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上市企業虛假會計信息論文

時間:2022-05-18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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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上市企業虛假會計信息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深層原因;解決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思路和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主要體現在虛假、違法和誤導、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體現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對稱,具體內容不充分、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巨大的利益誘惑、違規成本低廉、政出多門導致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會計制度、證券市場相關制度不完善、解決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思路、解決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虛假及披露問題的主要對策等,具體請詳見。

一、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

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主要體現在虛假、違法和誤導?!稌嫹ā泛汀督棺C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法規都明令禁止公司編制、披露虛假財務會計報表。然而,從1996年瓊民源年報中所稱的5.71億元利潤中有5.66億元是虛構的,占總利潤的99%以上,再到銀廣廈僅在1999~2000年間就虛構7.45億元利潤披露于世,企業虛假會計信息披露就沒有停止過,且在升級。企業管理當局出于經營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詳細、真實的信息;低估損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財務信息不真實;再者,上市公司運用不恰當的會計處理辦法,提供帶有明顯誤導性的財務報告。

(二)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體現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對稱,具體內容不充分。會計信息不對稱是指投資活動的參與人對投資市場提供的會計信息的擁有程度不對等,包括擁有的數量不等、擁有的質量不等、擁有的時間不等。這種信息不對稱,在市場交易發生的前后可能引發“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披露信息具體內容不充分主要表現為對資金投向、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利潤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企業償債能力披露不充分;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政府有關政策變化對公司影響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等。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其投資收益占到了利潤總額的一半以上,但究竟是投資何處所得,投資收益率有多少,風險程度如何等,均未做相應說明。

(三)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在股票市場上,如果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及時性,則無異于為內部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創造良機。國家有關信息披露要求中對公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披露事項都做了嚴格的時間規定。如經注冊會計師鑒證的會計報表應當在第一時點向社會公眾公布,即在報表鑒證后的兩天以內,但實際上,大約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滿足了這一披露要求。

(四)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

企業會計信息披露違規、隨意。諸如報喜不報憂;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嚴肅性,隨意調整利潤分配;中期報告過于簡略,無法進行財務分析與評價;部分公司的財務報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關的重要數據;與公司相關的市場競爭、通貨膨脹、利率匯率變化、營銷策略、宏觀產業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就不披露。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深層原因

我國的一些上市公司為什么熱衷于披露虛假的會計信息,且能夠違規披露、控制信息,又屢禁不止呢?分析其深層原因,主要有四個:一是巨大的利益誘惑;二是低廉的違規成本;三是法規政出多門;四是相關制度不完善。

(一)巨大的利益誘惑

有些上市公司為了獲得通過正常經營渠道無法得到的超額利益,從股票市場上“圈”到更多的資金,目無法紀,肆意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而有些中介機構、管理部門為了從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虛假會計信息生成和傳播過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例如,瓊民源1996年虛構了566億元利潤、虛增6.57億元資本公積,股價在兩年中上升了1000%.以上:銀廣廈2000年年報披露創業績“奇跡”,在股本擴大一倍基礎上,股價增長440%.

(二)違規成本低廉

表現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來,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違法的機會成本很小。從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圍繞著公司會計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單位和人員,有些本來是執法者,但不認真執法,反而與公司串通一氣,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隱蔽性,增加了查處的難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公告的會計信息也越來越多,其中虛假信息占有相當多的比例,可以說查不勝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有,我國現已的一些法規,有關懲治造假的規定過輕過寬。

(三)政出多門導致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

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這一點在證券市場的立法上表現得十分明顯。目前我國制定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有關的機構有:全國人大、國務院證券委、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體改委等五大部門。政出多門造成部門之間相互協調困難,權責界定不清,必然導致上市公司的行為缺少有效的監督。盡管中國證監會頒布了多項信息披露的準則,但作為報告主要部分的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信息的生成則是根據財政部會計制度制定的。由于兩者職責不明又缺乏協調和溝通,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執行中的混亂,給披露虛假信息創造了可乘之機。

