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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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論文

中國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漢,歷經兩漢、三國兩晉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長發展與完善終于在唐代完成。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歷史文化,基于中國古代政治和法制現實之需要。它的實質在于儒法結合,目的在于維護封建專制統治。它對中國古代法制的進程、中華法系的形成和特點、中國歷史政治的發展趨勢均產生了重大影響。

所謂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以儒家倫理道德規范作為封建法制的核心內容。也可以理解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進程和發展趨勢

中國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漢。西漢初期,中國經歷了秦王朝多年的嚴刑峻法加之秦末聲勢浩大的農民起義以及隨后的楚漢戰爭。可以說,這是中國的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遭到巨大的破壞。漢帝國統治者在一個凋敝的百廢待興的廢墟上建立自己的政權。他們吸收了秦朝統治者嚴刑峻法、實行暴政的二世而亡的教訓,采取了“與民休息”的黃老“無為而治”的思想來治理國家。這實際上是用道家學說來彌補法家學說的不足。清凈無為繼而無為而無不為,漢朝也終于在這樣一個相對寬松的時期使帝國的的經濟力量得以恢復、階級矛盾得以緩和,于是便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治世“文景之治”。

到了漢景帝御宇期間,形勢已經在逐步發生變化。在內部,文景之治為帝國的經濟復蘇做出巨大的貢獻,但繁榮的背后也存在著許多棘手的問題。例如,西漢初期實行的國家結構和組織形式是一種“郡國并行制”。地方諸侯的勢力削弱了中央皇帝的權威。終于,爆發了“吳楚七國之亂”。“七國之亂”雖被平息,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不和諧直至武帝初期仍比較嚴重。在外部,北方游牧民族匈奴的崛起對大漢帝國的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在各種內外因素的影響下,統治者急需一種更為穩定、更為有效的思想和制度來安邦定國,而中國法律儒家化也就是在這樣一個歷史背景下、順應時勢地展開。

西漢大儒董仲舒無疑是這運動的重要貢獻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為中心,雜以陰陽五行說再結合部分法家思想,創造了一種左右中國封建社會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觀的初級形態。在漢武帝的支持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在帝國展開,進而產生了對中國古代法律具有重要意義的“德主刑輔”原則。“德主刑輔”的理論根源來源于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即“天人感應說”、“人性論”、“犯罪根源說”。他認為“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罰。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天子之所宜法以為制,,大夫之所當偱以為行也。”董仲舒有天道大者在陰陽進而認為天之任徳而不任刑,為“德主刑輔”找到了哲學上的依據;同時由“犯罪根源論”推出統治者應該寬緩刑罰、重視教化。

在漢代,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首先把儒家的倫理綱常樹立為立法的根本依據和原則。最具典型的就是確立了所謂的“三綱五常”的法律地位。三鋼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在法律中規定了冒犯皇帝尊嚴的罪名有不敬、大不敬、誹謗、非所宜言、不道;還規定了危害皇帝安全的、權威以及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如矯制、僭越、大逆不道等均體現了“君為臣綱”。漢律中還規定了“不孝”罪以體現“父為子綱”。而“婚后女子若有不孝。無子、淫亂、嫉妒、多言、惡疾和盜竊行為中一種者,即可被其夫休棄”。所謂五常,即仁、義、禮、智、信。漢朝統治者將這些注入法律之中,視違反這些所謂倫理綱常之行為為犯罪。

法律儒家化還重點體現在適用原則上。具體說來,包括:尊老憐幼原則、親屬相隱原則、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原則。“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系之”代表了統治者所謂的:“仁政”,體現了“尊老憐幼原則”。而法律允許親屬間互相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這正符合孔子所說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至于犯了法的貴族官僚,必須先向皇帝報告,由皇帝決定刑罰的減免與否。如此維護貴族官僚之特權,明顯違背了法家“刑無等級”的原則。

漢朝法律的儒家化還體現在司法制度的儒家化。例如在許多訴訟制度如告劾、逮捕、鞫獄、覆案方面均可以體現司法程序上的儒家倫理規范的特點。而真正在司法制度的層面上的重要舉措在于“春秋決獄”、“秋冬行刑”和“錄囚制度”。董仲舒認為“世衰道微,邪說暴行又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春秋決獄,把儒家思想內容和精神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把犯罪者的心理狀態和動機作為斷案的依據體現了儒家倫理道德對法律的滲透。漢代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起點,它為政治上早熟的中國粗略地穩定了內政外交的格局和模式。儒家的思想逐步與法律相結合是這一時期法律儒家化的典型特點。

