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不規范性論文

時間:2022-03-31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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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不規范性論文

論我國證券市場不規范性[摘要]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是市場經濟演化的自然結果。按照一般的過程,證券市場的發展應該經歷由最初的債券現貨市場到股票交易市場,再到相應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這樣一個由低級到高級的漸進發展過程。而我國的證券市場是脫胎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初級階段,是經濟體制改革的試點產物,在股份制試點階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場;在股票市場還沒有成熟、利率尚未實現市場化的情況下,又過早的開設了市場化要求更高、風險更大的國債期貨市場。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設”,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就面臨著整體經濟上處于轉軌階段與證券市場的超前發展的矛盾,成為證券市場不規范的原因之一。

一、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不規范性的種種表現

1.股權結構雜亂。

目前,我國股票種類分為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發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定向募集法人股、公眾股、內部職工股、職工集體股、優先股、A股、B股、H股等,形成了我國股權設置復雜、種類紛繁的局面。這些股票中,有的上市流通,有的沒有上市流通。一家公司既有上市的股票,也有不上市的股票。而且,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在不同的市場上市,價格也不同,股權結構雜亂。

2.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我國現行《公司法》來看,董事會職責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公司資產的處置權、為其他企業提供還債的擔保權等是不是董事會職權?能否通過多數決議原則將股東會的職權授予董事會來行使?《公司法》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實踐中此類職權的安排較隨意。董事長的法定職權過于集中,使得董事長在職權的享有上遠遠超過其他董事。又由于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過度集中,公眾股過度分散,董事會很容易被大股東操縱。

經理的權利沒有得到制約。公司的日常工作應由總經理負責,總經理行使職權必須以董事會決議為基礎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但實際上,總經理改變董事會甚至股東大會決策的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成員中非職工代表對公司的了解甚少,難以發揮相應的作用;職工代表同董事、總經理在日常工作中又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要他們行使監事權如同紙上談兵。而且,現實生活中監事開展監督活動,難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據。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問題很多。

(1)信息披露不及時。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時效性極強的資源,信息披露的滯后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收益。

(2)信息披露虛假。一是發行人為獲得發行資格,采取虛增資產、虛減負債、增加待攤費用等方法,達到以虛假信息包裝公司形象的目的。二是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會計報表過于籠統和模糊,難以揭示不同地區的盈利水平、經濟增長趨勢和風險狀況。三是,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措辭含糊、模棱兩可。如在披露股息率時,不提具體數字;披露盈利預測信息沒有預測依據;年度報告不披露非主營業務細節和變化情況;夸大自己的經濟實力和經濟業務;縮小負債與虧損。

(3)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還沒有在證監會指定各大報紙上刊登,卻已由其它渠道泄露出來,對中、小散戶極不公平。內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國現階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4)對市場傳聞不做必要的澄清。有的公司對于市場傳言聽之任之,甚至將計就計,推波助瀾,使不知道內幕消息的中、小散戶瘋狂跟進,大量的資金被套牢,損失慘重等等。

4.機構投資者的違規違法情況嚴重。

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從人數上看個人投資者,占總開戶人數的99.7%,機構投資者只占0.3%。但是機構投資者擁有80%左右的流通證券余額,個人投資只擁有20%左右的流通證券余額。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就可以在相當的程度上操縱市場,“對敲拉升”、“造勢做局”等違規違法活動不斷出現,炒作的辦法有兩種:一種是關聯機構互相炒作、互相買賣,買賣非常頻繁,把價格炒上去。另外一種就是由有關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價拉升上去。只要有大量資金,包括從銀行籌措的資金人市,就可以把價格炒上去,吸引中小投資者或其他局外投資人跟進。當莊家發現有大批人跟進的時候,就會偷偷地出貨,自己逃之天天,而把跟莊的人套住。導致股票市場投機盛行、消息亂飛,價值投資法則、社會道德、法制觀念等被投機者拋到腦后。股票市場的投資功能、轉制功能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

5.證券市場的進入退出機制不健全。

證券市場的基本原則是優勝劣汰。雖然經過發行制度的改革已放寬了證券市場的準入限制,但仍沒有實現證券市場進入的完全平等;而證券市場的退出機制則根本沒有體現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相當一部分經營虧損的上市公司,不僅沒有從證券市場淘汰出去,反而由于有重組題材而受到投資者的追捧,這就嚴重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質量,從根本上動搖了證券市場的基礎。

