷吉兇的卜辭。在用天上的云彩顏色判斷吉兇的卜辭中,冬季時,白天如果天上有云彩是黃色的,預示著將要有好收成;如果是青色的,來年將有蟲災;如果是白色的,將有疾病和死亡;如果是紅色的,將會有戰爭;如果是黑色的,將有水災。(注:[俄]聶歷山西夏語文學[M]莫斯科:莫斯科出版社,1960年版,轉引自陳炳應西夏文物研究[M]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1985:324-325)

1972年甘肅省武威縣張義鄉下西溝峴出土的兩張西夏文卜辭殘片,是以中原傳統天干地支記日的占卜推算法,說明中原地區的占卜術已深入到西夏的社會生活中。卜辭第一張陳炳應先生譯為:“寅后四變甲時安,己后四變丑時安,申后四變庚時安,亥后四變壬丑時安。月日長星……”第二張譯為:“卯日遇親人,辰日買賣吉,巳日……,午日求財順,未日出行惡,申日萬事吉,酉日遇于賊,戌日有倍利,亥日有喜事,……月□頭□吉日”。[6]卜辭反映出西夏社會中晚期,商業活動興盛。在黨項人心目中祈求“買賣吉”、“求財順”、“有倍利”,與西夏乾祐年間編纂的西夏文漢文雙解詞典《番漢合時掌中珠》記載的“以富為貴,以貧為丑”和“朝夕趨利”是完全一致的。

二、西夏佛教的傳播、發展與道教

現代法學邵方:西夏的宗教法

佛教在黨項立國前,已經開始興起。西夏立國后,統治者極力將佛教定為國教,西夏政權大開“以佛治心”的國策,佛教在西夏盛極一時,與西夏政權相伴始終。佛教在西夏廣為流行,發展為國教的同時,道教在西夏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西夏王權與宗教,主要為佛教緊密結合,而佛教又為西夏政權的穩固和合法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西夏佛教的傳播和發展

黨項內遷到河西、隴右地區后,與當地漢族和其他各族人民交錯雜處,往來頻繁,而這一帶本身就是佛教信仰興盛的地區。黨項周邊的漢、契丹、回鶻、吐蕃等民族已經信仰佛教,黨項族也必然受其影響。其居住地區的近鄰,有諸多著名的佛教中心,如五臺山、天水麥積山等,對于佛教在西夏的傳播也起了積極影響。早在李德明時期,就曾派遣使者到五臺山敬佛供僧,佛教在黨項王族中已經盛行。到元昊時,更加快了推行佛教的步伐,史稱元昊通曉“浮圖學(佛學)”,也曾遣史到宋朝佛教勝地五臺山供佛。元昊曾下令以每一季第一個月的朔日為“圣日”,要求官民禮佛。《西夏書事》卷十八記載:“曩霄(元昊)五月五日生,國中以是日相慶賀。舊俗止重冬至,曩霄更以四孟朔為圣節,令官民禮佛,為己祈福。”這種用行政命令扶植佛教的作法,將佛教推上了更高的地位。西夏文的創造為翻譯佛經,大規模發展佛教奠定了基礎。天授禮法延祚十年(1047年),元昊“于興慶府東一十五里役民夫建高臺寺及諸浮圖,俱高數十丈,貯中國所賜《大藏經》,廣延回鶻僧居之,演繹經文,易為蕃字。”[5]212元昊以后的歷代西夏皇帝也都大力推行佛教,多次向宋朝求取佛經,大建佛塔佛寺,廣興佛事。

西夏在接受中原佛教的同時,對吐蕃(藏傳)佛教也采取兼收并蓄的態度。黨項和吐蕃兩族有著長期的交往。吐蕃佛教初祖噶瑪噶舉派法王都松欽巴(1110—1193年),不僅在吐蕃影響很大,也深受西夏仁宗皇帝的崇敬。仁宗曾遣使入吐蕃專程迎請,都松欽巴未能前往,派遣其弟子藏索格西來到西夏。藏索格西被西夏皇帝尊為上師后,又組織力量大規模翻譯佛經。吐蕃薩迦派第三代祖師札巴堅贊(1149—1216年)的弟子迥巴瓦國師覺本,也曾被西夏皇帝奉為上師。至少在西夏中后期,吐蕃佛教中的噶瑪噶舉派和薩迦派都已傳入西夏。(注:

班欽索南查巴新紅史,黃顥,譯,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轉引自史金波西夏的佛教[J]法音,2005(9):21)西夏中期以后加速了藏傳佛教的推行。在莫高窟、榆林窟及西夏境內的酒泉文殊山、肅北五個廟、永靖炳靈寺、玉門昌馬下窟、裕固馬蹄寺、武威天梯山、寧夏固原須彌山等石窟中,都有藏傳佛教的遺跡。在著名的涼州感通塔碑西夏文碑銘中記有“感通塔下羌漢二眾提舉賜緋和尚臣王那征遇”的職稱和人名,可知該塔寺中設有管理羌(吐蕃)族僧人和漢族僧人的僧官。藏傳佛教在西夏佛教中也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二)佛教——西夏政權合法性的精神支柱