(四)會計制度、證券市場相關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準則、制度在具有統一性的同時還兼顧一定的靈活性。如同一項會計事項的處理存在著多種備選的會計處理方法。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并存為企業進行會計操縱提供了方便之門,造成部分上市公司為了配股“扭虧”、“保殼”、兌現管理人員獎金、平衡實際盈利與預測盈利等目的,利用準則、制度給予的“活動空間”進行會計操縱,從而使會計信息不公允、失真。

三、解決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思路和對策

(一)解決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思路

為了使我國的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必須加強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研究。我們認為實現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化的基本思路如下:

1.建立以會計準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達到真實、充分、及時的要求,就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規范化體系。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體系大致包括會計準則、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審計制度及其他有關經濟法規。在這一規范體系中,會計準則是核心。因為會計準則是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實務的指南,它規定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明確了會計信息應具備的質量要求,也是注冊會計師執業的依據和職業保障。為使會計信息的生成、披露更加規范、恰當,應適時地修改、完善會計準則及統一會計制度。

2.建立以注冊會計師公正審計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督體系

公正審計制度是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化的必要保證。首先,為使其公正,這種審計制度應建立在完全獨立的民間審計基礎上。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與主管部門徹底脫鉤,嚴格推行合伙制,強化審計責任,走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化管理的道路,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審計職業質量。其次,加速注冊會計師的選拔與培訓。我國上市公司審計業務量大,而從業人員過少,加速選拔與培訓從事證券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已刻不容緩。為此,應在政策上對注冊會計師待遇有一定的優惠傾斜,切實吸引一批高水平的會計師加入到注冊會計師這支隊伍中來。同時,還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后續教育,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意識、法制水平及業務能力,以便嚴格執業。

3.建立以證監會抽查復審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再監督體系

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總體情況不理想,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運作的情況下,加大證券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力度就顯得十分必要。為此,中國證監會下應成立專門委員會,由其對上市公司年報進行抽查復審,每年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這樣三年即可覆蓋所有上市公司。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分別對上市公司有關人員和注冊會計師進行嚴厲懲罰,側重民事賠償。這樣,可從根本上促使注冊會計師提高執業水平,增強審計責任意識。

(二)解決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虛假及披露問題的主要對策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虛假,要解決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關鍵是治理虛假的會計信息。解決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虛假及披露問題的主要對策有以下幾點。

1.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治理

虛假會計信息從生成到披露要涉及多個市場主體,仿佛是一個鏈條,環環相接,而上市公司是產生、披露虛假信息的源頭,應該是治理的重點。對上市公司的治理,要從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這兩個源頭抓起。

2.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外部監管

要想保證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的監督質量,首先,中介機構自身要本著對廣大投資者負責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其次,作為中介機構的主管部門要真正擔負起約束中介機構行為的責任;一旦中介機構出現有違職業道德或失職行為,作為管理部門決不能姑息遷就,應加大處罰力度。

3.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監管

在股票市場上,對于無足夠股份參與管理的大眾投資者來說,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資者決策的最直接的信息來源。持續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和不充分,抑制內幕交易和欺詐行為,實現股票市場的透明和規范。對公司業績信息和關聯交易信息一定要進行嚴格審查,發現有欺詐行為者,要依法嚴懲。盡早引入民事賠償制度,對虛假信息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由上市公司予以經濟賠償。另外,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要從制度上規定他們加大信息披露的頻率。

4.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

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先后制訂并了數十項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如《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披露細則》等。這些法規和制度盡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認真執行,基本能夠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更不會出現蓄意造假的現象。所以,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有的單位知法犯法,陽奉陰違。為此,要加大相關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針對造假違規成本低,對那些敢于鋌而走險單位和個人,加大處罰力度。我們不妨借鑒國外的一些法律條文,例如,法國的刑法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故意毀滅或隱匿會計文檔的,將被處三年監禁和三十萬法郎罰款;如果偽造或濫用憑證,將被處一百五十萬法郎罰款,并強制宣布其破產”。引入這類嚴厲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員對違法造假案件的裁決和執法,并使造假者名聲掃地,甚至傾家蕩產,飽受牢獄之苦,以警示后來者不敢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