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關系的糾結與困頓透析
時間:2022-04-02 03:21:00
導語:信仰關系的糾結與困頓透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關鍵詞:中國信仰
摘要:人們一直議論和憂慮的,已不僅是中國的經濟發展問題,而是中國人安身立命的信仰根基問題了。改革開放三十年了,中國經濟的發展與變化舉世矚目。然而,在此經濟的發展與繁榮中,中國社會的文化與精神現狀卻不是那么樂觀與自信,中國人的幸福指數一直難以上升。
以往之中國信仰,表面上乃以道德、良心形式呈現,實質里卻是要轉以國家權力才能得以付諸于實踐的。國家權力通過對信仰實踐條件的控制,把文化信仰、道德良心與國家興亡聯系到了一起。所以,中國人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價值、信仰,但是他一旦接納一項價值觀念,也就不免被引入這權力秩序。由此觀之,不是信仰有無的問題,而是信仰如何得以進入社會、安定人心的事情。
“社會”依舊缺席
中國人存有自己的信仰世界,但是這些信仰世界與人間社會被各種正統的禮儀與文化主張所間隔,信仰結構被神格化的理想主義所替代。
大凡社會生活,都免不了要在價值歸屬上具有一定的共識,從而不可避免地要與信仰問題聯系在一起,尤其是一個價值共享的信仰體系。可是,信仰關系在中國社會里面,往往更多體現為一種意識形態、體系化的價值關系,以及不同階層、身份或等級之間排列的價值規則。因此,信仰關系就會呈現中國人對于社會秩序的一種最基本的定義方式:一個權力整體的各個要素,依照其與整體的關系來排列各個身份等級所使用的價值原則。即便是時代變遷了,人們的信仰關系雖然也在轉變,但要完成這一轉變,我以為,首先是要超越這一具有神圣宗教性特征的權力關系,而不是忙于去重建什么信仰體系。
時下的中國人,延續了傳統的“天下”式信仰方式。他們信仰的核心無疑是一個理想社會,而一個理想的國家權力及其代表,就是這個理想社會的信仰化身及其神格化。人們從這個理想社會、或者是圣人楷模的信仰之上,得到的往往是一個社會的福利承諾和利益要求。假使社會的信仰方式不能使人們的利益得到一定的滿足和實現,那么,這個信仰對象就會發生轉移、變質。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社會基層的案件發生,例如貴州的習水案、浙江的麗水案、湖北巴東案以及各種屠童案件等,它們在某種程度上呈現出中國社會令人憂慮的社會現象。在中國的底層社會中,人們心中有“仇恨”,卻不知道向誰去發泄。因此,一旦出現任何一個機會,這一“仇恨”就會很容易在人意料不到的地方爆發出來。表面上看,這是社會信任的喪失所帶來的社會暴力,使人誤以為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當代中國最醒目的一個現象就是“社會的解體”。其實,社會學意義上的中國社會還沒有正式登臺。
社會泄憤事件表明,當代中國社會利益的表達與滿足有所缺失,而非一個簡單的結論,認為是社會信仰的缺失。如同傳統的國家信仰對民間信仰慣用的處理方法那樣,國家給出的是一個架構,而不是內容;國家提供的是符號,而非信仰。至于在此兩大信仰格局之間得以溝通、交換與互惠的,則是各自的現實利益及其滿足方式。
當代中國社會理想主義及其神格化,尚未完成自己的轉型,人們信仰的還是這個神格化的權力結構。這就是當代中國信仰最使人感到困頓的地方。不是沒有信仰,而是信仰實踐沒法超越固有的規則。唯有當此神格化的理想主義社會結構在民主化的社會建設過程中,實現了自己的轉型之后,中國人與中國社會的信仰自由與信仰的自由實踐才有可能。
