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則的關系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03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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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的關系分析論文

戰后,以GATT/wto原則為核心的國際貿易規則越來越多地影響著各國貿易政策的制定。可以說,這個多邊貿易政策的框架是由美國倡導發起的。本文試從分析美國對外貿易政策入手,探討它對WTO規則的歷史性影響,同時也研究在世界貿易體系建立之后,美國充分考慮到自身的經濟利益,其貿易政策在同WTO保持一致的同時,也出現了同WTO規則的背離。

一、美國對外貿易政策與WTO規則的一致

無論是在GATT的建立上,還是在GATT的前八輪多邊貿易談判的進行中,甚至是沒有獲得成功的“千年回合”,美國的影響力和推動力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1.GATT的建立

早期的美國對外貿易政策是為保護國內產業服務的,因而是以保護主義為特點的。1934年是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發生改變的關鍵性一年。這一年,美國《互惠貿易協定法》建立,它標志著自由貿易主義在美國政治中占據了統治地位,也是美國走向多邊貿易體制的起點。該法案宣布通過互惠貿易協定減讓關稅,并提出了“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條款,規定美國政府與任一國簽訂的關稅減讓協定,均自動地適用于其他與美國訂有互惠貿易協定的國家。而降低關稅壁壘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日后成為了關貿總協定的基石。

戰后初期,美國為了稱霸世界,積極策劃在世界經濟、政治領域中建立霸權地位,從國際金融、投資和貿易各方面進行對外擴張。為此,美國提出“貿易自由化”口號,首先倡議建立國際貿易組織(簡稱ITO),把它作為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并重的,專門協調對外貿易政策和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國際性組織。1946年2月,經美國提議召開的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開始籌建該組織,并于1947年4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二次籌備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在《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起草的同時,同樣是在美國的提議下,1947年4月至10月舉行了由23個國家參加的關稅減讓談判,達成了關稅減讓協議及制訂了減讓表,共涉及45000項商品。為了盡快獲得關稅減讓的好處,參加國把這些協議與國際貿易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形成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

從GATT的建立過程中,我們不難看出美國所發揮的舉足輕重的作用。

2.GATT的八輪多邊貿易談判

GATT建立以來,從1947年到1979年先后進行了7次多邊貿易談判,通過談判促使締約方的進口稅率不斷下降,也集中體現了美國當時在全球積極推行貿易自由化的政策思想。

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產業結構從資源密集型轉向了資本和技術密集型,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的服務業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在GATT的前七輪談判的影響下,不斷擴大的貨物貿易自由化給美國帶來了巨大的競爭壓力,美國迫切地需要將自由貿易的一般原則從貨物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領域。1986年9月總協定締約方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召開了部長級會議,決定發起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稱為“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開始極力推行服務貿易自由化。在這樣的背景下,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應運而生。GATS首次確定了有關服務貿易規則和原則的多邊法律框架,極大地推動了美國服務貿易更進一步的發展。1999年,美國的服務貿易進出口額均為世界第一。其中進口額為1823億美元,占世界服務貿易進口額的13.7%;出口額為2517億美元,占世界服務貿易出口額的18.8%,服務貿易順差達649億美元。

3.失敗的“千年回合”

WTO從成立的那天起,就醞釀著新一輪談判的準備工作。在1998年于日內瓦舉行的WTO第二屆部長級會議中,各成員方開始就如何發動未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展開討論。當時,美國由總統克林頓親自督陣,向會議派出了包括10位部長級官員的近70人的大型代表團。克林頓發表了長篇演講,為新一輪談判提出框架,并為21世紀多邊貿易體系的發展方向定下基調。美國希望借助西雅圖會議在美國舉行的天時地利,主導WTO的會議進程,增加對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有利的新議題,如貿易與勞工標準、貿易與環境、貿易與競爭政策、貿易與商業腐敗等等。1999年11月,西雅圖會議召開,啟動關于貿易自由化的新一輪談判,稱為“千年回合”。美國力圖把新議題的重點放在美國最具有優勢的領域,希望將談判重點放在農業和服務業上,特別是對其具有較大優勢的基礎電訊和金融服務領域更為關注。此外,美國還對政府采購、知識產權、環境、電子商務和WTO的體制等問題表示極大興趣,而對投資和競爭政策反應冷淡,甚至反對談判競爭政策問題,只是希望WTO繼續研究。雖然,西雅圖會議最終在抗議的聲浪中黯然結束,計劃中的新一輪談判也以流產而告終。但“千年回合”反映了未來世界貿易的某些發展趨勢,美國的建議更是表達了它要領導新一輪貿易談判的意圖。

