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經濟學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09 11:23:00

導語:未婚同居經濟學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未婚同居經濟學分析論文

摘要:男女雙方為什么愿意選擇未婚同居?從經濟學的角度對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的成本收益,未婚同居是理性的選擇,是對現代社會經濟狀況變化的反應。它將會成為一種新的兩性關系形式并與婚姻關系并行不悖越來越普遍存在。法律同樣應該給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認識和認可,不管它是雙方最終的選擇還是只是婚姻的前奏。

關鍵詞:未婚同居;婚姻;理性的選擇

前言

所謂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間沒有合法婚姻關系而在一定時間內共同生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用合同法而不是婚姻家庭法來調整未婚同居關系,如果未婚同居雙方當事人沒有事前協議,因同居而發生的糾紛很有可能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決。值得關注的是為什么男女雙方愿意采用這種擔負較少義務的形式?我們應該如何理性地對待愈演愈烈的未婚同居?

一、未婚同居——理性的選擇

自上世紀60年代,未婚同居在世界范圍內蔓延開來,以英格蘭為例,1960—2000年,每1000名男性中,首次結婚的人數由70人降到30人。人們新婚的年齡明顯上升,例如,在英格蘭,男女結婚年齡比以前大三歲。在出生人口中,未婚生育由原來的5%增加到35%。此外,20—50歲的女性中,同居的比例是原來的三倍。[1]在我國正如婚姻法學者巫昌禎教授指出:“從古到今,都不是每個人都會老老實實按部就班地結婚、生子地過完一生。……(同居)在國內隨著觀念的開放也越來越多。”[2]由下圖可以看出,在我國人口增長的情況下,1994年以來結婚人數在減少。[3]依據中國人口年鑒記載,我國離婚總對數從1979年的31.9萬對上升到1993年的90.9萬對,15年里增加了59萬對,平均每年增長7.8%;與此同時,我國的粗離婚率從1979年的0.33%提高到1993年的0.79%,平均每年增長6.4%;結婚離婚比從1979年的5.04%提高到9.9%,平均每年增長5%。90年代中國平均每10對結婚的就有1對離婚。[4]另椐筆者的調查,長沙地區法院2003年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1107件,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1048件;2004年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1921件,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1168件,近年來長沙地區離婚率持續上升。[5]據新快報報道,按照廣東省民政廳有關部門的調查,在全省1976萬多個家庭中,有將近1/10的“家庭”,即200萬個“家庭”由于種種原因,夫妻沒有結婚證。[6]僅廣東省就是如此,全國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這種趨勢說明人們的行為已經不同于以往,正遠離婚姻。其主要表現是結婚率下降,而離婚率上升,未婚同居現象蔓延。

結婚注冊統計人數圖

分析人們為何選擇未婚同居,必須將未婚同居與婚姻對比。筆者一直認為婚姻的本質是契約。在婚姻契約觀下用經濟分析法對比婚姻和未婚同居,著實更為有說服力。經濟分析將婚姻和未婚同居視為當事人理性選擇的結果。

在婚姻市場,男女締結婚姻契約的第一步是尋找,但在一個人到達了尋找過程的約會階段之前,他還需克服兩大主要障礙。第一,向條件合適的大量市場參與者傳遞自身的信號,并且或者得到對方的信號;第二,該市場參與者必須尋找一個途徑,使自己從陌生人的地位轉變成熟人。想像中,這些行為似乎很直接、成本很低,但事實并非如此,這些行為常使人們內心感到不安、不確定、困窘甚至痛苦。在現代社會,一個人基本上可以用自己喜歡的任何方式向整個市場或特定個體傳遞信號。可矛盾的是,信號傳遞的方式的多樣化不但沒有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導致了交易成本驚人的增長水平。微弱的信號常會喪失或被誤解,而明顯的信號又經常使信號接受者認為信號發送者缺少應有的社會教養,甚至更糟。對暗示的信號做出反應是極大的冒險行為,最常見的就是使自己陷入窘境。當我想買某物品被拒絕時,我并不覺得丟臉,因為這只是我的要約報價不足而已。但是,如果我對愛情的“要約”被拒絕時,這說明我配不上對方。可見尋找結婚對象的成本很高。由于婚姻契約的長期性,離婚成本之高,使得婚姻市場參與者在尋找結婚對象更加慎重,這又增加了尋找結婚對象的成本。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護,意味著一方可以將另一方驅逐出門,但被驅逐方無權主張任何權利。因此尋找同居對象的成本較尋找結婚對象的成本低。

