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自然權利思想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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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洛克自然權利思想的形成與其所處的歷史時期及社會政治、經濟條件密切相關。理論淵源于古希臘的政治哲學,尤其是斯多葛學派。他以“自然狀態”為邏輯起點,衍生出關于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理論,探索擺脫“自然狀態”從而進入政治社會的原因、途徑、方式以及設計政治社會的結構。作為資產階級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財產權的論述中主要論證了資產階級追求無限財產的無限權利。洛克的自然權利思想有其歷史進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歷史和階級的局限性。
一、洛克自然權利思想的社會歷史背景和淵源
17世紀歐洲的歷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即歐洲社會擺脫了封建統治進入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階段。古典的自然法學說成為一種新生的力量日漸占據支配地位。它是“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歐洲社會的力量的產物”[1]“17、18世紀,這種古典自然法哲學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在歐洲盛行”,[2]且在以后的幾個世紀里在社會科學領域也始終居于主導地位。17世紀英國開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為歐洲最先進的國家,但是英國近代化歷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風順的。英國的17世紀就是一個革命的世紀,這個世紀的大部分時光都充斥著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與封建王權統治的斗爭。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經過內戰、共和、護國制和復辟的起伏,最終以1688年的階級妥協而告終;洛克一生經歷了其全部歷程,其自然權利思想的形成與當時英國商品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的需要以及資產階級與王權力量對比狀況等都是分不開的。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確立君主立憲政體,洛克也于此年隨同女王瑪麗二世回英國,受到重用,并于1690年完成《政府論下篇》的著述,系統地總結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和憲政理論。洛克生活的時代英國已經成為資產階級性質的國家,宗旨是要維護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資產階級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已不是生存與穩定,而是需要一個最適合自己發展的政府。但是,專制統治仍在不同時期以不同形式出現,這“明確表明迫切需要防止政府侵犯個人自由的武器……法律主要被認為是一種防止獨裁和專制的工具。”[2]因此,洛克自然法思想強調的是自由,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如何能更好地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
洛克的自然權利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在那個時代,現代意義的權利概念是不存在的。在古希臘文中,城邦、公民與公民權是同一個詞,這意味著在古代希臘所謂權利和義務是沒有區分的,都包含在公民的身份之中,但在那時權利概念已經開始萌芽。權利的概念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在羅馬法學家那里,“jus”一詞具有權利、法和正義的等值意義。對于自然權利而言,由于古羅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學派的個人主義和世界主義思想,使自然權利產生的條件初步具備。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權利觀念經斯多葛學派的拓展和充實后,由西塞羅將其提升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觀念。他在《論共和國》中,提出了他的自然法觀:“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確的理性,它與自然和諧一致,它散播至所有人,且亙古不變、萬世長存……人類立法不得企圖背離該法,這是一項神圣義務;而且不得毀損該法。事實上,無論元老院還是人民,都無法使我們不受該法的約束;它也不需要我們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作為其解說者或闡釋者。”將自然法等同于人類普遍擁有的正確理性為人類平等的理論作了鋪墊,進而為自然法轉化為自然權利鋪平了道路。在羅馬萬民法中,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即私有財產制度和契約制度,也強化了自然權利的觀念。可見,在古羅馬,自然法思想已經產生了自然權利的內容。在中世紀,自然權利的正當性和必要性主要是通過神學來論證的。近代自然權利話語取代了中世紀的神圣權利話語,人性哲學取代神性哲學。按照人性哲學的觀點,人其實是自然的人,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的七情六欲本身就是正當的,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這種觀點是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初次提出:人的自我保護或者自衛,是人最基本的目的,是人的自然權利,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這個自然權利,自然權利理論自此而生。
