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金融機構反洗錢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07-08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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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金融機構反洗錢問題研究論文

20世紀80年代以來,洗錢犯罪日益猖獗并在世界范圍內迅速蔓延,洗錢犯罪的觸角無所不及,手段無所不用。源源不斷的黑錢贓款經過有組織有計劃的清洗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侵入并腐蝕健康的國民經濟體系。據估計,全球每年洗錢的數額觸目驚心,約占世界各國GDP總和的2%~5%,我國每年也有2000億元人民幣左右。世界各國的情況表明,現代金融體系已成為洗錢的主渠道,洗錢者主要通過金融系統進行洗錢犯罪活動。因此,切實提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金融系統的反洗錢主力軍作用,構筑堅實的反洗錢防線,顯得至關重要。

一、洗錢的定義及主要渠道

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一系列金融帳戶轉移非法資金,以便掩蓋資金的來源、擁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資金的最終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錢財一般都可能與恐怖主義、交易或是集團犯罪有關。洗錢行為一般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放置階段,即把非法資金投入經濟體系;二是離析階段,即通過復雜的交易,使資金的來源和性質變得模糊,非法資金的性質得以掩飾;三是歸并階段,即被清洗的資金以所謂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洗錢的各階段的特點表明,金融機構作為經濟主體進行資金收付或劃撥的主渠道,客觀上容易成為洗錢活動的通道。如果金融機構不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機制或者執行不得力,從而被洗錢分子所利用,不僅會嚴重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而且會帶來巨大法律和營運風險。因此,金融機構做好反洗錢工作,責任重大,意義深遠。

二、金融構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地位及義務

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是最為關鍵的環節,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防線之一,主要是因為:第一,金融機構具有有豐富的金融產品、跨地域甚至全球化的網點以及資金匯劃或轉換手段。這一特點決定了金融機構可成為洗錢的最主要通道。如果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較差,在開戶、匯款、現金存取及放貸等關鍵環節未履行反洗錢應盡的職責,那么金融機構管理的薄弱環節及金融體系的不透明性,很容易成為洗錢和其他犯罪分子依賴或利用的主要對象。第二,反洗錢主管部門分析、識別洗錢線索的信息主要來源于金融機構。如果金融機構的客戶資料不全,無法據此展開關聯分析;如果金融機構報告的可疑交易徒具形式,不具備真正的金融情報價值,執法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反洗錢一定會陷入事倍功半,甚至雷聲大、雨點小的困局。第三,最了解客戶身份及客戶資金交易特點的是金融機構,最了解金融產品特點的也是金融機構,而不是金融監管部門或反洗錢主管部門。金融機構有些業務,比如遠期信用證和貸款,本身就得深入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及業務背景。這就意味著,在反洗錢整個工作流程中,識別和打擊洗錢行為的關鍵是在金融機構,而不是在于遠離客戶、而且金融實務人才相對缺乏的監管部門.最后一點想強調的是,就發現洗錢線索及預防犯罪而言,金融機構是事前或事中的,反洗錢主管部門及監測分析中心則是事后的。銀行如果能建立黑名單庫,就能預先阻止部分非法資金外逃。銀行如果能貫徹KYC政策(KnowYour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戶),及時報告洗錢線索,就能防止犯罪行為進一步擴大化。但就反洗錢主管部門而言,其所接收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都是事后的,在許多情況下難以真正發揮預防洗錢及其它犯罪行為的作用。

在反洗錢領域,金融機構法定的反洗錢義務最主要的有:識別客戶的身份和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除此之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履行與反洗錢有關的其他法定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檢查義務;配合反洗錢行政調查和臨時凍結措施義務;配合司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義務;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設立反洗錢內部職能機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義務;保守反洗錢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不得向客戶和他人泄露本機構報告和可疑交易、配合偵查機構開展可疑交易調查或偵查的情況;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義務;設有境外分支機構的,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的重要防線之一,在反洗錢工作中肩負著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

