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制度發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6-07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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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科學認識循環經濟;經濟與環境的互作關系及反饋機制;循環經濟與制度創新;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選擇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環境資源是公共產品,市場機制對它配置失靈、生態環境已成為一種短缺的生產要素,應納入生產函數來考慮、建立綠色GDP,樹立科學宏觀決策體系、建立循環經濟激勵機制,構建規制化的市場、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的法規體系,嚴格法律約束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建立有效的調控機制和調控政策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關鍵。本文依據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互作關系及反饋機制,從制度創新的角度探討了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循環經濟制度創新研究
一、科學認識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經濟活動,是一種新的生產方式,也是一種基于閉環型物質流動的經濟發展模式。傳統經濟活動采用的是“資源消費→產品→廢物排放”的單程線形的物質流動模式,而循環經濟采用的是“資源消費→產品→再生資源”閉環型物質流動模式,其技術特征表現為資源消耗的減量化(reduction)、再利用(reuse)以及資源再生化(restoration),這通常簡稱“3R”原則。減量化是指減少生產和消費過程中資源的使用量和廢棄物的排放量,實行清潔生產、文明消費,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再利用是指延長和拓寬生產技術鏈條,盡可能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目的是防止產品過早地成為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要求提高資源的重復使用效率,盡可能使用可以多次使用的產品。資源再生化是指廢棄物的資源化,使廢棄物轉化為再生資源,重新生產出原產品和次生產品,對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廢舊產品進行回收利用。
二、經濟與環境的互作關系及反饋機制
統籌經濟增長與生態環境保護首先要從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入手(見圖1),“+”表示正反饋,“-”表示負反饋。經濟系統正反饋表現人口對經濟增長的需求,從而對生態系統物質需求增加,且迅速占據物質總量;權且假定人口不增長,按照相對收入消費理論看,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會不斷提高;技術進步會加快經濟系統的正反饋作用。生態系統的負反饋表現在生態容量會限制人口需求增長,即經濟增長會受到生態環境承載力的約束。為此,經濟與環境之間始終存在經濟需求無限和生態供給有限之間的矛盾。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必須處理好如下三個關系:第一,人口需求→經濟增長→資源(能源)供給→環境質量提高;第二,經濟增長→技術進步→資源利用效率→生態平衡;第三,資源(能源)→價格(市場)→信息調控→生活質量→環境質量。如果把三個反饋網絡構成一個整體,會發現人口、資源、環境是三位一體的核心要素。經濟增長要考慮人口、資源、環境要素。
在第一個關系網絡中存在的致命弱點是資源(能源)的高消費模式,不顧環境質量和人口的全面發展,經濟增長大起大落;在第二個關系鏈中,現實經濟增長所依賴的多數技術體系,其資源效率低下,并且以生態失衡為代價;在第三個關系鏈中,資源低價、產權不明等非市場化管理,政府調控缺位或不力,既破壞環境質量,又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就是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創新環境保護技術體系、建立產權明晰、行之有效的市場。這些單靠獨立、單一的學科邊界是無法完成的,必須整合生態、社會、經濟、技術要素,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所以,建立科學的循環經濟的調控機制是統籌的核心,實現有效制度安排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三、循環經濟與制度創新
1、環境資源是公共產品,市場機制對它配置失靈。傳統經濟增長方式只關心經濟增長而不關心環境污染的原因。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資源有明晰的產權,環境資源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具有兩個基本的特性,即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為了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根據現代產權理論,環境資源的產權明晰至少會存在如下問題。
(1)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影響市場交易。由于環境污染具有極強的彌散性,產生的廢物將通過各種環境介質彌漫擴散到許多毫不相關的地域和人群,尤其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工業化城市。在這種情況下,直接界定環境資源產權就會產生困難,嚴重影響產權交易。
(2)交易費用過高,使交易難以成功。交易費用包括把交易雙方召集到一起的費用、取證以確定損害和賠償的費用等等。與此同時,實際生活中很難把所有的當事人都集中到市場范圍內,而總有一些人想利用環境擴散的特點來分享他人購買清潔環境的好處或逃避支付費用,即產生“免費搭車”問題。由此看來,對于環境資源的配置,市場機制是失靈的;欲通過傳統產權制度解決目前的環境問題,也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政府干預是必不可少的,必須進行制度創新,通過一些規制來完成這種交易。
