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宋代象牙貿易及流通過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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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宋代象牙貿易及流通過程研究

摘要:宋代象牙制品突破了前代上層社會獨享、甚少流通于市場的窠臼。隨著象牙貿易的繁榮興盛,流通途徑和方式發生了變化,使臣和蕃商大量參與其中;管理機構、征稅方式及稅率在流通過程中逐漸體系化。政府的介入和管理成為宋代象牙貿易流通過程中最重要的特點。

關鍵詞:宋代;象牙貿易;流通過程

象牙,自先秦始即是上層統治者獨享的奢侈品,以致“殷辛以象箸為華,而不知牧野之敗”①。宋代以前,象牙多為朝貢物品,甚少流通。宋代,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外貿易的繁榮,象牙逐漸成為商品貿易中的大宗。本文擬對宋代象牙貿易及其流通過程作一考察,不當之處,敬祈指正。

一、宋代象牙貿易的流通途徑與方式

1.朝貢貿易

據《宋會要輯稿•蕃夷》等史料統計,宋代來華朝貢的國家有26個,朝貢次數為302次,朝貢物品中象牙所占比重較大。如:咸平元年(998),交阯以象牙五十枚來貢;皇祐二年(1050),占城“貢象牙二百一”②。據《宋史》等史料統計,宋朝時,海外各國朝貢貿易中的象牙數目遠遠超過前代,其中占城進貢象牙350株、交趾154株、丹眉流(位于今馬來半島洛坤附近)61株、注輦國(今印度東南沿海)60株、大食58株、三佛齊16株、勃泥(今文萊國)6株。相形之下,宋代地方向中央的象牙朝貢,數量及進貢地都相對較少,除吳越進貢象牙330株外,僅荊南(今湖北、四川、湖南一帶)、邛部川蠻(今四川境內)等進貢象牙,且數量有限。因此,海外各國的朝貢就成為象牙朝貢貿易的主體。

與此同時,宋政府不再只是消極地等待外國來華朝貢,而是積極派遣使者出洋招貢。象牙就是“招貢”品中必不可少的物品。據《宋會要輯稿•職官》記載,雍熙四年(987),宋太宗曾“遣內侍八人,赍敕書金帛,分四綱,各往海南諸蕃國,勾招進奉,博買香藥、犀、牙、真珠、龍腦。每綱赍空名詔書三道,于所至處賜之”③。文中所提到的博買品“牙”即“象牙”,所謂“進奉”,即是國家關系上的交往,是一種特殊的國際貿易——進貢者以本國特產進貢,受貢國接受后又以“回賜”為名給對方報償,這就是招徠進奉。如此積極主動的“招徠進貢”,在中國的朝貢史上是不多見的。

2.海外貿易

宋代的通商范圍很廣,與其貿易的國家很多,遠遠超過唐代,甚至和元、明相比,亦毫不遜色。由海外輸入的商品,大多為奢侈品,種類甚多,犀角、象牙等為其中的大宗。宋人著作中慣用“香藥犀象”一語概括海外輸入的貨物,可見是非常恰當的。

由于上層統治者對象牙的喜愛以及象牙制品逐漸普遍化的趨勢,象牙成為海外貿易品中重要的商品。太平興國五年(979),三佛齊國蕃商李甫誨乘舶船載香藥、犀角、象牙至海口;紹興元年(1131),大食商人蒲亞里舶來大象牙290株等大宗貿易,南宋時海外貿易繁榮。有文獻這樣描述紹興二十三年(1153)間廣州的景象說:“大賈自占城、真臘、三佛齊、阇婆涉海而至,歲數十柁。”④犀、象、珠、香、流離等,無所不有,就是象牙海外貿易繁榮的寫照。

3.邊境貿易

宋代還在遼、金邊境上設立榷場進行邊境貿易。據《宋遼西夏金史》中的記載,宋對遼的出口物品有茶、藥材、糧食、絲麻織品、漆器、瓷器、香料、犀角、象牙、硫磺、銅錢、印本書籍等。宋對金主要出口品有香藥、茶葉、棉花、犀角、象牙等。象牙均為大宗貿易貨物,成為宋朝政府在邊境貿易中獲利的重要物資。榷場貿易作為一種民族政權間的特殊官方貿易形式,在邊境貿易交往中,不僅具有“通二國之貨”的經濟目的,而且具有維持邊境和平的政治目的。榷場的置廢受宋與遼、西夏、金之間政權“和戰”關系的影響深遠,如“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后有范陽之師,罷不與通”⑤。故此,榷場貿易興廢無常,呈現出不穩定性,象牙流通在榷場中時常間斷。