三、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容易忽視的問題,嚴重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1、金融機構反洗錢基礎性工作存在許多不足。一方面,金融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一是部分金融機構的相關制度中,雖然明確了牽頭組織部門的工作職責,相關部門的職責以及部門之間的協調,而在實際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實,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委,工作效率低,反洗錢工作崗位履職不落實。二是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著“重現金支出管理、輕現金收入和大額轉賬業務管理”的現象,雖制訂了相關審批辦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對落后,對上報聯社審批的大額現金及轉賬業務需電話請示后方可辦理,而聯社相關人員無法現場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只得事后補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審批流于形式。四是雖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報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規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員的口頭匯報上,且只進行了簡單的登記、審批和匯總,操作不夠規范、隨意性較強。五是未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激勵約束辦法,未將反洗錢工作納入部門、員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員缺乏責任性、主動性和積極性。這些都導致反洗錢工作不能高效開展實施。另一方面,反洗錢工作資料審查、保管不規范。由于部分金融機構特別是基層金融機構人力資源不足,客戶經理配備不齊,而客戶經理面對的客戶對象多且雜,于是對客戶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對客戶開戶資料進行了即時的完整性審查,沒有實地調查開戶資料真實性和開戶單位經營狀況,因此開戶資料真實性調查不到位的現象普遍。同時,個別金融機構對開戶資料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開戶單位有關證件審查不嚴,開戶資料檔案的保管不規范,造成開戶資料檔案缺失,不能及時有效排查風險。

2、金融業從業人員反洗錢意識薄弱、缺乏經驗。思想認識是制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質量提高的關鍵因素。部分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及員工對反洗錢工作重視不夠,表現在:一方面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貪污、販毒、走私、黑社會等犯罪分子不會通過自己所在的機構進行洗錢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戶,擔心業務流失,影響自身經濟效益,發現疑點后沒有深入調查,給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專業培訓是是制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質量提高的重要環節。雖然反洗錢工作已開展多年,金融機構也做了大量工作,并進行了廣泛的培訓,但缺教材、缺師資、缺案例、缺成熟規范的反洗錢技術模式,從而培訓也只是停留在低層次水平,翻來覆去抄法規、讀概念,對如何深化反洗錢工作的現實指導意義不大。在實際工作中多數從業人員不熟知與其業務相關的金融法規和行業制度規范,憑感覺、憑經驗辦理,業務處理隨意性較強,不能及時識別和防范洗錢活動。這些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洗錢工作的正常開展。

3、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錢工作聯動機制。一方面,缺少協調和資源共享的機制,金融機構、工商、稅務、紀檢監察部門沒有實行橫向聯網,無法真正實現客戶身份識別的資源平臺信息互通,對客戶身份無法有效識別,對大額資金的來源無法進行辨別分析,給一些洗錢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機;另一方面,由于縣級人行與反洗錢的聯系機構屬于同一級別,制約了區域性人民銀行反洗錢聯席機構,不能有效發揮反洗錢聯系部門的職能,難以將金融機構、工商、公安、紀檢監察部門聯合起來,無法形成強大的反洗錢社會聯動網絡,無法營造良好的社會反洗錢氛圍。

4、反洗錢工作宣傳力度不夠。反洗錢相關知識宣傳只局限于定期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標語等方式,沒有真正把宣傳工作落到實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致使廣大人民群眾對反洗錢工作的意義和作用不了解,無法對反洗錢工作進行有效的配合,從而沒能在社會上營造出“打擊洗錢犯罪”強烈之勢,使反洗錢工作的效果大大折扣。

四、提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有效性的一些建議

為了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用效性,結合我國反洗錢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以及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如下:

