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貸款風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01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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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貸款風險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貸款;風險;利率;產權;管理

[論文摘要]利用貸款來發展教育已經成為我國教育界的共識,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銀行在進行高教貸款時需要密切注意貸款風險。本文從高校償還能力、利率和流動性、產權機制、貸款管理和法律方面分析了商業銀行高教貸款的風險,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辦法。

隨著中國金融改革步幅的加大,商業銀行已經逐漸脫離中央銀行的直接隸屬關系,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式單位,與此相對應,商業銀行經營的目的就是追求銀行利潤最大化。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主要的收入來源有商業貸款、服務收費、票據業務和中間業務等,其中商業貸款收入是其主要收入來源,在其所有收入來源中占七成左右。2003年12月末,我國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為22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20.2%,其中居民儲蓄存款超過10萬億,如此數目巨大的存款額要求銀行必須尋找優質貸款對象,保持正常的存貸比例,獲取存貸差額利息收入。

在高教沒有擴招以前,中國高教完全由國家財政扶持,其中捐贈、高校自辦產業收入僅僅占很小的一部分。1998年開始普通高等教育大擴招以后,經過短短的4年,普通高校在校生由1998年的341萬猛增到2002年的902萬,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由7.9%迅速提高到15%,高等教育開始向大眾化教育發展。隨之而來是高校面臨著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師住房等后勤、教學科研用房,及校園基礎設施的建設、重點實驗室建設及大型儀器設備購置、擴充師資力量等方面的巨大壓力。雖然國家財政的教育撥款也在逐年增長,但是與巨大的人口基數和入學率的迅速提高相比,還有很大的缺口。

國際高等教育的實踐表明,“即使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也不可能提供普及高等教育所需的全部資金”。針對這種情況,國家開始鼓勵高等教育機構貸款進行助教,銀行也注意到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使高校擁有巨大的資金投放市場前景,兩相結合在全國掀起了貸款辦教育的熱潮。

一、商業銀行高教貸款現狀

正是在政策和市場前景的鼓勵下,國有銀行紛紛與高校簽訂貸款協議,支持中國的高教建設。從各省來看,截至2002年底,山東省高校貸款達到15億元左右;湖南省貸款23億元;河南省高等學校已累計向各商業銀行貸款45.2億元;江蘇省累計貸款額已達50多億元;陜西省與5家銀行簽訂貸款意向50億元;截至2004年,四川省與各商業銀行貸款受信協議也達到70億元;貸款最多的是浙江省,貸款框架協議達到200億元,目前已經到位60億元。從單所學校看,西南交通大學與工行四川省分行簽署了12億元的貸款額度;工行四川省分行與四川大學簽訂授信額度達10億元的銀校合作協議;工行四川省分行、建行四川省分行以及光大銀行等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又分別與四川省教育委員會、成都氣象學院、華西醫科大學和電子科技大學等成都著名高校或教育部門簽訂貸款合作協議,授信額度達60多億元;南京理工大學獲得工行江蘇省分行總額達6億元的貸款意向。北京市銀行向13所高校貸款2.6億元,向區縣貸款5億元。無論從各省高校貸款總額來看還是從單所學校貸款額度來看,高校貸款辦教育已經成為銀校合作的實施方案,但是由于高校的特殊性,商業銀行仍然需要密切注意高教貸款的巨大風險。所謂風險是指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它反映了投資項目未來收益的可能結果相對于投資預期收益的離散程度,這種不確定性可使投資者發生損失,也可能形成收益。但通常從風險回避的角度看,風險一般是指投資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

二、高教貸款的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的高教貸款具有數目巨大、期限長、利息低、無擔保、信用貸款等特點,在銀行貸款分類中屬于長期低息貸款類。在商業銀行經營中,長期貸款存在著償還風險(呆賬、壞賬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而我國高教的特殊性,還使商業銀行高教貸款存在著產權機制風險和貸款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1.償還風險

我國高等教育的主要收入來源有國家財政撥款、在校學生學費、后勤收入和高校自辦產業收入,其中國家撥款教育經費主要用于教工人員經費和經常性公用經費的開支,后勤收入和高校自辦產業收入在高校收入中占的比例有限,因此主要的償還貸款渠道是學生的學費收入,高校的招生規模成為償還銀行貸款的關鍵因素。對我國高校招生規模影響的主要因素有適齡學生的數量、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學校的名氣、學費的高低和學校的配套設施等。

