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村落家族文化變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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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村落家族文化變革論文

一是家庭組織的普遍性。以血緣關系和親屬關系為基礎的家族組織,是傳統家族文化的外在構造。舊中國鄉村家族組織星羅棋布,構成社會主體的外觀形態。在井岡山革命根據地時曾經指出:湘贛邊界“無論那一縣,封建的家族組織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個村子,或一姓幾個村子。”對家族組織結構也比較清楚。“家族政治組織是祠堂。祠堂除族長外,還有刑長、傳長。”他在廣州主辦農講所時,還把祠堂組織及族政情況作為學員社會調查的題目。散布于四荒八野的家族組織本身構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系統,其嚴密性超過不少社會系統,因而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在分析中國社會性質時指出,中國社會存在三種權力支配系統:由國、省、縣、鄉的政權構成的“國家系統”;由宗祠、支祠及家長的族權構成的“家庭系統”;由閻羅天子、城隍廟以至土地菩薩及玉皇大帝和各種神怪的神權構成的“鬼神系統”。使用“家庭系統”這一概念,并給予“家族系統”與“國家系統”和“鬼神系統”差不多同等位置,足見他認為“家族系統”在中國社會結構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

二是族權壓迫的嚴重性。這是人們頗為熟悉的一段話:中國的男子,普遍要受政權、族權、神權三種有系統的權力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種權力支配外,還受男子夫權的支配。“這四種權力——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對“家族系統”的高度重視,從根本上說就在于認為“家族系統”與封建壓迫結下了不解之緣。以族長為代表的族權,“借了祠堂公會,欺壓各姓貧民”。族員唯他們之命是從,不能違反,否則他們就可以借祖宗的名義隨意進行處罰。少年時代在韶山時對此就有較豐富的感性認識。1926年他在《國民革命和農民運動》一文中指出,族長和刑長等家族勢力往往利用族規族訓這些“被神圣化了的傳統”壓迫族員。“他們對農民常以破壞族規的罪名動以酷刑。祠堂對同族人很不平等,貧苦農民,婦女不能進入祠堂。”次年,他在湖南考察農民運動時,再次列舉了族權壓迫嚴重的種種具體表現。他把族權形象地稱為“四大繩索”之一,正因為這條繩索嚴重地捆住了農民的手腳。

三是族權與政權的交融性。“在中國封建社會,皇帝統治的方法,一是家法,二是王法。家法是地主階級的家族政治制度。……地主階級壟斷了祠堂,也獨占了國家。”在看來,舊中國的族權壓迫與政權壓迫聯系緊密。地主政權是一切權力的基干,族權則是維護封建統治的輔助力量。村落家族存在著地主和農民兩個對立階級。家族中的地主豪紳不僅把持了鄉政,而且壟斷了族政。家族組織大多被本族的地主豪紳所控制,族長多系族中的地主豪紳。把持族政的地主豪紳與帝國主義和軍閥互相勾結,成為國內統治階級與國外帝國主義統治的堅實基礎。

四是大量族田的剝削性。舊中國村落家族普遍設有公堂土地,所占土地比例各地家族差異頗大。1930年對興國第十區,即永豐圩一帶的土地占有情形進行調查,家族公堂約占當地土地總數的百分之十。同年,他在尋烏調查時發現祠堂土地所占比例比興國更高。“尋烏公田多,成了各區普遍現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認為,這些公堂土地名義上是全族共有,實際為地主富農劣紳所公有。他們“把持公堂,從中剝削”。“公堂亦大部分是剝削主義。”貧苦族員使用族田交納田租,向公堂借貸交納利息。一方面是一個能將公共世襲財產變為私有財產的剝削階級,另一方面則是一個毫無地位甚至最后都無權過問那些行使權力者的所作所為的佃農階級。所以,“那些貧苦子孫往往鬧著要分公田,同時富裕部分的子孫卻反對分公田,成為一種氏族內部的階級斗爭。”正因族田歷來不易被分掉,加上有助于擴大原有地產每年租金的積累,大量族田便為族權壓迫提供了最穩固的物質基礎。

