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緣金融業務發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8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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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著諸如游離于監管之外、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不足等問題。今后,要以形成多元化金融體系、建立充分競爭的金融秩序為目標,促使正常邊緣金融業務在合法化環境下得到充分發展;從穩定和發展地方經濟的大局出發,共同強化邊緣金融業務的行業管理,努力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按照市場要求對我國現行銀行業制度進行重新安排。
關鍵詞:邊緣金融業務;金融機構;企業
相對正規金融而言,那些自發于民眾之間,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規邊緣,具有資金借貸性質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邊緣金融業務。
目前,邊緣金融業務融資行為已經從當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給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決借款人一時的生產生活需要,演變成為以獲利為目的的信用借款、擔保及有價證券抵(質)押融資、動產或不動產抵押借款、企業集資、社會公眾集資、高利貸等隱性借貸業務??梢钥隙?邊緣金融業務作為民間資金調劑的方式,對解決部分企業和居民生產生活中的資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其急、頻、短的特征,彌補了金融服務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企業融資難的壓力。但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著突出的問題,必須加以規范管理。
一、邊緣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原因
從企業融資角度看,邊緣金融業務的存在有其客觀性和體制性原因。從個人投資角度看,金融市場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渠道,從而為邊緣金融業務提供了大量資金來源。此外,國家對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國有商業銀行網點特別是縣域網點的收縮撤并也推動了邊緣金融業務的較快發展。
(一)縣域個體、民營等小企業發展迅速,融資缺口較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小企業發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縣域和基層地區,小企業數量占全社會企業總數90%以上,產值占GDP的比重已由過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業貸款在全國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中占比不高,距離小企業貸款的實際需求還有很大差距。雖說經過幾年的發展,小企業已經擺脫了發展初期財務管理不正規、信息管理不透明狀況,走上了規范化軌道,自我約束力不斷增強,但這并沒有改變有關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者的印象,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大客戶集中的取向,使銀行越來越脫離了廣大小企業特別是微小企業,成為大企業的私人銀行,致使小企業融資缺口起來越大,給邊緣金融業務發展帶來了生存空間。
(二)金融機構對企業和個人的融資渠道并不十分通暢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戰略在逐步面向“重點客戶、重點項目、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慮,不但大大上收了貸款權限,還在信貸管理上實行了嚴格準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傾向,這使得小企業、小客戶貸款難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縣域中小企業難以具備目前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很難提供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擔?;虻仲|押,盡而很難得到銀行、信用社的信貸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銀行利息從邊緣金融業務進行融資。
(三)銀行業信息收集過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視“軟信息”在信貸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業被拒之門外
邊緣金融業務經營者非常重視借方“軟信息”的收集,他們依靠人緣、地緣等關系獲取相關信息,從而有效解決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些“軟信息”較之標準的企業“硬信息”(財務報表、抵押擔保及信用紀錄等),對正確決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國銀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業的財務報表、抵質押情況等“硬信息”,忽視對借款人的人品、還款意愿等“軟信息”的考查,導致不少有還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門外。同時,正在發展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財產,且嫌辦理有效抵押或擔保的手續繁瑣,收費偏高,貸款審批時間長、環節多,因而不得不考慮邊緣金融業務融資。
(四)銀行業激勵與約束制度的執行標準過高、過嚴
近幾年,各銀行紛紛上收貸款權限,實行嚴格的信貸審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業銀行甚至不切實際地追求新增貸款“零風險”和“100%的收貸收息率”,片面實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由于信貸權限上收,了解中小企業“軟信息”的基層信貸員沒有貸款權力,卻要承擔100%的收貸收息責任;而遠離企業“軟信息”的上級行憑企業“硬信息”決定是否貸款。其后果是信貸人員貸款越多,收回的風險就越大,導致基層銀行機構慎貸、惜貸、懼貸,使得一些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無法獲取銀行貸款,不得不轉向邊緣金融業務市場融資。由于商業銀行上收貸款權,貸款審批主體遠離申請主體,從而加劇了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延長了貸款審批時間。而縣域中小企業貸款一般都具有時間急、頻率高、數額小的特點,許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不求助邊緣金融業務。
二、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邊緣金融業務游離于監管之外,容易誘發非法辦理金融業務行為,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終歲尾,企業和個人用錢的地方增多,在企業貸款難、無恰當的籌資渠道,而銀行等主要資金融部門貸款權收緊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就有了掙錢的對象和時機,一些部門或個人便私下抬錢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雖然這種做法是被嚴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貸有當物作質押或抵押,當物的價值遠高于貸款額,當不能按期收回貸款時,可以通過處理絕當物品而收回貸款,一般不會受到損失,從而使其業務違規難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發經濟糾紛