西夏文字典《文海》中,黨項人理解的“佛”,解釋為:“佛者梵語,番語‘覺’之謂也,教導有情者是也。”西夏統治者將佛與情聯系在一起,使得佛教具有教化民眾的重要作用,而且也使得佛教在西夏有了廣泛的民眾基礎。

為了加強統治,西夏王朝定佛教為國教。西夏佛教發展的一大特點是皇室的直接參與。西夏皇帝、皇后在其先祖、先帝的祭日舉行大型的佛事活動以示紀念,通過施貧救濟的佛事活動,倡導慈悲行善的社會風尚。還有不少重要佛事活動也以皇帝、皇太后的名義實施。目前所能見到的西夏皇帝、皇太后御制的或大臣奉敕撰寫的碑銘、發愿文、佛經序等有很多。西夏有眾多的皇帝、皇太后所作佛經序和發愿文。

現摘錄夏神宗遵頊光定四年(1214年)《金光明最勝王經發愿文》如下:

朕聞我佛世尊,以根本智,證一味真實義,得后因緣,開千殊妙法門。其中守護邦家,蓄積福智,兼備世俗勝意,利益今身后世者,唯此《金光明王經》是也。今朕安坐九五,事理萬千,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夜以繼日,思柔遠能邇之法;廢寢忘食,念泰國安民之事。以己之能,治道至于纖毫;順應于物,佛力愛其普蔭。是以見此經玄妙之功德,乃發誠信之大愿。則舊譯經文,或悖于圣情,或昧于語義,復又需用,疏譯并無。是以開譯場,而延請番漢法、國、禪師、譯主,再合舊經,新譯疏義,與漢本細細校讎,刊印流行,愿萬世長存。伏愿以此善本,治德綿長,六合俱洽,道轉菩提,遠傳八荒。……復愿沙界有情,清業垢于法雨;塵剎眾生,除愚暗于佛光。(注:轉引自聶鴻音西夏遺文錄[A]//《西夏學》第2輯,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2007:163《金光明最勝王經發愿文》為西安市文物局藏本。)

“‘宗教統一’成為唐古特(西夏)王室和攝政政府強化其權力的重要工具。夏政權不僅僅是一個王朝,和同時代的漢族、契丹一樣(宋、遼),它也在宣稱和追求一個帝國統治廣袤地域和眾多民眾的合法性。盡管其主要形式和創建國家的動力來自中國,唐古特建立國家的實踐結果必然影響到社會(親屬制)結構、生存方式、習慣法、宗教信仰、歷史和地理環境、政治需要和抱負,但是,頑強地保存黨項民族自身的特性,在西夏帝國的興衰史上,是一個突出的特征。”[7]除了佛教在西夏廣泛盛行,成為西夏的國教外,西夏還存在道教及多神信仰。特別在黨項皇族中尤為突出,他們在篤信佛教的同時,仍然崇奉其他神靈,但是,西夏統治者信奉佛教和其他宗教的目的均在于維護西夏帝國的統治秩序。在西夏中后期,多神信仰仍有很大影響,如,夏仁宗仁孝乾祐七年(1176年),在甘州黑水河邊立黑水橋碑,祭告諸神,求得水患永息,保護橋梁。碑文正反兩面分別用漢文和藏文書寫。漢文碑文如下:

敕鎮夷郡境內黑水河上下,所有隱顯一切水土之主,山神、水神、龍神、樹神、土地諸神等,咸聽朕命。昔先賢覺圣光菩薩哀憫此河年年暴漲,漂蕩人畜,故以大慈悲,興建此橋,普令一切往返有情咸免徒涉之患,皆沾安濟之福。斯誠利國便民之大端也。朕昔已曾親臨此橋,嘉美賢覺興造之功,仍罄虔懇,躬祭汝諸神等。自是之后,水患頓息。固知諸神冥歆朕意,陰加擁護之所致也。今朕載啟精虔,幸冀汝等諸多靈神,廓慈悲之心,恢濟渡之德,重加神力,密運威靈,庶幾水患永息,橋道久長。令此諸方有情,俱蒙利益,祐我邦家,則豈惟上契十方諸圣之心,抑亦可副朕之弘愿也。諸神鑒之,毋替朕命[8]。

仁孝帝的敕文中提到了山神、水神、龍神、樹神、土地神等多神,并且還贊美了賢覺圣光菩薩的慈悲嘉美。敕文中的諸神雖然被列在祈禱之中,但卻要聽從皇帝的敕命,由此,不難看出諸神的存在是為了更好地協同皇帝治理國家。

西夏仁宗帝時,與佛教僧侶尤其是吐蕃高僧之間建立起的一種特殊關系,導致了西夏帝師制度的產生。在西夏史料中記載了數個高級僧人的名字和尊號,藏文史籍則記載了噶舉派和西夏王廷之間的密切關系。西夏文和漢文史料(佛經、碑銘、世俗文獻、敦煌題記)以及黨項遺民刊印的文獻,提供了西夏佛教建置情況。早在第一代皇帝嵬名元昊統治時期,廣泛的佛教建置已具雛形。佛教建置在12世紀興盛起來,并在仁宗及其繼承者的扶植下得以擴大。有專門的政府機構在管理著僧侶的事務和財產。西夏法典記載了僧侶可以作為“大小官吏”進入內宮,享有極高的地位。