及至三國兩晉南北朝這樣一個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動蕩時期,法律儒家化卻并沒有停滯而是繼續發展深化。儒家思想繼續向法律全面滲透,開辟了儒法結合的新途徑。首先、封建五刑制度在這一時期初步形成。它的特色是以勞役刑和身體刑為主。在封建等級特權方面,出現了“八議”之法和“官當”制度。其中,“八議”之法使封建貴族的司法特權得以公開化;使得部分官僚取得了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的封建等級特權。而法律允許貴族官僚用官品的爵位抵擋徒流罪則使法律對封建等級特權的維護更加嚴密。在罪刑確立標準方面儒家化的進程也很迅速,比較著名的是出現了“準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條”。“準五服以治罪”是對于親屬間的互相犯罪,根據五種喪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來定罪量刑。它反映了“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父權、夫權思想,強調了上下、尊卑、貴賤、親疏的封建等級秩序,實質上是“同罪異罰”原則在家族范圍內的體現。而“重罪十條”涉及到封建宗法等級制度的各個方面,包含了儒家倫理綱常的基本內容。其目的在于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和封建倫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秩序。這一個大時期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特點主要在于以禮入法,法律儒家化繼續深化。

到了隋唐時期,隋文帝楊堅的《開皇律》使中國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確定了封建法典體例、確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惡”、進一步擴大貴族官僚特權。但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則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點在于“德主刑輔、禮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稱為“一準乎禮”。“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在唐代,統治者力圖做到德刑相濟、禮法并用,即重視“德”的指導作用,又不放棄刑罰的使用。《唐律》十分重視以禮為立法依據。嚴格維護父權、夫權、族權。賦予尊長在家庭中的絕對權力并進一步確立男尊女卑而且嚴格要求婚姻制度與儒家禮治的一致性。“更為重要的是《唐律》最終完善了封建倫常關系和嫡庶之別”。此外,《唐律》在以禮注釋經典、完善司法原則與制度方面都將法律儒家化完善地鞏固下來。可以肯定地說,唐代這一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時期最終完成了整個封建帝國的禮法合一。

二、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根源和本質特征

中國法律儒家化之所宜有兩漢發起,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發展至隋唐最終定型,之所宜要經歷這樣一個漫長曲折的演變過程其原因在于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實為歷代統治階級對于一個龐大封建帝國運作方式的具體、深遠、長久的試驗和探索的過程。

在百家爭鳴的春秋戰國,各學派對于如何治國、采取什么樣的思想治國有過很大的爭論。儒家思想基本上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和“明德慎罰”思想。墨家的思想一“兼相愛、交

相利”為核心。他們還要求“賞當賢、罰當報,不殺無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堅持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莊子》則更宣揚了一種法律虛無主義。這諸子百家唯有堅持以法為本,奉法令為巖性準則、嚴明賞罰的法家以“法、勢、術”結合,在統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的統一、建立了第一個封建帝國。但遺憾的是,發家的嚴刑峻法難以長久地、合理地維持帝國的正常運轉。有了長期的歷史實踐,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先秦之子百家的學說,我們很難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每一種學說都難以始終維持封建帝國的長治久安。而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難以單獨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漢武帝乃至中國歷代許多君主所實行的策略可稱為“外儒內法”。所謂中國法律儒家化本質上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加之法家、道家、陰陽家的部分觀點,并從理論上將君權神化、從具體操作上將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一達成二者的統一:從思想根源上將“宇宙觀與現實政治混為一談”。而這一龐大而深遠的實踐在中國古代的法律演變和政治發展中不斷進化、發展、完善、最終成為維護封建社會等級制度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相適應的有力的工具。

三、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影響

我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講解、總結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漫長歷程一根源在于認識它的真正影響和意義必須站在歷史的高度,全面地、機動地觀察這一歷史縱深才能洞悉其中的奧妙。評價中國法律儒家化應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辨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從兩漢至隋唐為重國法律儒家化的產生、發展、完善時期,這一過程一旦完成,其法律思想、等級觀念機成為整個封建社會長久遵循的大原則和實質上的“憲法”。因而隋唐以后的封建社會為對中國法律儒家化的繼承時期。

