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教師師德規范的審視
時間:2022-02-10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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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出臺已經快兩年了,然而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下簡稱師德規范)的探討和研究卻仍在不斷進行之中。本文嘗試從比較的角度對我國師德規范做些思考,比較的目的是明晰我國師德規范優勢和不足。我國雖然有悠久的尊師重教的歷史傳統,也早在春秋時代就提出“為人師表”的觀點,然而,最早正式制定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卻是美國。1896年,美國喬治亞州教師協會頒布教師專業倫理規范,美國全國教育協會于1929年正式通過全國性的《教學專業倫理規范》,為了使該規范的適用范圍從教師擴大到所有教育工作者,在1963年修訂時該規范改名為《教育專業倫理規范》。該規范經過1975年的重大修改基本定形,成為美國教育界乃至國際教育界最具影響的專業倫理規范。
一、中美教師師德規范的比較
美國《教育專業倫理規范》制定于1975年,我國現行的師德規范是在1997年師德規范的基礎上重新修訂的,2008年9月出臺。本文擬從兩國師德規范的制定主體、名稱、內容和語言等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一)制定主體的比較
美國《教育專業倫理規范》的制定主體是美國教育協會,制定程序先由專門委員會起草,并經由教育代表大會通過,全美教育協會負責解釋、監督和修訂。美國全國教育協會是民間組織,是教師的行會組織,因此較為強調維護本行業(或本專業)的權利和利益,具有較強的維權和自治的性質。其他行業或專業的人員不能對此進行隨意批評和指責,有很強的專業自主權。我國新版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由國家教育部制定、頒布、解釋、監督和修訂,一般來說,國家行政部門只能規定行業的外部條件或標準,并不能規定行業內部的標準。我國并沒有成立教師行會或教師協會,而相應的教育學會只是純粹的學術機構,因此我國師德規范中較強調教師的義務,而教師的專業自主權相對較弱。
(二)名稱上的比較
美國現行的師德規范曾幾易其名,1929年為《教學專業倫理規范》,當時規范的適用范圍是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業教師,1963年更名為《教育專業倫理規范》,其適用范圍從教師擴大到全體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除包括教師外,還包括教育行政人員(教育管理人員、教育輔助人員和教育研究人員等等)。其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也包括從幼兒園到大學的所有教師。我國新版的師德規范全名為《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從名稱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全國性的師德規范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學教師,并不包括幼兒園和大學教師,這樣大學和幼兒園教師成了特殊群體,不在規范的范圍之內。
(三)內容上的比較
從內容上看,美國《教育專業倫理規范》中教育工作者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生的責任,二是對本專業的責任。也就是說,美國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規定教師僅僅需要對學生和本專業負責。在對學生的責任中包括尊重學生,公平原則,關注和維護學生的安全,目的在于維護學和教的自由,培養學生的民主精神,發展學生的潛力。而我國師德規范中規定教師需要負責的對象則很廣,包括祖國、人民、共產黨、社會主義、學生、家長,混合了公德和私德的內容,但對自己的組織和職業卻很少提及。
另外,從語言格式上看,美國《教育專業倫理規范》多以“不應”的否定句式對教育工作者提出規范要求,這也是從規則的角度對教育工作者的行為進行規定,體現的是道德規則層次的要求,觸及的是道德底線。我國新版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則多以肯定句式,多體現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則的要求,分別從思想和行為上對教師提出了要求,更側重的是從思想上、精神上對教師進行規范。
二、中美師德規范存在差異的原因分析
中美兩國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呈現如此多的差異,除了政治上的原因以外,可能有中美兩國的文化傳統等教師職業外部的原因,如人性假設、哲學取向等;同時還有教師職業內部的原因,如教師職業起源等。
(一)人性假設決定著道德評價的高標和低標
中國的儒學傳統以“人性善”為基礎,認為“人人皆可為堯舜”。而這種“人性善”的理論卻不利于法制的建設,同樣也不利于師德規范的建設。原因在于,一方面,性善論把人心視為一切美好價值觀念的源頭,從而把治理國家看作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道德修養過程,盡力向內心挖掘,試圖通過提高人的覺悟來建立一個君子國,而不是努力通過建立、完善外在的規范和制度去約束人的行為;另一方面,由于性善論強調“頓悟”、“坐忘”等神秘的內心體驗,但這些方法往往只可意會,不可言傳。“人性善”文化傳統致使人們在道德評價上追求“應然”狀態,帶有較大的理想成分,采取的是道德高標準,如5·12大地震以后一直為人們熱烈探討的“范跑跑事件”,事實上是一個道德高標準和低標準之間的爭辯。如我國師德規范中的“熱愛學生”一條,就屬于道德高標準,無法對“熱愛”做出限定,各人都有自己的評判標準。高標準達不到的后果是規范形同虛設,只成為一句口號,失去了應有的規范力量。
西方文明起源于“人性惡”的假設,認為人生下來就帶著“原罪”,人生就是“贖罪”的過程。西方法律道德的目的是如何使壞人共存,因此強調法制,制定規范,教育的目的是如何使本性有著“原罪”的人們理性地共同生活,在規范中注重道德的低標準,明確規定什么行為不能做,而美國深受西方文明的影響,因此在規范中的句式以“不應”為主。而這種“不應”的形式主要是針對教師的具體行為作出規定,使人們在評價時有可觀測和衡量的依據,以至于能迅速做出判斷。