婚姻和未婚同居都要求雙方承諾互相扶持。在婚姻中,夫妻的利益緊密相連,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受法律保護,這種扶持比未婚同居更有價值。由于婚姻、生育子女和年齡增長,相對于男性來說,女性在婚姻市場中的價值遭受損失在許多國家里都是明擺著的事實。以同居代替婚姻實際上對女性更為不利。由于法定義務的存在,可以說婚姻為當事人提供了保險,特別是對家庭投資較多的妻子更是如此。

在未婚同居下,雙方只能依靠同居關系中的自然“抵押”,以避免或限制因未婚同居而帶來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這種“抵押’’可能是孩子,有了孩子,同居中的一方可能希望保持這種契約關系。而且尋找新的同居伴侶的成本或單身生活所受的非議,可能會使人們長期居住在一起。在婚姻狀態下,這種“抵押”包括子女及配偶的扶養費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等。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未婚同居解體和婚姻破裂對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沒有區別。但對那些希望在關系終結時避免承擔義務或減輕義務的人來說,選擇未婚同居更明智一些。

表面看離婚訴訟成本的增加,婚姻法定義務的存在,類婚姻狀態的未婚同居確實是理想的選擇。但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權威的、統一的行為規范指引、規范,這使未婚同居產生的糾紛可能得不到合理合情的解決。因此,筆者認為,未婚同居應有一個理想的水平。

理想的未婚同居狀況是什么樣的?從同居者的角度來看,當雙方彼此了解,知道未婚同居的預期利益,這些預期利益正是自己所需要的,并且都不愿意受長期的法定婚姻義務約束時,此時未婚同居達到最佳效果。而在存在欺詐時,如一方謊稱不能結婚,則同居不是最佳的。同樣,如果一方錯誤地認為婚姻法規定了長期的財產分享義務,而采用未婚同居方式,這時,同居也不是最佳的。因此,借用合同法上的術語,至少有些未婚同居是基于重大誤解,這時,未婚同居對雙方來說并不是最佳選擇。為了避免未婚同居糾紛的發生,為了使未婚同居糾紛能較好地解決,當事人應在未婚同居前,就同居簽訂協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結論,從理性人的角度來看,未婚同居并不是結婚的前奏。確切地說,未婚同居是由于各種原因,個體回避婚姻而選擇的一種結合方式。因此,可以說,未婚同居是當事人的理性選擇。

二、未婚同居——對經濟狀況變化的反應

關于未婚同居理性選擇的另一個問題是,同居的急劇增長是否是對社會狀況變化的一種理性反應。明顯的社會變化是,女性經濟獨立性的增強。男性進入經濟成熟期步伐的減緩以及女性經濟上的獨立性,推遲了結婚時間。這時,未婚同居變得更有吸引力。

筆者對有關資料分析后認為,從20世紀90年代起,25歲左右的年輕男性的平均收入相對于45歲左右的男性的平均收入來說有所下降。因此,年輕男性需要更多的時間達到經濟成熟期。他們對渴望婚姻的女性不具有吸引力,因為他們失業的幾率較大,而找到一份高薪工作卻很難。現在的工作比二十年前需要更多的人力資本的投入。

大約從20世紀50年代起,25—40歲的女性的勞動力市場參與率,與同年齡段的男性相比,從40%增長到80%。女性實際工資在同時期也有所增長,盡管仍比男性工資低。女性積極參與到工作中來,盡管她們并未完全意識到這種現象的價值。

