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國際化運行完善

時間:2022-12-20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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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國際化運行完善

摘要:規范和發展是各國證券市場國際化中的兩大主題,我國也不例外。本文從分析當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及組織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的發展方向入手,提出我國在入世后證券監管方面需待完善之處。

關鍵詞:證券證券監管

從1990年l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建立算起,中國證券市場重建已有十年。1999年7月1日我國《證券法》生效,確立了新的監管體制。新的體制具有三個特點:(1)分業經營、分業管理,(2)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3)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由于市場的發展處于初級階段,我國現行證券監管實際上反映了早期西方立法監管的經驗,對當前證券監管的新變革尚未跟進反映。

2001年12月,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入世后,我國應全面履行WTO法律體系中《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GATS的金融服務附錄》、《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書協議擴以及《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等調整證券業和證券市場的協定。因此,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立法取向也應順應WT0的要求做出相應調整,以穩步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自由化、國際化

一、證券監管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混業體制的回歸

在各國證券監管變革前,各國對銀行與證券業的監管立法主要有兩種體制,即混業體制與分業體制。混業體制,指商業銀行在其傳統業務之外有權從事以證券金融業務為主的投資銀行業務,以德國全能銀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為代表。根據德國《銀行業務法>,全能銀行的經營范圍是:存款業務、貸款業務、貼現業務、信托業務、證券業務、投資業務、擔保業務、保險業務、匯兌業務、財務業務、金融租賃等所有的金融業務。分業體制,指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也不能從事商業銀行業務,以美國1999年前的體制為代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全球化,各國為提高本國金融機構的綜合實力和競爭力,逐漸改用混業體制。

(二)單一監管機構的設立

伴隨從分業體制到混業體制的轉變,各國和地區的監管架構也開始轉變。證券業與金融業的監管體制,根據監管的組織結構、體系構成以及各組成部分的分工職責、目標安排和協調運作可以分為三種形態:(1)多元監管。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別由多個專職機構實行分業監管,如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前的監管體制;(2)一元監管。由綜合機構實行混業監管,即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統一由一元機構綜合監管;例如韓國1997年宣布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委員會,該機構直屬韓國財政部部長領導,將原來銀行監管局、保險監管局、非銀行儲蓄保險公司及證券監管委員會對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的監管權力收攏,實行集中監管;(3)前兩種類型的混合形態。

(三)交易所的革命

對證券業的監管中,自律管理得到日益重視。因為政府監管機構由于管理行為性質所限制,其監管難以涉及證券市場方方面面;而且單憑監管機構的力量更使其無法應對復雜常變的證券市場。美國SEC前主席WilliamO.Douglas對市場自律曾有精辟闡述,將大量的事實管理行為委托于自律組織進行。不僅必須,而且可行;這樣政府將在管理活動中,取得自由權,從而扮演監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終保持有管理的武器,隨時準備出擊掃清各種障礙,但他永遠希望自己按兵不動。NASDAQ市場今日獨領風騷,其良好市場自律是至關重要的。

所以,各國不僅重視完善傳統政府監管機構的效能,而且注重自律管理與內控約束制度,致力建立金字塔型監管架構。金字塔型監管架構通過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如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市場機構(券商等)關系的重新界定及相關責任的分配,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機構內控的多層次市場管理體系。這種新的體系呈現金字塔型架構:第一層各類市場機構負責自我約束與管理,奠定市場監管的基礎;第二層自律組織負責管理第一層各類市場機構間的各種交易行為維持市場秩序,實行第一線管理;第三層監管機關負責對第二層自律組織進行再管理,確保各項市場規則得以貫徹執行,進行宏觀的控制。監管交易所是的主要承擔者,但是,上述目標的實現有賴市場多方主體的參與,所以當前各國均強調自律管理與內控約束機制的建立。

在金字塔型監管架構中,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是重要的層次。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處于組織市場、信息集散的核心地位,因此,證券交易所能夠直接和低成本的獲取交易信息,從而分析掌握市場參與者的行為規律,對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做出恰當的判斷。所以,經過證券市場的長期實踐,證券交易所通常被賦予一線監管者的職責。

證券市場的核心部位在全球化壓力下正發生機制的重大變革:從“會員制”到“上市公司制”。傳統證券交易所在會員制基礎上建構,系由券商以會員身份出資組建的非贏利團體。由于面I臨全球化的激烈競爭,眾多證券交易所由會員制改為公司制并申請上市,以希望加強資源運用,拓寬籌資渠道,降低會員與交易所利益沖突,強化決策效率以發展新的競爭優勢。證券交易所從會員制到公司制的轉變形成了一個有趣的現象:“交易所”自身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場”本身成為市場上的“商品”,“證券市場”自己為自己籌資發展。這樣有趣的變革實際上是證券市場全球化沖擊的必然結果。