(二)“美德論”和“義務論”決定著管理和規范的內容
前面講到“人性善”假設注重的是個人修養和內心覺悟,通常講究的是“原心不原跡”,〔1〕因此,中國人想管住的往往是人的內心,是一種“美德論”的哲學思想,注重的是對個人思想和精神方面的管理。而這種管理呈現出兩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管理和規范中多體現為原則或理想方面的要求,如“敬業奉獻、志存高遠,對工作高度負責,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等條款,但這樣的規范往往是模糊的,因為沒有人能對教師是否“志存高遠”品頭論足,每個人的志向都是自己的價值選擇。同樣也沒有辦法對“高度負責”、“甘為”、“樂于”等字眼做出判斷,這種質性或感性的詞匯不太容易考量。另一個特點是由于過多注重個人修養而致使不能清晰體現“教師”這一職業道德的規范特點,也就是說易導致私人道德、公共道德和教師職業道德之間的混淆。如規范中“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這一條,是每一個中國公民都必須遵守的公共道德,而“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謙虛謹慎,團結協作”這一條則屬于公民的私人道德。由于我國師德規范中有較多私德和公德的內容,因此教師職業方面的道德規范反而不太明顯。
而美國遵循“人性惡”的傳統,沿襲的是一種“義務論”的哲學基礎,假設了人可能出現種種“惡”的行為和現象,同時由于機器大生產和經濟的迅速發展,行業急劇分化,逐漸形成行業的專業化,并為每個專業明確規定專業的使命以及明確禁止的行為,注重的是對行為底線的管理。教師專業如同醫生、律師等專業一樣,也有明確的倫理規范,而規范中鮮明體現專業特色,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并不在專業規范中重復出現。如美國教師專業倫理規范只規定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學生的要求,二是對本專業的要求。
另外,從教師職業的起源來看,在中國教師是圣職,素有“天地君親師”的說法,通常是“以能者為師,以長者為師”,后來又“以吏為師”,教師往往成為民眾的導師,因而人們對教師也有很高的期望,認為教師是社會道德榜樣和楷模,因而在規范中提出“為人師表”要求。而西方的教師職業起源于“智者”學派,智者學派本身是通過教授各方面的技藝以賺錢為目的,通過出售自身的技藝來謀取生活所需,是各行各業中的普通一行。因而人們對教師行業的期望并不是很高,只要遵循行業的一般規則就可以了。美國的教師專業倫理規范也與其他的專業倫理規范一樣,人們對教師的期望并不特別拔高,只要教師們遵循基本的專業操守就可以了。
三、美國師德規范對我國師德規范的啟示和建議
在對中美兩國的師德規范進行比較分析之后,本文提出兩點建議。
(一)師德規范應突出教師的專業倫理特點
1993年《教師法》已經從法律高度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2〕教師專業化的話題也是近幾年教育研究中的熱點問題,教師專業化方向也逐漸在探討和研究中得以明確,因而師德規范也應相應地體現專業特色,建議去除師德規范中的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的成分,使教師的負責對象從寬泛的祖國、人民、共產黨、社會主義、學生、家長限定為學生和本專業(教師組織)兩個方面。另外,既然是教師的專業道德規范或倫理規范,那么也應該將規范中的非道德成分去除。如:師德規范中的“實施素質教育,遵循教育規律,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自覺更新教育觀念,完善知識結構”等條款涉及的主要是教師的知識和能力問題,而非教師的道德問題。鑒于以上的分析,建議將我國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用“教師專業倫理規范”的名稱加以替代。用“專業”代替“職業”,這樣既可以維護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從純粹的義務和責任轉向有更多的專業自主權,可以明確維護學生的各方面的權益,同時還可以提升教師的個人品質。師德規范中突出教師的專業倫理特點還可以提高公眾對教師及其行業的基本信任和合適的期望,將教師這一行業看成是與律師、醫生一樣的普通行業。另外,建議以“倫理”替代“道德”的原因在于,“道德”注重的是個人的品質和修養,而“倫理”則多從團體的角度出發,教師專業化除了講教師個人的專業化以外,更多的是強調教師團體的專業化。
(二)師德標準建議從高標轉向低標
前面我們講到我國遵循的是“取乎其上”的道德高標,而這種道德上的高標準往往會帶來很多的危害,如道德高標體現的是“打折”習慣。“取法其上,僅得其中;取法其中,不免為下”(唐太宗:《帝范四》中記載)似乎已經成為深入中國文化的內核,因而在提出要求之時會盡可能的拔高,最后落實到行動時效果會大打折扣,人們總是在追求盡善盡美中得到較善較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要求實在太高,要達到盡善盡美不可能,致使很多人連去追求的努力和動力都沒有了。我們如果把師德建設放在高標上,而道德高標往往會失去規范力,可能連最起碼的規則都做不到,這樣的師德規范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建議將我國的師德規范從道德的高標準轉向低標準,明確規定教師不能、不應做的事情,同時將思想行為等籠統的規范轉向明確而具體的行為方面的倫理規范。這樣,可以去除“教師”的神圣光環,既可以避免“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等尷尬口號,也避免教師因無法達到高標準而產生的自卑,同時還可以避免人們對教師抱有不切實際的過高期望,也不致將教師及其行業的道德操守貶得一文不值。事實上,現行的師德規范已經有所轉變了,如,師德規范中將“熱愛學生”改為“關愛學生”,這就是從高標向低標改變的開始,如果在這方面有更多的體現則更能加強師德規范應有的規范力量,使民眾對教師有更合理的態度,使教師們對自己的專業有更務實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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