美國學者鄧如萍認為西夏外戚任得敬攝政期間禮崩樂壞,任意侵犯王權,西夏王朝12世紀中后期頒布的法典,正是效忠于嵬名氏的人們對此的反應。而建立帝師也是另一種反應,以此增強君主的圣權,保護其地位的神力。仁宗怎樣看待自己以及帝師的地位,可以從其御撰的大量佛經序言和發愿文中看到,仁宗把自己描繪成一個畢恭畢敬、一絲不茍的君主,一個虔誠的佛教行家里手,一個法與民(藏、番、漢)的有錢有勢的保護人,一個在其帝師直接權威下所設大量佛教機構的誠惶誠恐而又至高無上的大頭目。

關于成熟的西夏君主意識中的佛教及其他因素,已故前蘇聯學者聶歷山在介紹1185年左右西夏宮廷編集的一本詩集時論述到:“至少是在仁孝皇帝(1193年-1194年)時期,皇帝本人顯然是個半人半神的統治者,因為這些宮廷詩贊美他們的皇帝是‘仁皇菩薩’甚至‘佛天子’。”聶歷山還摘譯了其他一些詩篇,這些詩篇用標準的儒家語言歌頌皇帝,引用了堯舜來作為鼓舞人心的榜樣,并指出:“在莊嚴的圣天之下,一切都順從于他,在大地上他是獨一無二的君王;他作為八方的君王,不引起憤怒,與四海民庶一起捍衛和平[世界]。”這本宮廷詩集對12世紀末期的西夏君王復雜的君權概念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鄧如萍認為在成熟的黨項君主意識中覺察佛教的因素,以便在黨項本民族世界觀源頭中探討佛教與儒學獨特的集合[9]。

而俄國學者克恰諾夫在《俄藏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佛經文獻敘錄》一書中著重提出了西夏佛教的檢查制度。這說明,西夏統治者竭力要將對當時最為重要的精神世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克恰諾夫在《西夏國家佛經寺廟的法律地位》一文中也提到:在遠東地區,佛教徒的活動總是在國家的監督下進行的[10]。西夏王權與佛教的結合,其目的是為了鞏固西夏王朝自身的統治,并為其統治提供合法性依據。

近年來,佛經中經常提到的一種神鳥“迦陵頻伽”的建筑構件不斷在西夏王陵出土。這些構件為琉璃或陶制的脊獸形式,鳥身,腹部以上作人形,雙手合十,身綴纓絡,宛若菩薩。迦陵頻伽在唐代以后的佛教壁畫或建筑中時有出現,但用于帝王陵寢還屬罕見。西夏王陵的迦陵頻伽在當時是代表著某種特殊的象征,因為“迦陵頻伽”這種神鳥永遠是伴隨著佛而出現的。正確解讀這種象征的意義可以深化我們對西夏王國精神本質的認識。迦陵頻伽一般只用為佛殿的裝飾,西夏人把迦陵頻伽用為脊獸,裝飾在帝王陵園的門闕上,其目的是為了昭告世人,安葬在這里的皇帝是西夏的佛。西夏陵區相繼出土迦陵頻伽的三號陵一般認為是景宗元昊的陵墓。開國之君景宗元昊確立了西夏的國家制度,也確立了佛教為西夏的國家宗教。

迦陵頻伽是佛國的鳥,它的創造者正是西方凈土的阿彌陀佛。西夏的君王把自己當成了阿彌陀佛在人世間的化身,西夏王陵的迦陵頻伽想告訴人們,安葬在這里的西夏君王已經回到了有迦陵頻伽陪伴的西方凈土,他曾經像阿彌陀佛主宰西方極樂世界那樣,以佛的身份主宰過西夏這個令人神往的佛國[11]。

(三)西夏的道教

佛教在西夏廣為流行,其發展為國教的同時,漢文史料和西夏文史料也記載了西夏道教的存在。西夏文字典《文海》解釋“仙”字為“山中求道者”、“山中求長壽者”。宋人李燾撰寫的《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六二記載:夏景宗元昊太子寧明,曾跟隨定仙山道士路修篁學習辟谷法。《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一八記載:夏惠宗時(公元1081年),宋軍進攻西夏西平府(靈州),城中居民四處逃散,“靈州城中惟僧道數百人”。黑水城出土西夏文獻中道教典籍有晉人郭象注《莊子》、宋人呂惠卿著《莊子解》(即《呂觀文進莊子外篇義》)、《太上洞玄靈寶天尊說救苦經》等。西夏法典《天盛律令》有關宗教法律規定往往將僧人和道士寫在一起,卷十一“為僧道修寺廟門”還列出十幾種道教典籍,有《太上君子消災經》、《太上君子北斗延生經》、《太上靈寶度理無上陰經》等,充分證明西夏道教的存在。當然,道教在西夏歷史上的規模和影響遠不及佛教。