五是小農經營的封建性。村落家族中各姓祠堂的土地及地主階級占有的大量土地,主要是分散租給小農家庭經營。這種以封建所有制為基礎、以農戶為單位,在小塊土地上耕作的小農經濟,生產手段落后,勞動剩余率很低。一個村落,一個家族,一個家庭,男耕女織,自給自足,世代相傳,聚族而居。在看來這種基本上以自給自足為目的的自然經濟,不僅使“農民自己陷于永遠的窮苦”,而且也是包括族權統治在內的封建統治的社會基礎。它澆注了村落家族共同體的權威基礎,因為家族共同體的成員要依靠共同體繼續生存,這形成了家族共同體的某種聚合力,使血緣家族和宗法關系得以穩定,使家族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續。因此,明確指出:“分散的個體經濟,家庭農業和家庭手工業是封建社會的基礎,不是民主社會(舊民主、新民主、社會主義,一概如此)的基礎。”

六是“家族主義”的危害性。村落家族的族員關系,是建立在自然屬性的血緣關系基礎上的一種社會關系。血緣關系和由此產生的心理情感,有力地掩蓋了家族內部的不平等關系。把血緣關系的倫理規范用于其它社會關系中,也最能掩飾這些社會關系的不公正性。所以,家族中擁有特權身份的等級,都必須本能地利用它來維護自己的特權。舊中國鄉村社會中宗法制的長期延續,宗法家族觀念成為社會價值體系的核心和占統治地位的社會文化心理。被壓迫者也易于接受血緣關系的倫理規范。在創建井岡山革命根據地時,就注意到作為“中間階級”的小地主和富農,往往利用“家族主義”蒙蔽威脅農民,阻止他們起來打土豪分田地。“當革命初期,中間階級表面上投降貧農階級,實際則利用他們以前的社會地位及家族主義,恐嚇貧家,延長分田時間。”在中央蘇區,再次提出要注意“姓氏主義”的危害性。“一村之內,容易被地主富農以姓氏主義蒙蔽群眾,不去徹底平田,徹底打土豪,這個意見可以注意。”

七是觀念形態的狹隘性。在看來,從農民方面來說,村落家族的經濟形態滋育的小農經濟所特有的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也限制了他們的政治作為。土地革命戰爭時期,針對村落家族社區格局產生的“地方主義”對根據地黨的建設造成的阻礙,曾經不無憂慮地指出:根據地的“社會組織普遍地是以一姓為單位的家族組織。黨在村落中的組織,因居住關系,許多是一個姓的黨員為一個支部,支部會議簡直同時就是家族會議。在這種情形下,‘斗爭的布爾什維克黨’的建設,真是難得很。說共產黨不分國界省界的話,他們不大懂,不分縣界、區界、鄉界的話,他們也是不大懂的。”村落家族共同體生活在相對集中的一塊土地上,幾百年不變,這種穩定性與封閉性造成了農民生活方式、價值取向和心態的保守性,思想、眼界的狹隘性。“生產規模的狹小,限制了人們的眼界”,使農民的頭腦被局限在極小的范圍內,變得保守和狹隘。

總之,民主革命時期,已充分認識到村落家族文化與農村的改造、農民的解放關系甚大,由此出發,判定了變革的必要性。

政治經濟思想文化多重夾擊是變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實踐選擇

村落家族文化作為一種體制與文化的凝結,在看來,既不能在現存制度下通過改良主義方法得以改造,也不能孤立地進行變革,必須與社會總體的變革聯系起來,在社會總體進行革命性變革的進程中,對其結構作根本性變革。在半個世紀的革命生涯中,堅定不移地以新的理想和新的意識形態,沖擊這一中國傳統而又牢固的社會形式。

一是推翻族長族權的統治。1926年至1927年,以兩湖為中心的農村大革命,把家族制度和族權當作主要打擊目標之一。曾以熱烈的語言贊頌湖南農民打擊族權的斗爭:“農會勢盛的地方,族長及祠款經管人不敢再欺壓族下子孫,不敢再侵蝕祠款。壞的族長、經管已被當作土豪劣紳打掉了。從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殘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來了。婦女和窮人不能進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家族勢力昔日的威風掃地。這一進程后來雖沒有保存下來,經過一段時間轟轟烈烈的變革之后,族權再度恢復。但是,湖南農民曾經造就的局面,正是的理想所在。在隨后的革命進程中,他在把矛頭對準農村封建政權的同時,也無情地對準族權。土地革命中,相當數量的劣跡昭著的族長、房長、族款經管人被當作惡霸勢力鎮壓了,其余的家族勢力也受到嚴厲打擊,祠堂被改作他用,族譜被焚燒,家族活動被禁止,族長族權的統治被推翻。

