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的界定

時間:2022-05-17 0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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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的界定

摘要: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是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命題。在公共衛生事件的外部沖擊下,短期的金融扶持政策終將通過長期的經濟發展而驗證效果。本文從金融安全、金融風險入手分析金融風險影響金融危機、沖擊金融安全的過程;從金融危機的概念梳理入手,進一步揭示三者之間的關系,并據此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金融安全 ;金融風險; 金融危機

任何一場經濟危機的背后,都無法逃離金融的身影,尤其在外部沖擊嚴重的環境下,更是對經濟運行的嚴峻考驗。翻開歷史的冊頁,瘟疫橫行的治理、軍事動蕩的抵御,都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也最終需要由經濟體系長期的運行來消化短期的政策。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了高增長向高質量的轉變,金融系統也從去杠桿向穩杠桿發展,探索之路原本困難重重,而去年初疫情的蔓延,更是給宏觀調控增加了難度,如何在外部沖擊下保障金融安全更具挑戰性。然而,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眾多,存在逐步從金融風險、金融危機到金融平穩發展的過程。本文從概念界定入手,試圖揭示三者間初步發展的關系。

一、金融安全相關概念綜述

金融安全的概念一直被探討,卻未形成一致觀點。本文將首先剖析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以期為后文闡述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之間的關系做好理論鋪墊。

(一)金融安全的概念綜述

鑒于眾多學科都關注金融安全的研究,其概念有著鮮明的學科特色。在《漢語大辭典》中,安全的解釋為:一是平安,無危險,如漢焦贛《易林·小畜之無妄》中“道里夷易,安全無恙”。二是保護、保全,如《晉書·慕容垂載記》中:“孤受主上不世之恩,故欲安全長樂公,使盡眾赴京師,然后修復國家之業,與秦永為鄰好。”在金融安全一詞中,主要為前者的釋義。最早的研究從金融學的角度展開,立足于貨幣資金融通的角度出發(王元龍,1998)。國際關系學科認為安全在于抵御內外沖擊的能力(梁勇,1999;雷家骕,2000),最終都落腳于強調安全是一種穩定運行的狀態(李懷珍,2000;劉沛、盧文剛,2001;葉莉、陳立文,2009;蔡利等,2013)。這一觀點被審計學科的學者普遍接受(李健等,2010;審計署金融審計司課題組,2010)。部分金融學和審計學的學者將這一概念細化拓展,從微觀和宏觀,或者加入中觀的維度進行了研究(劉錫良,2004)。金融安全具有動態性(劉沛、盧文剛,2001;何德旭、婁峰,2012)。即金融安全是一個動態平衡的概念,伴隨時間變遷而不斷變化。在經濟、政治、文化等環境變化時,金融系統可以從不安全的狀態發展到安全狀態,也可以從安全狀態發展到不安全狀態,不會在一個狀態下相對靜止。金融安全具有外部性。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資金的運作,影響到經濟結構的方方面面,作用于不同的經濟領域。從金融安全與產業安全來看,金融行業給予各行各業提供著直接的現金流動,通過信貸政策和其他資金運行的方式,可以有效淘汰落后產能,支持新型產能。從金融安全與國家安全來看,無論是外部的貿易戰爭、外匯沖擊,還是內部的腐敗治理與科技創新,都離不開金融的支持。金融安全的重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直以來,金融擁有財富增長和分配的雙重角色。一是金融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縱觀中國歷史,不難發現,國富力強的時期,經濟繁榮,金融創新不斷,如唐代早期的匯票、柜坊,為當時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基礎設施;二是金融下的財富分配,通過獲取工資薪酬等形式,個體獲得了第一次財富的積累,而在金融市場中的股票、債券市場,以及房地產市場,通過投資的方式,原始的財富積累迅速變化,形成了具備一定風險性的分配過程,利益不斷流入少部分人手中,形成了財富的集聚。而金融對財富的增長和分配,決定了其在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基于上述研究,我們認為,金融安全是指金融系統有效持續運行的狀態。具有動態性、外部性和重要性等特征。