三、西夏的宗教法律制度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一“謀逆門”,卷二“罪情與官品當門”,卷三“盜毀佛神地墓門”,卷十“司序行文門”、“官軍赦門”,卷十一“為僧道修寺廟門”,卷十五“租地門”均有對于宗教法律制度的規定,法典明確了對于佛教、道教加以保護,同時規定了嚴格的宗教管理制度,規定了僧人、道士所享有的特權及其所應承擔的義務。

(一)西夏宗教管理制度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明確規定對于佛教、道教、儒學加以保護:“諸人佛像、神帳、道教像、天尊、夫子廟等不準盜損滅毀。若違律時,造意徒六年,從犯徒三年。其中僧人、道士及軍所屬管事者損毀時,當比他人罪狀增加一等。若非損壞,盜而供養者,則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12]由此可見,法典對盜毀佛像、道教像、夫子廟等嚴加制裁,但如果盜竊的目的是為了供養崇拜,則減輕處罰。

西夏政權除了在政策法律上對于佛教、道教加以保護,同時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在中央和地方行政體制中均設置了系統的宗教管理機構。《天盛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門”規定的西夏政府機構中,有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道士功德司三個宗教管理機構,是僅次于上等司中書、樞密之下的次等司。在西夏漢文韻書《雜字》“司”分部十八中有各種司職,其中有“功德”司職,功德當為功德司的簡稱。西夏設功德司統管佛教,繼承了唐代佛教管理制度,但將功德司分為僧人功德司和出家功德司兩種,是西夏的新創。

西夏功德司掌管全國的僧、道宗教事務。其中,僧人功德司掌管全國僧眾人員,出家功德司掌管度僧出家事宜。道士功德司是管理道教的機構。功德司職官設功德司大人、正、副、判、承旨、都案、案頭等官,其下屬還有寺檢校、僧監、坐主、首領、知信等。道士功德司設“一正、一副、一判、二承旨”。佛教兩種功德司共設“六國師、二合管”,其中,僧人功德司四副、六判、六承旨;出家功德司“變道言過處六,承旨六”[13]。功德司官員任期與諸司官員一樣,三年一任,任期滿可按規定“續轉”,或得到升遷或物質獎勵。功德司由政府頒發司印,為銅上鍍銀,重十五兩,印方二寸一分[14]。俄藏黑水城文獻中的漢文本《雜字》“官”分部中,有僧官、僧正、僧副、僧判、僧錄等官位名稱,是西夏地方或寺院中的僧職。西夏乾祐十五年(1184年)印施《佛說圣大乘三歸依經》,其經后仁宗御制發愿文中載有:“朕適逢本命之年,特發利生之愿。懇命國師、法師、禪師暨副判、提點丞旨、僧錄、座主、眾僧等,遂乃燒施結壇,攝瓶誦咒,作廣大供養,放千種施食。讀誦大藏等尊經,講演上乘等妙法。”[15]文中的僧錄、座主當是地方和寺廟的僧職。

(二)封號和賜衣制度

西夏佛教也實行封號制度。佛教在中國流傳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封號和賜衣制度。唐代有大師、國師封號;宋朝廢行國師的封授,盛行大師、禪師的封賜。西夏佛教在沿襲唐代封號制度的基礎上,又有新的發展,形成了一套復雜的封號體系,并且最早出現了帝師封號。已見諸西夏文獻的有帝師、國師、德師、法師、禪師、仁師、忠師等封號。《天盛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門”規定了佛教賜封:“皇帝國院、皇太子、諸王等之師名,皇帝之師監承處:上師、國師、德師。皇太子之師:仁師。諸王之師:忠師。”[13]365并規定:“前述師名義之當上次中司品次第:皇帝之師監承處上師、國師及德師等與上等位當。皇太子之師仁師者,與次等位當。諸王之師忠師者,與中等位當。”在西夏文《官階封號表》中皇室系統之下為“師位”,“師位”右列為“國師”,左列為“德師”,其下注小字“同上等位”。左列在“諫臣”位之下為“仁師”,次為“中師”,也注有小字“同中等位”。西夏上師、國師、德師等都是授予高僧的名號。但是《天盛律令》中,還未見到西夏佛教封號制度中的最高封號“帝師”。據學者推測,可能在仁宗天盛年間尚未設此封號。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漢文《雜字》“官”分部十七中已列有帝師稱號,排在國師、法師、禪師之前,證明當時出現了西夏帝師的封號[4]42。另據新發現的明刊西夏仁宗皇帝校勘西夏文譯本,漢藏文合璧再譯本《圣勝慧到彼岸功德寶集偈》漢文題款中記載了:“賢覺帝師、講經律論、功德司正、偏袒都大提點、賜臥勒沙門波羅顯勝。”賢覺帝師,名為波羅顯勝,是西夏文獻記載的第一位帝師。題款中“賢覺帝師”任“功德司正、偏袒都大提點”之職,所賜官位“臥勒”與西夏文《官階封號表》中第一品封號音同,是列在皇帝以下的最高封號[16]。據學者推測,賢覺帝師應是西夏的吐蕃族高僧。賢覺帝師的出現證明了西夏時期已經有了帝師封號,修正了中國歷史上的帝師封號始于元代之說。