6.證券交易中心的設置、運作有明顯不規范的地方。

證券交易中心從組織形式上來看,基本上是會員制形式、公司制運做。在業務范圍上,有的證交中心自成系統、上市交易自己的品種、有自己獨立的業務范圍而不與證交所聯網;也有的證交中心既有自己獨立的業務品種,又與滬深證交所作聯網業務。整個市場缺乏必要的統一布局,市場運營效率低。

7.證券經紀人制度存在許多不足。

這表現在:(1)目前對證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資格尚沒有明確的說明。對證券經紀人的業務范圍、權利和義務,證券經紀人和券商之間的關系,證券經紀人和客戶之間的關系,證券經紀人自身行為規范等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一旦發生糾紛,各方都無法找到法律依據,難以從法律角度保護自己。(2)券商在內部實行經紀人制度,會過于注重客戶的營銷功能,而導致經紀人誤導客戶,降低服務質量,影響券商的形象。(3)券商實行經紀人制度,目的是擴大成交量,注重營銷,而經紀人會受個人利益驅動,不能客觀公正地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或擅自向投資者承諾收益,約定分擔買賣風險,增加投資成本和交易風險。

8.證券監管組織體系缺乏效率。

證券監管組織體系是實現證券監管目標的重要保障,從證券監管部門的機構設置看,目前的組織管理體系與監管層次存在機構重疊、效率不高等問題。

地方證管辦由于管理的區域較大,并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形成證監會與地方特派辦作用較大,證管辦作用不足的現象。

9.證券監管行政管理色彩較濃。

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向市場化過渡時期,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多采用行政監管與市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盡管在監管方法上已向市場化轉變,但行政管理的色彩仍然較濃。

除此之外,我國的證券市場中還存在著配股的隨意性,證券中介機構評估不實、核收不準、查賬不嚴、出具假證明,證券商欺詐客戶、違規投資,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投資基金發展不足等不規范現象或問題。

二、證券市場不規范性存在的原因分析

1.整體經濟轉化與證券市場超前發展的矛盾。

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是市場經濟演化的自然結果。按照一般的過程,證券市場的發展應該經歷由最初的債券現貨市場到股票交易市場,再到相應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這樣一個由低級到高級的漸進發展過程。而我國的證券市場是脫胎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初級階段,是經濟體制改革的試點產物,在股份制試點階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場;在股票市場還沒有成熟、利率尚未實現市場化的情況下,又過早的開設了市場化要求更高、風險更大的國債期貨市場,以至隨著發生了國債期貨市場上著名的“3.27”事件。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設”,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就面臨著整體經濟上處于轉軌階段與證券市場的超前發展的矛盾,成為證券市場不規范的原因之一。

2.政府推動模式與證券市場自身運作機制的矛盾。

可以這樣說,我國證券市場成立的早期是為我國的國有企業脫困服務的。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只能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相機決策的辦法,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問題解決的滯后性。例如,為了不動搖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對我國的股權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形成了公有股不能流通的巨大壓力;為了吸引外資并限制境外資本對我國市場的控制,我們設計了A、B股并存的雙軌運行機制,形成了同股不同價的隱患。

3.證券市場發展的法制要求與立法滯后的矛盾。

我國的股份制試點早在80年代底就已進行,證券市場的正式建立也在90年代初,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卻在1998年12月29日才正式出臺,1999年7月1日才正式實施,落后了將近10年。立法的滯后,使我國的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失去準繩和標尺。我國在前幾年的證券市場發展中,由于證券法未出臺,所依據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有著隨意性、多變性、缺乏連續性的特征,以至形成了多年的政策市、消息市。

4.市場主體錯位及激勵機制與制約機制不對稱的矛盾。

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主要由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構成。從持股比例分析,我國國有股東的身份非常特殊,一方面是國有資產的代表,其行為目標是保持對企業的控股權和國有股權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他處于管理者和計劃者的地位,既要對股份制試點和上市規模進行均衡調節,又要確保股市的價格水平和市場規模,正確反映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這種雙重身份和雙重目標的矛盾,使國家股不能流通,無力出資配股,使國家股東更側重于管理目標而有意無意,甚至無奈弱化股東的目標,這就使證券市場實力最雄厚的行為主體在市場的穩定中沒能很好發揮應有的作用。

