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財務視角的保險償付綜述
時間:2022-01-21 03:05:00
導語:基于財務視角的保險償付綜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我國償付能力監管框架體系
2008年中國保監會公布了《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其中明文規定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就是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不再使用之前的監管財務指標監管。償付能力額度監管的實質就是對資本數量的要求。償付能力額度監管類似與銀行資本金的充足性監管,是一個相對數概念①。它強調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也即是償付能力額度必須保持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上,一旦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機構將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一)實際資本
《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其中,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
認可資產采用列舉法進行償付能力報告,其認可資產數額采用比例法確認。也即保監會綜合考量每項資產的潛在風險和流動性,對每項資產規定一定的認可比例,各保險公司根據認可比例確定各項資產的認可資產數額。目前保監會認定的認可資產主要有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投資資產、應收及預付款和在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中的權益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等。
認可負債的確認主要是采用法定評估標準進行評估確認,其中各項負債的評估標準也是由保監會事先確定。認可負債主要包括準備金負債和非準備金負債、獨立賬戶負債以及或有負債。
保險公司在核算實際資本時還存在另外一種方法,即實際資本=投入資本(所有者投入資本和接受的捐贈)+剩余綜合收益-計入實際資本的資本性負債。
上述兩種計算實際資本的方法表面上看起來毫不相關,其實不然,在這一過程中最重要的是解釋清楚剩余綜合收益這個科目。剩余綜合收益是指綜合收益減去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后的余額。而綜合收益則包括了:承保業務收益、投資業務收益、管理業務收益、其他收益、資產非認可價值變動額、或有負債和預計負債的認可價值變動額。換句話說就是資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項導致的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的變動都應當計入綜合收益。
(二)最低資本
《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目前保險公司最低資本主要包括三個部分:非壽險保障型業務、非壽險投資型業務風險保費部分或短期人身險業務的最低資本,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投資資金部分的最低資本以及長期險業務的最低資本。
1.非壽險保障型業務、非壽險投資型業務風險保費部分或短期人身險業務的最低資本主要是從兩個方面測度的:保費收入和賠案支出。其實保費收入和賠案支出在最低資本的需求上是一枚硬幣的兩個方面。監管機構選擇保費收入和賠案支出兩個方面來測度最低資本需求,最終選取二者之間的較大值,體現了監管的謹慎性原則。
2.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投資金部分的最低資本需求測度,采取了分險種賦值的做法,即針對不同的險種,其面臨的風險程度大小不一,對最低資本的需求也有差別。其產品主要分為兩類: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產品和非預定收益型投資產品。預定收益型投資產品的最低資本需求為其責任準備金的4%①,非預定收益型投資產品的最低資本需求為其責任準備金的1%②,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投資型產品的最低資本需求就是二者之和,在這一過程中也體現了風險分類管理的思想。
3.長期人身險業務的最低資本需求,在這一部分由于各險種差異比較大,期限比較長,所面臨的風險差異比較明顯。所以在這一部分監管機構對險種進行了細分,且每一部分的最低資本需求比率也分別給予了不同的賦值。其中主要包括:投資連接類業務的最低資本,其他壽險業務的最低資本,死亡壽險的最低資本以及其他險種的最低資本。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就是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目前償付能力充足率監管實行分類監管方式,即根據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分為三個檔次:不足類公司,即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充足Ⅰ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充足Ⅱ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③。這種分類監管更具科學性,可以根據不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水平,實施重點監管,降低了監管機構的工作量,提高了監管效率。
二、我國現行償付能力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始于2003年,經過2008年的重大變革已經逐步形成了相對完善的監管框架體系,償付能力監管日趨合理。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目前的償付能力監管仍然是以歐盟償付能力Ⅰ為框架構筑的,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與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
