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法律教育中的倫理道德教育
時間:2022-05-18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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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法律教育中,存在著司法職業道德欠缺的嚴重問題,在運用法律懲治犯罪的同時,借鑒民間習慣和民間道德規范在法律教育中進行倫理道德教育,重建“德治”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關鍵詞:法律教育民間習慣民間道德規范倫理道德教育
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必然導致對高級專業人才需求的增長,法律職業所具有的社會公職性,必然要求對法律人才實行專門的法律教育,對法律人才的培養與教育既包括素質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因為一個合格的法律人才應當具有一定文化素養,同時又具有較高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目前,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法律職業的社會重要性日益得到全社會的認同,但由于法律職業是比較特殊的關鍵性職業,其從業人員對全體社會成員都負有相當的責任和義務。對一個社會而言,法律職業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這個社會的法治水平。因此,社會在其法律職業教育和職業資格授予上應該從嚴要求,從嚴控制。
法制建設對于我國社會的現代化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單憑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夠解決當前我國存在的所有社會弊病和問題呢,在我國,近年來由全國人大正式通過的各項法律已經相當多了,應當說人們的行為似乎“有章可循”。但“作奸犯科”的人卻越來越多,案子越來越大。隨著我國社會近年來的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人們的收人和消費水準不斷提高,按過去的說法是人們應當有物質條件來遵守社會的基本道德規范了,但是近來反映在現實社會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現的問題不是減少了,而是有不斷增加之勢。現在無論是從人們的街談巷議還是新聞媒介的報道來看,對于社會上普遍的道德水準均有“世風日下”之議。因此在我國,健全完善的法律傳統仍非常欠缺,社會的道德約束力還很微弱,我們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標前進,但是僅靠法律能否完全解決我國社會中特別是法律教育中當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間題,何況在現實社會中有許許多多的不道德行為其本身并不直接觸犯法律。我國社會的發展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在這幾千年的歷史中,我們的傳統社會都采用了哪些辦法來使人們的行為符合普遍的道德規范,我國民間的傳統道德規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我國在在規范社會行為方面的某種民間鄉土資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其中一些過去行之有效的辦法對于今人是否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這也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般來講,法律教育的目標是要為進人法律職業的人作準備。在西方國家,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通常有三個,即一定的通識教育,一定的法律教育和一種良好的道德品質。當然,法律教育并不僅以為法律職業培養人才作為其目標。但是鑒于我國絕大部分地方的法律職業人員水平較低,加之舊時代遺留下來的不良名聲,我國法律教育似乎應當確立這樣一種培養目標,即下一代的法律職業從業人員要能夠提高訓練水準,并將他們置于社會中受人尊敬的地位,要做到這點很不容易,這里存在著一個深層次的歷史根源,就是人們相信法學畢業生更可能破壞秩序,而不是建立秩序。古代巧取豪奪的制度如此根深蒂固。導致人們通常的道德力量在巨大的誘惑面前幾乎無可避免地走向墮落。人不可信,為何要以誠相待;而待人以誠,又何以不信,但只要古老的制度殘留不絕,人們就會以恐懼、厭惡和憎恨的眼光來看待法律職業從業人員,一定要把人們提高到一種新的品秩上來—他們受過最新的法律理論訓練,能感受到法律具有一種神圣的威嚴而且從業人員是它的侍臣;他們抱有捍衛正義的熱忱,并對所有的不足折衷權衡。
可是如何達到這個目標呢,關于良好的通識教育可由提高法學院的人學條件加以解決;關于為法律學生提供適合國家需要的法律教育可由國家健全法律體系、提供適當的法律訓練加以解決;關于良好的道德品質教育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筆者認為,借助法律倫理學,重視我國的民間習慣、民間道德規范,重建我國的“德治”秩序,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民間習慣、民間道德規范
人類自形成為社會之后,就必須產生一定的規范來防止個人、群體之間的沖突和相互損害,為處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制定一系列調解和懲罰規則。其中既有由政府制定并強制執行的國家法,也有流行于民間“約定俗成”的習慣法。但是,官方的法律總會有漏洞,執法者也難得做到“明察秋毫”并把犯法者統統繩之以法。
薩姆納認為,在行為規范方面的民俗為社區大眾所長久接受之后,會產生一種神秘化的社會過程,而轉化為“民德”即民間道德規范,在這個轉化過程中,宗教或懼鬼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原本產生于民眾日常生活與行為中的民俗(習慣性行為),經由原始宗教或懼鬼或魔術等因素的神秘化作用而轉化之后,成為具有約束力或制裁力的“民德”。違反這一“民德”的行為,就是“作孽”。我國傳統社會的治理是以儒家禮教(一套確定人際關系法則的“禮治”)為主,以法律懲罰(“制法典,正法罪,辟獄刑”《左傳》)為輔,與此同時還存在著民間處理各類糾紛的習慣法,并有與民間宗教和華系的道德規范為基礎。這是維系傳統社會的秩序和行為規范的三個層次。