法人股東,特別是證券流通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僅沒有成為穩定市場的中堅力量,相反,卻成了證券市場上最為危險的投機者。從我國近幾年每次的行情波動,以及各股的強力上揚里面,都能看到莊家的身影。

5.游資充斥與金融改革緩慢的矛盾。

我國經濟目前正處于市場化的進程中,與此相伴隨,我國的金融市場也正處在貨幣化的進程中。由于居民收入的迅速增長和儲蓄傾向的上升,及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我國對貨幣的投機需求迅速增長。由于我國銀行體制改革相對滯后,融資不暢,銀行的部分貨幣流出銀行以外出現“脫媒”現象,形成了體外循環的社會游資。另一方面,金融創新工具不夠豐富,投資需求無法滿足,無法疏導游資,導致社會游資在高風險、高回報的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橫沖直撞,直接干擾了這些市場的規范化,影響了市場的穩定。

三、我國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與

發展的對策建議

1.解決國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問題,規范股權結構。

我國限制國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對于國家股、法人股的股東實際上是不公平的,也違背了市場經濟和股市的基本原則,對股市的穩定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允許國家股、法人股流通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公有股的流通有利于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節股市,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在進行國有股上市過程中,整個過程要充分體現市場化的原則,市場化原則應當體現在國有股流通的各個環節上。國有股上市可以直接通過公開的證券市場,也可通過其他形式的轉讓,但最終都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在國有股上市流通這個過程中,政府所擔當的角色應當是制定國有股管理和轉讓的法規,制定統一的游戲規則來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化,而不能過多介入到具體的交易定價和交易規模的界定上。

在解決股權結構問題的同時,可以采取暫緩新股上市節奏,使市場能夠輕裝上陣。在上市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多種渠道分流,以緩沖大量股票上市對市場的沖擊。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及運作。

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基礎,只有上市公司規范化才有證券市場的規范化。上市公司的規范化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產權明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標準來要求和衡量。在進行上市公司的改造時,要確切地使“三會”行使自己的職責,發揮功能。貫徹《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規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使企業的制衡機制起到名副其實的作用。進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創造更多的績優公司,通過改革、技術進步、新產品開發、市場開發等途徑,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以此增強投資者的長期投資信心。此外,還要為上市公司的規范化創造必要的外部環境,轉變政府對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保證上市公司的自主經營。證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力度,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資配股等加強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機制,促使中介機構為上市公司的規范化運作提供公正的服務,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都應遵守行業規則和職業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義務。

3.培育并監管機構投資者,減少股市的投機行為。

我國的證券市場歷來以散戶為主,機構投資者所占比例有限,這是導致股市經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寬對包括保險基金在內的各類機構投資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逐漸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強證券市場的穩定性,又可活躍證券市場。積極籌建共同投資基金,并把社會各階層的限制資金集中起來,形成金額較大、相對固定的長期投資基金,增加股市中機構投資者的比重,解決目前股市投機的問題。

加強對機構投資者的監管和引導,建立市場準入制度。要對機構投資者開戶進行必要的審查,對機構投資者要進行信用評級,對不符合規定的機構投資者要進行約束,對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持倉數量、操作過程等情況也要進行必要的監控和調查,使其投機行為受到一定的限制。

4.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

由于證券市場發展迅猛,證券市場法制建設滯后。一是《證券法》的某些內容已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的需要,急需修改、補充。包括《證券法》沒有涉及,而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信用交易問題等;還有《證券法》有規定,但與市場發展有差異的問題。二是需要進一步修改和需要盡早出臺的相關法律。如《公司法》中的許多內容已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訂、補充。《證券投資基金法》需要盡快頒布。三是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規章、條例的缺乏。《證券法》是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只是規定了證券市場的基本原則,還需要大量加以細化的、具體的、科學的、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而現在的規章、條例遠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造成證券市場參與者行為失范,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

5.建立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

建立一個統一、高效的管理體制是證券市場建立統一的法規體系、運作體系的前提。我們一定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強化證券監管機構的各項職能,對證券市場實行專門化的管理,并實現對證券市場的公正管理,克服部門利益、地方利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