從目前的文獻資料中發現西夏帝師已經有五位。第一位是賢覺帝師,之后相繼為慧宣帝師,大乘玄密帝師,真國妙覺寂照帝師、真圓真證帝師。(注:參見:史金波西夏的佛教[J]法音,2006(8):39另據克恰若諾夫考證西夏歷史上帝師可能有過6位,大約出現于仁孝后期,晚于1182年,《俄藏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佛經文獻敘錄》,京都:日本京都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轉引自崔紅芬天盛律令與西夏佛教[J]宗教學研究,2005(2):159)西夏的五位帝師沒有同時出現,是接替出現的,西夏五位帝師的設立證明西夏帝師已經制度化。《天盛律令》雖未記載帝師,所記最高師號為上師,稱“皇帝之監承處”,是皇帝之師,帝師則是西夏天盛后由上師轉化而來。上師又稱尚師,本是藏傳佛教中的一種稱號。

西夏建國時就有“國師”封號的記載。國師是西夏皇帝之師的名號,也是西夏管理佛教機構僧人功德司和出家功德司的正職。國師精通梵文和佛理,多見于主持皇帝翻譯和校勘佛教的記載。如景宗時主持譯經的國師白法信,惠宗時主持譯經的安全國師白智光,崇宗時主持修建甘州臥佛寺的國師嵬名思能,仁宗時主持校譯佛經的蘭山覺行國師沙門德慧,以及蘭山通圓國師沙門智冥,傳譯佛經的天竺僧人五明顯密國師喜勝,主持大度民寺大法會的宗律國師、凈戒國師、大乘玄密國師(后升為帝師),和西夏文佛經《魔斷要語》的作者蘭山覺照國師法獅子等。西夏晚期榆林窟第29窟,有一幅提名為真義國師西壁(鮮卑)智海像。西夏國師主要參加傳法、譯經、校經活動;主持寺院法事活動、修建佛寺;管理佛教功德司事務,在西夏佛教事務中具有崇高地位。西夏國師在功德司中都任正職,兩功德司同時可以有十幾位正職[17]。西夏還有“德師”、“大德”、“仁師”、“忠師”、“大師”、“法師”、“禪師”的稱號。“德師”或為“大德”之通稱,“德師”僅見于《天盛律令》和《官階封號表》,在西夏佛經中未見記載,夏惠宗大安十年(1083年)刻印漢文《大方廣佛華嚴經》的僧人守瓊,為演妙大德沙門。“大德”是唐宋以來皇帝寵賜高僧的名號。“仁師”、“忠師”也僅見于《天盛律令》和《官階封號表》,但在西夏佛經中未見記載,西夏文佛經中較多見“法師”、“禪師”,為“仁師”、“忠師”的通稱。

西夏對僧人也實行賜衣制度。在中國佛教史上有賜紫、賜緋制度,賜紫就是以皇帝名義賞賜僧人袈裟。唐代官制以職官服色顯示地位高低,三品以上賜紫色服,五品以上賜緋,后來賜及僧、道之職位者。西夏佛教繼承唐代賜衣制度,而且有所創新,西夏佛教的賜衣包括賜黃、賜黑、賜紫、賜緋。西夏崇宗天祐民安五年(1094年)修建《涼州重修護國寺感通塔碑銘》所記賜緋僧人有:慶寺都大勾當、皇城司正兼典禮司、統軍司正臥屈皆;感通塔下羌、漢四眾提舉王那征遇;慶寺監修都大勾當行宮三司正兼容圣寺感通塔兩眾提舉藥乜永銓;感通塔下漢眾僧正酒智清等。關于賜紫衣的記載,見榆林窟第15、16窟《榆林窟記》(西夏天賜禮盛國慶五年1073年)書寫:“阿育王寺釋門賜紫僧惠聰俗姓張住持窟記。”

《天盛律令》卷十一“為僧道修寺廟門”對西夏僧、道賜衣進行了規定:“國境內番、漢、羌中僧人、道士所屬居士、行童中,及前僧人、道士等中有為坐主者時,能完整解說般若、唯識、中道、百法、華嚴行愿等之一部,解前后義,并知常為法事者,國師及先住座主,別有巧智師傅等,當好好量其行,真知則居士、行童可入僧人中,衣緋為座主,勿得官。先前僧人、道士□道士者為僧人,彼等一律先衣黃者當衣緋而為座主,好者可得官爵。其中番漢和尚不知切韻,不許為座主。”[18]可見賜緋僧人地位較高。

《天盛律令》“罪情與官品當門”規定:“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賜穿黃、黑、緋、紫等人犯罪時,除十惡及雜罪中不論官者以外,犯各種雜罪時與官品當,并按應減數減罪。”[19]并規定:“僧人、道士中賜黃、黑、緋、紫等人犯罪時,比庶人罪減一等,除此以外,獲徒一年罪時,賜緋、紫當革職,取消緋、紫,其中□依法按有位高低,律令、官品,革不革職以外,若為重罪已減輕,若革職位等后,賜黃、黑徒五年,賜緋、紫及與賜緋紫職位相等徒六年者,當除僧人、道士,所遣勞役有官與官品當,無官,則依法服勞役。日畢后,入原屬廟中為行童。”[19]145

