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憲法思想核心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23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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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學界一直用“五權憲法”指稱孫中山先生的舊民主主義憲法思想體系或者作為孫中山憲法思想的核心。文章指出了“權能”學理才是孫中山憲法思想的核心,“五權憲法”是體現效能政府的架構理論,僅僅是“權能”學理的一個方面。
【關鍵詞】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孫中山
憲法思想或憲法理論體系,是有關國家公共權力的來源、歸屬、配置、運行、監督和救濟的政治、法律理論系統。只有具備這五個要素,才能構成完整的憲法思想體系。憲法思想體系作為其中的一個子系統,是獨立的、完整的、嚴謹的。三民主義是孫中山理論的全面總結與精煉概括,而“權能”學理與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內在關系就頗值探究。
一、三民主義與孫中山憲法思想的關系問題
三民主義是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義的簡稱。先生始終認為,三大主義是與歐洲的自由、平等、博愛思想和美國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分別一一對應的。
民族主義要解決的是國家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問題。早先,他認為是滿族非法奪取了漢族政權,民族主義要解決的就是漢族推翻清朝統治奪回政權,并且歸漢族全體族眾所有的問題。后來,先生用共和思想對民族主義進行了發展,提出了五族共和、反對帝國主義的主張,不再以民族對民族的革命奪權作為民族主義的核心內容,而是主張中華民族應當廢除封建帝制,實行五族共和,反對帝國主義的霸道行徑,倡導世界各族大同的共榮精神。
民權主義實質上就是民主思想。先生主張以民主共和取代君主專制,并強調人民對國家公共權力的實質控制,避免西方國家名義上實行人民主權,實際上由政府官僚和新興貴族壟斷、僭越國家公共權力的異化現象,而且與主權相對應地提出了“公仆”思想。換言之,為了不至于重蹈西方國家的覆轍,即要么權力被官僚獨攬,人民無權,要么人民不相信政府,政府無能,先生就用“民權”來翻譯“democracy”,而不沿襲已有的“民主”之稱,并明確提出了“人民權”和“政府能”各司其職的“權能”學理。
至于民生主義,先生認為,人民只有在自己當家作主,并且委托德才兼備的專家高效能治理國家的狀況下,才可能過上幸福的生活,政治運行狀況對人民生活具有先決性作用。
綜而言之,三民主義是革命奪權、民主建國、促進民生的完整理論體系。從上述對三民主義的解析中,不難看出,關于國家公共權力的來源與歸宿問題,已經在民族主義部分得到解決;民權主義則事實上是以國家公共權力的配置、運行、監督和救濟為核心而展開的,孫中山憲法思想全然隱含于民族主義和民權主義這兩部分之中。而民生主義則是孫中山憲法理論構建的最終目的,是整個社會發展的動力之源。由此可見,孫中山先生的憲法思想是三民主義的核心部分,兩者之間是種屬關系。
二、五權憲法與孫中山憲法思想的關系問題
在對五權憲法內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觀點把五權憲法基本上界定為政體模式層面,即五權分立,并依政府權力集中程度之別,形成分權論與集權論兩說;
第二類觀點對五權憲法進行兩個層面的界定,既是上述政體模式,還是一種政治理念或憲法理論,是權能分別學理與五權分立制定的綜合體,依對理論與制度融合程度的不同視角,分別產生理論與制度的矛盾沖突論和統一和諧論兩種看法;
第三類觀點認為,五權憲法指代孫中山憲法思想體系,這是通說中的主流。
五權憲法并不包含政體的全部,而只是有關中央權力配置、運行、監督和救濟的理論論述和制度設計,或者說基本上指的是中央政制。有的學者否定了第三類觀點,并把孫中山的憲法思想概括為“三、四、五”,即“三民主義”、“四大民權”和“五權分立”。這一概括同樣有指代過寬的錯誤。因為如上所述,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思想應是統屬關系,而不是相反。
從孫中山先生本人創立憲法理論的動機、途徑,以及他對憲法概念和功能的認識上來考察,孫中山憲法思想的形成,經歷了從崇尚西學、倡導美制,到融貫中西的歷程。有史學家把這一歷程稱之為孫中山對傳統文化的“離異”與“回歸”。孫中山先生以救亡圖存,挽救民族危機為己任,宣傳和領導民族民主革命,并試圖在中國創建“駕乎歐美之上”的民族政制以期達致民族之福祉。對這樣一位革命先行者提出“徹底”離異傳統文化的要求未免苛刻。他終身孜孜以求的就是從傳統之中發掘優質基因,與歐美之良法美制相嫁接,培育出具有本土特質的最完美的政制,從面實現民族的復興、社會的秩序、國家的強盛和人民的幸福。他對憲法寄予高度的希望:“國家憲法良,則國強;憲法不良,則國弱。強弱之點盡在憲法”,“我們有了良好憲法,終能建成一個真正的共和國家”,“昔日日本不過一二留學生抄襲德國憲法幾條,竟將國家救起”,“要想把中國弄成一個莊嚴華麗的國家,……只要實行五權憲法就是了”。這些言論是孫中山對歐美文化考察與研究的心得,宣揚于國內,一方面體現了孫中山對憲法作用的高度理想化,另一方面則反映了他對社會新秩序尤其是良善政制的渴求。在立足本土資源的政制探索之中,他先提出了作為制度的五權憲法構想,力圖中西合璧;其后,他又為自己的政制構想創立了理論依據,即“權能”學理,從理論上對五權政制之建構進行了系統地論證。所以,筆者認為,“五權憲法”只是孫中山先生關于政制構設的代稱,并不能涵蓋其憲法思想體系,因為先生的憲法概念更多地是在英國文化之意義上使用的,指的是實在制度和游戲規則,只在明確的語境之中才指當今通稱之文本憲法,即憲法典,而“五權憲法”則幾乎一貫指稱政制原則與制度設計,最典型的表述可以從先生晚年組織制訂的《中國國民黨黨綱》中找到:“以三民主義為立國之本原,五權憲法為制度之綱領”。三民主義是創立和建設國家的指導思想,是理論基礎,五權憲法是整個政治制度的核心構架。
三、權能學理與孫中山憲法思想的關系問題
何謂“權能”學理?孫先生是從講“政治”為著眼點的。他認為,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在于“?!焙汀梆B”,這種需求決定了人類必需結群而居,于是便有了公共事務和公共權力。他說,“政”是“眾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之事就是政治”,由人民自己而不是由皇帝或者官僚管理公共事務,就產生“人民權”。我國疆域遼闊的自然環境和社會分工的發展,促使人民委托可信賴的“公仆”作為治國專家來管理國家,這些“公仆”只有享有必要的權力,才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所以就產生了“政府權”,又稱為“政府能”,即“為人民做工的能力”。政府權源于人民權,服從并服務于人民權,人民監督、調控政府權的行使。這樣,孫中山先生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國家公共權力的產生,并且旗幟鮮明地倡導人民權和政府權的兩權分離,人民對政府既要信任又要控制,可謂創新了傳統的分權理論。人民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和復決四權。政府權則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五權分立,各司其責。至此,孫中山先生又發展了三權分立理論,是對分權理論的第二次創新。我們可以把“權能”學理的基本內涵概括為:人民主權、權能分治、四大民權、五權分立、以權馭能和九權平衡。
由此可見,只有“權能”學理方能真正概括孫中山憲法思想的個性特征與理論創新,五權憲法是“權能”學理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權能”學理的一種制度設計,但是不可能是孫中山憲法思想的核心,更不是其概括或者代稱。孫中山憲法思想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統領于其中的靈魂就是“權能”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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