二、美國對外貿易政策寫WTO規則的背離

美國貿易思想和政策在對以GATT/WTO原則為核心的國際貿易規則產生影響的同時,也固守其獨有的特色,這些特色與WTO的貿易規則并不完全吻合。

戰后初期的一段時間里,美國在世界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其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很強的競爭力,當時它所需要的是用貿易自由化來打開他國市場的大門。可是,20世紀70年代,隨著西歐和日本經濟的恢復和迅速發展,以及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崛起,美國所建立的以美元為核心的單極世界逐漸向美、歐、日三足鼎立的多極世界演變,美國在國內外市場上面臨著日益激烈的競爭。1971年,美國終于在維持了80多年的貿易順差之后出現逆差,受到進口打擊的有關行業強烈要求美國政府采取保護措施,代表相應地區和產業利益的國會議員也不斷向國會和美國政府施加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政府雖然在政策指導思想上仍然強調戰后一直奉行的貿易自由化政策,但在實際行動上則采取了對國內部分產業給予保護的措施。這期間通過的兩個貿易法案,即1974年《貿易改革法》和1979年《貿易協定法》,為美國實行貿易保護奠定了法律基礎。進入20世紀80年代,美國貿易逆差不斷擴大,1981年至1987年是美國貿易逆差的第一個迅速增長時期。在此期間,美國貿易逆差增長了582%。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下,美國頒布了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

美國1974年《貿易改革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以及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的一些內容可以被看作貿易保護主義的回潮和局部的勝利。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從全球多邊主義轉向了雙邊互惠主義,加強有針對性的雙邊貿易談判,以解決貿易爭端與沖突;同時尋求建立區域性貿易集團,來獲取更大的貿易與經濟利益。從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到北美自由貿易區以及正在醞釀之中的美洲自由貿易區,都證實了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的這一轉變。其次是從倡導“自由貿易”轉向所謂的“公平貿易”,強調對等的互惠待遇,強化其貿易法的自我保護性和主動性。事實上,美國判斷國際貿易是否公平的標準是看自身的競爭優勢是否能夠充分體現。在競爭優勢能夠充分體現的領域,“公平貿易”就等于“自由貿易”,在實力不對稱的領域“公平貿易”則被作為保護主義的借口。

美國的這種與WTO規則不符的貿易政策集中體現在其國內立法中。

l.不公平貿易法

包括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下面僅以反傾銷法進行說明:

GATT的第六條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性反傾銷條款。其對傾銷的定義是: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市場,并因此對該國領土內已經確立的某項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構成嚴重損害的威脅,或者對該國某一產業的興建產生嚴重的阻礙,即構成傾銷。進口國可以對傾銷的商品征收數量不超過該產品傾銷差額的反傾銷稅。然而,美國的反傾銷法的定義與其并不一致,根據美國商業部的定義,當商品以低于公平價值(Less-than-fair-value)銷售時,傾銷就發生了。這里對公正價值的確定與GATT/WTO中的正常價值的確定有很大的出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進口產品在美國國內的任何一個單一價格被認定是小于公正價值,就可以被判定為傾銷,而作為參考的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必須是平均價格。例如,出口國國內平均價格是95美元,產品在美國的價格為從90美元到100美元不等(平均價格為95美元)。依照美國法律,仍有一半(價格在95美元以下的)產品可以被認定為以低價在美國傾銷。

其次,對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尤其是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美國認為該類國家的國內價格是不具可比性的,應找第三國作為參考。例如在對中國實行反傾銷時,美國通常選用印度作為參考國。印度的產品在特性上、質量上和成本上均不同于中國產品。這種替代國的做法無疑有利于美國任意使用它的反傾銷技術。

2.201條款

201條款,即“保障條款”或“進口救濟法案”。按照美國的201條款,如果國內行業受到由于進口增多而造成的實質性損害或威脅,可以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實施補救性措施。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確認進口增多是否造成了損害。如果委員會得出了肯定性的結論,就會向總統推薦實施緊急性的補救措施。美國總統決定是否實施補救性措施。201條款比美國通常使用的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在運用上更具有隨意性,因為它不必顧及出口國方面,不用調查出口國的貿易活動是否公平正當。例如,在運用反傾銷法時,美國需要證明出口國的產品其國內價格高于對美的出口價格,而如果使用201條款,就沒必要進行類似的調查,只要美國國內聲明受到了損害,國際貿易委員會能夠確認損害是由于進口增多造成的就可以了。這更加體現了美國對外貿易政策中的單邊主義色彩。

2002年3月20日,美國限制鋼鐵進口的“201條款”正式啟動。按其規定,美國將對鋼材、長板等進口的主要鋼鐵品種實施為期3年的關稅配額限制或加征高達8%至30%不等的關稅。這是迄今為止美國對進口鋼鐵施加的最嚴重的一次貿易限制,也是對WTO貿易政策一次新的背離。

3.301條款

301條款正式成文于1974年《貿易改革法》。此后,該條款又歷經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以及1994年WTO協定正式生效前國會修正案所作的多次修改。因此,目前所談及的“301條款”,作為一個整體,實際上指的是經修改后的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全部內容。301條款包括一般301條款、特別301條款以及超級301條款,后兩個部分是一般301條款的變種。301條款的核心內容是: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信,美國依據任何貿易協定所應享有的權利遭到否定,或者外國的某項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貿易協定并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和限制,則美國代表必須采取行動,以實現美國依照貿易協定所應享有的權利,或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影響。就其核心而言,301條款下的措施完全是基于美國對外國有關貿易立法和做法的單方面評價,所采取的行動完全不考慮業已達成的雙邊或多邊協定,嚴重地違反了WTO規則。雖然WTO規則的完善有利于遏制301條款的實施,如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第23條“加強多邊體制”明確禁止包括美國在內的成員方,就他方是否違反WTO下的各協定義務或者減損本方應享有的權益,尋求爭端解決機制以外的確認或救濟。然而,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美國無意放棄這一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武器,更不會因為WTO的規定而將此條款予以廢棄。

