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發展動力機制
時間:2022-03-18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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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循環經濟主體的職能
企業、消費者、政府構成了循環經濟系統的主體。這三個主體通過各自不同的職能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其中,企業既是資源消費者,又是廢棄物的排放者。它在循環經濟系統中的職能主要表現為:盡可能采用可再生和便于回收利用的資源,并減少資源的消耗;向市場提供能有效減少環境負荷并有利于再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和服務;通過開發清潔生產技術和廢棄物再使用、再利用技術等發展循環產業;對企業自身排放的廢棄物實施再利用和適當處置;構建企業間的廢棄物和副產物循環利用的工業生態鏈,實現廢棄物的零排放。消費者是包括循環型產品在內的各類產品和服務的最終消費者,也是廢棄物的排放者。其職能應為:自覺控制容器包裝的使用和廢棄物的排放;遵守廢棄物的分類回收等制度,以促進其有效地回收再利用;購買環境負荷少的產品和資源循環利用產品;盡可能延長物品的使用壽命,采用注重功能、服務的享用而非物品占有的消費方式。政府是國家和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決策者和推動者。由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生態環境問題上的無能為力,因而政府干預就成為必要的解決辦法。也就是說,循環經濟不會自發地發展起來,而必須有政府的推動。政府的職能主要表現為:為國家和地區循環經濟的發展指出方向和目標;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借以引導和規范企業和消費者的行為,為建立國家和地區的循環型經濟系統創造條件;作為集團消費者通過自身的綠色采購行為直接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并為企業和居民做出表率。
為使循環型經濟系統順利運轉起來,企業、消費者、政府這三個主體必須通過建立彼此間的合作關系,形成一個互為條件的整體。首先,企業和消費者要通過市場建立起良性互動關系,共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如,企業要制造節約資源的環境負荷小的產品,消費者也要實行綠色采購,優先購買此類產品。在這里,企業把保護環境納入經營宗旨和消費者確立綠色消費理念是二者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實現良性互動的條件。其次,要建立循環型經濟系統中各類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包括生態工業園區圍繞廢棄物和副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和城市或區域范圍內廢棄物排放企業與廢棄物回收、運輸、資源化再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所謂靜脈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上述各類企業都是循環經濟系統鏈條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如果相互間不能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系統整體就無法順利運行。再次,要建立政府與企業、消費者之間的合作關系。如,政府應通過制度設計,運用適當的政策手段,影響企業和消費者的市場行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企業和消費者也應通過確立環保經營和綠色消費的理念,適應政策的變化,以求減少政策執行阻力,達到政策的預期效果。此外,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政府的各相關部門之間必須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以保證政府制定的目標、規劃、法令、政策等得以有效地貫徹實施。
為保證循環經濟主體實現各自的職能,必須構建有效的動力機制,包括經濟利益誘導機制、環境責任約束機制和綠色價值觀影響機制。經濟利益誘導機制和環境責任約束機制都是通過外在力量影響經濟主體的行為,而綠色價值觀影響機制則是通過經濟主體價值取向這種內在力量,使其自覺規范自身的行為。
(一)經濟利益誘導機制。指當某種制度能使經濟主體獲得預期的最大利益時,就會使其積極作為,以適應這種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模式,只有當它使企業有利可圖時,企業才會積極推動或適應其發展,從而成為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動力。如,當綠色消費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資源節約型產品和循環型產品的市場空間日益擴大,循環型產業成為一種巨大的商機時,企業就會積極地適應這種變化,推動它的發展;當資源循環技術日趨完善,企業進行廢棄物資源化能大幅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時,企業就會從追求低成本高利益出發,發展循環經濟。利益誘導機制對企業主體主要表現為追求循環經濟中潛在的最大利潤,對消費者則主要表現為以較低價格獲得預期需求的滿足。如,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通常決定于對商品效用與價格的比較,在效用相同或近似的情況下,會選購價格較低的商品。當循環型商品與原有同類商品相比效用相同或近似而價格低于或僅略高于原有同類商品時,就會對消費者產生吸引力。可見,通過對消費者進行這種以低成本獲取需求滿足的利益誘導,會開拓和擴大循環型產品市場,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環境責任約束機制。指通過法律、政策等手段賦予企業、消費者等主體在循環經濟運行中所應承擔的責任,使這種運行成本在內部轉化為各主體的成本,從而形成由環境責任約束而產生的動力機制。如,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要求企業承擔管理、處置廢棄產品的經濟責任,使由此發生的成本內部化為生產企業的成本。這樣,會激發企業積極開發產品回收處置系統,努力降低回收處置成本,并從產品的設計和制造的各環節努力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使產品報廢后便于回收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同樣,當生活垃圾由政府統一處理時,消費者沒有成本意識,也不會主動進行垃圾減量化,而當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使生活垃圾處理的經濟責任由消費者承擔時,由于消費者有了成本意識,就會產生回收再利用資源、減少垃圾排放的內在動力。政府在發展循環經濟中起關鍵性作用,如果政府的決策忽視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則循環經濟將無法實現。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形式賦予政府各相關部門在發展循環經濟中所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并建立和實施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責任的監督和考核制度,形成政府履行環境責任的約束力。這種環境責任的約束力就會成為各級政府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
