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的行事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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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的行事探究論文

[摘要]“行事”是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一項特殊的設置,產生于東晉末年,在劉宋初年已出現相對固定的稱呼。它除“行府州事”之外,還有“行郡事”、“行國事”等類型,與以前的“行某官(事)”及北朝的“行某州事”有明顯的區別。“行事”是在南朝出鎮宗王普遍年幼的情況下設置的,對出鎮幼王兼有輔佐和防范的職能。“行事”的設置,對皇權具有兩面性的影響。

[關鍵詞]南朝;“行事”;宗王

“行事”和“典簽”是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兩項特殊的設置,長期以來,學界研究“典簽”較多,對“行事”則很少專門探討。嚴耕望先生曾對行事的有關材料作過梳理,并指出行事因幼王出鎮或刺史有事而設、多由府之上佐充任、是職而非官、與府主及典簽常生矛盾等。另外,陳琳國談了行事對幼王的限制作用,余行邁、魏向東將行事作為南朝特察制度的一部分作了概述唐春生考證了宋齊部分宗王不必依賴行事的年齡這些研究對了解“行事”頗有參考價值,但或以列舉材料為主,或過于簡略,故在此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南朝“行事”的淵源、初置、類型及任職特點

一般而言,南朝的“行事”即“行府州事”的簡稱,而“行……事”這一稱呼或任職方式并不始于南朝,在史籍中早已出現。如先秦時,傳說蚩尤殘暴,“萬民欲令黃帝行天子事”;舜被堯推舉,“年五十攝行天子事”(卷1,五帝本紀);周厲王逃走后,“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卷4,周本紀正義引魯連子語);魯定公時,“孔子行相事”(卷33,魯周公世家);趙武靈王傳位于其子何,“惠王(何)初立,行王事”(卷40,楚世家)。這時,“行”的范圍還很狹窄,只限于天子、王、相等少數最高權位。至秦、西漢時,確立了三公九卿制和郡縣制,“行”的范圍也逐漸廣泛。在中央,史書中常見的有行丞相事和行御史大夫事,如張湯“數行丞相事”卷59,張湯傳),曹窯、馮敬等曾行御史大夫事,另外,行太常事、行宗正事、行廷尉事、行少傅事、行中尉事等也偶有其例;在地方,也開始出現“行”這一任職方式,如秦末趙佗曾行南海尉事、西漢翟方進曾行南陽太守事、王尊曾先后行美陽令事和京兆尹事。東漢時,“行”的事例進一步增多,明顯的變化是出現了許多“行某將軍事”,如行大將軍事、行車騎將軍事、行度遼將軍事等,多與臨時性的軍事活動有關。

三國兩晉時期隨著州郡縣三級制的形成,開始出現“行某州刺史(事)”。建安十五年(公元210年),孫權以步騭行交州刺史,這是史書中關于行刺史的最早記載。此后至西晉末年,時局混亂,范陽王琥曾承制用茍唏行兗州刺史、閻鼎和茍組曾先后行豫州刺史事。東晉時,又有慕容魷行平州刺史、蘇峻任命王舒行揚州刺史事的例子。這時還出現“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的稱呼。如晉惠帝時,交州刺史陶咸死,新昌太守梁碩“迎前刺史修則子湛行州事”(卷89,王諒傳);晉明帝時,寧州刺史王遜死,“州人復立遜中子堅行州府事”(卷81,王遜傳);晉安帝時,劉裕平洛陽,以毛修之“行司州事”(卷48,毛修之傳);徐道期攻陷廣州,始興相劉謙之討平之,“仍行州事”(卷50,劉康祖傳)。這種“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與“行某州刺史(事)”并無實質的區別,只是中間沒有刺史的名號。

