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金融質押探析論文

時間:2022-03-29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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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金融質押探析論文

普通債權質押須滿足為財產性權利、可轉讓性權利等前提條件,普通債權質押的公示方式為通知第三債務人。答應普通債權設質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客觀需要,符合司法意思自治原則,也符合擔保物權發(fā)展的客觀趨勢。

KEYWORLD:普通債權;質押;公示

在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對于應收賬款質押應否在物權法中進行規(guī)定存在著一些爭議。人民銀行、四大商業(yè)銀行強烈要求將應收賬款質押寫進物權法草案中。但誠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應收賬款是會計學概念,不是嚴謹的法學概念。應收賬款,指企業(yè)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債權,因此是建立在債務人的商業(yè)信用基礎之上的,可看作是一種信用債權。筆者認為應收賬款屬于法學上的普通債權,解決應收賬款能否質押的理論前提是普通債權能否質押。

一、普通債權質押的條件

普通債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權的一種。從多數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看,可為權利質權標的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須為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權利質權是以權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債權的履行,因而用來出質的權利必須能以金錢來估價;(2)須為可轉讓的權利。因為質權是一種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的價值權,故標的物應有變價的可能。(3)須為適合出質的財產權,這集中體現在此種權利應當具有可以外在公示的手段。筆者認為普通債權能否出質取決于該債權能否滿足權利質權的三個前提條件。因普通債權質押公示問題較為復雜,對于該問題文章第二部分作進一步的分析,下面分析普通債權質押的前兩個條件。

首先,普通債權須為財產性債權。日本聞名民法學家我妻榮先生認為不動產作為擔保物時,只需要抽出不動產潛在的貨幣價值或資本價值,以之作為債權清償力的確保即可。因此,擔保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主要指的是對擔保物貨幣價值的支配,而非對其實體的支配。謝在全先生認為:“擔保無權基于價值性的特質,實不重對標的物的占有,而系重在對標的物交換價值之直接支配?!惫饰覀兛梢哉J為擔保物權的本質屬性是價值權,擔保物權是以取得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的,權利質權當然也不例外。債權質權并不是用債權本身做擔保,而是用債權內涵的財產性利益做擔保。在動產質權中,也絕非用物本身而是用物的交換價值對債權進行擔保,這種交換價值本身就是一種財產性利益,假如拋棄二者的形式會不難發(fā)現,二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用特定財產性利益對債權實行擔保,并沒有實質的、內在的差別,僅是在質權的設定方式實行方法上有所不同罷了。而債權以債的效力給付是否具有財產性的內容,可將給付分為財產性給付與非財產性給付。債權有財產性債權與非財產性債權之分。財產性給付是指給付具有財產性內容,其給付的結果可以以財產的價格計算。例如交付某項財產、支付一定款項、移轉財產性權利等。這些以財產性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可以稱為財產性債權。那些以非財產性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則為非財產性債權。所謂非財產性給付是指對于給付不具有財產性內容,且其給付不能以金錢價格計算。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guī)定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賠禮道歉。另外,以不作為為形式的給付種類,多屬于非財產性給付。不作為給付債務可以分為單純的不作為債務與容忍債務,前者如競業(yè)禁止、不為泄漏商業(yè)秘密等,后者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修繕房屋、患者應容忍醫(yī)生為必要的檢查和手術等。能夠出質的普通債權根據擔保物權的本質屬性首先應是財產性債權。假如該普通債權屬于非財產性債權,則債權不具備交換價值,那么就無法實現其擔保功能。

其次,普通債權須為可讓與性債權。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方式決定的,質權人作為債權人,當其債權到期得不到清償時,就可以獲得設質債權的請求權,即取代出質人的債權人地位向第三人請求財產性給付,因此設質債權應是可轉讓性債權。我國學者一致認為,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fā),應當答應絕大多數債權能夠轉讓。但與此同時,法律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出發(fā),對債權轉讓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逗贤ā返?9條規(guī)定三類債權不得轉讓,分別是:(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2)根據當事人非凡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債權。因此普通債權能否設質還需滿足可轉讓這一條件,假如該債權屬于上述三種情況中的債權則不能用于出質。