信仰關系的糾結與解構
中國人始終邁不過去的,并非頭上頂著的三尺神明,而是頭上高懸的權力結構及其利益代表。
中國人的信仰特征是,常常會在選擇、具有一種信仰之時,或者是在信仰者的利益無法滿足之后,人們就不再信奉該信仰,隨之出現反對、仇恨該信仰的結果,這就是中國傳統信仰與反信仰的雙重特征。這種信仰與反信仰的雙重特征,往往是對于固有理想社會方式及其神格化形式的維持與穩定,從而會使人在追求一種信仰的時候,依舊會構成信仰關系之間的糾結與困頓。
仔細觀察這些不同的利益關系及其信仰認同方式,它們實際上卻是基本一致的,不是信仰的權利,而是權力的信仰;不是信仰的規范,而是通過信仰所要獲得的具體利益。所以,一旦社會發生泄憤事件,危及了社會,這種信仰是無所作用于其中的。這種信仰,只能退到了社會危機之后,只能安慰個體生命與一己人心,無法穩定社會。這就是中國信仰的癥結所在。
其中,“有用”與“無用”的互補關系,乃是它們得以表達信仰關系的基本邏輯。它們內涵了正統與淫祀、神圣與世俗、合法與非法。它們為此而與信仰者的利益相關,而非與信仰者的權利相關。這種宗教信仰的邏輯,最后會變換為信仰與反信仰的暴力關系。至于在現實生活之后,這種暴力式的信仰關系也會成為一種人身依附關系,并且是其中的每一個信仰者必欲要根據其“社會功能”來取得生計所需。
對于神格化的理想社會,人們信奉的是道義式經濟反抗,是把對無法繼續信奉的權力不滿意作為抗議的限度,極少懷疑固有的神格化理想主義的信仰方式;但是,這種天下式的信仰方式也常常鋌而走險,以暴力報復社會。此人不好,干掉他,換一個好的。大致就是這種信仰方式的實踐結果。這就很難用社會缺乏信仰的方法去加以理解了。
利益上的區別被忽略,往往被視為權力上的差異;信仰上的不同,也常常被看作是權力上的差異。信仰問題就只能退居于個人利益之后了。因此,將一種私人性的宗教信仰添加于社會之中,也只能是為中國社會提供一種純屬個人選擇的信仰罷了。身處于權力關系之外、卻依舊與權力關系具有千絲萬縷的信仰選擇,如果他依然堅持自己的信仰,一味追求超越現實利益關系,在信仰上堅持下去,那么,他的信仰就只能是獨善其身的私人信仰,對于社會危機的面對與解決依然是無濟于事。
正是這種從國家權力到私人利益的信仰方式,充斥了當代中國社會、中國人的每一種具體的信仰認同方式,甚至是意識形態,從而構成了一種與社會危機緊密相關、又無直接關聯的普遍性。權力層面的跨信仰功能,私人信仰的利益關系以及社會信仰的空洞化,是當前中國的信仰傾向。中國人始終邁不過去的并非頭上頂著的三尺神明,而是頭上高懸的權力結構及其利益代表。所以,當代中國社會中不同人的信仰關系,更多是不同人的利益關系,而不是信仰的社會認同方式、共享方式,更不是依賴這種信仰共享方式而建構出來的信仰共同體。
社會信仰如何可能
唯有在中國人信仰條件的民主化基礎之上,中國才有可能實現信仰的社會化。
私人信仰與神格化的總體主義信仰方式,大多處于一種互補關系之中。總體信仰主義是私人信仰主義與整體信仰主義的獨特組合,是當代中國社會的一種頑疾。它的出現,是因為在信仰者個體深深根植于占優勢的權力關系之中,試圖使私人信仰主義從屬于作為總體性社會的最高權力。這種信仰關系,在大多數中國人看來,它們依舊是神圣的,甚至是具有宗教性的。它們作為“信仰的信仰”,或者是作為“信仰的條件”,能夠制約中國人的信仰及其表達方式。而那種能夠分配、控制這些信仰條件的權力,同時也就相當于信仰的對象,相當于神圣般的信仰關系了。
- 上一篇:漫談世貿組織法的競爭法律規章
- 下一篇:小議中國精神傷害賠償的法律適用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