值得注意的是《天盛律令》雖有僧、道賜衣的規定,但在西夏文獻中還未見有道士賜衣的記載。至于西夏對高僧的封號,道士中也未見到。

(三)試經度僧和度牒制度

為控制僧尼人數,從南北朝開始歷代政權采取僧尼公度、禁止私度政策。唐代將僧人管理制度化,禁止私自出家,實行試經度僧制度,完善了度牒身份管理制度。度牒是官府頒發給出家僧人的證明文書,國家用以控制編戶俗民隨意流向寺院,發放給僧尼最主要的身份證件。唐朝首次將禁止僧人私度的行為寫入法律條文中,并規定違法私度者,按律治罪[20]。西夏僧人由多民族構成,包括黨項、漢、藏、回鶻以及印度(天竺)僧人。由于西夏僧人在政治上、經濟上享有一定的特殊政策,西夏社會僧人數量大增。因此,西夏也承習唐朝成例,實行試經度僧制度,限制僧尼數量。西夏剃度僧人主要通過試經方法,即所謂的常度。參加試經者首先是符合條件的行童,試經合格者方可度為僧人,發給度牒,持牒僧人可免徭役賦稅。西夏對僧尼登記于冊,實行簿籍管理制度[18]408,度牒和簿籍是西夏管理僧人的重要手段。

西夏僧人、道士分為在家僧人、道士和出家僧人、道士兩種。《天盛律令》“為僧道修寺廟門”規定度在家僧道的條件:“僧人、道士所屬行童中能誦蓮花經、仁王護國等二部及種種敬禮法,梵音清和,則所屬僧監、寺、檢校等當轉,當告功德司,依次當告中書,當問本人及所屬寺僧監、副判、寺檢校、行童首領、知信等,令尋擔保只關者。推尋于冊,實是行童根,則量其行,前各業曉,則當奏而為住家僧人。此外,居士及余類種種,雖知其有前述業行,也不許為僧人。”[18]402-403規定度出家僧人的條件:“番、漢、羌(藏)行童中有能曉頌經全部,則量其業行者,中書大人、承旨中當遣一二□(人),令如下誦經頌十一種,使依法誦之。量其行業,能誦之無障礙,則可奏為出家僧人。……番羌所誦經頌:《仁王護國》、《文殊真實名》、《普賢行愿品》、《三十五佛》、《圣佛母》、《守護國吉祥頌》、《觀世音普門品》、《竭陀般若》、《佛頂尊勝總持》、《無垢凈光》、《金剛般若與頌全》。漢之所誦經頌:《仁王護國》、《普賢行愿品》、《三十五佛》、《守護國吉祥頌》、《佛頂尊勝總持》、《圣佛母》、……、《觀世音普門品》、《孔雀經》、《廣大行愿頌》、《釋迦贊》。”[18]403-404規定度出家道士的條件:“為道士者,道士行童中有能誦條下所示十四卷經,則依出家變道法量其行,能誦無礙,則可奏為道士。《太上黃宮□□經》二卷、《太上君子消災經》一卷、《太上北斗延生經》一卷、《太上靈寶度理無上陰經》一卷、《至分金剛經》一卷、《太上君子說天生陰經》一卷、《太上天堂護衛經》一卷、《太上君子說上東斗經》一卷、《太上南斗六司延壽妙經》一卷、《黃庭內景經》一卷、《黃帝陰符經》一卷、《太上元始天尊說十為一為大消災神咒經》一卷、《太上靈寶九真妙戒金箔□要拔罪陰經》一卷。”[18]405相比之下,度出家僧道比度在家僧道更為嚴格。

西夏僧尼的剃度除了常度外,還有敕度和施舍度等種類。逢重大節日、皇室生辰、忌日等大型祈禱法會,皇帝會特許敕度僧人。敕度僧人的條件比試經度僧條件寬松,無須經過試經考核。西夏文獻記載的赦度僧人主要有:夏崇宗天祐民安五年(1094年)涼州護國寺感通塔修建完畢,又正值乾順帝十歲生日,于是立碑慶祝,敕度僧人,碑文記載:“用鳴法鼓,廣集有緣,兼啟法筵,普利群品,仍飾僧一大會,度僧三十八人,曲赦殊死罪五十四人,以旌能事。”又夏桓宗天慶三年(1196年),皇太后羅氏于仁宗去世三周年之際,大做法會,施印漢文《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愿品》,在發愿文中詳細記載:“謹于大祥之辰,所作福善,暨三年之中通興種種利益,……度僧西番、番、漢三千員,散齋僧30590員”。敕度僧人同樣依次造冊上報發放度牒[20]。