根據我國1999年第4次人口統計,我國人口自然增長率已下降為8.77‰,尤其是城市人口下降較快,在上海市,1999年人口自然增長率是-1.10,已經出現負增長情況,在我國總人口125909萬人中,城鎮20~30歲青年人口占全國人口的5.33%,農村20~30歲青年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10.49%,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5425.1元/年,農村居民純收入為2162元/年,這些數據說明,如果高校貸款期限是10~15年,在貸款還本付息的壓力下,每個高校學生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必然要超出現在的平均數8000元/年標準(學費4000+住宿費1000+生活費3000元),這對于農村學生來講,除了助學貸款,學費壓力會導致大量農村學生選擇其他教育方式。剩下的5.33%的城鎮學生也會在學費、學校名氣、師資力量、學校設施等方面進行綜合選擇。在償還貸款的壓力下,各高校的招生必然會出現激烈的競爭,而國家對學生的學費和招生規模也有最高限制,這使得高校未來的收入出現很大的不確定性風險。如果某貸款高校缺乏吸引力,在招生規模上達不到一定要求,就會使收入來源受限,出現閑置資產和師資力量,這必然會造成償債風險。

2.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我國已經加入WTO,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對實行利率改革的呼聲很高,可以預計我國實行利率改革是將來必然的趨勢。目前高校貸款項目的貸款期限幾乎都是5年以上的基礎建設長期貸款,必然會受到利率改革的巨大沖擊。由于銀行的大部分利息收入來自于中長期貸款利息收入,隨著利率改革,必然會出現存款利率上升,貸款利率跟隨上升的趨勢,以便維持二者的利差,保持銀行的收支平衡。如果存款利率上升,而貸款利率不變,必然會導致銀行收入減少。尤其是目前盛行的高教貸款,一般都是長期大額低息貸款,這必然在銀行未來的經營中形成利潤壓力,出現利率風險。另外,長期貸款還存在極大的流動性風險,一旦商業銀行需要大量的變現資產,主要用于高校基礎建設的貸款缺乏良好的變現能力,對貸出行而言,有巨大的流動性風險。

3.產權機制風險

在1998年高校擴招以前,高校的所有資產來源都是國家財政撥款,由財政撥款形成的資產當屬于國有資產。學費收入部分形成的資產是建立在已有的學校固定資產的屬性之上的,因此,學費是教育成本的部分補償,學費收入形成的資產仍然是國有資產屬性。雖然根據我國1998年頒布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校長為高等學校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也類似于企業,可以參與市場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但第13條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第14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第40條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第41條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這說明我國公辦高校就等同于所有權屬于國家,由國家委任的高校校長負責制的國有企業。高校校長是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和人,以高校校長為法人代表所簽署的商業銀行貸款協議實際上就是國有資產和商業銀行的貸款協議,按照資產和所有權對等原則,以貸款形成的資產在貸款協議未執行完畢前應當屬于銀行所有,如果高校經營管理不善,導致教學設施落后、科研能力不強、教學質量低下,進而導致生源不足,無法維持貸款的正常還本付息,則銀行應當可以將高校貸款所形成的資產劃歸銀行所有,但根據高等教育法第38條,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并且我國現在并沒有對于銀行貸款形成高校資產有法律方面的規定,則銀行有可能無法取得相應的貸款補償,這使得商業銀行存在無法追究貸款責任主體的產權機制風險。

4.貸款管理風險

高校長期以來一直由財政撥款支持,由國家財政撥款和學費收入等收入全部屬于高校自由支配資金,無需償還,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而銀行貸款對學校來說是借入資金,是一種負債,必須按貸款合同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由于學校長期使用國家財政撥款,習慣于無償使用資金,這種管理觀念的慣性,會對貸款資金的管理造成一定的風險,主要體現在高校領導層對貸款資金的使用上和高校財務管理中。

