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及其構建

時間:2022-02-18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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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及其構建

摘要:低碳經濟發展是世界經濟格局大勢所趨,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但在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方面尚存不足之處,需要對相關問題加以分析和研究,進而推動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創新構建,提升低碳經濟發展的質量,確保發展的持續性。

關鍵詞: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環保

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使物質條件發生翻天覆地的改變。物質文明的發達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經濟高速增長的所付出的有可能就是環境代價。尤其是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單位經濟增長的環境成本要明顯高于發達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模式一度成為某些地區的主要發展模式。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越發突出,綠色經濟受到全球的廣泛關注,低碳經濟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在未來一段時間值得各國加以探索和研究。因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來自法律和政策層面的保護和支持,故展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分析和構建研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有利于其低碳經濟的長效化發展。

一、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意義

低碳經濟被學界定義為可持續發展,有別于現有知識經濟、綠色經濟、生態經濟的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是由低碳產業、技術、發展、生活等系統因素和形態構成的經濟體系。低碳經濟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作為基本條件,經濟發展的生態環境成本是衡量低碳經濟的重要指標。低碳經濟發展的根本目標在于進一步維持生態平衡,提高現有能源利用效率,同時開發新能源,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現階段全球低碳經濟的核心發展內容集中在創新能源開發和使用技術、減少排放、實現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發展等內容上。通過低碳經濟構建新的經濟發展制度,轉變人類經濟發展觀念具有積極現實意義。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第二大經濟體,積極發展低碳經濟,有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以及全球競爭力的持續提升。其實際意義和價值體現在下述幾方面:第一,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當前我國處于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宏觀層面加快了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的發展,經濟的快速增長必然帶來高能耗。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主要消耗能源為煤炭,我國2013年煤消耗量達到近年來的峰值36億萬噸,雖然在2014年開始我國煤炭消耗量開始下降,但我國每創造100萬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仍然是歐美發達國家2至5倍之多,在PM2.5等環境問題困擾下,加快發展低碳經濟、降低污染能源消耗量已經成為必然之舉,此舉將成為推動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關鍵。第二,有利于調整我國能源產業結構,我國能源戰略長期依托于煤炭有其必然原因,我國可開采使用能源結構為煤多、氣少、油缺,因為缺少油氣也就使得我國主要消耗能源只能是煤炭為主,我國一次性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比近七成,而我國煤炭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落后。在我國的工業化發展進程中,高能源消耗、重污染排放情況突出。通過政策引導和制度規范,大力發展低碳經濟有助于我國改善能源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培育綠色經濟發展環境和氛圍,推動經濟全面可持續發展。第三,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長期以來我國產業結構存在結構不合理情況,結構不合理的現狀限制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從整體來看我國產業比重依然為1∶5∶4,主導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產業依然是第二產業,工業主導的經濟結構,自然容易導致高能源消耗問題。進一步倡導低碳經濟有助于推動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利于服務業做大做強,使我國產業結構處于持續優化調整狀態下,實現產業結構的整合創新。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我國作為全球第一大貿易國,出口貿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而隨著各國對于低碳經濟的重視,碳排放已經成為一項重要衡量指標,碳排放稅也已經成為現實。為了維護我國固有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大力推動低碳經濟已經是當務之急。只有注重于國際規則,盡可能滿足于國際化規則標準,才能樹立起綠色經濟意識,引導我國企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全面打通國際化發展瓶頸,實現宏觀和微觀層面的協調同步發展。

二、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不足之處分析

經濟發展需要良好的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作為基礎,低碳經濟發展更加需要法律作為保障。低碳經濟源于技術創新,源自公眾意識創新轉變,更加源于政策和法律的不斷優化完善。優化完善法律規制有利于維護綠色經濟的持續發展,有助于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引導市場發生結構性轉變,提升低碳新技術和產品的發展效率。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低碳領域的立法仍較為滯后,尚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階段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不足之處體現在下述幾方面:

(一)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程度不高

低碳經濟現已明確成為我國未來一段時間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式,但關于低碳經濟的法律法規依然存在不足之處,整體法律體系完成程度不高。造成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集中在兩方面:其一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中并沒有將發展低碳經濟作為基本發展戰略進行明確規定,其二是基本法當中也沒有一部專門引導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同時法律法規、規章之間依然存在不協調的問題。可以說,法律體系完善程度不高直接影響著低碳經濟的有效推進,導致法律制度對低碳經濟所引導的產業結構調整規范作用下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問題突出