二是建立超家族的鄉村政權和政治組織。建立新型的鄉村政權,把家族成員組織在超家族的政治組織之中,是與推翻封建政權和族權相對應的。農會、黨支部、團支部、民兵營,貫徹的都是超家族體制的組織原則,不以血緣地位為依據,而以社會地位為依據。合作化運動雖然外觀主要地具有經濟性質,實際上也是鄉村的政治重建。把村民組織在跨家族的組織,而不是分散的個體或以血緣為基礎的家族集團,本身意味著一種新型的超家族的權威開始形成。強調合作社要注意經濟以外的各項工作,也是意在發揮其行政性功能。“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組織原則表明,這種超家族組織既是行政組織,且超出合作社組織結構,把家族成員納入到更大的行政范疇中,也進一步限制了血緣關系作秩序依據的作用。在世時,公社的基本體制一直保存下來,在鄉村成為社會政治體制的基層組織。社會政治體制堅定地滲入家族共同體,并同國家權力相銜接,有著強有力的后盾,成為鄉村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權威。

三是廢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在20年代即明確提出,農民要完全推翻族權,還有待于經濟斗爭的全部勝利。因此,黨在領導農民徹底推翻地主政權后,應“隨即開展經濟斗爭,期于根本解決貧農的土地及其它經濟問題。”土地問題的焦點就是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廢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鏟除家族制度的物質基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據地親手制定的幾個作為土地革命依據的“土地法”,都把沒收祠堂族田作為主要條款。如1931年中共中央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和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土地法》,都規定一切祠堂、廟宇的土地必須無條件交給農民。1947年至1952年全國范圍的,其根據是中共中央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和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兩個文件都明確規定,在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時,廢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沒收族田族產,同沒收的地主土地一起,平均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經過,以“公田”形式出現的族田被消滅。

四是建立超家族的集體經濟組織。在看來,要進一步消解密切家族血緣間聯系的動力,打破“家族主義”和農民本位主義思想根源的鄉土觀念,必須改變傳統的家庭經營方式。1944年就提出:農民的家庭是必然要破壞的。要把家庭改造與群眾運動聯系起來。這種群眾運動有脫離家庭遠離農村的,“有當地不脫離家庭的群眾運動——變工隊及合作社。”合作化和化雖然各自出于多種考慮,但核心精神是一致的:發展一種性質不同于村落家族的生產組織,實行統一經營、集中勞動的原則,取消家庭勞動方式。統一經營的原則本身決定必須根據生產力和生產工具的合理配置建構組織,因而是超出血緣關系和家族體制的。從初級社到是一個組織規模不斷擴張,“統”的范圍越來越大,集中程度越來越高的進程。規模愈大,“統”得愈多,功能愈齊全,對家庭和家族的生產功能以至生活功能的削弱就愈厲害。對“一大二公”的高度贊賞,對公社初期集體生活模式的肯定,1958年甚至有過廢除家庭的思想,也清楚地折射出弱化家庭職能的意向。公社“生活集體化”現象被糾正之后,逐漸確立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統一經營、集中勞動的原則并沒有改變。不允許“包產到戶”,而“包產到戶”勢必強化家庭功能和家族意識。

五是用階級關系取代血緣關系作秩序依據。村落家族中血緣關系的復雜性模糊了階級意識。認為應通過階級的劃分,造成“村子里的階級分化”,使農民“在斗爭中有了共同的利益”,引導他們起來進行階級斗爭,促進階級意識形成和上升。民主革命時期,對農村階級狀況作過深入調查研究,提出了按經濟地位劃分農村階級的具體標準。這種劃分方法比血緣關系劃分方法界線分明。按血緣關系,不同血緣的人只能屬于不同群體。階級劃分方法則從觀念形態上超越了血緣關系,不再依據人們在血緣關系中的地位劃分每個人的身份。不同血緣的人可能被劃分在同一階級內,相同血緣的人可能被劃在不同階級內。階級劃分確定了一種新的秩序關系的依據。一再強調貫徹黨在農村的階級路線,樹立貧農在鄉村的領導地位,也是以階級地位作秩序依據的表現。注重階級觀點教育,目的也是強化農民的階級意識,促使其認識到天下農民是一家,宗族親不如階級親,同宗同姓是分成階級的,并非真正一家人。階級意識的上升則意味著家族意識的削弱。