4.境內貿易

北宋時,雷、化、新、白、惠、恩等州(都位于今廣東、廣西境內)境內“山林中有群象”⑥,廣南東、西路有“犀象、玳瑁、珠璣、銀銅、果布之產”⑦。象牙作為上層統治者所喜好的珍品,民間持有、民間貿易在政策上是不允許的。宋太宗淳化二年(991)曾頒布詔令:“民能取其牙,官禁不得賣。自今許令送官,半價償之,有敢藏匿及私市與人者,論如法。”⑧“自今”二字,揭示出象牙的民間貿易是存在的,可能已經達到了一定的程度。政府對象牙的民間貿易雖明令禁止,面對巨額利潤,未免會有欺瞞者,似乎收效甚微。

由于市舶貿易的發展,外國的犀象香藥“充軔京師”。政府一方面強調“禁止私貯香藥犀牙”⑨,另一方面,太平興國二年三月,詔令“自今禁買廣南、占城、三佛齊、大食國、交州、泉州、兩浙及諸蕃國所出香藥、犀牙”⑩,需要指出的是“犀牙”為犀角與象牙的泛稱。禁令和詔令實施過程中,政府為了有效掌控境內的象牙流通,在京師設置香藥易院,以管理象牙貿易,后并入榷貨務統一管理。

二、宋代對象牙貿易及流通的管理

市舶司、各地的榷貨務、北方邊境設置的榷署是宋代象牙貿易的主要管理機構。

1.市舶司

宋代市舶司對象牙貿易的管理主要是以“抽解”征收舶稅、以“禁榷”進行專買專賣、以“博買”強制收購。

“抽解”即市舶司在察閱象牙后,“以十分為率”按比例抽取,故又稱“抽分”,是市舶司征稅的主要方式。象牙作為貴重物品屬于細色,對其抽解一般遵循“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的辦法。“禁榷”即專買專賣,對海外進口商品禁止私人買賣,由官方壟斷經營。太平興國二年,政府明確規定“象牙”屬于禁榷品,“自今惟珠貝、玳瑁、犀象、鑌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余,聽市于民。”“犀象”為犀角與象牙的合稱。如有違抗者,將處以黥面、押送赴闕、婦人充任針工等罪罰。“博買”是市舶司抽取關稅后,對進口貨物進行強制收購。象牙是獲利大、國內急需的物品,在博買品中常見。“博買”后的象牙方為舶商所有,未經抽稅和“博買”的象牙,舶商不能交易,敢有私取者,其余貨物全部沒收。

2.榷署

榷署是宋朝設立的榷場管理機構,榷署不僅要稽查榷貨,征收商稅,而且要評定榷貨等級,兜攬承交,收取牙稅。由于政治、經濟等各種原因,宋代榷場禁榷范圍時有變動,象牙也時常游離于“禁榷”與“非禁榷”之間。

《宋會要輯稿》記載,宋初,象牙即已被列入“禁榷”品。太平興國二年,宋遼雙方邊境暫時和平,在協商的情況下,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署,宋朝“輦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象牙首次“非禁榷”,并成為宋對遼輸出的主要物品之一。宋遼邊境隨后增設安肅、廣信軍、靜戎軍、代州雁門等多處榷場,象牙依然是重要物資。

3.榷貨務

榷貨務“掌受商人便錢給券、及入中、茶、鹽、出賣香藥象貨之類”,是宋朝掌管專賣及貿易的機構。榷貨務對象牙貿易的管理方式除專賣外,另有交換、直接與商人交易等方式。

太平興國年間,中央府庫中,由三佛齊、勃泥、占城舶來的犀象、香藥珍異品,已經充盈府庫。宋政府置香藥易院,進行專賣,由官商交易象牙等舶來品,年收入五十萬貫。大中祥符二年(1009),榷易院并入榷貨務,開始由其全面管理象牙專賣。榷貨務對象牙貿易流通的管理,實乃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換。如:大中祥符二年八月,政府詔令榷貨務“客便納金銀、錢帛、糧草合支香藥、象牙”,即是商人以其所納物資支取香藥、象牙進行交換的實例。榷貨務還直接把象牙出售給商人,如: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客旅于在京榷貨務入納見錢十千,共算請二十千香藥象牙,取便于在京或外處州軍販賣”。總體看來,榷貨務是對宋代貿易品中象牙境內流通進行主管和專賣的重要機構。