能源開采、使用、管理等問題是關乎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影響低碳經濟持續推進的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注重于能源領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實施了包括《電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的能源單行法律及各類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現有能源相關法律法規在能源領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能源問題的越發突出,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矛盾的激增,頒布實施一部能夠系統綜合調整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顯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該法實施后能夠解決現存的能源問題,處理現有能源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問題;另一方面,該法實施后有利于低碳經濟的長效化、持續化推廣,有助于規范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從法律層面對新的問題和現象加以調整,利于單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三)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現行低碳經濟相關法律細化程度不夠,實際的司法可操作性不強,法律規定多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法條的約束性不強,難以對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查處,同時對于推動低碳經濟發展也缺乏必要的作用與價值。

(四)立法效率較低,法律規范存在滯后性

低碳經濟概念自2003年被全球主要國家所認同和認可后,在歐盟部分國家開始通過征收碳排放稅等方式,強制推行低碳經濟的背景下,我國在低碳經濟領域的立法效率尚較低,法律規范方面存在一定滯后性,不能起到科學指導低碳經濟發展的作用。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貿易第一大出口國,低碳經濟立法滯后,導致法律體系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態的不對稱,限制了經濟健康發展。

(五)公眾低碳經濟法律意識不強

法律的價值體現在于其規范和引導上,通過法律的落實和法律體系的構成及應用,可以使公眾的法律意識得到不斷強化,進而利于各項政策和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我國當前公眾低碳經濟相關法律意識不強,沒有形成一種普遍意識,進而也就限制了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同時影響著低碳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三、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研究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情況下,低碳經濟發展水平高低決定著一國的國際競爭力。對比我國應及時通過有效立法和執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低碳經濟發展水平,具體措施如下:

(一)立足國情,合理確定低碳經濟立法原則

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有序科學開展,建立在合理立法原則基礎上。立法原則著重突出三個重點。首先是要符合中國基本國情,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不均衡,經濟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依然較為嚴重。我國人均資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環境的整體承載能力不足,部分地區和產業領域依舊過分依賴自然資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問題突出。據此,我國在低碳立法方面必須充分結合自身國情,對于國外先進經驗要取其精華不能簡單照搬,要結合實際情況加以創新和不斷優化。其次是要維護自身合法合理權益。在低碳立法方面,我們要充分維護自身核心權益,對發達國家有針對性的法律及政策,積極應用法律手段加以應對,提升我國法律體系的自我保護性,堅持逐步推進。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不能一撮而就,而是要充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國際環境變化,不斷對法律體系加以創新和優化完善,使法律的價值作用最大化。

(二)推動低碳領域基本法的制定

總的來看,低碳經濟法是實現低碳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礎保障和普遍適用的法律指導規范。在低碳經濟法當中需要明確低碳經濟的國家戰略地位,提出環境保護、能源安全等領域的戰略目標、基本原則。同時頒布實施低碳經濟法,并使該法成為各項單行法律和法規規章的依據,推動立法的全面展開。

(三)強化在金融、環保、消費等領域立法實踐

我國要在金融、環保等領域實現低碳經濟的多元化立法,通過完善法律體系額方式不斷為低碳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一方面,我國要加快低碳稅征收前的調研工作,立足于本國實際情況和外部環境設立合理地低碳稅征收標準,進而有效維護本國企業實際利益,同時推動社會低碳意識的持續提升,另一方面則是要進一步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于污染環境、浪費能源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使行政處罰的效能得到體現,建立法律屏障,確保低碳經濟得到穩步推進。總的來看,只有切實從多元化入手、從細化科學化著力,才能使低碳經濟相關法律體系的實效性和專業性得到保證,使低碳經濟能夠在一個良好社會秩序和普遍意識環境下發展。

(四)積極引導強化公眾意識

低碳經濟持續發展,對公眾的自身行為和意識要求標準就更高。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引導,進一步引導公眾意識的轉變,不斷強化公眾意識,進而使節能環保、低碳經濟、綠色產業等價值觀念和意識內容成為群體普遍意識,并在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中使低碳經濟得到發展和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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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建智 單位:河南駐馬店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