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單位臨床應急采供血初探

時間:2022-07-04 03: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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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單位臨床應急采供血初探

案例分析

阮某輸血事件中,醫院采取了應急采血的措施挽救了患者生命,履行了醫務人員救死扶傷的職責,也符合2.1條款之規定,但醫院工作人員雖然向衛生局領導請示同意,但未按規定完成應急采血工作報告程序(書面報告應急采供血事件經過、患者親屬簽署的應急輸血知情同意書、供血者基本情況、血型、輸血量及有無輸血反應等),違反了2.3條款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采集血液后十日內將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說明該醫院的應急采供血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到位。李某輸血事件中,婦幼保健院由于不具備2.3條款規定的應急采血條件,所以不能進行應急采血,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醫院雖然符合采血用血“三項統一”的規定,卻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對危急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應拒絕急救措施”的規定,也與我國《憲法》、《民法通則》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規定及其精神相背離[2]。

對策

隨著近年來成分輸血、無償獻血的實施,有效控制了病毒的輸血性傳播。但由于病毒標志物存在“窗口”期,以及受試劑的敏感性、特異性影響,病毒的輸血性傳播仍不可避免[3]。按照目前的科技水平,即便是專職采供血的血液中心,在嚴格的操作規范下,也不能絕對地避免輸血風險。因此,對應急采供血行為的嚴格管理很有必要。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本轄區應急采血的監督管理,中心血站負責技術指導,應急采供血的醫療文書按規定永久保存。少數中心血站因經濟利益關系規定所有下屬血庫(包括邊遠地區)不得自行應急采供血,這是不可取的,也有悖于醫療行業救死扶傷的真正涵義。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制訂應急采供血預案,血液緊缺情況下,專門機構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內應急采供血工作,細化縣市醫療機構應急采供血的要求,建議成立以固定無償獻血者為主力軍的應急采供血志愿隊,以備因血庫無血危及患者生命時或大災害、群體性事件發生需大量用血時應急用血之需,而基層無血庫或不具備應急采血資格的醫療機構應就近與具備應急采血資格的醫療機構建立臨床應急用血聯動機制。血資格的醫療機構應完善并嚴格執行應急采供血前、中、后操作管理程序,以規范采供血申請、血液采集、保存、檢測和輸注以及報告制度,規范與之配套的建筑、設施、設備以及技術等,保證用血安全。

討論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規范在緊急情況下應急采血,但具體實施過程中仍有一些問題不明確或與醫學科學相沖突的地方,例如:條款中醫療機構只能簡單核查血液的外觀、凝塊、溶血程度、有效期限等,而不能核查血液內有無傳播疾病的病原體,沒有能力判斷血液是否完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所以,本條款過于粗糙;條款尚需細化,以明確應急采集血液的類型,衛生行政部門含不含縣級,距中心血站多遠為邊遠地區等。因此,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條款符合當今醫學科學發展,使條文的表述能夠更加明確清晰,讓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采供血具有可操作性,從而切實保護患者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作者:黃兵邱小平胡姍黃輝工作單位:銅鼓縣人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