(二)金融風險的概念綜述

相對于經濟中的其他部分,風險是金融的核心議題。風險描述的是生活中不證自明的事務(Pelzer,2017)。在《漢語大辭典》中,風險是指可能發生的危險,是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是一種發生危險的概率,故而風險的測量92時代金融和預警成為研究的重點,以期能夠提早揭示、及時防范。金融風險的研究一直是金融領域的重點,金融風險集聚到一定程度會促發金融危機,危害金融安全。然而風險并非僅為負面,不是所有的風險承擔都會引起金融危機,長期的經濟增長是離不開風險承擔的(Freixasetal.,2017)。我國關于金融風險的研究一直伴隨金融的發展不斷深入。回顧歷史,1979年鄧小平提出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拉開了金融改革的序幕。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做出《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隨后工商銀行、交通銀行等紛紛組建。直到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繼出臺。銀行業逐漸成為我國金融業中不可撼動的組成部分,1999年,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向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了1.4萬億元不良資產。同期由于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大部分學者對金融風險的研究較多局限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消長方面(曾康霖,2008)。在一段時間里,金融監管部門曾經把“雙降”(即降低不良資產的比例,降低不良資產的絕對額)作為核查商業銀行業績的重要指標。伴隨研究的不斷深入,以及國際監管的趨嚴,關注的風險對象不斷細化至金融的各個領域,基于微觀審慎監管的需要,研究不斷深入至銀行業中的各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Gatev&Strahan,2006;廖岷、楊元元,2008;劉志洋、宋玉穎,2015)、信用風險(Altman&Saunders,1997)、影子銀行業務風險(孫國峰、賈君怡,2015)等,研究中既有概念界定、測算計量,也有針對原因和經濟后果的分析,并最終落腳在風險防范上來。在銀行業外,伴隨我國上世紀80年代探索證券交易開始,資本市場的風險也引起了研究者關注,尤其是股市的異常波動風險,如股市崩盤(劉圣堯等,2016)、財務舞弊(洪葒等,2012)等諸多問題的研究。伴隨金融業的發展,2014年超日債實際性違約,第一次打破剛性兌付以來,債券違約風險(黃小琳,2017)逐漸步入研究的視野;以及自房改以來,房地產市場的突飛猛進,房地產市場風險(顧海峰、張元姣,2014)的研究不斷深入;近年來互聯網技術的突破,金融網絡技術和信息安全風險(曾建光,2015)、金融科技以及在金融監管中的問題被開始關注(孫國峰,2019)。因此,金融風險從來不是一個靜態的概念,伴隨金融的不斷發展,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重心和創新。不同維度的劃分依據,有著不同的含義。然而,所有關于金融風險的研究,目的都在于找準金融風險中最大的隱患,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對策,這也成為了最重要也是最難以衡量的問題。

(三)金融危機的概念綜述

危機,亦作(危幾)。在《漢語大辭典》中意為:一是潛伏的禍害或危險,如三國魏呂安《與嵇茂齊書》中的“常恐風波潛駭,危機密發”;二是嚴重困難的關頭。亦特指經濟危機;三是危險的機關。用于殺敵、獵獸、捕魚等的器具。在金融危機中,主要是前兩者的含義,即潛伏的禍害或危險,以及嚴重困難的關頭。本文認為,金融危機,是指金融體系中嚴重困難的期間。審計署金融審計司課題組(2010)提出金融危機是一個國家的金融領域已經發生了嚴重的混亂和動蕩,并在事實上對該國銀行體系、貨幣金融市場、對外貿易、國際收支乃至整個國民經濟造成了重大的影響。金融危機有著不同的類型和劃分。ReinhartandRogoff(2016)分為可量化定義的危機,包括通貨膨脹、貨幣危機、貨幣貶值和資產價格泡沫的破滅;以及事件定義的危機,包括銀行危機、外債和國內債務違約。KindlebergerandAliber(2014)構建了一般金融危機模型,包括經濟繁榮、經濟衰退等各個階段。并通過整理20世紀80年代初至2007年以來的金融危機,劃分為四個時期,包括發生于20世紀80年代初的第一輪,這一時期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等十余個發展中國家外債余額超過8000億美元;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的第二輪,這一時期日本、芬蘭、挪威和瑞士的資產價格泡沫破滅;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和2007年金融危機。MarkusBrunnermeier(2017)通過立足于歐洲德國與法國的思想起源,采用2000年以來的數據,描述了金融危機的發生機制。

二、金融安全相關概念解析

金融本身并不是一個問題,關鍵在于金融參與者的動機和決策,我們所能關注到的金融危機、金融風險均是一段時間內的極端表現。金融的初衷,在于借助允許跨期間的價值轉換,提供經濟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GoetzmannW.N.,2017)。然而在KindlebergerandAliber(2014)總結的1618年至1998年中的金融危機中,不難發現,每一場金融危機觸發的原因雖然各有不同,但根源都離不開貨幣擴張的身影,最終只能通過貸款人實施救助。