南朝也有各種“行某官(事)”,其中的新變化,無疑是地方行政制度中“行事”的設置,而這一設置可上溯至東晉末年。《宋書》卷5《文帝紀》載,晉安帝義熙六年(公元410年),“盧循之難,上(劉義隆)年四歲,高祖(劉裕)使諮議參軍劉粹輔上鎮京城”。這是一項特殊的任命,京城(即京口,今江蘇鎮江)是當時徐州刺史的治所、北府兵的根據地,劉裕討伐桓玄就起兵于此,驅逐恒玄后長期擔任徐州刺史。義熙六年,盧循起義軍直逼建康,劉裕忙于應付,而根據地不能動搖,所以安排第三子劉義隆坐鎮京口。當時劉義隆只有4歲,顯然無力擔當鎮守的重任,劉裕于是安排自己中軍府的諮議參軍劉粹為輔佐。這一任命實際上開啟了一種控制地方的新模式,即當權者(當時是劉裕)任命自己的家族成員擔任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而當這些家族成員因為年幼或其它原因不能處理政事時,則只是充當權力的象征,實際權力由僚屬掌握。隨后,這一模式得到普遍的應用。如義熙十三年(公元417年),劉裕滅姚秦后從長安返還,以第二子劉義真為雍州刺史,以王修為長史,“委以關中之任”(卷61,廬陵王義真傳);十四年(公元418年),劉義隆任荊州刺史,西鎮江陵,“太祖(劉義隆)未親政,政事悉委司馬張邵”(卷63,王華傳);元熙二年(公元420年),劉裕從壽陽到建康登基,以第四子義康為豫州刺史,留鎮壽陽,以劉湛為長史,“義康弱年未親政,府州軍事悉委湛”(卷69,劉湛傳)。

劉宋建立后,這一模式延續下來,只不過上面所說的當權者變成了皇帝,家族成員變成了宗王,而那些輔佐的僚屬則逐漸有了一個新的稱呼——“行府州事”,簡稱“行事”。劉宋時,對輔佐的僚屬還偶爾稱“眾事一以委之”(卷53,庾登之傳)、“眾務悉委焉”(卷53,庾炳之傳)、“行州府之任”(卷60,王準之傳)、“總府州之任”(卷72,晉熙王燮傳)等。約永初二年(公元421年),荊州刺史劉義隆鎮西府諮議參軍王華“代(張邵)為司馬、南郡太守,行府州事”,這是關于南朝“行府州事”這一稱呼的最早記載。元嘉十七年(公元440年),始興王浚任揚州刺史,范曄以長史“行州事”,文帝對主簿沈璞說:“范曄性疏,……彼雖行事,其實委卿也。”(卷100,自序)這是關于南朝“行事”這一簡稱的最早記載。此后直到梁陳,就一般用“行府州事”、“行事”等稱呼了。

南朝的“行事”只是一種簡稱,其具體類型和稱呼則比較混雜,概括起來,主要有“行府州事”和“行郡事”兩類。

行府州事,又有行某州事、行某州府州事、行某州府事、行府事、行州事等稱呼,是南朝行事中最主要的類型。其中,“府”即軍府,是將軍的官署;“州”即州署,是刺史的官署。魏晉南朝軍事活動頻繁,形成了大大小小的都督區(方鎮),是凌駕于州之上的軍事區劃。一個都督往往都督一州、數州乃至十余州的軍事,而且通常兼任本州刺史。出任都督者都有某個軍號,如鎮西將軍、冠軍將軍、征虜將軍等,其官署也隨之稱鎮西府、冠軍府、征虜府等。都督兼任本州刺史,則同時又設有州署。有的刺史雖然不任都督,但通常也帶軍號,置軍府。這樣,各州一般有兩套僚屬班子,即府佐和州佐。南朝重要鎮、州的都督、刺史,多由宗王擔任,所謂“行府州事”,即由府的上佐“總攝州府”(卷45,顏之推傳),全面負責府、州事務。如上所列舉,史書中又有單稱“行州事”、“行府事”的,因為府、州聯系緊密,且常常連稱,是否單稱“行府事”就不行州事,單稱“行州事”就不行府事,還不能肯定,所以這里都歸入“行府州事”一類。行郡事在南朝也比較常見。南朝除重要的鎮、州由宗王擔任都督、刺史外,一些重要的郡也往往由宗王擔任太守,如吳興、吳、會稽、丹陽、南瑯邪(僑立)、南彭城(僑立)、淮南(僑立)、宣城等,都是南朝經濟發達、高門大族聚居之地,其中會稽還是當時一個重要都督區——會稽都督區的首郡。宗王出任太守者通常也帶軍號,置軍府,因此也有府佐和郡佐兩套班子,所謂“行郡事”,即由府的上佐全面負責府、郡事務。