唐宋有鬻賣度牒以助軍需和救災的記載,西夏文獻中雖然還未發現鬻賣度牒的記載,但是在西夏法典中卻有施舍常住而度僧之規定:“諸人修造寺廟為贊慶,而后年日以過,毀圮重修及另修時,當依贊慶法為之,不許尋求僧人。又新修寺廟□為贊慶,舍常住時,勿求度住寺內新僧人,可自舊寺內所住僧人分出若干。若無所分,則寺侍奉常住鎮守者實量寺廟之應需常住,舍一千緡者當得二僧人,衣緋一人。舍二千緡者當得三僧人,衣緋一人。舍三千緡以上者一律當得五僧人,衣緋二人。”[18]404說明西夏也存在靠施舍一定錢財換得度僧和賜衣,但施舍錢再多一次度僧也不能超過五名。除修寺廟可按規定度僧外,有高位者去世時,為祭奠、超度,也可施舍度僧。這也帶有變相鬻賣度牒的成分,但所得錢財不是像唐宋用于國家軍需,而是用于寺院修建或法事活動[22]。

西夏法典規定:亡故僧尼及還俗者交出的度牒不能私相授受,僧官度牒不允許由至親承襲。[18]410《天盛律令》卷十一“為僧道修寺廟門”規定:僧人、道士有官職者,其子弟不許承襲其出家度牒,“國境內僧人、道士中雖有官,兒子、兄弟曰求襲出家牒等時,不許取狀使襲之。若違律時,報取狀者等一律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僧人、道士亡故,其父、伯叔、子、兄弟、孫及親屬不得私改度牒為己用,“諸僧人、道士本人已亡,有出家牒,彼之父、伯叔、子、兄弟、孫諸親戚同姓名等涂改字跡,變為他人出家牒而為僧人、道士者,依為偽僧人、道士法判斷。”對于自愿還俗者《天盛律令》卷十一“為僧道修寺廟門”規定:僧人要令其交還度牒,記入冊,還俗后不許再入官,入軍當另注冊,“國境內有僧人情愿交牒為俗人者,于前宮侍、閤門、帳門末宿本處納冊,不許入臣僚中。而后欲入軍待命、獨誘,執種種重職,則當報,于所情愿處注冊。”[18]410法典還規定婦女不準無牒為尼,若違律時,有主、為他人奴仆則徒四年,無主而無障礙則徒二年;寡婦、未嫁女誠心出家為佛法者,當尋擔保,依自己所愿為“住家”或“出家”僧人,平民女衣黃,中書、樞密、都案等官之母親、妻女則衣緋。對別國投奔西夏之僧人,法典規定:他國僧人或俗人等投奔來,在百日內到所在監軍司登記姓名、年齡、所曉佛法、法名、師主,應注冊者注冊,符合要求者發放度牒[18]406-408。

西夏法典對違律度僧者有嚴格的處罰規定:“若違律時,使為僧人者及為僧人者等之造意當絞殺,從犯徒十二年。”[18]406法典又規定:對于冒充為僧、道者,十五歲以下不治罪,也不許舉報,十五歲以上者依不同情況判罪。對于非法私自剃度為僧人者,若私剃者未及丁者不治罪,但使其剃度者、擔保者、受賄枉法者均治罪[18]407。西夏法律嚴格度僧制度,禁止非法剃度僧人,違犯者要處以重刑,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的稅收、徭役和兵役,嚴禁成丁私度為偽僧人,也說明西夏僧尼享有特權,才使得民眾趨之若鶩,爭相為僧尼。

(四)西夏僧、道所享有的特權以及所承擔的義務

1.西夏僧、道所享有的特權

(1)西夏僧道地位極高,在西夏法典中,對于犯有十惡罪者處罰嚴厲,但是對僧道卻規定享有勿連坐的特權。《天盛律令》卷一“謀逆門”規定:父母等犯謀逆罪,應連坐人中早已為僧人、道士者,則勿入連坐中。“應連坐人早已為僧人、道士,已出家與家院不往來,與彼處謀逆后,原主父母、節親等勿連坐,父母等犯逆罪,亦依前所示出家人勿入連坐中。”[22]

(2)西夏法典規定僧尼享有賜衣的特權,同時在西夏法典和其他文獻中記載西夏佛教高僧享有封號,有帝師、國師、德師、法師、禪師、仁師、忠師等封號。

(3)賜衣僧人犯罪時,以官品當,享有減免之法,并且嚴禁對僧侶犯罪施黥刑。《天盛律令》卷二“罪情與官品當門”規定:“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賜穿黃、黑、緋、紫等人犯罪時,除十惡及雜罪中不論官者以外,犯各種雜罪時與官品當,并按應減數減罪,其法按以下所定實行,勿施一種黥刑。”[23]

(4)西夏法典規定僧道犯罪時,處罰比庶人減一等。“僧人、道士中賜黃、黑、緋、紫等人犯罪時,比庶人當減一等。除此以外,獲徒一年罪時,賜緋、紫當革職,取消緋、紫,其中□依法按有位高低,律令、官品,革不革職以外,若為重罪已減輕,若革職位等后,賜黃、黑徒五年,賜緋、紫及與緋、紫職位相等徒六年者,當除僧人、道士,所遣勞役有官與官品當,無官,則依法服勞役。日畢后,入原屬廟中為行童。”[23]145-146

(5)西夏僧人、道士可以減免國家攤派的賦稅、兵役。《天盛律令》中對于一般民眾規定了繁重的賦稅、徭役、兵役,但是卻規定僧尼可以減免一些攤派。《天盛律令》卷十一“為僧道修寺廟門”規定:“僧人、道士之居士、行童,若冊上無名,或冊上有名而落之,不許為免攤派雜事,還為變道學子。”[18]408這一規定反過來說明僧人、道士之居士、行童,若在寺籍冊上有名,可以減免攤派雜事。