二、從自然狀態、自然法到自然權利
洛克在闡述其自然權利思想時,首先是通過設定一個人類文明社會產生之前的“自然狀態”,進而衍生出關于自然權利理論。他在<政府論兩篇>的序言中說,它的論文所要解釋的是關于政治權力的起源和結束(thebeginningandend)的問題。而“為了正確地了解政治權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們必須考慮人類原來自然地處在什么狀態。”[3]洛克同時也強調,為了充分理解政治社會的本質,我們就必須按照自然狀態的概念來說明與政治社會密切相關的某些東西,例如必須加以維護和調節的財產、“人類共同體”的本質以及“公共的善”。這樣,洛克的政治哲學是以自然狀態作為它的邏輯起點的。
洛克認為,“人們按照理性在一起生活,不存在擁有對他們進行裁判的權威的人世間的共同長官,他們正是處在自然狀態中。”[4]一方面,自然狀態指的是人類進入公民社會之前所處的狀態;另一方面,自然狀態又是人與人之間某種狀態的抽象,而不一定只存在人類進入公民社會之前。即使是在公民社會中,只要兩個人或多個人之間“不存在具有權威的共同裁判者”,[4]他們就處于自然狀態中。例如,“全世界的獨立政府的一切統治者和君主都是處于自然狀態之中。”[7]洛克把自然狀態描述為一個“黃金時代”,“有德性的時代”,而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們不斷處于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的“每一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的狀態。[5]
洛克的政治理論,尤其是其《政府論下篇》具有一個雙重的目的。他希望能夠證明兩件事。首先,能夠存在著一個合法的國家,這樣一個國家要求尊重公民的自然權利。其次,當一個政府不再能夠滿足其合法性條件時,抵抗和革命就可以得到辯護。對洛克來說,闡明這兩點的最自然的方式就是訴諸“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概念。洛克在闡述其政治理論時有一個獨特之處是他把神學確立為道德義務的基礎。既然“每個人都體現了一個無所不能、無限聰慧的造物主的技藝,……那么他們也就因為他的命令,為了他的事業而被派遣到這個世界中來”。[6]由此推出,“對神性的信仰就是……一切道德的基礎,就是影響全部生活和行動的東西,沒有那個信仰,人就與最危險的野獸別無二樣,就不能形成社會”。按照洛克的觀點,人之所以能夠具有理性或道德,就是因為他們已經被上帝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創造出來。上帝希望人類做的事情,或者不準人類做的事情,就構成了自然法則,而上帝就是自然法則的作者。“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種宣告。”[7]上帝意志的宣告就是《新約》,所以洛克聲稱,《新約》就是全部的、充分的自然法。通過啟示,我們可以認識到,《新約》已經包含了全部的自然法。當然,啟示必須經過理性的證明,“在任何事情方面,我們都必須以理性為最高的判官和指導。”因此,“我們必須依靠理性,必須借理性來考察那個命題是否有上帝而來的啟示。”[8]在洛克看來,如果人按照理性來行動,那么自然法就是人應該用來管理自己的規則。
為了看到自然法如何可以通過理性得到辯護,我們必須轉到它的內容以及有關的自然權利。洛克首先規定了一個“根本的”自然法則,按照那個法則,所有人都要盡可能地得到維護。關于進入社會的目的,洛克認為:“第一個根本的自然法則……就是維護社會。”[9]因此洛克把對人類或人類共同體的維護看作是根本的自然法則。這個根本的自然法就意味著我們具有自然權利——我們因為具有共同的人性而被自然法所賦予的權利。人類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的欲望。“上帝在創造人類的時候,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動物身上,扎下了一種強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10]“上帝扎根在人類心中和鏤刻在他的本性(nature)上的最根本和最強烈的欲望,就是保存自己的欲望,這就是每一個人具有支配萬物以維持個人生存與供給個人使用的權利的基礎。”[10]上帝又指示人類說,要通過理性來“利用那些對他的生存有用的、被給予他作為自我保存的手段的東西”,[10]從而滿足人的本性即自我保存的欲望。所以,按照理性的指導在自然狀態下生活的人,其行為所依據的原則,就不會是自然法所揭示的義務,而是對自然權利的追求。所以,在自然狀態下,如果自然法的義務不利于人們的自然權利,人們就不會服從自然法。在這里我們應該注意,洛克和霍布斯對自然權利的本質的看法是有差別的。對洛克來說,對某個東西具有一個自然權利并不依賴于一個人有權力得到和保持那個東西。但是在霍布斯那里,他不僅尚未把權利與權力區別開來,而且還認為權利最終可以歸結為權力。這就是為什么戰爭狀態總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的本質特征。另一方面,對洛克來說,我是因為自己的人性而具有一個權利——我具有那個權利,不管我是否有能力取得和保持權利應該賦予我的東西。洛克的“自然權利”概念因此是一個道德概念。這樣,一個自然義務就總是具有約束力,因為這樣一個義務并不依賴于是否它的實際履行有助于獲得或保持自然權利賦予一個人的東西。
三、勞動與私有財產權構成自然權利核心