此外,還有行石頭戍事、行東宮事和行國事。石頭戍是保衛京師的軍事要地,宋、齊、梁三代都設有領石頭戍事,多由宗王兼任。偶爾也由宗王僚屬行石頭戍事,如南齊江夏王寶玄領石頭戍事,曾由長史蕭穎胄行石頭戍事(卷38,蕭穎胄傳);梁代南康王績領石頭戍軍事,曾由長史司馬襞行府國并石頭戍軍事(卷40同馬襞傳)。行東宮事僅見于陳代,王通、沈君理、陸繕都曾以太子詹事行東宮事。史書中還屢見行國事的例子,如劉宋張岱行巴陵王府州國事、梁代王泰行南康王府州國事、王筠行湘東王府國郡事、陳代徐陵行晉熙王郡國事等。至于行國事的具體內容如何,史無明文,可能職責較輕,所以一般附于“行府州事”或“行郡事”之后。

這里附帶談一下北朝的“行某州事”。北朝“行某州事”很普遍,但在史書中不簡稱行事,一般臨時由它官兼任或單獨擔任,而很少由府佐兼任,與刺史無異。北朝“行某州事”大致沿襲兩晉,與南朝宗王出鎮背景下的“行事”迥然不同。

綜觀南朝以前的“行某官(事)”,雖然名目繁多,但有一些共同之處,即它們只是一種任職方式,通常是由某一較低職位的官暫時行使某一較高職位的權力,具有臨時性、非正式任命的特點。如漢武帝時,“(韓)安國為御史大夫四歲余,丞相田蚧死,安國行丞相事,奉引墮車蹇。天子議置相,欲用安國,使使視之,蹇甚,乃更以平棘侯薛澤為丞相”(卷108,韓長孺傳)。丞相田蚧死后,沒有另任丞相,而是由職位相對較低的御史大夫韓安國暫時行使丞相的職權,漢武帝本來有意正式任命他,但因為他腳傷嚴重,最后改任薛澤為丞相。

南朝的“行事”不僅在稱呼上套用了以前的“行某官(事)”,而且在任職方式上也繼承了“行某官(事)”的上述特點。比如“行事”是由職位相對較低的僚屬行使長官的職權,它通常在長官年幼時設置,它也不是一種正式的官職。但南朝的“行事”在任職方式上又與以前的“行某官(事)”有很大的區別,不能將二者混同。

首先,以前的“行某官(事)”之上并沒有另外一個長官,而南朝的“行事”之上有都督、刺史等長官存在,且通常是宗王,行事只是行使長官的職權。如漢武帝時韓安國行丞相事,他的上面并沒有另外一個丞相。兩晉時雖然已出現“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的稱呼,但上面并沒有另外一個刺史,與南朝的“行事”根本不同。南朝都督、刺史等加行事的模式是一個創舉,有特定的歷史原因,這點下文再論。

其次,以前的“行某官(事)”通常由其它機構的官員兼任,而南朝的“行事”通常由所在機構的僚屬兼任。如漢武帝時韓安國就是以御史大夫行丞相事,另外如東漢岑彭以廷尉行大將軍事、曹魏董昭以衛尉行司徒事等,都是其例。而南朝的“行事”主要由所在軍府的上佐——長史、司馬、諮議參軍擔任⑤,其中長史為首佐,司馬掌軍事,諮議參軍主諷議。就“行府州事”而言,筆者從《宋書》、《南齊書》、《梁書》、《陳書》中收集了114個有明確官職記載的例子,其中長史97例、司馬9例、諮議參軍6例,另外還有屬于分職諸曹的錄事參軍1例、中兵參軍1例,基本上是府的上佐。而由州的上佐——別駕、治中從事擔任行事的一例也沒有,這反映了當時府凌駕于州之上的事實。就“行郡事”而言,筆者收集了22個有明確官職記載的例子,其中長史16例、司馬4例、錄事參軍1例,基本上是府的上佐。而由郡的上佐——丞擔任行事的只見到1例:南齊時邵陵王子貞為東中郎將、吳郡太守,由郡丞王思遠行郡事,這也是在郡這一地方層級府凌駕于郡之上的反映。另外如前所述,兩例“行石頭戍事”都是長史,也為府的上佐;三例“行東宮事”都是太子詹事,為東宮僚屬。