邊緣金融業務行為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特別是在當前貸款利率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大多與高利貸聯系在一起,而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不足,行業風險過高
大多數從事邊緣金融業務的企業是以個人和中小企業為對象,主要經營房地產、黃金首飾、股票證券、古玩字畫、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業務,發展晚、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同時,由于大多數的業務經辦人員沒有金融工作經驗,對金融業務知識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對金融業務及金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業務違法,哪些業務不違法,從而造成行業經營風險增加。
(四)影響金融業的正常發展,加大借款人的經營成本
因違規辦理融資業務,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不僅造成存款分流,影響銀行信貸的擴張能力,加大銀行的信貸風險,同時因利率過高,造成行業利潤失衡,也加大了以經營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負擔,增加了經營風險。
三、規范邊緣金融業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不難發現,在目前社會意識形態下的邊緣金融業務負面影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只要正確引導,以市場為導向,對邊緣金融業務加以規范,對非法融資加以遏制和制止,我們便可以完全掌握邊緣金融業務的相關情況,使其成為金融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會經濟發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體系,建立充分競爭的金融秩序為目標,促使正常邊緣金融業務在合法化環境下得到充分發展
實踐證明,邊緣金融業務正逐步擴大其體外運行的體系,并發揮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筆者建議:一是在正規金融機構過少,邊緣金融業務較為活躍地區,鼓勵成立社區(農村)合作組織內部的、不以盈利為唯一目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以法律形式明確,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互助合作機構允許其承接政府支農資金,或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政策資金在鄉村基層的承接載體或二次轉貸單位,在保證國家農業資金直接投入到基層村社同時,加快對民間金融向社區(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機構的改制。二是適當發展典當機構,充分發揮其對民營經濟資金需求方便、靈活、快捷的融資作用。并對目前存在超業務范圍經營典當業務的寄售行、舊物行等不合法邊緣金融業務機構進行積極引導,創造多種條件將之“改良”為典當行或其他正當的邊緣金融業務機構。三是根據民間信用機構發育程度和邊緣金融業務法律法規,適時成立專門的民間信用管理組織,對機構化的邊緣金融業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務,促進邊緣金融業務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充分競爭的現代金融秩序。
(二)監管機構要從穩定和發展地方經濟的大局出發,共同強化邊緣金融業務的行業管理,努力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要明確界定正常邊緣金融業務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筆者認為,是否影響社會穩定、是否影響金融秩序是判別正常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如果業務發展不會帶來不良影響,則要將其追加為正常融資;如果有影響,通過跟蹤監管,無轉化可能的邊緣金融業務,則要堅決取締。二是要加強政策引導和窗口指導工作,引導轄內各金融機構爭取政策、簡化手續、下放權限,加大對中小企業和中小客戶的信貸支持力度,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局面。三是要強化金融市場秩序整頓,引導民間資金合理流動。四是要嚴厲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資活動,嚴防邊緣金融業務成為詐騙、洗錢、炒賣外匯等非法活動的溫床。五是要加強金融輿論宣傳,倡導民眾向正規、合法的金融機構融資。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錢莊、亂集資等危害性,提高民眾金融風險意識。
(三)按照市場要求對我國現行銀行業制度進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盡最大努力滿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壓縮非法融資的市場空間。邊緣金融業務與銀行信貸業務的發展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銀行信貸權限放松,則邊緣金融業務呈現萎縮態勢,銀行信貸收緊,則邊緣金融業務呈現增長態勢。所以,國有商業銀行各基層行要積極向上級部門匯報地區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爭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簡化貸款手續和審貸程序,方便和保證那些有市場、有效益、有產品、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以求銀企共贏。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則要立足地方,擺正市場發展定位,轉變經營觀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經營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業市場業務范圍,在認真落實小企業信貸指導意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尋求自身發展的良機,壓縮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空間。二是各商業銀行應按《中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負責中小企業貸款的專門機構,采取工資獎金與貸款回收掛鉤、制定免責條款、廢除貸款責任追究終身制等辦法,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營銷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擴大小企業信貸服務范圍。同時還要借鑒邊緣金融業務的做法,貸前調查不僅要注意收集財務報表、抵押擔保等“硬信息”,還應關注企業負責人的人品、管理能力、還款意愿等“軟信息”,以與企業建立長期關系,發展關系型融資,開展循環信貸,提高服務質量。三是建議擴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自主定價權,根據企業風險狀況確定貸款利率,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對稱,切實解決貸款操作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四是公布信貸資金流向、地區資金緊缺度等相關信息,合理引導邊緣金融業務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間資本融資渠道,整合民間資本的運作,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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