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與公平關系及其發展研究

時間:2022-09-30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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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與公平關系及其發展研究

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公平關系解讀

效率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收益的對比關系。公平指按照一定的社會標準、正當的秩序合理地待人處事,是制度、系統、重要活動的重要道德品質。包含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經濟學對于效率與公平關系的研究,通常將公平置于收入分配這個特定的平臺上,使公平問題在經濟學學理上與效率問題對接起來。收入分配從其環節或流程來看,包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指國民總收入(即國民生產總值)直接與生產要素相聯系的分配;二次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把國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來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險系統進行重新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過非政府組織進行的慈善事業,依據的是道德原則。相應地,有初次分配公平和再分配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涉及效率與公平關系問題。

初次分配公平即經濟公平,指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在再生產過程中權利與義務、作用與地位、付出與報償之間的平等關系。它是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強調的是要素投入與要素收入相對稱。包括機會公平、競爭規則公平和結果公平。在這一層面上,效率和公平是一致的,呈正相關關系。經濟公平所強調的機會均等、規則公正和以效取酬是實現效率所追求的效用和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條件,也是促進公平的必要前提。

再分配公平即社會公平,是指社會收入分配公平和社會福利公平,強調的是將人們的收入差距保持在社會所能接受的范圍之內。在這個層面上,公平與效率短期、局部有矛盾,長期趨勢一致。例如,市場經濟國家,為實現社會公平,提高稅率、增加轉移支付,抑制了私人投資,降低了市場效率;而過分追求市場競爭效率,在價值規律支配下,社會貧富的分化與對立日趨嚴重,勞資矛盾成為主要社會矛盾,經濟危機反復出現,嚴重損害了效率。我國目前出現的收入差距拉大,不僅影響內需擴大,也帶來利益沖突和社會矛盾,最終影響效率提高。對社會整體發展而言,理想社會和政府政策目標都應當是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統一。

二、目前我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公平性

失衡的表現及其根源分析

(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公平的衡量標準

一般來說,衡量一國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有三個指標:一是分配率,指的是勞動報酬總額占GDP比重,是衡量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與否的重要指標;二是每小時勞工成本中的福利開支;三是社會保障稅與個人所得稅占政府稅收收入的比重。分配率高、每小時勞工成本中的福利開支高、或社會保障稅與個人所得稅占政府稅收收入的比重高,說明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較公平。再分配的衡量,實際上是對經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最終分配結果的衡量,經濟學家常用洛倫茲曲線這一分析工具和基尼系數進行判斷:一是洛倫茲曲線(如圖1所示),以縱軸表示不同收入水平者由低到高的收入份額累計值,以橫軸表示不同收入水平者由低到高的人口份額累計值。若收入分配絕對平均,則得到一條夾角為45度的絕對平均線,若收入分配絕對不平均,則得到一條夾角為0度的絕對不平均線。曲線與絕對平均線越近說明越公平,越遠說明越不公平。

圖1:洛倫茲曲線

二是基尼系數。它是洛倫茲曲線與絕對平均線所圍成的面積與絕對平均線和絕對不平均線所圍成的面積的比值,基尼系數=A/A+B。本身是反映收入分配是否平均的指標,據此判斷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國際上以0.4基尼系數作為警戒線。此外,還有歐希瑪指數法(五等分法)。即將居民按收入高低依次排序分成五等份組,用20%的最高收入家庭或人數與20%最低收入家庭或人數收入的倍數來說明總體收入差距。

基于數據資料的掌握情況和轉型國家的特點(如我國無社會保障稅、個人所得稅不是主體稅種),本文選擇分配率、居民收入增長率及其與經濟增長率比較、財政收入增長率與經濟增長之比較、基尼系數、歐希瑪指數等指標對我國收入分配情況進行分析。

(二)一次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現及其根源分析

一次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現如下:

1.居民收入增長率低于GDP增長率(見表1、表2)

表中數字反映居民收入增長率與GDP增長率的非同步性,2002年以來隨著國家收入分配政策的調整,初步顯現出一點積極效應。2007年城鄉居民收入分別比上年實際增長12.2%和9.5%。

表2數字表明,人均GDP增長指數、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指數、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指數均低于GDP增長指數。

2.國家財政收入增長快于GDP增長

在GDP快速增長的同時,國家財政收入也快速增長且超過GDP增長速度。1978-2006年GDP年均增長9.7%,而同期財政收入增長17.1%高出7.4%,特別是1994年以來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年均增長18.5%。國家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大大高于GDP增長,說明國民收入分配存在向政府傾斜現象。

3.分配率呈下降趨勢(見圖2)

勞動報酬占GDP比重低且呈下降趨勢。1978-2006年全國平均在12-16%之間,如果再加上工資額30%的福利,則在15-20%之間。初次分配存在著資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財政收入大幅增長、勞動所得持續下降的局面。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分配率普遍都在54%-65%之間,這說明我國的分配率是比較低的。