2、生態環境已成為一種短缺的生產要素,應納入生產函數來考慮。現代經濟增長理論中,生態環境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已成為一種短缺的生產要素。把環境資源納入生產函數并作為內生變量來處理是合理的。很多學者的研究認為,環境資源是可以給予一個價格的,如可以通過級差地租或影子價格反映其經濟價值,不論是土地、礦產,還是森林、水體。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要求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必須大規模“生產”生態環境要素,以彌補過去幾十年對生態環境的巨額欠賬,消除生態環境透支所產生的經濟泡沫。循環經濟不同于過去的污染控制,污染控制是末端治理,而循環經濟是從源頭開始就注重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對生態環境進行大量投資,提高生態環境的供給能力,以彌補生態供給能力的不足。因此,必須通過制度創新來解決好生態環境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問題,激勵人們從事環境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殖。
四、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選擇
1、建立綠色GDP,樹立科學宏觀決策體系。首先,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長遠利益與短期行為的關系,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協調關系。經濟發展要遵循生態環境反饋機制的原則;要以生態環境的物質輸出量為基礎,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扭轉生態失衡;生態環境建設并不是以犧牲經濟發展為代價,其最終目的還是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建立綠色GDP,樹立科學發展觀。綠色GDP是從傳統GDP中扣除環境污染和資源耗竭之后的凈產值。綠色GDP賬戶使“經濟增長”與“生態成本”一目了然,不僅反映經濟增長的環境代價有多大,而且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實政績是多少。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一句話,建立綠色GDP有利于政府進行科學宏觀決策。
2、建立循環經濟激勵機制,構建規制化的市場。庇古認為,由于外部性因素存在,會出現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即所謂市場失靈。這就必須依靠政府干預加以解決。當它們不相等時,政府可以通過征稅或補貼的辦法,使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相等,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一方面,由政府對造成負外部性的生產者征稅,限制其生產;另一方面,由政府對產生正外部性的生產者給予補貼,鼓勵其擴大生產。從利潤最大化原則出發,企業會自動將產量調整到價格等于社會邊際成本之點,以達到資源最優配置。目前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退耕還林補償制度等都是征稅與補貼的具體應用。通過這些制度安排來規范企業的行為,做到“準使用準補償、誰破壞準恢復”,有獎有罰,形成良性激勵機制。美國建立的以“氣泡、補償、銀行、容量節余”為核心的一整套排污權交易體系,有利于實行污染控制、改善企業的市場行為,以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值得我們借鑒。所謂“氣泡”是把某一區域當作一個整體看待,根據環境的吸收凈化能力,給予一個總量污染許可排放指標,實行總量控制,不允許突破,從而保證污染排放量在環境容量之內;“補償”是指新進入或擴建企業在不達標的情況下也可以投產經營,條件是它們從現有的污染源購買足夠的排污權;“銀行、容量節余”是指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將富裕的排污權存入銀行,以便在將來合適的時候使用和出售,鼓勵節余。
3、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的法規體系,嚴格法律約束。由于環境資源是公共資源,并且在近期內沒有直接效益產出,需要以法律進行強制性約束。雖然我國政府于2008年8月29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如何確保實施工作的有效性和嚴肅性,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實施細則等法規體系,嚴格法律約束,以法律的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4、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提高公眾生態文明理念。可以建立國家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城市環境質量、主要河流斷面水質狀況以及企業環境質量。構建一個完全信息的環境質量平臺,鼓勵公眾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建立區域環境評估與巡查制度,促進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也要關注貧困人群。因為貧困,會有部分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城鄉居民難以承擔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護的經濟成本,政府應該幫助他們提高這種能力,處理好少數企業與大眾權益的關系。
5、倡導綠色產業政策,防止環境污染的國際傳輸。國際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一是發達國家在調整國內產業結構的同時,通過國際經濟合作、國際投資或跨國公司經營的途徑,將一些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的勞動密集型的夕陽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從而實現環境污染的轉移。二是發達國家通過國際貿易,買進那些在其國內遭到環境法嚴厲控制所不能生產的初級產品,將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轉移到其他國家。三是采取付給高額處理費的形式,將那些難以處理和降解的垃圾輸往發展中國家。因此,發展循環經濟,我們要構建新的環境與貿易制度,應對環境污染轉移的風險:第一,要積極開展環境外交,構筑國際污染轉移的防線,從政治角度出發將防止“環境殖民主義”措施寫入相關的國際公約和多邊協議中,同時倡導世界各國都參與、監督發達國際遵守國際公約;第二,建立國際投資產業準入制度,對國際來華投資項目應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堅決禁止污染嚴重而又無法治理的項目投資,減少國際環境污染轉移的機會;第三,認真研究國際貿易環境壁壘政策,嚴格制定標準,防止國際環境污染向我國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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