六是建立超家族體制的新文化體系。認為,變革村落家族文化的觀念形態,從意識形態角度,除灌輸階級意識外,還應努力傳播新社會的其它新文化觀念。盡管社會發展本身會促成這些觀念的傳播,但僅僅依靠這一自然過程是不夠的,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這個過程。不懈努力,建立一套體現新社會原則的文化觀念,這套觀念與村落家族文化的觀念在許多方面是沖突的。不僅致力于建立新文化,而且致力于傳播新文化。新文化觀念的有效傳播,有賴于文化教育。把發展鄉村文化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大眾文化,實際上就是提高農民文化。”他提出合作社要有文化規劃,要興辦各類學校,要大抓掃盲,要發展鄉村廣播網,要開展文化娛樂等。文化教育也是超家族的。這種超越是無形的、難以阻擋的,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最有力量的超越,它把村落家族卷到社會的整個進化進程中來。新文化體系的建立,新文化不斷向鄉村地區滲透,便是不斷用新文化、新價值取代村落家族傳統文化、傳統價值的過程。

可見,圍繞村落家族文化變革,的實踐內容頗為豐富,從上層建筑到經濟基礎,構成一個多層面的系統。基本思路也很明確:破壞舊體制舊文化的同時努力建立新體制新文化。這也是人們熟悉的“破”與“立”的辯證觀在這里的具體運用。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是變革村落家族文化的重要啟示

傳統的村落家族文化必須變革,這是沒有疑義的。提出的不少主張,也應充分肯定。首先,家族制度使自然的人倫關系變成壓迫與被壓迫關系,這種由血緣秩序獲得的族權壓迫又與政權壓迫緊密關聯。用政治革命破壞舊體制建立新體制是正確的。中國社會的性質決定必須先進行政治革命,而不可能等待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導致的社會變革。同時,人口眾多的中國農村要想真正實現這一變化,就不能是分散的個體或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家族集團,而必須有一個高度整合的社會調控系統。其次,如果說村落家族歷來與一定的土地制度結合在一起,血緣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滲進土地關系,那么,改變現存的土地關系,也是改變村落家族舊的秩序關系,用新的秩序取而代之的必要前提。而且,要進一步促進村落家族文化的消解,必須突破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格局。最后,村落家族文化的觀念系統中一些基本成分,往往不利于新社會體制的建立和運轉,不利于社會法律規范的貫徹,最終不利于社會的現代化。堅持不懈地以各種手段促進新文化觀念的傳播,無疑也是必要的。

實踐效果不可否認。在領導下,組織起來的農民消滅了地主階級,打倒了族長,村落家族文化失去了最主要的政治基礎;土地制度改革,族田族產被沒收,村落家族文化失去了物質基礎;社會制度根本轉變,受統治的族員獲得了政治權力,成為削弱舊式家族活動的組織基礎;社會體制在鄉村居于主導地位,行政支配的手段大大增加,削弱了村落家族存在的社會基礎;超家族的集體經濟組織取代了對土地基本生產資料的管理權,統一經營與集中勞動的方式使家庭綜合功能弱化,親屬和家族意識得以削弱;新文化觀念以超家族的形式不斷傳播,村落家族逐漸接受社會的主導價值和新文化,成為動搖家族秩序的重要條件。所有這些,構成對村落家族文化前所未有的沖擊,使其發生了顯著的變化。

但是,的理論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較大的缺陷,突出表現在如何突破自然經濟格局促進村落家族文化消除這一關鍵問題上,未能找到有效的途徑。應該說,也看到,村落家族文化的變化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的一部分,經濟發展是社會轉型的主要動力。他曾經指出,“外國資本主義對于中國的社會經濟起了很大的分解作用,一方面,破壞了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基礎,破壞了城市的手工業和農民的家庭手工業;另一方面,則促進了中國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然而,如何發展經濟促進社會轉型?完成后,基本思路仍然是改變生產關系促進生產力發展,具體辦法就是集體化。以統一經營、集中勞動為基本特征的集體經濟組織,是他擇定的理想模式。這一模式的優越性,在他看來,不僅有如前所述的可以造成對村落家族文化的種種直接沖擊,更主要的是能夠促進生產力獲得迅速解放。于是,變革的途徑首先不在于生產力,不是一個隨社會經濟發展而形成的社會再組織的進程,而是表現為一連串所有制的變革和生產關系的變革。但是,由于模式的單一化,且在推進過程中的過急過粗過快,更由于模式本身存在諸多與生產力性質不相適應的問題,生產力快速發展的局面并沒有出現,反而在公社化初期一度遭遇嚴重挫折。