在貸款資金使用上,一些高校存在攀比求洋和鋪張浪費的建設和規劃,過分重視“形象工程”,缺乏整體和長遠的科學規劃。如某大學以銀行貸款建設學生活動中心,僅裝修和設備費一項就達近600萬元之巨,該裝修已超過香港的大學學生活動中心標準;某高校的建設規劃中,中心廣場占地上百畝,教學樓裝修豪華如星級賓館;某新建職院建設規劃中不僅有3萬多平方米的圖書館,周邊還建人工湖,修小橋。與此相對應,實驗室、圖書館內則儀器老化、書刊過時,教師隊伍建設落后且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缺乏資金的支持。對貸款資金使用不當會造成高校基建規模偏大,師資貧乏,效率低下,效益不佳,不能發揮高校自身的各種優勢,造成競爭力不強,最終可能導致投資難以收回,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與流失。

在高校財務管理中,由于國家對高校貸款沒有明確、統一的要求,貸款資金如何核算和反映,各校做法不一。存在貸款資金與現有資金混流使用,沒有專門的貸款賬戶,對還貸缺乏正確的認識。如有的高校將貸款資金的支出作應收及暫付款處理,對償還貸款的收入則進行掛賬,待未來收入到賬后再作支出收入處理,如沒有收入用于還貸,就長期掛賬;有些高校將利用貸款建設的項目發生的支出作支出處理,如沒有收入用于還貸,就形成了預算赤字;有的高校則不設專門賬戶,以期進行重復貸款等等。

這種貸款資金投資管理和財務管理上的不規范使學校收支情況和資產狀況嚴重不真實,使銀行的貸款回收和追回面臨極大的不確定風險。

5.法律風險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高校可以申領《貸款證》或《貸款卡》,從行政角度已準許高校可以作為貸款主體或貸款擔保人,但是根據現行《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規定,高等院校屬于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事業單位是不能作為貸款的擔保單位的。高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其資產是不能為貸款提供擔保和抵押,所以目前高校的大部分銀行貸款都是信用貸款,如果貸款高校無法償還所借貸款,雙方發生法律糾紛,則明顯會對銀行方面不利。另外,對于使用銀行貸款形成的高校教育資產的所有權和受益權在我國法律上也沒有體現,鑒于我國高等教育的公益型,高校破產基本上是行不通的,銀行也沒有能力來接管學校,所以商業銀行高教貸款很容易面臨法律風險。

三、商業銀行高教貸款風險管理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高教貸款面臨一系列不確定的風險,但是從我國高等教育的整體發展前景來看,高教貸款還是很有市場的,通過良好的高教貸款風險管理,能夠將高教貸款的風險降低和分散。

1.貸款前建立科學的評審機制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其固定資產和國家財政撥款都不能作為貸款規模的依據,所以銀行在決定高校的貸款規模時,應從高校現有的現金和存款、在一定時間內的學費收入以及地區和學校的發展潛力來控制貸款規模,對未來我國人口的變化、熱門專業的需求、國家的政策有正確的估計和預測,計算學校貸款規模的最大極限,建立嚴格的、科學的評審機制。

2.貸款后進行密切的跟蹤管理

銀行貸款后要求該高校在貸款行開立貸款專門賬戶,建立健全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投向管理和流量監控、分析。要對項目資金流量的信息進行科學的分析,把握貸款資金運行的流向,既要確保建設項目的科學性,又要確保貸款資金100%地用于既定的建設項目,減少鋪張浪費和避免挪作消耗性支出或工資性支出;對于高校還貸也應該有專門賬戶,進行專人管理,實時掌握高校的償債能力和確保高校按時還本付息。

3.分散高教貸款和專項準備金

雖然我國公辦高校都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各高校的規模、名氣、辦學特點和發展理念是不盡相同的,在選擇高校貸款時,可將各類高校進行細分,分別以不同的利率貸款,即使出現單所高校償還風險,也可以通過其他有保障的高校貸款收入進行彌補;在高校貸款的操作過程中,可以提取一定的專項準備金,以減小高校貸款無法回收的風險。

4.簽訂合同補償或保險補償

在和高校簽訂合同時就要將風險因素考慮在內,將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打入貸款利息中,或者通過將該貸款合同向保險公司投保,當高校無力償還貸款時,保險公司在一定限度內代為支付。通過這種風險補償的辦法,盡量減少高校貸款風險。

如果商業銀行在貸款前進行正確的評審和考察,貸給合適高校適當的發展貸款,在貸款后給予密切的跟蹤管理,并采取一定分散風險和補償風險措施,則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取得盈利并促進銀校合作。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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