西夏僧道除享有以上特權外,也要承擔一些納稅服役的義務。

2.西夏僧道所承擔的義務

僧道的義務首先是參加佛事活動。西夏佛事活動眾多,有官方舉行的法會,也有寺院舉行的法會,而參加法會是僧人應盡的義務。西夏僧人也要承擔國家攤派的賦稅徭役,甚至兵役,同時西夏僧人還要為國家和民眾祈福除災,安撫不同階層的精神世界[21]108。

西夏的土地所有分為國家、私人和寺院所有。田賦是西夏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包括糧食和租傭草。西夏實行“計畝輸賦”政策,國家土地及私人、寺院占有土地都要承擔租傭草。《天盛律令》卷十五“租地門”規定:“僧人、道士、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農田司所屬耕地及寺院中地、節親族所屬地等,諸人買時,自買日始一年之內當告轉運司,于地冊上注冊,依法為租傭草事。若隱之,逾一年不告,則所避租傭草數當計量,應比偷盜罪減一等,租傭草數當償。已告而局分人不過問者,受賄徇情則依枉法貪贓罪判斷,未受賄徇情則依延誤公文法判斷。”[24]說明僧人或寺院占有土地也和世俗百姓一樣,需繳納租傭草等賦稅,其占有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但是要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并辦理移交手續。

有些寺院如果得到皇帝的允許也可以享受全免或部分減免徭役賦稅的特權。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五規定:“諸寺所常住地及南王奉旨所予田疇等,若圣旨初至,或已予圣旨上諭,則徭役賦稅得全免或半免。其中佑國、圣永二寺所有徭役賦稅逐年已定,供給分明,故彼寺內得不持圣旨上諭,依舊行之。以外諸寺臣民等,當審驗分明名下所納數額,令來持驗新舊上諭。其中有遺落、失盜而確無者,亦當仔細分別尋查真偽,實有上諭而其中言詞不同,如地稅徭役當減半而上諭曰全免,或上諭高低有差,則當依律分別(處罰)。”[25]新法中還列舉了幾十個應當納稅的寺院名稱,說明西夏寺院納租傭草稅是一種普遍現象。

同時西夏僧人還要服兵役、徭役。

西夏僧人服兵役的情況,在《天盛律令》中雖然沒有提到,但是在《西夏書事》卷二十六有相關記載,夏大安八年(1082年)“梁氏(太后)氣憤淮安之敗,集十二監軍司兵及諸州僧道,會于鐵牟、天都二山沒煙峽、葫蘆河諸處,各賚五月糧入寇,至鎮戎,故逡巡不進。三川寨巡檢王貴視為怯,率眾過濠索斗,夏兵張兩翼擊之,貴大敗走。”[5]295-298說明西夏僧道在國家對外作戰兵源嚴重缺乏時,要隨軍出征,并且自備軍糧,這也是國家指派給寺院或僧團的一種義務,也充分說明佛教已經世俗化,與國家政治密切結合。除了大規模點集僧團隨軍作戰外,僧尼個人也承擔兵役,西夏軍隊中存在著僧人的記載。他們主要從事聯絡、收集情報、超度亡靈等工作。如《西夏書事》卷三十八記載:乾祐九年(1178年),“夏將蒲魯合野侵金麟州,至宕遵源,誘邛都部酋祿東賀與之通,遣蕃僧諦剌約日為應,共擊金兵,敗之,擄金帛、子女數萬,遂毀其城。”[5]445《西夏書事》卷四十記載:“夏光定四年(1214年)秋七月,左樞密使吐蕃路招討使萬慶義勇遣蕃僧減波把波等賚蠟書二丸,至西和州之巖昌寨,議夾攻金人,圖復侵地”。[5]473

西夏僧尼服徭役的義務,可以從《天盛律令》》卷十五“租地門”對于寺院僧尼繳納租傭草稅的規定看出,其中的“傭”指各種徭役,而傭草應是為免徭役所繳納的草。西夏政府規定徭役是以各戶占有土地來計算,占有土地越多,出工服役也就越多。《天盛律令》卷十五“春開渠事門”對于開渠時應服徭役規定:“畿內諸租戶上,春開渠事大興者,自一畝至十畝開五日,自十一畝至四十畝十五日,自四十一畝至七十五畝二十日,七十五畝以上至一百畝三十日,一百畝以上至一頃二十畝三十五日,一頃二十畝以上至一頃五十畝一整幅四十日。當依頃畝數計日,先完畢當先遣之。其中期滿不遣時,佚事小監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26]西夏寺院和僧人占有的土地,也要按其所占土地多少服役,只是因為寺院僧尼是特殊群體,所服徭役會有所變通或減免等。僧人或地位較低的僧人還要承擔一些官府徭役,如修建寺院、宮闕等,在黑水城出土的佛經中多次提到畫匠、塑匠、刻工的名字,有一些則是寺院僧人,可能也是僧尼所服徭役的一些變通。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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