對于“犯罪”和“作孽”,我國民間社會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是直接觸犯了法律的行為,將會受到刑律的懲罰;后者不直接觸犯世俗法律,但違反了社會普遍道德準則的行為,這些行為受到世人的道德輿論譴責,會遭受“天譴”。法治的刑律所針對的是對人身、財產的侵害,并制定了詳盡的懲罰辦法,也就是所謂“他律”,憑靠的是外在的制度和力量。民間所謂的“作孽”觀念主要譴責的是強者對弱者的欺凌,譴責其手段的不道德。對于“作孽”行為的懲罰主要是“天譴”式的報應,而不是直接的世俗刑律的懲罰。人們根據社會普遍倫理與道德規范來行為,自覺自愿地不去違背或觸犯這些規范,即是人們的“自律”。
在我國的傳統社會里,孩子自懂事時起,就要進行樸素道德規范的灌輸,進行良心、良知的灌輸。我國解放后的社會治理是以“無產階級專政”為主,以法律為輔,同時努力建立一個“共產主義理想與道德教育”新的民間道德基礎。而在基層社區處理糾紛時,社區中傳統的習慣法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繼續發揮作用。但是,解放以來,特別是“”中的“破四舊”運動直接與全面地沖擊了民間道德規范和民俗,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摧毀了民間關于“作孽”會遭報應的信仰體系。自80年代以來,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和“以發展經濟為中心”的過程中,人們被鼓勵去“轉變頭腦”,被鼓勵“要有經濟眼光”,注重經濟利益的取得。在目前經濟法規尚不健全,許多非經濟因素在經營中仍然發揮著特殊作用的社會條件下,人們為了獲利,有時就會在競爭中不顧忌那些普遍性道德規范的束縛而不擇手段。這些行為自然與政府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設”存在著矛盾,而這一矛盾的解決,單憑法律無疑是不能奏效的,因為許多這樣的行為并不直接觸犯法律,行為者也十分小心地注意不去觸犯法律。現在人們已經不大會對孩子進行道德訓誡了,恐怕重復頻率最高的是不擇手段掙錢的功利主義訓誡。這在某種意義上應該是道德方面的墮落。
在強調法律的同時,社會中關于“民德”的意識的普遍淡化,不考慮違反“民德”是否會“遭報應”或者根本否認“報應”的存在,應該就是目前人們行為中道德水準下降的原因之一。德克海姆認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會權威,那必然是一種強權就是公理的混亂狀態”。
重建“德治”秩序
為了社會安定、發展,必須有法律。法規規范人們的行為,維持社會正常秩序,使各面關系和諧,這是絕對的不言而喻的。但是,僅僅有法律,是不行的。僅僅有法律我們的社會生活,或許折淺多了些,少了點圓潤的曲線;僅僅有法律,我們的社會生活的色調或許偏冷了些,缺乏暖意。從歐洲一些國家的實際情形看,他們除了法制外,指導人們行止的還有他們信奉的人文主義理念。
因此,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社會在完善法律與加強法治之外,應當重建我國的“德治”秩序。近年來,我國政府始終在提倡“精神文明建設”,其核心內容仍承襲的是50年代的“共產主義革命精神”和與之相聯系的“共產主義道德”。有的外國學者指出,“中國具有被接受為倫理習俗的傳統的道德哲學體系,這種哲學體系可能被轉化為一種據以調整關系和影響行為的公認的理想,這一點可能是一個有利因素”,我國的倫理道德觀念一方面與古代哲學和儒家禮教相關連,另一方面又與民間的樸素的人性論和人情觀相關連。從這兩者特別是前者中產生出具有新形式和新內容(即與人們目前的現實生活的內容相聯系的)的社會倫理規范,應當說是有可能的。與此同時,我們需要從另一個角度來調查目前學校中和社會上現行道德教育的實效,分析社會上年輕人中出現的新的倫理觀念。對于中國與西方法律文化之間的比較,有的學者指出,中國的傳統是“道德化法律”,以道德為本位,將法律納人基本道德規范系統;而西方發展出來的是“法律化道德”,以法律為本位,一件事是否道德取決于其是否合法。中國或東方文化強調的是群體性利益,通過道德規范強調個人不能為了自己的私利損害群體或他人的利益。西方文化重視的是個人權利與利益,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人們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維護的是個人權利的“正義”這是各自延續了幾千年的文化與社會傳統,這兩個不同的傳統之間相互簡單的抄襲引用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我國體制改革和文化重建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道德”與“法律”之間的沖突。所以,尋求法理社會中法律與道德兩者之間的和諧,把中國傳統道德與產生于西方但已逐步成為國際普遍接受的現代法律之間的矛盾在中國新的社會場景中妥善的予以協調,這才是我國法治建設的真正基礎,也是培養法律人才良好道德品質的一個有效辦法。
法律倫理學課程的開設法律教育不僅僅是法學專業知識的教育,應當正確認識法學專業知識教育與素質教育的關系,相比較而言,素質教育比專業教育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素質,又稱修養、素養,是指一個人相對穩定的內在修養和涵養。素質可以表現為人的先天特點,但素質更主要的是來自于人在后天實踐中的鍛煉和提高,素質反映包含著一種動態的過程,在其本來的含義中卻是那種平時的長期修養結果的積淀,表現為政治、品德、心理、文化、理論、身體等許多方面,而且這些方面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往往體現出一種綜合性和整體性的特征,其中文化知識水平往往對政治、品德起到制約和促進作用。通過正規的法律倫理學課程的經常開設拋棄功利主義的訓誡,就可以培養法律職業從業人員正常健康的心理素質,信守職業道德,維護公正、公平公開、平等、民主的觀念,培養起法律職業從業人員應具有的德行和道德勇氣、理性和平衡的判斷能力、信念和職業義務,德行和道德勇氣以一種業已成型的道德觀念為前提,該道德觀念是成年的法律學生所必不可少的。
總之,目前我國法律教育方興禾艾,發展高深學術和無懈可擊的倫理品質,永遠是我國法律教育傳統根基。我們一定要本著從我國法治建設的長遠考慮的原則,強調嚴格標準和操作的規范性,從而促進有較高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道德的法律職業人才群體的形成并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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