1、進一步加強反洗錢的基礎性工作。一方面,要強化現金管理,管好反洗錢重點部位。一是堅持對大額現金繳存實行登記,了解客戶信息,摸清資金來源;二是嚴禁為單位和個人違規提取現金,對于超過規定金額起點的大額現金支付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登記備案;三是對發生頻繁的存取現金業務進行重點監管;四是建立覆蓋所有營業網點的金融網絡,有效監控和管理資金賬戶系統,積極引導客戶使用先進的電子化非現金結算工具,不斷改善支付清算環境,減少社會現金持有量,防范和打擊利用現金結算進行套現、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支付結算秩序和良好的經濟金融環境。另一方面,加強客戶身份識別,構建反洗錢堅固防線。一是根據客戶對象等實際情況,盡快配足客戶經理,對于一些大客戶個人和對公客戶進行統一細化管理,特別要加強對重點客戶的業務經營、營業收入、資金使用及周轉和新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戶。二是建立客戶身份識別登記制度,特別是對于一次性服務的客戶、現金兌換、大額現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戶要認真實行客戶識別,進行認真分析和甄別,嚴格管理身份識別資料,防患于未然。三是從源頭上杜絕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現象。四是應盡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系統的門柜業務系統與公安、稅務、工商和人行的相關系統聯網,以便加強對客戶和身份識別和核查。

2、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機和失信懲戒機制。反洗錢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是一個重要的國際經驗。國際反洗錢領域有兩大著名的反洗錢綱領性文件:反洗錢法規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四十項建議》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其中均有專門條款涉及反洗錢激勵機制,美國則建立了較為成熟的激勵機制模式。根據國際反洗錢的相關制度及措施,結合我國反洗錢工作實際,我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機制也應采用“嚴厲懲罰,適度激勵,懲戒與激勵搭配實施”的原則。從而最大限度地增加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在激勵機制方面。一是應該建立反洗錢專項基金。該基金的來源包括洗錢罪的罰沒收入、政府財政專項撥款、是社會各界人士的捐款。該基金主要用于金融機構反洗錢的宣傳、培訓、技術支持和其他方面的開支等。二是應該當從稅收角度建立稅收返還與補貼機制。基于減輕國有商業銀行、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對積極參與反洗錢工作并取得優異成績的金融機構要給予相應的稅收返還或補貼。補貼的來源可從打擊洗錢犯罪的收益中來,也可以從社會的其他收益中支出。補貼的最高限額是這些機構為反洗錢工作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之和。通過財稅補貼,鼓勵他們提高反洗錢工作的動力與效率。三是應當建立政府財政分成獎勵制度。對主動提供反洗錢情報和線索的金融機構,在破獲洗錢案件并追回贓款之后,由中央銀行代表國家依據金融機構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資金作為獎勵;即使資金不能完全追繳回來,國家也應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提供反洗錢線索的組織或個人,依照對金融機構的獎勵分成辦法給予物質獎勵。四是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自律評估制度”。首先,各金融機構對自身反洗錢內控制度和組織建設、客戶身份識別情況、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本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反洗錢宣傳培訓情況、配合反洗錢檢查等反洗錢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進行再評估,對評估結果優異的金融機構給予相應的獎勵,以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促進我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步入良性循環。

在失信懲戒機制方面。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錢業務學習制度和違規違紀操作處罰制度,將反洗錢工作納入內部稽核范圍,增強反洗錢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徇私舞弊,違規違紀操作的處罰。使反洗錢內控制度與信用社的業務操作規程和會計核算系統做到有機結合,兩者共同進步,相得益彰,促進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發展。二是將存款實名制、賬戶管理、票據監管全部納入反洗錢的管理范圍之內。三是在財務會計部門盡快設立專職反洗錢監管員,專門負責反洗錢的非現場監管、檢查、輔導以及基層機構反洗錢崗位人員的培訓工作。明確各金融機構的會計為反洗錢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的原則,每月發放一定的風險崗位津貼,主要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別、分析、報送工作,不斷增強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