女性經濟獨立性的增強和男性經濟成熟期的減緩,增加了過早結婚的不確定性。根據貝克爾[7]的尋找理論,這種情形會引起兩種理性反應:其一,人們將更認真更廣泛地尋找一個長期的性伴侶,因此,將結婚推遲了。其二,人們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評價未來的伴侶,這樣,未婚同居為減少婚姻的不穩定性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機制。此外,由于現代避孕方法的使用,意外懷孕的風險大大降低。可以說,即使同居關系終結,但某種意義上,這其實是避免了一場失敗的婚姻。

如果上述分析說明了未婚同居是降低婚姻不確定性的理性選擇,下面的分析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說明為什么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未婚同居現象的蔓延。

男女兩性生物學意義的差異,使他們向婚姻市場提供的服務——丈夫和妻子——也大相徑庭。在傳統的婚姻里,女性是用家庭服務換取長期的經濟扶養。由于女性的生育和扶養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其對婚姻的投資更大,主要是對子女的投資,投資于子女的成本及從中的收益需要一生的時間,這種長期投資的質量取決于其特定性,因為在婚姻關系終結時,投資的成本和收益會發生變化。在過去(或現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子女是一種投資產品,因為父母期望對他們的投資可以得到經濟上或至少是物質上的回報(如養兒防老),而在現代社會特別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子女主要是一種高成本的消費品。當作為一種投資品時,子女的出現可以維系其父母的婚姻,或在一方拋棄另一方時,減輕這種行為的損害。另一方面,撫養子女可能對父母特別是母親來說是沉重的負擔(高成本),一旦婚姻破裂,對子女的投資變為成沒成本。因此,隨著女性經濟獨立性的增強,女性對婚姻和家庭的依賴減低,類婚姻的未婚同居當然是婚姻的最好的替代品。

三、結語

對婚姻法與個人選擇之間相互作用的分析表明,未婚同居是雙方為減少對彼此承擔的義務或為尋找理想的結婚對象的一種高度理性的選擇。我們承認未婚同居合理,并不意味著這種權利會被無節制的濫用,從而導致社會的墮落。雖然未婚同居的選擇可能比較符合經濟學原則,但人類的行為動機顯然不僅僅是經濟上的,而是更復雜的眾多因素(包括道德的、倫理的、法律的等等)綜合作用的結果。筆者認為理想狀態的未婚同居以合意開始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自愿、誠信的基礎上生活,它將會成為一種新的兩性關系形式并與婚姻關系并行不悖越來越普遍存在。當然筆者也并不否認婚姻仍然是當今社會兩性結合的一種基本形式,法律應該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這是不容置疑的。但筆者也認為,更值得關注的是在這個前提下,法律同樣應該給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認識和認可,不管它是雙方最終的選擇還是只是婚姻的前奏。法律應該是社會的產物,相信會有相應的法律來回應這一社會需要。正如馬克思所言:“立法者應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8]

【參考文獻】

[1][英]安東尼.W.丹尼斯編,離婚與結婚的法經濟學分析[M],王世賢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頁。

[2]新浪網2003年6月3日報道:訪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巫昌禎:同居女性請三思而后行。

[3]中國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國人口年鑒(1982—2001)[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

[4]同[3]

[5]王琪主持湖南省教育廳課題《離婚婦女財產權益之經濟分析》調查資料,課題批準序號04C040。

[6]新華網廣東頻道2003年6月13日轉載新快報的報道:“粵200萬對夫婦無結婚證(上)”,據廣東省民政廳有關部門摸查,在全省1976萬多個家庭中,有將近1/10的家庭,即200萬個家庭由于種種原因,夫妻沒有結婚證,不被法律所承認。

[7]貝克爾創立了家庭經濟學,他在1960年、1964年和1981年發表的《生育率的經濟分析》、《人力資本》、《家庭論》三部著作,被看成是這方面的代表作。

[8]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第1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