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物管是業主的管家嗎
時間:2022-05-20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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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問題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近來,以"管家"比喻物業管理企業屢見于新聞媒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涉及物業管理職能、物業管理服務對象形態特征、物業管理法律依據等諸方面多種因素,簡單地以"管家"類比,未免失之偏頗。本文擬就此問題談談個人的看法。
物業管理具有服務和管理雙重職能
物業管理的行業職能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不但要作好物業的運行、維修、治安、保潔和綠化,而且要根據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處理住戶之間的矛盾與糾紛;監督住戶的裝飾裝修行為;對業主的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理;通過社區活動和其他有效方式加強住戶之間的互相聯系、創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可見,為營造安全、舒適、方便、高效、高雅的物業環境,物業管理必須行使物業服務和社區管理雙重職能。而傳統意義上的管家只能聽命于業主卻根本無權約束業主的行為。可見,從工作職能上看,二者并不相同。
物業管理服務對象是業主群體
為了保障住戶的合法權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而每一戶業主又都要服從業主委員會的決議。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建立服務管理關系,根據業主委員會的要求來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制度、管理計劃和管理方式要體現全體業主的統一意志;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工作要滿足全體業主的共同需求。而傳統意義上的管家僅為單個的業主工作,只服從于業主這一個體。顯然,從服務對象的形態特征分析,二者也不相同。
物業管理的基礎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與業主雙方合作的漫長過程也必須依法行事。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公約,物業管理企業與住戶們簽訂的裝飾裝修契約及特約服務契約等均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法律文件。無論哪一戶住戶或者物業管理企業任何一位員工都要把它們作為行動的依據。違反雙方法律文件條款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是以法律為基礎的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再來看傳統意義上的管家,它是業主的附庸,它與其業主的關系是單向服從的半人身依附關系。從政治經濟學角度看,二者體現出兩種不同的生產關系,如何能夠相提并論?
物業管理企業面對廣闊的能動空間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已經不能滿足于通常意義上的安全、清潔、水電暖供應等物業管理服務。諸如文化娛樂、互相交流與溝通、辦公智能化、環境美化綠化、個人知識更新、家庭辦公、提高藝術修養、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等已逐漸成為人們追求的新時尚和新需求。物業管理企業盡可以依托物業條件,以提供設備、組織活動、辦公服務、知識培訓、資料宣傳、業務介紹等形式,創建新的服務項目;并與業主們密切合作,改善物業的環境品質。通過全新項目的物業管理服務,一方面促進物業穩定增值;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不斷發展壯大。這說明,現代物業管理企業具有強大自我發展能動性。而傳統意義上的管家只能順從業主,仰人鼻息以求生計。就此相比,二者根本無法同日而語。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物業管理企業與傳統意義上的管家是完全不同的兩類事物,它們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那種以管家論物業管理的比喻只注意了看家護院及受雇于人的表象而忽視了二者之間的本質不同。這類比喻襲用流傳會在人們頭腦中留下錯誤的概念,對處理物業管理問題產生誤導。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的新型的合作關系,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產物,是社會精神文明的產物。然而,諸如物業管理就是管住戶的陳舊認識、物業管理企業就是業主的管家、物業管理就等于掃地看門等陳舊觀念還在發生作用,由此引發出不少矛盾與糾紛。所以,更新觀念、明確認識是物業管理企業和廣大業主都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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