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
時間:2022-12-10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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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較正常,但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偏高并逐漸偏離102——107正常值。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將會帶來嚴重的后果。它將導致婚姻市場的擠壓,從而使現代社會婚姻關系和婚姻制度趨于弱化和無序,由此而引發性罪錯導致的犯罪、拐賣婦女和性交易等社會問題,直接影響到人民生活質量、婦女社會地位、家庭幸福、公眾安全、社會和諧穩定。因而闡釋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產生的原因,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預防和控制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對策具有重大意義。
1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性質分析
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是指以對胎兒性別鑒定結果為依據對胎兒進行取舍的行為。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可分為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只有在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因此只有依據我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并以此鑒定結果為依據進行的胎兒性別選擇才是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除此之外的性別選擇均是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行為是合法行為,本文所討論的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是指非醫學需要的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因此,我們所要討論的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是指為了實現自己所希望出生的嬰兒性別的目的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并以此鑒定結果為依據對胎兒進行取舍的行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因此,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行為違反了《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2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原因分析
2.1影響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社會因素
造成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因素是多方面,這里主要就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社會因素作一分析:第一,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儒家思想長期占領著平常百姓的意識高地,“不孝有三,無后為大”,這種傳宗接代的思想是決定人們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的最深層的原因。第二,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面對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機制及利益補償機制,“生子養老”更為可靠,因此這部分人選擇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第三,男女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胎兒父母決定實施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第四,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
2.2越軌理論視角下的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
越軌理論是一個流派繁多的理論體系,主要流派包括文化沖突論、失范論、社會控制論、標簽論、亞文化論等理論體系。
1)文化沖突論。文化沖突論的代表人物是美國犯罪學家索斯坦·塞林。他指出,文化沖突必然導致價值觀念的沖突,而價值觀念的沖突就可能導致越軌行為的發生。中國是一個男性占主導地位的社會,男孩成為一個家庭能否得以延續興旺的重要特征。但是因為我國實行計劃生育的政策,這一基本國策體現的文化價值取向與我國傳統的婚育性別偏好觀念是沖突的。這種文化價值的沖突導致偏好男嬰的家庭選擇對胎兒進行產前的性別選擇以實現生育男嬰的愿望這一越軌行為,從而實現自己的目的。
2)失范論。美國社會學家默頓認為,每一個社會,都為人們規定了從文化上來講是正確的合法的目標;在理想狀態下,社會結構也為人們實現這些目標提供了比較充分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在這種情況下,越軌行為較少發生。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社會結構并沒有為每一個人提供合法的制度化手段,去實現這些目標。怎么辦呢?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人只得采取非合法的手段去實現其目標,因而產生了越軌行為。目前,在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下,通過合法的制度化手段實現生男不生女的目的無法實現,一些人就只有違反準則或規范,于是就產生了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這一越軌行為。
3)社會控制論。社會控制論的創始人是美國社會學家愛德華·A·羅斯。他認為,人生來就具有同情心、互助性和正義感,這三個部分構成了人的天性中的“自然秩序”。但是,人的天性中的自然秩序狀態,被19世紀末20世紀初高速發展的城市化和移民浪潮所否定了。因而,越軌、犯罪等社會問題大量出現了。現階段我國社會正經歷轉型期,社會組織對個人或群體的控制也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由于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普遍發生在廣大農村中,有限的社會控制力量不能實現這一越軌行為的控制,這也是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在農村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4)亞文化論。亞文化理論認為,持有相同思想和價值觀念而又處境相同的亞文化群成員便聚集在一起,力圖相互支持、相互保護以及相互滿足其他各種需要,尋求一種與社會正統價值觀不同的但能夠使自己感到有價值的生活方式,這種方式包括參加越軌團體和從事越軌行為。在亞文化群中,越軌行為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贊賞的。在我國,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的群體絕大部分是社會的中下階層。這一階層由于政治經濟條件相對弱勢,便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文化體系,其價值觀念中仍以男嬰為生育目的,所以在生育前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在這一群體看來是合理的。
筆者認為,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文化沖突是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從根本上講是男尊女卑、傳宗接代文化心理的反映;其次,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失范,通過合法的制度化手段無法實現生男不生女的目的,對社會控制松馳及不同社會階層獨特價值體系的形成為這一現象的產生提供了客觀條件;最后,政府的認定(標簽)則是直接導致了這一現象的存在。
3結論
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偏高將會給我國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出現這一狀況的直接原因就是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對胎兒進行性別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其產生的原因與我國社會傳統價值觀念、社會控制機制、男女社會地位、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及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密切相關,利用越軌理論對胎兒性別選擇行為產生的原因進行全面的闡釋,為預防和控制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發生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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