既然“行事”只是一種任職方式,而非官名,無品級印綬,自然不可能由朝廷“除拜”,那么怎樣認定呢?梁初,蕭穎達出為信威將軍、江州刺史,沈瑀任長史,“璃性屈強,每忤穎達,穎達銜之。天監八年,因入諮事,辭又激厲,穎達作色曰:‘朝廷用君作行事耶?’”(卷53,沈瑀傳)沈瑀為長史而非行事,卻“每忤穎達”,所以“穎達銜之”,以至勃然大怒。材料從反面說明行事雖然由長史、司馬等府佐充任,但有權制約府主,與單純的長史、司馬不同。同時,蕭穎達所云“朝廷用君作行事耶”,也說明府佐擔任“行事”確實需要朝廷的認定。宋大明五年(公元461年),雍州刺史海陵王休茂殺司馬庾深之,僚屬曾共推中兵參軍劉恭之行府州事(卷79,海陵王休茂傳),這是特殊情況,另當別論。梁普通元年(公元520年),晉安王蕭綱出為云麾將軍、南徐州刺史,孔休源任長史,“別敕專行南徐州事”(卷36,孔休源傳),這是通過“別敕”的形式來認定長史的行事職權,恐非通例。按常理,在長史、司馬等除身(南朝的委任狀)中寫明其行事職權,是一種簡便、有效的認定方式。南朝各代正史通常將“行府州事”、“行某州事”等加在長史、司馬等本官后面,如宋孝武帝時,鄧琬“出為晉安王子勛鎮軍長史、尋陽內史,行江州事”(卷84,鄧琬傳),這種寫法也許就是源自除身,但這一推論還有待證實。

二、南朝“行事”的設置原因及其對皇權的影響

南朝行事的設置實際上是與宗王出鎮制相配套的一項措施。既然宗王出鎮制在西晉已經形成,為何當時沒有設置行事,而南朝要設置呢?其設置對皇權又有何影響呢?對此,《南齊書》卷40“史臣日”有一段評論:

帝王子弟,生長尊貴,……朝出閫閨,暮司方岳,帝子臨州,親民尚小。年序次第,宜屏皇家,防驕剪逸,積代恒典,平允之情,操捶貽慮。故輔以上佐,簡自帝心,勞舊左右,用為主帥。州國府第,先令后行,飲食游居,動應聞啟。端拱守祿,遵承法度,張弛之要,莫敢厝言。“行事”,執其權,“典簽”掣其肘,茍利之義未申,專違之咎已及。處地雖重,行己莫由,威不在身,恩未接下,倉卒一朝,艱難總集,望其釋位扶危,不可得矣。

以上所論為宋齊尤其是齊代“行事”和“典簽”的設置原因及其對皇權的負面影響。但對理解整個南朝的行事有普遍意義,以下試作分析。

1“朝出閫閨,暮司方岳,帝子臨州,親民尚小”。即南朝出鎮宗王普遍年幼,因此要設置行事輔佐出鎮宗王處理府州事務。

西晉宗室成員眾多,司馬懿及其兄弟共8人,第二世27人,第三、四世各近70人。這些人身分尊貴,從政能力普遍較強,因此要推行宗王出鎮制,不乏可用的宗室成員。而在西晉建立之初,晉武帝的兒子都很小,最大的司馬衷才7歲。在宗室成員眾多的情況下,顯然沒有必要讓如此年幼的皇子出鎮,為他們設置輔佐也就無從談起。但劉宋建立者劉裕的情況卻很不一樣,他只有兩個同父異母弟,即劉道憐和劉道規,他本人直到義熙二年(公元406年)42歲才有子,陸續生了7子。因此,劉裕要和西晉一樣用血緣關系來控制方鎮,除了讓幼子出鎮外,別無選擇。這些幼子沒有從政能力,自然要為他們設置輔佐,“行事”制度也由此產生。劉裕以后的南朝各代皇帝仍然推行宗王出鎮制,也經常出現登位后皇子年幼的情況,繼續設置“行事”也就順理成章了。

參南朝各代正史,筆者對宋武帝、宋文帝、宋孝武帝、宋明帝、齊高帝、齊武帝、齊明帝、梁武帝、陳文帝、陳宣帝這10位皇帝之子最初出鎮的年齡作了統計,共收集可考者72人,其中4~15歲61人,約占85%;16~22歲9人,約占12%;30歲以上2人,約占3%。由此可見,南朝最初出鎮的皇子中,15歲以下占了絕大多數,這些人基本上沒有從政能力,出鎮主要起權力象征的作用,政務的處理必須依賴于“行事”。如宋文帝時,庾登之任衡陽王義季征虜府長史,“義季年少,未親政,眾事一以委之”(卷53,庾登之傳)。梁武帝時,尋陽王大心為郢州刺史,“時年十三,太宗(蕭綱)以其幼,恐未達民情,戒之日:t事無大小,悉委行事,纖毫不須措懷。’”(卷44,尋陽王大心傳)陳宣帝時,晉安王伯恭為南豫州刺史,蕭允任長史,“時王尚少,未親民務,故委允行府州事”(卷21,蕭允傳)。因為不用處理政務,有的幼王最初雖然擔任刺史、太守,但實際上仍留在京師。如宋南平王鑠初為湘州刺史,“不之鎮”(卷72,南平王鑠傳),在此期間,陸徽曾任司馬,“行湘州府事”(卷92,陸徽傳)。