(一)現行資產認可標準有待改進
我國保險公司認可資產的確認采用的是認可比例法,也就是保監會對各項資產給予一定的認可比例。比如股票和投資基金的認可比例為95%④,也就是說用于股票投資的資產的95%作為認可資產確認。我國保險行業的資產認可比例總體比較高,其總的認可比例已達到97.8%⑤。
由《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可知,認可資產的確認是綜合考量資產所存在的潛在風險的結果。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市場異常波動比較劇烈,市場風險依然較大。然而我國認可資產的認可比例總體偏高,已經無法真實反映保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
(二)現行負債的評估標準存在不足
保險公司的現行的負債共有22項,分為準備金負債和非準備金負債,其中主要是準備金負債。我國現行償付能力監管是法定監管,也就是說償付能力準備金的評估采用法定準備金評估標準。法定準備金評估標準就是指準備金的各項評估假設和評估方法均有監管機構事先制定。法定準備金的評估方法和評估假設都較為保守,體現了監管的謹慎性原則。
但是這種以謹慎性原則為前提的監管評估標準未能如實反映保險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夸大了企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如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有意放大了保險企業的準備金責任。
這種做法掩蓋了保險企業的真實價值,增加了保險企業準備金負債的壓力,阻礙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尤其是我國保險業正處于高速擴張期的情況下,則顯得尤為不合適。由此看來,準備金評估的謹慎性原則值得商榷。
(三)最低資本評估標準分類過于籠統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保險公司為應對各種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從以上最低資本的分類評估不難看出,最低資本評估標準的分類過于籠統,未能充分考慮不同保險產品的性質差異和其面臨的不同風險。也未能充分考慮保險業的發展趨勢,不利于保險業業務結構的調整。最為重要的一點是,目前的最低資本要求無法充分地反映資產風險。目前保險業的資產風險更多的是通過資產認可比例間接實現的。總之,目前保險公司最低資本要求還無法全面地反映其面臨的承保風險和資產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管理未給予充分重視
流動性風險是指保險公司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到期債務支付的風險。筆者認為流動性是企業的血液,當一家企業失去了流動性也意味著走向了死亡。對于保險企業更是如此,如果保險機構的資產大多是長期固定資產,缺乏相應的流動性,無論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有多高,都無法應對當前的賠付,形成償付能力的流動性不足,同樣會走向破產的邊緣。
目前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更多的是整體的償付能力監管,即對保險公司的整體資產負債進行評估,但是忽視了其資產結構的配置,未充分考慮保險資產的流動性,也未考慮流動性風險所帶來的償付能力的暫時性缺口問題,這一問題如果無法合理解決,在面對突發事件時完全有可能導致保險機構破產。
(五)集中度風險是又一亟待破解的難題
保險企業面臨的集中度風險主要分為承保業務的集中度風險和投資業務的集中度風險。
承保業務的集中度風險主要是指承保業務的地域性過于集中,承保業務的險種過于單一等所面臨的風險。例如臺風保險,如果大量的保單都集中在沿海的臺風多發地區,將會照成嚴重的地域性集中度風險。投資業務的集中度風險相對比較簡單,就是指保險投資渠道過于單一,未能合理分散投資渠道,實現多元化投資策略所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的償付能力監管中,未重視保險企業面臨的集中度風險,也沒有任何一個財務指標考慮到了集中度風險。
(六)資產負債的計量屬性混亂
現行的償付能力監管對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采用了不同的會計計量屬性,造成了會計計量的混亂。我國保險負債的評估采用了法定評估標準,也就是采用了歷史成本法進行保險負債的計量。然而保險資產的80%左右是金融工具,這些金融工具的計量早在2007年就實現了公允價值計量,而保險負債依然采用歷史成本法進行核算。這本身就是會計計量屬性的混亂,導致了會計核算的不一致,這種計量標準下核算的償付能力的充足率本身是值得懷疑的。
三、優化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改進認可資產的評估標準
1.建立保險資產認可比例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我國保險資產的投資渠道,建立跟蹤和信息反饋機制,跟蹤分析保險資金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的變化,及時給出反饋信息,建立預警機制。另外時刻注意我國經濟波動、資本市場環境等因素的變化。根據綜合分析預警機制,不斷調整保險資產的認可比例,充分反映保險資產面臨的風險。
2.采用風險因子法評估保險資產,筆者認為評估保險資產的另外一種做法就是徹底放棄資產認可法的評估標準,全面引入RBC模型,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保險資產的評估模式,徹底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的全面風險觀。
(二)變革認可負債的評估模式