生產力未能迅速發展,家族活動和家族意識的抑制缺乏根本的動力,不能不更多地依賴行政措施。隨著“左”的思想的發展,愈來愈傾向于高強度的政治斗爭手段。1963年5月,在杭州召開會議討論農村“社教”,列出階級斗爭嚴重的九條表現,其中第三條即:有些地方,地主、富農分子進行恢復封建的宗族統治的活動。在“千萬不要忘記階級斗爭”的叮囑下,某些農村出現的家族活動被作為階級斗爭新動向加以嚴厲打擊。及至“”,則把村落家族文化的改造等同于政治運動。“”爆發時,《人民日報》一篇社論反映了的這個思想。“無產階級,要徹底破除幾千年來一切剝削階級所造成的毒害人民的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對于封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一切遺產,都必須用無產階級的世界觀加以徹底批判。”據此,村落家族文化自然被歸入“橫掃”之列,進行無情的大批判、大掃除,把與家族文化有聯系的有形物的殘余掃蕩殆盡,不僅家族活動,甚至家族內祖先崇拜的祭祀都成為改造目標。

然而,主要依靠政治變革和文化變革,依靠所有制變革和生產關系變革,其作用從根本上說是有限的,更多的只能是改變村落家族文化的外觀形態,而不是消解其內在機制,終究難以形成深刻的鞏固的變革。合作化建立了超家族的新組織,村落家族的內在聯系不過是被人為地切斷,實際上依然存在。社區生活的固定性又潛在地成為培育血親關系的基地。的組織更新同樣沒有有效地改變村落家族文化的其它特性。公社也沒有改變人們的居住方式,一定的群體仍在一定范圍內延續后代,村落家族的內在邏輯依然存在。“”各種“左”的措施暴風驟雨般地震撼了村落家族文化,但這種震撼是強制性的,實際也是相當表面的,村落家族的內在血緣秩序并沒有消解,血親關系仍然在悄悄地聯結,一旦條件允許,將會再度顯現出來。“”之后村落家族文化的復興就是證明。

真正能動搖村落家族文化基礎的是生產力的發展。村落家族主體上是一種經濟形式,促使其變化的因素固然有多種,但最終動力是生產力。村落家族文化綿延千年,且在漫長歲月流逝中基本上依然如故,首要理由在于生產力水平低,物質力量微弱,社會難以聚集起足夠的能量沖垮村落家族的自然屏障。1978年以來的農村改革也說明了這一點。作為這場改革中軸的家庭承包制的普遍推行,盡管使家庭和家族的作用又趨活躍,帶來了村落家族文化的部分復興。但更為重要的是,家庭承包制以及其它改革所激發的生產力的迅速提高,社會經濟的繁榮,市場機制的活躍,社會聯系的加強,社會流動的擴大,深刻地改變著鄉村的基本生活格局,造成了從根本上有利于消解村落家族文化的力量,使村落家族文化發生著不可逆轉的內部機制的消解。

綜觀變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全部理論和實踐,不乏合理見解與積極效應,也有明顯局限與偏差所在。盡管未能達到預期效果,但是,無論成功與失敗,畢竟都是孜孜以求改變中國鄉村落后面貌的探索。更為重要的是,艱辛的探索者留下了寶貴啟示:變革村落家族文化是一項相當艱巨也是一項相當長期的任務,必須竭盡全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因為任何變革都不應也不可能超出社會實際的發展水平。

139{11}{13}{15}《選集》(合訂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頁。

235《與中國農民》,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80、80、80頁。

67{10}《農村調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6、107、276頁。

8{14}《書信選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9、237頁。

{16}《與當代中國》,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5頁。

{17}《人民日報》19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