出鎮幼王雖然主要充當權力的象征,但在正常情況下,他們年長后是要親自處理政務的,所以在位皇帝往往要求他們以“行事”為師,史書中也不乏出鎮幼王適度參政的事例。如梁湘東王繹為會稽太守,到溉為長史、行事,梁武帝敕湘東王“到溉非直為汝行事,足為汝師,間有進止,每須詢訪”(卷40,到溉傳)。晉安王綱多次出鎮,孔休源曾任長史、行事,梁武帝敕晉安王“孔休源人倫儀表,汝年尚幼,當每事師之”,晉安王則“深相倚仗,軍民機務,動止詢謀”(卷36,孔休源傳),“自年十一,便能親庶務,歷試蕃政,所在有稱”口幻(卷4,簡文帝紀)。前引尋陽王大心“雖不親州務,發言每合于理,眾皆驚服”(卷44,尋陽王大心傳)。又如陳晉安王伯恭“年十余歲,便留心政事,官曹治理”(卷28,晉安王伯恭傳)。始興王叔陵16歲都督江州,時孔奐任“行事”,但叔陵“政自己出,僚佐莫預焉”(卷36,始興王叔陵傳)。

“行事”主要在幼王出鎮時設置,隨府主年齡的增長,能力的增強,一般會撤除“行事”,由府主親自處理府州事務。早在宋文帝時,江夏王義恭出鎮荊州,長史劉湛行府州事,“義恭性甚狷隘,年又漸長,欲專政事,每為湛所裁,主佐之間,嫌隙遂構。太祖聞之,密遣使詰讓義恭,并使深加諧緝。義恭具陳湛無居下之禮,又自以年長,未得行意,雖奉詔旨,頗有怨言”(卷69,劉湛傳),最后文帝召回了劉湛。但各代府主親政的具體年齡難以查考,史書記載較明確的有:宋江夏王義恭19歲親政、彭城王義康18歲“始親庶務,~LSJ(卷52,謝述傳)、齊隨郡王子隆18歲“親府州事”(卷40,隨郡王子隆傳)、晉安王子懋20歲“親府州事”(卷40,晉安王子懋傳)、番陽王鏘23歲“始親府州事”(卷35,鄱陽王鏘傳)、武陵王曄約25歲“得自親政”(卷35,武陵王曄傳)。據此推測,南朝宗王親政的年齡約在18~25歲之間。

年長的出鎮宗王有事、病亡或品質太差,也往往會設“行事”。如宋江州刺史武陵王駿討伐劉劭,“府缺上佐,(諮議參軍劉延孫)轉補長史、尋陽太守,行留府事”(卷78,劉延孫傳)。晉平王休祐為南徐州刺史,宋明帝“以休裙貪虐不可蒞民,留之京邑,遣上佐行府州事”(卷72,晉平王休祐傳)。梁廬陵王續為荊州刺史,王沖為長史,“王薨,行州府事”(卷17,王沖傳)。異姓也有設“行事”的例子,原因類似。如“(宋)益州刺史劉亮卒,(長史沈)仲玉行府州事”(卷100,自序)。梁初,“江州刺史曹景宗疾篤,(長史沈)璃行府州事”(卷53,沈瑀傳)。以上情況并不普遍,可視為“行事”輔佐幼王這一主要職能的擴充。

2“年序次第,宜屏皇家,防驕剪逸,積代恒典”。即出鎮宗王身分尊貴,位高權重,設置“行事”和“典簽”能防范他們驕縱不法,尤其是凌駕于皇權之上。南朝對方鎮的監察主要依靠“典簽”,“行事”的主要職責是輔佐出鎮的幼王,但也有防范的責任。