二、普通債權質押的公示方式

為協調在物權變動中物權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兼顧靜的財產歸屬安全與動的交易安全,各國民事立法采用了一種法律調整機制——物權公示制度。因為物權為對世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以物權的歸屬及內容應有能從外部加以熟悉的表征,使物權法律關系據此得以透明。普通債權出質同樣必須滿足物權公示原則,假如普通債權出質無法進行公示,則普通債權的質押無法進行。

(一)普通債權設質應當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公示方式

對于普通債權的公示方式,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應以債權證書轉移為公示方式,也有學者認為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公示方式。筆者認為普通債權的出質的公示方式應從普通債權的實際特點出發(fā),而不能局限于傳統(tǒng)的物權公示方式。擔保物權法的一個發(fā)展趨勢是公示方法類型越來越豐富,在擔保形式不斷發(fā)展的情況下,也促進了擔保制度在內容上根本的變革,許多規(guī)則也相應地發(fā)生了變化。在公示方法上,也適應擔保類型的改變,公示方法類型越來越豐富。普通債權的債權法律文書的轉移占有能否作為普通債權的公示方式必須考慮到普通債權文書的性質和特點。首先,普通債權并不一定都具有債權文書,如口頭合同或侵權所生之債權,可見以普通債權文書轉移作為普通債權出質的公示方式,可操作性存在重大缺陷。其次,普通債權的法律文書,并不直接代表權利本身,僅證實債權的存在。因為,這種債權證實文件并不具備權利外觀形式,也不具有公信力,即使得到該債權文書,也不表明其已得到該債權。所以在以普通債權設質的情形中,就不必以債權文書的交付占有為公示方式。

從債權轉讓的角度看,各國立法存在不同的規(guī)定:第一種為自由主義,人為債權轉讓只需要原債權人之間達成轉讓協議即可生效,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也不必通知第三人;第二種為通知主義,即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必須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必須在接到轉讓通知后,轉讓債權才發(fā)生效力;第三種為債務人同意主義,即認為債權的轉讓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才能生效。我國《合同法》采用了通知主義,《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這里轉移債權憑證的占有則不在考慮范圍。所以,以普通債權出質應當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公示方式更為合理。(二)普遍債權設質以通知第三債權人為成立要件或對抗要件

從多數國家和地區(qū)的民法規(guī)定,債權質權設定后,出質人或質權人有義務通知第三債務人。但通知義務究竟是債權質權的成立要件還是對抗要件,各國立法例有所不同?!兜聡穹ǖ洹返?280條規(guī)定:“出質有轉讓合同即可移轉的債權的,僅在債權人將質權的設定通知債務人時,始為有效。”顯然,這里通知第三人是債權質權設定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據《法國民法典》第2075條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800條的規(guī)定,這兩國也采用成立要件主義。而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將通知第三人作為債權質權對抗第三債務人的要件。如《瑞士民法典》第900條第二款規(guī)定:“質權人及出質人可將質權的設定通知債務人?!贝藭r,通知第三債務人并非質權設定的必要條件,如不通知,第三債務人可因清償出質人而消滅其責任。在日本民法中,通知第三人為對抗第三債務人及第三人的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指名債權為質權標的時,非依第467條的規(guī)定將質權的設定通知第三債務人或經第三債務人承諾,不得以之對抗第三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痹谏鲜隽⒎ɡ?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債權質權設定的成立要件或對抗要件。之所以要通知第三債務人,乃是為了維護質權設定的效力,防止第三債務人在不知情情況下向出質人清償而使質權人的權利落空。因此,通知第三債務人是債權質權設定的公示方式,也具有剝奪出質人對該債權的清償受領權限的機能。同時通知第三債務人還可以限制出質人以轉讓該債權以保障出質權的安全性。普通債權設質后,債權證書即使仍由出質人占有,并再設質權或轉讓,也不會因此造成第三人不測的損害。一般來講,出質人利用債權證書重復設質或再無債權證書的債券上成立數個質權時,質權的先后可由對第三債務人通知的先后決定,設質通知同時到達第三債務人時,則各質權人應當依照其債權額的比例享受該債權質。從交易安全和證據角度考慮,質權人和出質人之間也可以約定已占債權法律文書,但這并非普通債權擔保生效的要件,相反即使擔保權人失去對債權法律文書的占有,也并不意味著質權的消滅。