現行認可負債的評估是采取法定評估標準進行的,保險準備金的評估標準依然是法定標準。然而從2010年起,我國保險公司財務報告準備金的評估采用市場條件下的最優估計的評估標準。如果償付能力報告依然采用法定準備金的評估標準將直接導致二者報表的巨大差異。而且筆者認為償付能力報告采用法定準備金的評估標準雖然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但是這種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定監管人為增加了準備金的責任,對保險企業的資本金要求造成一定壓力,不利于保險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于保險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償付能力監管應該有法定監管轉向市場監管,也即認可負債的評估標準采用最優估計法。
(三)細化最低資本的評估標準
我國現行的最低資本要求標準制定于2000年,直接沿用了歐盟上個世紀60~70年代的標準。從多年的監管實踐看,這一標準在防范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對風險考慮不全、對風險不敏感、部分參數設置不符合我國實際等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我國現行的最低資本要求標準:
1.從承保業務來說,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和風險不同,分類制定不同的資本要求。從而細化險種業務分類,體現風險管理的差異性要求。例如可以把財產險公司的業務細分為車險、非車險和投資型產品,然后再根據不同業務的風險大小,確定不同的最低資本要求。
另外,最低資本要求標準的制定應該符合保險業發展的趨勢,引領保險業的發展潮流,也即鼓勵保險業發展回歸本體,大力發展保障性產品。因此可以降低保障型產品的資本要求,提高投資型產品的資本要求,從而有利于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型產品,推動公司業務結構調整。
2.從投資業務來講,應反映公司的資產風險。目前對資產風險的資本要求是通過資產認可比例間接實現的。筆者建議加入對資產風險的資本要求,以此取代目前的資產認可法,并對不同的資產規定不同的資本要求。對投資資產的浮盈和浮虧,可以采用超額遞減的資本要求比例,以克服目前市價模式下資本要求的順周期缺陷。
(四)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是保險企業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與保險企業總體發展戰略和整體風險管理體系相一致,并與其規模、業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
筆者認為保險機構要破解流動性風險管理難題最主要的是引入動態償付能力監管。動態償付能力監管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現金流測試(CFT);另一種是動態償付能力測試(DST)。目前我國壽險企業已經實現了動態償付能力測試,非壽險企業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也在討論之中。
另外筆者認為保險企業還應當借鑒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建立流動性財務監管指標,全面實時監控保險企業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的償付能力監管,防止償付能力的固化和滯后性。
(五)建立集中度風險指標測試
在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解決保險業的集中度風險與保險業經營的基本規律(大數法則)并不矛盾。解決集中度風險的根本辦法就是做大做強我國的保險業,做大做強我國的保險機構。只有保險企業的實力足夠強大才能更好地防范集中度風險。從財務的角度講,我們應該設立一定的財務指標,分散保險公司的業務結構,每種業務規定一個最高比例限額,使保險企業實現業務的多元化;另外對于特定業務(如臺風保險等)在不同地區的業務量設定最大限額比例,實現保險業務的地區分散化。對于投資業務設定每一投資業務的最大投資額度和每一投資渠道的最大投資比例。實現實時動態監管,在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中引進集中度風險測試。
(六)統一資產負債的計量屬性
自從2006年新會計準則頒布以來,我國企業的會計計量屬性實現了從成本法向公允價值的轉變。目前保險資產大都實現了公允價值計量。而我國保險企業的負債,主要是準備金負債,依然采用了成本法的計量,導致資產負債計量屬性的不一致。由于資產和負債未能同步波動,不能同時反映市場風險,造成了償付能力的異常波動。另外由于我國保險企業財務報告準備金評估標準也將在2010年采用最優估計標準進行評估,其本質也就是準備金負債的計量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因此筆者認為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報告中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計量有必要實現全面的公允價值計量。只有這樣償付能力充足率才能真實反映保險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所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綜慧.保險監管更趨科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及三個規范性文件解讀[J].中國保險,2008,(8).
[2]冷煜.保險監管國際比較及發展趨勢研究[J].保險研究,2009,(3).
[3]李娟,趙瑋,徐小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分析[J].國際商務財會,2009,(4).
[4]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2007)[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5]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2008.6.30.
[6]何小偉.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探析[J].中國平安勵志計劃學術論文獲獎文集保險卷(2008),人民出版社,2008.
- 上一篇:探索旅游目的地文化傳播優勢論文
- 下一篇:后金融危機時期保險業的風險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