劉宋初期,宗室內部的矛盾相對緩和,但在宋文帝元嘉年問,開始出現權力之爭。宋孝武帝上臺后,矛盾就很尖銳了,南郡王義宣、竟陵王誕先后起兵叛亂,武昌王渾也自號楚王,“備置百官,以為戲笑”(卷79,武昌王渾傳),最后都被孝武帝誅殺。為限制宗王,孝武帝采取了許多措施,比如分割強藩、貶抑諸王的車服制度等。這時,“行事”的防范作用也有明顯的體現。如海陵王休茂出任雍州刺史,“時司馬庾深之行府事,休茂性急疾,欲自專,深之及主帥每禁之,常懷忿怒”(卷79,海陵王休茂傳),最后竟將“行事”和“典簽”殺死。宋明帝在位時,將孝武帝十余子及文帝數子全部誅殺,“唯休范謹澀無才能,不為物情所向,故得自保”(卷79,桂陽王休范傳),設置“行事”就無從談起了。

齊高帝蕭道成吸取劉宋滅亡的教訓,臨終前告誡齊武帝:“宋氏若不骨肉相圖,他族豈得乘其衰弊,汝深戒之。”(卷25,長沙王晃傳)齊武帝在位期間,雖然沒有濫殺宗室,但限制很嚴,“諸王行事多相裁割”(卷46,蔡約傳)。而且,有的宗王設置行事的時間很長,如武陵王曄15歲出鎮,因“無寵于世祖”,約25歲“始不復置行事,得自親政”(卷35,武陵王曄傳)。齊明帝登臺后,大肆屠殺高、武子孫,出鎮的主要是其本系成員,但他也注意防范。如江夏王寶玄出任郢州刺史,劉暄為“行事”,“執事過刻。有人獻馬,寶玄欲看之,暄曰:‘馬何用看。’妃索煮肫,帳下諮暄,暄曰:‘旦已煮鵝,不煩復此。”,(卷42,江柘傳)其限制已及于幼王的日常生活。

梁陳二代對出鎮宗王的控制相對較松,但還不至于放縱。如武陵王紀任東揚州刺史,長史臧盾行府州國事,“(武陵王)頗自驕縱,上召(江)革面敕日:‘武陵王年少,臧盾性弱,不能匡正,欲以卿代為行事。非卿不可,不得有辭。……府王憚之,遂雅相欽重”(卷36,江革傳)。陳長沙王叔堅為江州刺史,“不循法度,高宗以王年少,授(陸)瓊長史,行江州府國事”(卷30,陸瓊傳),陸瓊雖然沒有成行,但從中可以看出陳宣帝利用“行事”限制出鎮宗王的意圖。

3“處地雖重,行己莫由,威不在身,恩未接下,倉卒一朝,艱難總集,望其釋位扶危,不可得矣”。即出鎮宗王的權力被“行事”和“典簽”架空,無法起到維護皇權的作用。蕭子顯所論指的是“行事”和“典簽”的負面影響,實際上二者的影響都有兩面性,不能一概而論。就“行事”而言,其影響在南朝的幾次政局變動中有充分的體現。

第一次在宋明帝登位后。孝武帝死后,太子劉子業即位,大肆誅殺,人不自保。泰始元年(公元465年),劉子業被侍衛殺死,孝武帝之弟劉或登位,是為宋明帝。這次中央政局的突變,在方鎮中引起了巨大的混亂。當時方鎮有不少由孝武帝諸子出鎮,這些宗王僅10歲左右,府州權力完全由“行事”掌握:晉安王子勛為江州刺史,鄧琬任“行事”;臨海王子頊為荊州刺史,孔道存任“行事”;邵陵王子元為湘州刺史,何慧文任“行事”;安陸王子綏為郢州刺史,荀卞之任“行事”;尋陽王子房為會稽太守,孔覬任“行事”。宋明帝登位后,鄧琬拒不承認,奉子勛為帝,首先起兵反叛,其它方鎮,包括“行事”所在的方鎮紛紛響應,“國家所保,唯丹陽、淮南數郡”(卷57,蔡興宗傳),形勢一時非常嚴峻。宋明帝最后平定了叛亂,各“行事”的反對雖然以失敗而告終,但畢竟維護了孝武帝的皇權。