三、答應普通債權質押的意義

(一)答應普通債權質押,符合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客觀需要

我國現行擔保物權制度不利于金融資源的充分利用,制約了金融創(chuàng)新和金融寬度的發(fā)展,阻礙了金融效率的提高。絕大多數金融產品都需要擔保,擔保資源是稀缺的金融資源。但是現行物權制度限制了擔保資源的充分利用,據有關專家估算,我國有16萬億元的資產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擔保以生成信貸,其中包括企業(yè)應收賬款5.5萬億元。在我國目前這種非凡背景下答應普通債權出質可謂意義重大:一是打開企業(yè)融資創(chuàng)新空間,可以擴大企業(yè)再生產能力,為企業(yè)資金加油。在市場經濟中,賒銷是企業(yè)為擴大銷售的信用銷售方式。應收賬款屬于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經常發(fā)生的應收債權,以此抵押擔保貸款,擴大了抵押物的范圍,更加有利于企業(yè)籌集資金,展開經營。非凡是對一些沒有有效抵押物作擔保的中小企業(yè),應收賬款抵押貸款業(yè)務是中小企業(yè)一種理想的融資方式。二是應收賬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yè)現金流和為銀行提供擔保之間的矛盾。例如,企業(yè)以應收賬款抵押而獲得的貸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經營,不受抵押的限制;而應收賬款的收益,一旦付入應收賬款抵押的特定賬戶,則不能被處置,這又保證了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擔保利益。三是對于銀行來說,應收賬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強擔保的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假如企業(yè)不履行主債務,銀行可及時將應收賬款的收益用來優(yōu)先償還債務。

(二)答應普通債權質押,符合私法自治原則

民法的本質乃是私法,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導干預人民的行為,而是賦予人民完成的行為具有某種法的效力?!彼椒ㄗ灾问侵浮案鱾€主體根據他的意思自主形成法律關系的原則”,或者是“對通過表達意思產生或消滅法律后果這種可能性的法律承認。具體來說,一方面,在私法自治原則之下,法律原則上成人當事人出于自由意思所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的約束力,并對基于此中表示所形成的私法上生活關系賦予法律上的保護。另一方面,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的廣泛行為自由。物權法屬民法的一部分,也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答應普通債權設質,其擔保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實現,完全取決于第三債務人的履行情況,而不像實物擔保那樣,擔保權人的權利直接通過對擔保物的支配就可以實現。從這個角度看,對擔保權人來說,接受一般債權設質,確實比采用實物擔保風險大。然而根據私法自治的理念,既然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質權人同意接受普通債權出質擔保,表明他愿意承受由此帶來的風險。在市場經濟中,每個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者和最佳捍衛(wèi)者,每個進行交易的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他應有足夠的理智去判定債權質押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和利益。在接受債權作為質押標的之前,質權人應該會對設質債權的風險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就像抵押權人要對抵押物進行考察一樣,質權人也會對出質債權的種類、數額、履約的風險等進行考量,因此答應普通債權設質符合私法自治原則。

(三)答應普通債權出質,符合擔保物權法的發(fā)展趨勢

質權原本限于有體物,但動產質權以占有動產為其成立存續(xù)要件,有其弊端:一是出質人喪失了對物的直接占有和使用收益權,而質權人又不能實際利用質物,從而使質物的使用價值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二是質物由質權人占有,質權人必須對其承擔保管責任,實為一種負擔。因此擔保物權一個發(fā)展方向就是權利質押日漸增多,因為以無體財產權設質可以克服動產質權的上述缺陷。普通債權質押與動產質押相比有其優(yōu)點:首先,以普通債權出質,其設立成本比相較實物擔保要低,它的設立無需登記,可以減少登記費用;其次,普通債權對債權人本人來講在其到期日之前無較大使用價值,以其交換價值來設質可以融通資金,體現了市場經濟“物盡其值”的價值取向。最后,在我國市場經濟信用不發(fā)達的情況下,答應普通債權設質還具有其非凡意義。普通債權順利實現時可以同時導致兩個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有利于我國減少三角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