(一)金融風險聚集觸發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是風險集聚的結果。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周而復始地循環和重演。翻開任何一次金融危機的歷史,都不乏信貸擴張的身影。第一階段,金融風險集聚期。信貸擴張下的金融創新和市場繁榮。或是商業銀行信貸擴張,或是銀行間市場同業的繁榮,金融創新下導致過度金融自由化,最終大量資金流向某一市場,如房地產、股市、大宗商品等,信貸繁榮不斷推高資產價格,加劇市場上參與者的投機行為;第二階段,金融風險揭示期。在自愿或非自愿的約束下,市場不可能一直維持信貸繁榮下的虛高,或者來自于金融機構自身的謹慎性,或者部分領域出現不良損失后的預警揭示,或者監管機構對資產泡沫擔憂下的制度約束,金融機構主動或被動地減少信貸投放,進入去杠桿進程。這一階段自愿約束的本意,在于通過釋放部分金融風險,緩解風險集聚的程度,從而避免觸發金融危機,然而,如果在節奏和力度上不能精準把握,則會在接下來的階段失控,引發金融危機;第三階段,金融風險放大期。基于流動性螺旋(MarkusBrunnermeier,2017),在沒有央行或政府干預情況下,即使對最終借款人償還能力的微小沖擊,也可能大大削弱金融體系。信貸緊縮后,企業和個人無法繼續獲得資金,對于前期的投機行為,無法償還利息和本金,形成實質性的不良資產,銀行資產價值進一步下降,一方面會促使銀行提高風險預期,進一步收緊信貸,另一方面處置的不良資產價格會越來越低,最終無人接收,銀行體系的預警監管指標會螺旋式放大金融風險。Mishkin(2016)認為在金融脆弱性加劇、資金無法有效運轉、流動性受限、市場停止運轉時金融危機爆發;第四階段,金融危機觸發期。基于銀行資產質量的下降,銀行負債會進一步下降,一方面不斷變賣的資產促使資產價格雪崩,另一方面銀行業貨幣創造受到限制,最終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觸發金融危機。據此,金融危機是金融風險聚集到一定程度而發生的特殊事件。

(二)金融風險積累影響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與金融風險。首先,金融風險是金融安全重要的影響因素,金融安全是金融風險最終呈現的結果。金融風險是金融安全不利因素產生的源頭,而防范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風險,則是維護金融安全的基本內容(蔡利等,2013)。資產泡沫不斷聚集,信貸和資產價格的強勁增長預示著系統風險正不斷積累(BorioandDrehmann,2009;BorioandDrehmann,2009),對金融安全構成威脅。其次,金融風險不構成金融危機,也會對金融安全形成負面影響。曾康霖(2008)認為即使沒有發生金融危機,也存在著金融安全問題。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對金融安全的影響是量變與質變的差異,不斷累積的金融風險對金融安全有著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并不足以構成金融不安全(審計署金融審計司課題組,2010),然而金融危機的觸發,會構成金融不安全的環境。因此,需要有效地防控金融風險,堅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三)金融危機導致金融不安全

金融安全與金融危機。安全問題與各種危機從來都是緊密相連的,危機是產生安全問題的根源(審計署金融審計司課題組,2010)。金融危機是金融安全受到威脅的極端表現形式(IMF,2008;蔡利等,2013),是金融不安全狀況積累后的爆發結果,是金融風險的結果(審計署金融審計司課題組,2010)。金融風險、金融危機和金融安全之間的關系是:在某一期間內,金融風險不斷聚集,由于特定原因和程度觸發金融危機,危害到金融安全的現象。三者之間是循序漸進的過程。金融危機是金融風險的聚集,有風險不一定發生金融危機,也不一定構成金融不安全。金融風險不會完全消失,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有效地防止演變為金融危機,是維護金融安全的有效方式。

三、金融安全相關概念辨析的啟示

(一)正確認識金融風險的存在,防范控制金融風險程度

風險不可消除,僅可防控。首先,金融風險的存在并不是負面的,關鍵在風險運行過程中的決策參與者動機,以及風險的控制程度。因此,需正確認識金融行為配置風險、追逐高利的行為風險。其次,風險無法根除,但可防控。需動態預警風險程度,加強預期管理,引導金融行為參與方的預期和動機,嚴控風險指標,及時預警危機。

(二)短期防范危機觸發事件,長期穩定金融安全因素

金融行為的認知需要統籌短期和長期的決策效果。在短期,需要嚴防特殊危機事件的沖擊。對于危機的沖擊我們無法預測,然而關乎危機的管理,我們可以加強。尤其是面對公共衛生事件后,短期金融政策如何在長期中緩慢釋放,成為未來金融穩定的關鍵因素。在長期,金融安全的影響因素頗多,在關注近期實體企業復工復產的同時,也需關注大量信貸政策的后續處置,防止危機處理后的危機。

(三)內部統籌微觀宏觀監管,外部尋求多方監管合作

維護金融安全,需要多部門合作。首先是金融系統內部各監管部門的統一合作,包括金融領域的“一行兩會”之間,橫向包括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及證監會的合作,縱向包括各監管機構內部從上至下的一致行動;其次是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如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與財政部的財政政策之間的統籌合作。在現階段的疫情防控下,信貸擴張和減稅降負的配合,需拋開監管沖突,加強監管統籌,進一步促進經濟企穩回升;最后是監管部門和監督部門的統籌合作。政策制定后,如何有效落實,可以借力監督部門,加強“一行兩會”與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合作,如與審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合作等,更好地促進政策貫徹執行。

作者:王云 張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