(三)綠色價值觀影響機制。每個經濟主體的行為都是在一定價值觀的支配下進行的。通過教育和學習,使人們樹立起尊重自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維持人類持續生存能力的價值觀,就會產生自覺推動循環經濟的動力。在循環經濟主體中,綠色消費者是在綠色價值觀影響下最先涌現出來的循環經濟主體。這里所謂的綠色消費不僅指消費者消費時選擇未被污染有利于健康的產品,還包括選擇環境負荷少的節約資源的回收再利用產品。因此,綠色消費不僅在于倡導崇尚自然、追求健康舒適的生活,還在于關注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實現可持續消費。正是由于消費者接受綠色消費的理念,并用來指導自己的消費行為,因而出現了日益擴大的綠色產品的市場空間,促進了循環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營行為是在一定經營理念支配下進行的。在傳統的發展模式下,企業以追求最小投入獲得最大利潤為唯一出發點,不考慮自身環境行為后果。也就是說,企業經營只追求經濟效益,而不考慮社會生態效益。隨著全球環境危機的加深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綠色消費者群體日益擴大,政府有關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法規日趨完善,國際公約中的環境法規也日益嚴格。在上述背景下,企業的環境行為逐漸成為其獲利乃至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能兼顧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循環型產業正在成為企業新的發展機會。因此,從可持續發展角度看,企業良好的環境行為已成為自身發展的新的力量源泉。正是這種經營理念的深刻變化,成為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動力。政府的全部執政活動都是在一定的執政理念指導下進行的。執政理念是政府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的集中體現,也是政府執政活動的動力所在。為保證政府在經濟建設中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除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立對政府的環境責任約束機制外,還必須確立對政府的綠色價值觀的影響機制,通過政府執政理念的轉變,形成政府主體發展循環經濟的動力源泉。
三、構建循環經濟動力機制的措施
(一)運用經濟措施構建循環經濟的利益誘導機制。運用經濟措施保證企業和消費者從循環經濟的發展中得到實際的經濟利益是構建其動力機制的關鍵所在。其內容主要包括:第一,建立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使生態環境和基本資源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明確其產權關系,規定其交易和補償機制,以促進環境成本的內部化,使企業產生珍惜環境和資源的內在動力,從而推動企業致力于資源能源的減量化和再循環。第二,制定支持和鼓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包括制定稅收政策,對浪費資源、損害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稅,對實行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有利于改善環境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制訂財政政策,政府投資興建大型資源循環利用的公益性項目,強化政府主體對循環經濟的投入力度。對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技術研發和生產項目給予財政補貼或從排污收費建立的生態環境基金中給予支持。實施政府的綠色采購政策,要求政府必須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的綠色產品。制訂金融政策,對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資源循環利用項目,通過銀行的優惠貸款或運用證券和債券等融資手段給以支持。第三,制訂鼓勵消費者參與廢棄物回收利用等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政策措施。包括建立押金返還制度,鼓勵消費者回收飲料容器、電池等可再利用和危害環境的物品,形成良好的環境意識;建立生活垃圾排放收費制度,促使消費者避免過度的飲食消費,減少生活垃圾排放;建立罰金制度,推動消費者重視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二)建立法律法規構建對循環經濟主體的環境約束機制。第一,制定促進循環經濟基本法,明確政府(包括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企業、消費者等各主體在發展循環經濟中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其中,政府作為國家和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推動者,應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目標和規劃,制訂和實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規和政策措施;企業作為廢棄物排放者承擔減少廢棄物排放和進行循環利用的責任,作為生產者應承擔減少資源消耗和使可循環資源得到循環利用、使無法循環資源得到無害化處置的責任;消費者應盡可能選購再生產品和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并承擔分類回收可循環資源的責任。第二,制定與循環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主要產品或關鍵環節的專項法律法規。包括制定有關家用電器、汽車、容器與包裝物、建筑材料、食品等回收再利用的專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綠色設計、綠色采購、廢棄物分類回收和循環利用等專項法律法規,通過明確生產者和消費者在其中所應承擔的責任,使促進循環經濟基本法中各主體對發展循環經濟所應承擔的責任得到具體落實。第三,制定有關環境評價、監督的法律法規。這主要指:通過立法形式逐步確立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企業環境會計制度、企業和政府的環境評審制度及國家和地區的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借以促進企業轉變經營績效觀,加強環境管理,致力于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并促使政府官員轉變政績觀,從單純追求GDP的增長轉向重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致力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確立產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以促進企業加強資源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通過立法形式,建立企業和地區的污染物控制標準,以促進企業和地方政府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的生態效率,保護生態環境;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重大環境決策聽證制度與決策的責任追究制度,借以明確企業(特別是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和政府公開環境信息的責任,保障社會輿論和公眾擁有監督的權力和必要的條件,強化環境責任的約束作用。
(三)運用教育手段構建循環經濟主體的綠色價值觀影響機制。構建促進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動力機制,既要靠經濟政策的指導和法律法規的約束力,也不能忽視綠色價值觀的影響力。為此,就要運用教育手段培育企業經營者和職工追求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雙贏的經營理念,營造綠色的企業文化,使珍惜資源和保護環境、保證企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成為經營者和職工共同追求的愿望和應盡的社會責任,從而形成在綠色價值觀影響下的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動力。為此,應將環境教育貫穿于國家的全部教育體系中,以培養全民的環境意識;通過新聞媒體普及環境知識,強化輿論引導,特別是應通過公開環境信息,運用典型環境案例進行環境教育;通過垃圾分類回收和舊物再使用等帶動消費者參與環保實踐,以環境友好的消費選擇帶動綠色產品市場的發展,促進綠色消費與綠色生產的良性互動。政府是國家和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推動者,因而構建綠色價值觀對政府執政行為的影響機制就成為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保證。為此,必須通過各種形式對政府各級官員進行科學發展觀的教育,使之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自覺摒棄傳統的“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從而通過政府執政理念的轉變,形成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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