第二次在蕭道成代宋前。宋明帝死后,太子劉昱即位,時年9歲,由蕭道成等人輔政。這時,宋明帝之子劉準、劉燮、劉友、劉躋、劉贊、劉翔等都年僅數歲,尚未出鎮。江州刺史桂陽王休范“自謂宗戚莫二,應居宰輔,事既不至,怨憤彌結”,“時夏口闕鎮,朝議以居尋陽上流,欲樹置腹心,重其兵力”(卷79,桂陽王休范傳),元徽元年(公元473年),以劉燮為郢州刺史,由長史王奐行府州事。次年,休范起兵反叛,東攻建康,郢州派兵襲取尋陽,休范旋即被殺。此后,荊州刺史沈攸之“密有異志”(卷85,王蘊傳),蕭道成的長子蕭賾、親信柳世隆又先后任郢州“行事”,防備沈攸之。升明元年(公元477年),沈攸之起兵東下,至郢州便被打敗。另外,劉準鎮揚州、劉友鎮江州、劉贊鎮荊州、劉翔鎮湘州、劉躋鎮會稽,權力都由“行事”掌握。在此期間,幼王不過是傀儡,“行事”則成為蕭道成控制方鎮、取代劉宋的工具。

第三次在齊明帝奪位前。齊武帝死后,太孫蕭昭業即位,齊武帝堂弟蕭鸞等輔政。不久,蕭鸞廢昭業,立其弟昭文,控制了中央。這時,宗王出鎮的格局為:齊武帝之弟蕭鯨鎮郢州、蕭銳鎮湘州、蕭鏗鎮南豫州;之子蕭子懋鎮江州、蕭子敬鎮南兗州;之孫蕭昭秀鎮荊州、蕭昭粲鎮南徐州。其中蕭鯨、蕭昭秀、蕭昭粲年幼,仍置有“行事”。蕭鸞一方面“防制諸蕃,致密旨于上佐”孔琇之傳),另一方面則派兵襲殺,如派裴叔業殺蕭銳、派王廣之殺蕭子懋和蕭子敬。這樣里應外合,殺出鎮諸王如探囊取物。但也有例外,如“明帝遣徐玄慶西上害蕃鎮諸王,玄慶至荊州,欲以便宜從事。(行事何)昌寓曰:仆受朝廷意寄,翼輔外蕃,何容以殿下付君一介之使!若朝廷必須殿下還,當更聽后旨。昭秀以此得還京師”(卷43,何昌寓傳)。何昌寓所言所為,明顯是對齊武帝一系的維護。

第四次在蕭衍代齊前。齊明帝死后,太子蕭寶卷即位,殺尚書令蕭懿,并派兵襲蕭懿之弟雍州刺史蕭衍,蕭衍于是準備起兵。這時,齊明帝之子蕭寶義鎮揚州、蕭寶融鎮荊州、寶攸鎮江州、寶嵩鎮南徐州、寶源鎮會稽;之侄寶覽鎮湘州。他們約十余歲,由“行事”執政。其中荊州是與揚州相對應的西部重鎮,蕭衍與荊州行事蕭穎胄合謀,最終攻人建康,建立了梁朝。另外,荊雍兵東下時,湘州“行事”張寶積“釋甲以俟”(卷10,楊公則傳),南徐州“行事”范岫“遣使降,且請兵于高祖”卷22,安成王秀傳),都站到了蕭衍這一邊。

概言之,“行事”總攝府州,權力很大,能在關鍵時刻決定方鎮對中央的向背。正因為如此,“行事”多“簡自帝心”,是在位皇帝所信任者。在政局穩定時,“行事”一般能輔佐幼主,維護皇權;但當政局動蕩尤其是皇位更替時,“行事”受政治利益或道德觀念的影響,就會體現出兩面性,有時能維護皇權,有時則相反。就以上四例而言,第一、三例中“行事”體現了維護皇權的一面,第二、四例中“行事”則成為改朝換代的推動力量。

綜上所述,盡管“行”這一任職方式在先秦時已經出現,并一直沿襲下來,但“行事”作為一項特殊的任命和一個特定的概念,卻僅存于南朝。北朝的“行某州事”很普遍,甚至偶爾有稱“行事”者,但與南朝的“行事”在內涵上有根本的不同。南朝的“行事”是在幼王出鎮的背景下出現的,由出鎮幼王的府佐充當,主要的職責是輔佐幼王處理府州事務,同時對幼王也有防范的責任。幼王出鎮,“行事”輔佐,“典簽”監察,這是南朝宗王出鎮制不同于兩晉及北朝宗王出鎮制的重要特點,也使南朝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呈現更復雜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