3、堅持“風險為本”原則,加強對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監管。風險為本原則,是指在開展反洗錢監管時,應該對不同組織機構和業務類型所面臨的洗錢風險進行科學評估,并在此基礎上決定監管資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以確保有限的反洗錢監管資源優先投入到高風險機構和業務領域,更好地實現預防和打擊洗錢活動的目的。風險為本原則目前在國際反洗錢領域已得到高度重視,并日益成為反洗錢監管領域的重要理念之一。在我國反洗錢工作不斷深入的背景下,應當著重從“五個方面”,加強對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監管。一是信息搜集。信息搜集,是指反洗錢監管部門應該認真做好反洗錢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要通過工作文件、非現場監管報表以及實地調研等多種渠道,搜集金融機構反洗錢機制建設與運行、工作資源投入與效果等方面的信息,掌握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動態,并整理建立工作檔案。在對金融機構進行信息搜集的同時,也可按特定業務種類來搜集信息,如網上銀行、委托理財等,以方便掌握不同業務類型所面臨的風險狀況。二是自我核查。自我核查,是指要求金融機構定期開展內部的反洗錢自查,包括全面自查和針對特定業務領域的專項自查。其主要目的,一是讓金融機構持續評估其執行反洗錢規定的情況,鼓勵金融機構形成自我糾偏機制,及早發現不足并加以糾正,更好地防范洗錢風險;二是幫助反洗錢監管部門評估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包括整體風險和專項風險,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制定長遠的監管政策。三是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指在掌握金融機構日常工作信息的基礎上,結合金融機構的自查自糾情況,客觀評估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機制的健全性以及面臨的洗錢風險,為采取正確的監管措施奠定基礎。四是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的種類應盡可能多樣,至少可以分為三類,即高級檢查、詳細檢查、專項檢查。高級檢查是對金融機構總體反洗錢架構的簡單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是高級管理層的支持、反洗錢制度、風險管理程序、內部監控及稽核、人員培訓,其主要目的是評價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機制建設的總體情況。詳細檢查是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系統的詳細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客戶身份識別、高風險賬戶管理、高風險業務管理、交易記錄、可疑交易的識別及舉報。專項檢查則是對某項特定業務的專項詳細檢查,對象一般為特定業務上較具代表性或風險隱患較顯著的金融機構。具體對誰進行檢查,以及采取什么樣的檢查,主要是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來進行確定,一般來講,風險越大越應進行詳細檢查或專項檢查。是采取措施。綜合上述情況,決定采取何種處理措施。處理措施一般可以分為法律措施和日常管理措施。法律措施主要包括:限期改正,行政處罰,建議對相關人員進行紀律處分或取消其任職資格,建議金融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日常管理措施則包括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現場檢查和其他管理措施。通過監管手段的綜合運用,切實提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進一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形成齊抓共管格局。一是金融機構要發揮內部協作及與工商、稅務、紀檢監察等部門反洗錢協作機制的作用,密切與公、檢、法、司的聯系,定期研究布置反洗錢的階段性工作任務,實現金融機構與政法部門的通力合作;二是要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按照“一個規定一個辦法”要求,在現行公安和金融機構參與的基礎上,擴大協調機制成員單位覆蓋范圍,在政府牽頭下,逐步把檢察、法院、工商、稅務等單位吸納進來,建立反洗錢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部署階段性的工作任務,制定和落實反洗錢工作舉措;三是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技術手段,完善反洗錢軟硬件措施,推行完整、規范和真實的電子化數據采集方式,不斷完善數據篩選和分析工作,提高數據篩選的準確性和分析報告質量,增強反洗錢監測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5、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宣傳培訓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反洗錢社會氛圍。一是加大社會公眾宣傳力度。在共公場所和營業窗口宣傳的同時,金融機構要與相關政府部門聯合在媒體上做公益性廣告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反洗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加大對偏遠農村反洗錢宣傳教育的投入,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反洗錢宣傳,使偏遠農村的更多地了解反洗錢知識和反洗錢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金融機構自身網點多、人員多、覆蓋面廣的優勢,向廣大群眾宣傳洗錢活動對社會的危害性,重點要向企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宣傳洗錢的方式和方法,從而營造濃厚的反洗錢社會氛圍。另一方面,要重視內部人員培訓,培植反洗錢骨干隊伍。人要制定和實施反洗錢由淺入深的系列培訓計劃,盡快培養一批具有專業技能的反洗錢業務骨干,再由這部分人員負責指導、培訓基層營業網點的反洗錢人員,不斷增強和充實一線反洗錢操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別能力。通過采取舉辦多層次的反洗錢業務培訓班、編印反洗錢教材、組織反洗錢知識競賽、開展巡回指導、案例剖析、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豐富和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技能,提高處理、甄別、審議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養出一批批反洗錢骨干精英,全面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