三、宋代象牙貿易及流通中的交易主體

宋代象牙貿易的繁榮,較前代有所突破,流通過程中參與貿易的主體按經營者身份可分官方貿易和私人貿易兩類。

1.官方貿易

官營即政府經營,往往享受特權。宋代象牙貿易的官營分為三種:一種是國家之間交換禮物的形式即“貢”“賜”貿易。這種“貢”“賜”貿易很頻繁。一種是宋政府派使臣到海外貿易,這在中國對外貿易史上是不多見的;另一種是官府設置官方市場,由官府在官市中經營。象牙貿易早期多以朝貢的方式進行,海外各國運來象牙作為貢物,中央王朝則用絲、帛等物回賜。名為朝貢,實質上是封建國家和海外各國所進行的直接貿易。宋代的象牙朝貢無論國家數量,還是朝貢區域都呈增長趨勢。宋政府派遣使者到海外進行象牙貿易,以雍熙四年(987)宋太宗遣使臣往海外諸蕃國招貢最具代表性,其主體也是使臣。

宋代象牙貿易的官方經營主要是通過市舶司的博買、榷場與榷貨務的專買專賣進行。《萍洲可談》對象牙的官市博買有詳細記載,“象牙重三十斤并乳香抽外盡官市”,市舶司的象牙專賣,造成府庫充盈,為了解決積壓問題,政府在榷署的官市——榷場向遼、金出口象牙;在榷貨務中通過入中制用象牙與商人交換,除此之外,還出售象牙給商人。因此,博買、專買專賣的主體是官府。

2.私人貿易

宋代的象牙貿易中,私人經營分為三種:一種是權貴和官僚,即官商;一種是民間商人,多為豪族大姓;另一種是海外商人。

宋代的象牙多為舶來品,主要依靠蕃商往來販運,他們擁有雄厚的資財,足跡遍及中國沿海、內地及邊疆。如“大食人使蒲亞里所進大象牙二百九株”。為了招攬蕃商來華貿易,紹興七年,高宗詔令勸大商蒲亞里“歸國,往來趕運蕃貨”,海外蕃商在私營中的地位不同一般。

宋代象牙貿易量的增加,使象牙制品逐步呈現從貴族獨享的奢侈品向市井消費品過渡的趨勢,雖然如此,象牙依然是奢侈品。這一轉變使榷場貿易和榷貨務貿易中的主體除了官府外,還有官商、民間商人,貿易主體有所擴大。

榷署和榷貨務是由政府管理的官方機構,貿易必須遵循嚴格的規則。象牙作為奢侈品,在榷場和榷貨務的交易中由政府掌控。熙寧八年(1075),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總二十萬緡,于榷場貿易”即是力證。象牙流通過程中,政府主要依靠官僚或官商進行交易。榷貨務中象牙是支付商旅入納的重要物品,商人入納糧草后“每百千,支見錢三十千,香藥象牙三十千、茶引四十千”。

四、宋代象牙貿易流通中的商稅征收

宋代,象牙貿易及流通過程中,商稅的征收是政府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稅率因管理機構而異。

1.抽解

“抽解”,即市舶司對進口商品征收的一種實物稅,它按販到舶貨的一定比例抽收,又稱為“抽分”。宋代對對象牙抽解的稅率經常調整,從淳化二年(991)到熙寧初年(1068),市舶司的抽分呈下降趨勢。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但是并未形成定制,不久,仁宗朝又立“十稅其一”的稅率,但是這個規定很含糊,沒有詳細規定如何抽解。至宋神宗熙寧初年又實行“十五取其一”的稅率。北宋末年,舶貨始按粗、細色貨物抽解,象牙作為珍品,因價值昂貴屬于細色。神宗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宋徽宗崇寧以后,恢復到神宗之前的“十取其一”的抽解稅率。南宋繼承了北宋末年依粗色、細色抽解的制度,象牙的抽解稅率仍未固定,時有變動。宋高宗紹興六年規定“抽解將細色直錢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紹興十四年,一時抽解不分粗色、細色,均提高到十分抽解四分。后因舶商陳述抽分太重,紹興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又恢復到“十分抽解其一”。但未能改變各地市舶司的抽解稅率實際上不斷攀升的事實。隆興二年,兩浙市舶司據此向朝廷申條具表“抽解舊法,十五取一(粗色),其后十取其一,又其后擇其良者(細色),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此意見得到朝廷首肯,并批準,但收效甚微,實際上“細色五分抽一分,粗色貨物七分半抽一分”比法定的稅率高一倍。