交易所改組為公司制首要的變革是實現了證券市場交易權與所有權的分離。會員制交易所的最大弱點在于交易所會員本身同時是市場的所有者又是行使交易權的市場使用者,如何建設管理有效率、競爭力的市場同單純使用市場存在矛盾。而公司制交易所由多方主體投資興建,實現所有權與交易權分離后:所有者在公司股份升值分紅的激勵下專注決策管理;原來交易所成員可以出售交易所股份實現利益卻不影響交易權的行使;而交易所自身股份的上市能夠籌集資金、改善交易所設施以提高國際化中的競爭生存能力;更為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架構是交易所所有權被量化為股份出資,方便不同市場間的合作合并以及多元化市場參加者的投資介入,以順應全球化不同市場整合的需要。

二、對中國的啟示

(一)我國是否應該回歸混業經營

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均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但是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為提升我國證券等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可以預料我國現行的立法將面臨調整。事實上,我國實踐中已有混業經營的跡象。例如,中信公司全資擁有中信實業銀行、招商局集團是招商銀行的主要股東、光大集團是中國光大銀行的控股股東,上述三家控股公司都有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下屬機構。另外,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之類的國有商業銀行也已擁有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機構。中國建設銀行擁有與摩根斯坦利等合資的投資銀行——中國國際金融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擁有與東亞銀行合資的投資銀行一工商東亞,中國銀行擁有投資銀行——中銀國際,目前工商東亞和中銀國際只從事境外業務,中國國際金融公司已被批準經營境內業務,另兩家投資銀行從事境內業務也是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保險基金被允許有限制地進入證券市場,證券經營機構有限制地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從當前的立法角度而言,美國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應該是我國近期試點混業經營可以借鑒的模式。該模式是一家母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的關系是兄弟關系,它們同屬于同一個母公司。這種兄弟關系的混業經營,能通過業務的協同,來實現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從其它金融機構中取得利潤,只能通過業務關系或關聯交易來實現。這種模式不違背現行我國的立法,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先行運作。因為嚴格講,現行立法只從業務和機構兩方面規定銀行證券分業,即銀行業務上不得從事信托和股票,機構上不得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即商業銀行不能通過投資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但并沒有禁止銀行與證券機構為同一公司控股或持有。在取得經驗后,我國可以進一步考慮混業經營的其他模式選擇。

(二)我國是否應該實行一元化監管

隨著我國混業經營的推廣,監管機構必須做出回應,做出適當的變革,以有效管理業務多元化的金融集團,使之安全、健康、穩健的經營,進而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發展。

當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經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充分發揮金融監管部門職能作用,交流監管信息,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及時解決分業監管中的政策協調問題。監管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創新及其監管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等。聯席會議可根據某一監管方的提議不定期召開,三方聯席會議成員輪流擔任會議召集人。三方監管部門將按照會議議定的事項,協調有關監管政策。應該講,這是我國暫時不作立法修改,保留現行多元監管體制的情況下不失為可行的辦法。今后,隨著我國混業體制的建立發展,可以考慮借鑒當前國外一元化監管模式。

(三)我國的交易所是否應該改制

為了應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國際上各主要證券市場正在進行組織模式上的創新。其一、全球部分交易所之間出現了合并與聯盟趨勢;其二、交易所股份化,即交易所從會員制改制為公司制。國際證券交易所的變革歸結到一點,就是如何適應國際競爭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證券交易所的持續競爭力,以鞏固其在金融市場資源上的占有率。

相比之下,我國現在的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只有十年歷史,規模實力較小;而且我國證券交易所具有明顯“官辦”色彩,目前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證監會任免。因此,為迎接中國加入WTO,積極參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激烈競爭,對外實施強強聯合戰略,對內進行更加市場化的改革,應該考慮將來對交易所進行公司制改造與上市,證交所的上市是證交所加強競爭力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礎上,證交所脫離監管機構直接的控制管理,具有獨立發展創新的能力,并與政府的監管劃清界限,以有效組織實施自律管理。

(四)積極參與國際證券監管立法,努力推進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

我國目前已參加了證監會國際組織(ISOC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清算銀行(IBS)等8個國際性的金融組織或會議,直接參與了巴塞爾委員會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討論,與世界上l4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證券監管合作備忘錄。中國證監機構積極參與國際證券監管立法,并加強與各國證監當局的合作與交流,這對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維護我國證券業的安全穩健運行都具有巨大的積極意義,今后,我國還應大力加強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