三、小結

總之,美國對外貿易政策在同WTO貿易規則保持一致的同時,又保留了自己的特點,產生了同WTO規則的背離。美國不僅在同WTO規則保持一致時獲得經濟利益,也在與WTO規則發生背離時獲得了它期得的經濟利益。例如,2002年5月13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農產品補貼法案,決定未來的6年內將農產品補貼增加67%,對農產品的津貼增加金額多達1900億美元,遠遠超過了WTO規定的最高限額。美國原本就是全球最大的農產品出口國,再增加補貼,美國農產品的價格將進一步降低,從而使其他各國的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失去了競爭力。

從目前的發展態勢來看,雖然美國最近連續出臺了幾項帶有濃厚保護主義的國際貿易政策,如鋼鐵限制措施和新農產品補貼法,固執地對WTO規則采取了背離的態度,但它們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總的趨勢。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的主導思想仍然是自由貿易,這是與WTO規則相一致的。從美國稱霸全球的戰略來看,單邊主義和保護貿易不可能成為控制政府決策的主導思想。而且,單邊主義的主張與國際經濟合作日益擴大的客觀趨勢相炸,其極端利己性已引起其他國家的嚴重不滿。在世界經濟和市場日益全球化、各國經濟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時代,美國經濟已經完全與世界經濟聯結在一起,美國的貿易政策不可能完全“向后轉”,回到孤立的軌道上去。所以,美國對外貿易政策對WTO規則的背離是暫時的,從長遠來看,兩者必將保持一致。

四、思考與啟示

1.正確認識WTO

半個世紀前,當GATT剛剛生效時,在23個締約方中只有8個發展中國家,約占締約方總數的1/3.隨著多邊貿易體制的不斷加強,到1995年WTO成立時,已有52個發展中國家成為WTO首批成員,到WTO首屆部長級會議召開時,發展中國家已達96家,占所有成員總數的4/5.因此,我們不應簡單地把WTO看作是發達國家的工具和“富人俱樂部”。從一定意義上來說,WTO是中性的。問題的關鍵在于發展中國家如何運用WTO規則為自己說話。事實上,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GATh就開始注意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及其與發達國家之間客觀存在的經濟發展差距。目前WTO已有135個成員國(地區),其中絕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這是一股正在形成和壯大的力量。1999年底WTO西雅圖會議受挫,“千年回合”夭折再次證明,發展中國家已經成為了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會議的失敗也為富國敲響了警鐘,在新一輪貿易談判中必須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2.積極參與WTO

任何一個國家都在努力謀求本國在世界經濟體系中的最大利益,這一點上,美國恰恰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榜樣。沒有人相信,在美國揮舞301大棒,要求對方單方面開放市場的時候,美國是出于利他的理由。歷次多邊談判的歷史表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是出于擔心自己處于更加不利的境況而被動參與談判進程的。“被多邊貿易體制裹挾著前行”應當是對發展中國家狀態的一個較為準確的描述。因此,被動的政策選擇顯然不能等同于主動的政策導向,而且二者是否已經發生轉化或者發生轉化的條件更是需要深入考察的問題。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要學會像美國等發達國家那樣在WTO體系中積極地參與并且表達自己的貿易主張。

3.充分利用WTO

一方面,中國加入了WTO后,應在接受和執行WTO規則和條約的同時,學會運用它們,處理國際貿易糾紛。以傾銷問題為例,據統計,1987年至1997年間,美國共發起了391項反傾銷調查,并對269項最終裁決征收反傾銷稅,其中有45項反傾銷調查和37項最終裁決征收反傾銷稅的案件是針對中國的。當時,中國尚未加入WTO,即使像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對我國實行了歧視性的政策,我們也不能要求WTO的仲裁機構采取措施。可是,現在我們已經成為了WTO的一分子,對于美國在貿易實踐中對我國采取的違反WTO規則的做法,應該堅決運用國際法規,維護自身利益。事實上,1995年至2000年,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已受理了200余件貿易爭端,眾多的發展中國家通過該途徑有效地解決了貿易糾紛。

另一方面,中國也應該學會在復雜的貿易體系中運用更為隱蔽的或WTO原則所允許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WTO在某種意義上并不是一個完善的體制,這也正是它仍然需要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原因。在國際貿易體制完善之前,不僅是美國,世界各國都必然會保持自己獨特的政策特點。中國也不例外,作為一個極具特殊性的國家,在政策轉軌期間,我們應進一步完善國內貿易立法。在立法中,既尊重WTO的已有規則,又善于保持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