在從兩漢至隋唐漫長的歷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隨著自身的演變發展的確為封建秩序的建立反而會了十分積極作用。眾所周知,我們的封建社會實行的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而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強調維護三綱五常,強調維護封建等級秩序。它的發展恰如其分的順應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逐步加強的歷史趨勢。可以說,中國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需要、由于封建社會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需要而產生的。中國法律儒家化是統治者對帝國的統治方式日趨完善。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時,中國得以誠如完備的封建法制成為盛極一時的大帝國。而與此同時,中華法系中宗法思想指導立法與家長制的經久不破相呼應這一基本特征已經基本完善。

然而,正如上文所說,沒有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從長遠看,中國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會的長久不衰,因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會的產物。在對中國法律儒家化的繼承時期,法律儒家化所確立的等級制度、立法思想、道德標準被大肆吹捧、大肆擴大和強化。然而,封建社會所固有的矛盾如分散的小農經濟、土地兼并、財政收支不平衡、管制的弊端、道德問題和技術問題的嚴重分化等深層次的問題的暴露無遺已預示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正在慢慢的走向覆亡。封建社會的衰落不可避免、他的衰落決定了僅僅以維護法律儒家化已經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相反的,當一個制度的光輝發展到極致時它就極有可能走向反面。而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所帶來的深層次的隱蔽性的嚴重問題也在封建社會后期越發不可收拾。

問題首先在于,法律儒家化使審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主觀化。例如,“春秋決獄一儒家經義內容與精神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實際背離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審判原則”。這樣的定罪量刑顯失公正客觀但無疑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產生巨大影響。而“原心定罪”從道德立場出發,過分強調了犯罪者的主觀動機而相對忽視了犯罪的客觀事實,從而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開方便之門。

其次,儒法結合重在禮法合一。長期地堅定地實行禮治,納禮入律、深刻地禁錮了人們的思想。三綱五常、家族等級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心靈。造成了中國特有的“講禮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點。而這“講禮不講理”直接導致了中國近代的民智難開。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這秩序穩定而具有威權,然致命性在于它顯失公平。在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中,到處都可以看到“同罪異罰”的原則;到處可以看到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制度。尊卑貴賤等級森嚴是特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即可產生腐敗。于是,在對違法官吏的特權維護下,產生了許多外表仁義道德實則虛偽腐敗的封建官僚。而所謂的民主在此社會中是無從談起的。

第四,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另一個極為深遠的影響在于將“天下為家”的觀念深深植根于國人心中。在古代中國,任用官僚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孝”。歷朝歷代無不標榜“圣朝以孝治天下”。因為中國法律儒家化白封建政權、族權、夫權、神權擰成舒服中國人的四條繩索。前面也曾提過,宗法思想指導立法是與家長制的經久不衰相呼應的,是以家族為本位的中華法系的基本特征。因而在中國古代,不孝者則必定不忠;造反者必為大逆不道。“因為如皇帝經常被尊為全國的君父一樣,皇帝的每一個官吏也都在他個人所管轄的地區內被看作是這種父權的代表”。所以,“皇權至上、天下為家”,一國即一家,皇權即整個帝國至高無上的父權。這一點成為中國封建性始終難以產出的歷史根源、阻礙著“天下為公”前進的步伐。

第五,中國法律儒家化維護皇權、維護封建等級,注重道德、關注禮教。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張“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有治人無治法”。這一根本屬性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所實行的不過是“一人之心千萬人之心”的君主專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隨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難以長久地把國家推向富強。起先具有積極意義的儒法結合、禮法合一最終也免不了成為“吃人的禮教”;成為中國近代法制化的阻力。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將覆滅之際,封建統治者仍宣稱“三綱五常、實為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法之大本”。由此可見,中國法律儒家化所奠定的人治基礎及觀念在最后關頭仍難以正視自己的命運。

綜上所述,中國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會初期和中期的確為中國古代法制建設、建立并鞏固封建秩序、促進封建社會的滿榮做出過重要貢獻。但在后期由于歷史規律使然,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免的走向反面,加之其行為之過火,造成了中國近代法治和政治發展的部分阻力。而今日中國若要富強,則必須以史為鑒、面向未來,擺脫人治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縛,主張“天下為公”、維護民主共和實行依法治國,國家方可振興自強。

主要參考資料:

《漢書》

《論語》

《唐律疏議》

《中國法制史》曾憲義主編

《中國倫理化法律的思考》姜軍孫鎮平著

《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張國華編著

《中國傳統法學述論》俞榮根等編著

《中國大歷史》黃仁宇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