當前初次分配不公主要原因在于機會、規則不公平。包括勞動者、企業之間的機會規則不公,包括企業之間、企業內部的分配不公,背后深層原因是體制不健全和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具體地分析如下:

1.勞動者就業條件、職業選擇、就業途徑存在機會不公

一是勞動者就業條件不平等。主要是受教育機會的不公平帶來的。我國目前存在的初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高等教育過度市場化,帶來每個人發展機會不平等。二是職業選擇機會不公平。突出表現在城鄉勞動者就業機會不平等,主要是城鄉二元結構引起的,由于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市場尚未建立,造成勞動力流動受阻和就業不充分而引起的分配不公。三是就業途徑不平等。盡管我國勞動力就業市場化的程度不斷提高,但靠關系實現就業的現象普遍存在。一些素質不高的勞動力通過關系可以找到高素質勞動力難以進入的工作崗位。這些不合理的因素嚴重影響著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2.企業之間機會和競爭規則不平等

一是不合理的行業壟斷所形成的企業之間市場競爭環境失衡所導致的分配不公。主要是行政性行業壟斷提供的大部分壟斷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普遍偏高,其超額利潤大都沒有回饋給國家和社會,而是以各種理由留在了部門和企業,并且部分地轉化為這些行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收入、福利等。二是不同企業生產經營條件、資源占有和配置等差別對分配關系的扭曲。目前,國有與非國有、壟斷性行業與非壟斷性行業在資源占有和配置、資金分配和融通、市場準入等關乎初次分配起點和機會的基本制度方面待遇差別而產生分配不公。

3.企業內部資本、技術、勞動等要素分配的不公

企業內部要素分配不公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公有制企業內部,未能充分體現按勞分配原則。一方面,分配平均主義傾向依然存在,分配收入未能充分體現各類勞動者的實際勞動貢獻。另一方面,某些管理人員尤其是上層管理人員與生產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過大,收入分配過分向上層管理人員傾斜。國有企業工會組織基本作為企業“職能部門”存在,在維護職工利益方面往往受到企業管理層的掣肘。二是在非公有制企業內部,未能充分體現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雇主與雇員的收入差距過大。雇主憑借資本所有權和管理所有權使收入分配過分向自己傾斜。大量的非國有企業還沒有工會組織或工會組織徒有形式,勞資矛盾協調機制嚴重缺位。

4.勞動力供大于求,勞動力價格背離勞動力價值

按照馬克思的理論,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和再生產勞動力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所決定的。它包含勞動力自身的生存需要、其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勞動力再生產的教育培訓費用、全家人必要的享樂費用。然而,我國勞動力市場由于大量富裕勞動力的存在,市場交易關系決定了資本可以憑借在市場中的強勢地位壓低勞動力價格,使勞動力價格長期低于勞動力的價值。同時,由于長期職業教育滯后于整個教育的發展,勞動者因缺乏勞動技能導致收入過低。

(三)二次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現及其根源分析

從基尼系數來看,我國從1988-2006年基尼系數由0.34提高到目前0.46左右,超過0.4的警戒線。目前基尼系數尚處于倒U形曲線的上升階段,收入差距客觀上還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從基尼系數的國際比較來看,我國的收入分配差距,高于大多數發達國家水平和許多發展中國家水平。從五分法來看,20%最高收入群體的平均收入是20%最低收入群體平均收入的33倍。總體來看,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已經進入“黃燈區”,需及早采取措施,以免進入“紅燈區”。

從不同收入群體內部的收入差距看,目前城鎮居民中,10%最高收入者家庭財產占全部財產的比重接近50%,10%最低收入者家庭財產占全部財產的比重只有1%。到2005年,城鎮居民家庭財產基尼系數超過了0.5。同時,農民最高和最低收入組收入之比高達6.9∶1,2005年農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為0.3751。

二次分配不公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調節不力。再分配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障來實現。在這兩個層面都存在影響公平實現的因素。在稅收方面存在的不合理因素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1.稅制體系不完善。目前只在收入形成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收入使用環節征收消費稅,而沒有在收入積聚環節征收不動產稅、證券交易所得稅,也沒有在收入轉讓環節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

2.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完善。一是實行分類稅制不能綜合計算個人收入并加以有效調節;二是現行稅率不公平,勞動所得的邊際稅率高于非勞動所得;三是有關稅源控制、代扣代繳的制度尚不健全;四是現行所得稅沒有考慮縱向公平問題,稅收扣除未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實際開支、負擔能力等因素。

3.消費稅稅制不完善。現行的消費稅只對特殊消費品課稅,而不對消費行為課稅,致使某些已屬奢侈消費的消費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調節。此外,由于消費稅目的設置滯后,不能準確反映當前社會消費狀況,致使消費稅調節作用錯位,即應調節的得不到調節而不需調節的卻進行了調節。