眾所周知,霍布斯的自然權利理論中最重要的是保存生命的權利,而在洛克的自然權利論中占據主導地位的是私人財產權。按照施特勞斯的看法,西方財產觀念的傳統是源于蘇格拉底,而由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斯多葛和基督教思想家們(尤其是托馬斯·阿奎那)發展的傳統,格勞秀斯可以算作是這一傳統最后一位偉大代表。傳統政治哲學對財產權的基本觀點是:私有財產不是自然的產物,而只是社會習俗的產物;私有財產對道德上善的追求有某種緊張;私有財產并不是毫無限制的絕對性的權利;它必須承擔自然法所規定的慈善義務。而在實際上,洛克所闡述的財產權原則上背離了西方傳統的政治哲學,他認為財產比生命更重要。按自然法觀點,上帝把世界給予人類是讓人類共有。但是,自然法的規定也必須服從于人類自我保存的絕對權利。上帝給予的世界必須有利于人們的“生存和舒適生活”,而要達到這一點,世界上的土地以及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對于某一個人有用處或者有好處。”[11]洛克敘述這一過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從樹上采集李子而后將其吃掉。說他吃掉李子就意味著他占有了李子。他有權利吃掉李子,因為他如果不吃掉,他就會因饑餓而死。因此這一權利獨立于其他個人的同意。洛克觀察到如果每個人都等待其他人同意占有大地上的果實,人類可能早就消失了。既然人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占有果實,他自然就是其合法的所有者。他要成為他們的合法所有者是通過個人的勞動(即洛克所謂的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發生了轉化,個人將果實與雙手勞動聯系在一起。每個人都是其自身的所有者,因此也是其勞動的所有者,原本是共同的財產成為了他自身的所有物,因為他將勞動融入其中。在洛克眼中,財產是通過勞動出現在世間,而每個人是其自身范圍內財產的最大資源,因為他是勞動者和自身的所有者,同樣他也是自身勞動的所有者。通過這一簡單的分析,洛克建立了兩個重要的假設。從本質上說,財產權先于社會制度而存在,獨立于其他人的同意或政治法律,“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勿須任何人的讓與或同意”。[11]財產權是一種屬于獨自的個人并與保存自身的迫切必需品相關聯的權利。這樣,財產是自然的而非習俗的。第二個假設是:人與自然的關系根據勞動加以界定。人并非是天然的政治性動物,他是占有性和勞動性的動物,占有是因為他勞動,勞動是為了擁有。由此,洛克將財產權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之上。洛克打破了傳統的樊籬,從更加嚴格的意義上建立了個人權利。當然,傳統認為,這是一種自然權利,而他卻強調了財產的“社會性”的,受法律或社會義務的規制。財產權作為洛克自然權利的核心,在他看來,建立國家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財產權。然而,他指出在自然狀態的第一階段中,人們對財產(主要指土地和農產品)的占有要受到三種限制:首先,每個人只能獲取和占有對他的生存來說所必須的,并留下足夠的財產和物品給他人,以使他人也得以維系他們的生存。其次,每個人只占有自己生存所必須的,而不應占有多余的財產或物品以至讓它們損壞和腐爛,這是造物主所不允許的。第三,每個人所占有的財產必須是融入了他的勞動,也即是說,必須靠勞動所得。這樣,洛克論證了在自然狀態的第一階段人們具有一種天賦的有限的財產權,即對于有限財產的有限的權利。
然而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并沒有就此停息。作為新興的資產階級的代言人,他的最終目的是要論證一種追求無限財產的無限的權利。在洛克的視野中,某些“黃色金屬”或“閃爍的卵石”是不會腐壞的,因而占有多少這些東西都不會違反自然法,突破財產在自然狀態的第一階段中對于人們占有財產上述三種限制的關鍵在容易腐壞的梅子、肉塊以及其他東西與黃金、白銀、鉆石等不易腐壞的東西之間建立起穩固的聯系。正是“人們的超過需要的占有欲改變了事物(指貴金屬)的真實價值”,驅使人們同意,“一小塊不會耗損又不會腐壞的黃色金屬值一大塊肉或一大堆糧食”。[12]這樣,貨幣產生了。正是通過貨幣這種媒介,自然法對勞動獲取財產所施加的限制被突破了。現在,人們可以罔顧自然法而占有無限多的土地,只要他把土地上生產的東西換成不易腐壞的貨幣予以保存,他就不會違背自然法。這樣,那些擁有貨幣的人就可以購買大量土地,加速土地的私有化。而私有化的土地會比公有化的土地生產多得多的農產品,結果是世界上會有更多的農產品來維持大家的生存和享受。而對于那些沒有土地的人來說,他們需要把自己的勞動出賣給土地占有者,也就是說他們的勞動便成為土地占有者的勞動,這樣,他們所創造的勞動產品中也就融入了土地占有者的勞動,因而土地占有者就可以通過無限地占有他人的勞動而合理合法地占有無限的產品或財產。這樣,由于貨幣的出現,原本個人有限的財產權變成了占有無限財產的無限權利。
四、對洛克自然權利思想的評價
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有其歷史性的貢獻,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性,他直率地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力爭資產階級的利益,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掃除障礙。有力地打擊了封建專制極權制度,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洛克的政治哲學建立在現實主義之上,他認為公民社會的目標必須降低。因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13]按照施特勞斯的觀點,洛克是一個極其謹慎的人,而且他收獲了他那超邁常人的謹慎的報償:許多人聆聽他的聲音,他對于從事實際事務的人和人們的眾多見解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是,同其他資產階級思想家一樣,洛克的自然權利思想也表現了很大的歷史局限性和階級局限性,正如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所說,洛克在經濟學方面是一切形式的資產階級代表,所以他的政治思想也必然是要為資產階級的政權辯護的。其局限性還體現在,在《政府論》下篇的開篇,他宣稱一種與生俱來、為人人所共有的平等的自然權利。但進而在論財產權的部分,他把這種為所有人擁有的平等的自然權利演變成了由階級差別所決定的不平等的權利,即對于無限財產的無限的占有權。而對洛克來說,這種無限地追逐和占有財產的權利,只能屬于人群中那些更富有理性、更勤奮的人們(資產階級),因為只有他們才更有能力、更有機會和更有資格來積聚和占有財產。那些無產者除了向有產者出賣勞動力之外,別無其他的生存之路。當喪失了財產權和生存的自主權時,他們也便喪失了真正的自由權利。他們不再具有獨立自主的個性,不得不依賴有產者的恩賜而生存,并且很難改變他們自己屈辱的境況。對于這一現實,洛克不僅認為這是現實的,而且認為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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