2.博買

博買是市舶司對舶貨抽解之后,再按規定的比例由官方強制收購貨物,實乃以實物折價,以物易物。博買的比例,常常因時而異,變化頻繁。

宋初,市舶司抽解并不苛刻,對象牙等禁榷品“官盡增常價買之”,官方提高博買價格,刺激了象牙貿易。北宋末年,“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而價減”。為了緩解府庫滯銷貨物帶來的壓力,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年),選擇滯銷貨物中的良者,用于博買,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南宋時,博買作為一種經濟掠奪手段,更加苛刻,博買比例越來越高,“舶戶懼抽買數多,所販止是粗色雜貨”,象牙、珠、犀為細色,抽買比其他貨更重,以致舶戶“非所以來”。隆興二年,有臣僚上奏象齒“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買”。此奏的內容在現實中并未實現,甚至不給商旅一錢,“不識舶貨之名”成為現實,博買實際上成為了一種變相的苛稅,“故客旅寧冒犯法禁透漏”,也不愿到市舶司抽解博買。

3.榷率

榷率即專賣稅的標準比率,在宋代主要是對榷署和榷貨務的榷貨而言。《漢書•景十三王傳》韋昭注有:“榷者,禁他家,獨王家得為之也。”因此,榷的特點即是場地由官方指定,場內貿易由官吏主持,貿易的商品種類、數量受官府嚴格控制,同時禁止民間貿易。

榷場中的象牙,以牙人評定的等級而定,“每交易千錢,各收五厘息錢”,榷場征稅“官中止量收漢人稅錢,西界自收蕃客稅例”,實行榷稅差別政策,將貿易方式分為出境、入境、過境等類別,對進出貨物按差別稅率征稅,稅率視商品粗貨、細貨而定,自5%至20%不等,象牙依細貨收稅。榷貨務對象牙除依入中制確定入中的比例外,還在商人入納算請后,加以出售,對榷率卻無明確規定,只能從象牙的入中比例和出售情況管窺榷貨務的榷率。咸平五年(1002),三司使王嗣宗始立河北入中三分法,其中對象牙的入中比例有明確規定“以十分茶價,四分給香藥,三分犀象,三分茶引,六年又改支六分香藥犀象,四分茶引”,由于入中實物中虛估及加抬的弊端,景德二年河北折中又改為“給八分緡錢,二分象牙香藥”為象牙入中比例。各地隨之實行,只不過未以河北之法。由于政治、經濟等各種原因,象牙入中比例,因地因時而異。

象牙在榷貨務街市的出售情況,時常變動。大中祥符五年至天禧二年,客旅算請后,象牙“每百千,街市賣得錢九十四千至八十二千”,仁宗天圣二年之后,象牙在街市的出售所得漸落,“每百千只得四十千”,官市虧損近五十千。隨著入中、折中政策的變化,象牙的出售所得也時常數年甚至數月才變動。

宋代商品經濟發達,貿易繁榮,象牙貿易在流通過程中逐漸系統化,成為宋代經濟繁榮發展的寫照。

注釋

①《新唐書》,中華書局,1975年,第5730頁。②⑤⑦《宋史》,中華書局,1977年,第14084、4562、2248、4559、4562、4563、4566、4566、4566、4566頁。③⑥⑧⑨⑩《宋會要輯稿》,中華書局,1957年,第3364、6496、6496、5432、5432、3364、3364、5759、5759、5440、3370、3373、5446、3373、3373、3373、3364、3377、3377、5434、5440、5440頁。④洪適:《盤洲文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29年。朱彧:《萍州可談》,金山錢氏,道光二十四年。馬端臨:《文獻統考》,中華書局,1986年。羅濬:《寶慶四明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真德秀:《西山文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袁桷:《延祐四明志》,臺北大化書局,1987年。《漢書》,中華書局,1975年,第2420頁。《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中華書局,1956年,第2326頁。文彥博:《潞公文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夢溪筆談》,中華書局,1957年,第1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