4.我國遺產與贈予稅、社會保障稅缺位。我國遺產與贈予稅、社會保障稅缺位使稅收調控個人收入分配的手段體系不健全,弱化了稅收調控個人收入分配的功能。

社會保障事業是二次分配的一項基礎性內容。當前社會保障的矛盾集中表現在如下幾點:

1.社保供給與需求之間存在巨大缺口的問題。社會基本保障供應不足成為影響社會公平的重要方面。突出表現在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截至2006年底,全國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分別為18766萬人、15732萬人、11187萬人、10268萬人、6459萬人。五項社保基金總收入8626億元,支出6472億元,共積累8239億元。全國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了5374萬人,積累基金354億元。遠遠不能滿足13億人口的保障需求。

2.管理分散,缺乏完整統一的管理模式。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極其分散,職能相互交叉,這樣容易發生籌資過程中的矛盾和造成各部門之間對權利的相互攀比、責任的相互推諉。另一方面,從總體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規范性不強,資金管理分散,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擠占、挪用甚至揮霍浪費的現象時有發生。

3.制度不統一。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資金的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發放等各項具體措施規定還是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人口結構等因素來制定。從本質上看,這是發達地區保障發達地區,不發達地區保障不發達地區,富裕地區保障富裕地區,窮困地區保障窮困地區。國家的社會保障能力有限致使貧困人員與富裕階層的差距不斷擴大。國家的社會保障能力還沒有達到調適收入差距,對低收入階層進行有效保護的程度。

4.同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明顯滯后。表現為投入嚴重不足,管理和執行過程也存在不少問題,致使相當貧困者難以獲得有效援助。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點在退休職工的養老以及在職職工的福利方面,而身份決定了基本人權保障的不同,成為制度性的社會不公。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也必然造成社會保障差異性的不公,平等的保障仍依賴于發展的平衡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得出如下幾點基本結論:從兩次分配公平來看,初次分配公平是實現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礎,再分配是一種初次分配后的靜態利益補償機制,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問題的出發點和重點在初次分配。我國目前收入分配公平性失衡原因在于:初次分配環節就首先出現了不公平問題,不公根源主要在機會不公,而機會不公的根源又主要在于轉型國家的體制、機制不完善;二次分配調節不力缺乏公平,第三次分配格局沒有形成,灰色不正當收入沒有有效遏制,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加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失衡。經濟效率的提高是為社會公平實現創造物質前提,強調公平并不意味著要犧牲效率。只有以高度發達的生產力和完善的市場經濟為基礎,一個社會才能具備相應的社會經濟資源,才能為社會公正的實現提供必要的方式和途徑。

三、處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與公平關系的建議

處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與公平關系,首先要從政治倫理、法律、制度和體制的層面上維護權利公平,同時,處理好如下關系:

1.在經濟層面處理好經濟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實現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初次分配公平,以提高市場效率。要建立健全統一的各類市場體系;建立機會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解決行業之間的分配不公問題;對勞動力市場進行強制糾錯,促使勞動力價值的回歸,制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調整國民收入比例,扭轉居民收入在GDP分配比例持續下降的局面;改變資本分配能力比較強,勞動能力分配比較弱的局面;使廣大居民擁有工資性收入的同時,創造條件使其擁有投資性、資本性等財產性收入;控制壟斷企業的工資收入,限制這些企業的工資增長速度;改變職工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勢地位,維護勞動者權益;支持建立和健全工會組織,強化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利益的職能,發揮集體在工資談判中的作用。

2.發揮公共財政在二次分配中的調節作用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一是運用稅收制度安排,為政府實施再分配籌集足夠的資金。一方面應盡快實施稅收改革配套措施:創造條件推行納稅代碼制;加快實現稅務系統與金融系統的全國聯網,完善儲蓄存款和金融資產實名制,限制現金結算;強制性規定工資、薪金和補貼的項目分類,福利一律貨幣化和賬面化,并設置工資賬戶;另一方面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逐步開征社會保障稅、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予稅等,調節居民過大的收入差距。二是運用財政支出手段促進公平。這主要包括運用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促進地區間的分配公平;運用政府向個人的轉移支付,促進居民間的分配公平;增加教育支出,提高落后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教育水平;合理利用財政補貼手段,對那些需要救助而又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救助對象給予必要的財政幫助。

3.發揮第三次分配調節作用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政府應該從政治角度加大宣傳力度,要培養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感,引導企業樹立有益于社會主義社會穩定和發展的財富倫理觀;要培育捐贈光榮的社會文化理念;要培育健全慈善機構和運行機制,盡快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企業社會責任,規范慈善捐贈活動;國家要用財政資金扶持優秀慈善組織,制訂企業捐贈的合理免稅比例以鼓勵慈善捐贈行為,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從而促使“第三次收入分配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