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石化企業法人治理機構研究論文

時間:2022-04-18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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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石化企業法人治理機構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公司治理結構基本理論解析;揚子石化簡介;揚子石化公司治理結構相互關系;揚子石化經理人約束機制;揚子石化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五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理論、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之間的關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的關系、董事會與監事會的關系、董事會與黨組織的關系、董事會與工會的關系、所有者約束、市場約束、法律約束、揚子石化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揚子石化公司治理的對策、健全經營者激勵機制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公司作為一種先進的企業組織形式,是生產力高度社會化的有效載體,在創造出巨大的社會財富的同時,也日益暴露出其基于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而產生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與完善問題,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企業提高經營績效的關鍵因素。本文在公司治理相關理論解析的基礎上,分析了江蘇揚子石化公司治理中的現狀,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對策。

關鍵詞:公司治理委托約束機制

一、公司治理結構基本理論解析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

公司治理結構這個概念是從國外引入的,相應的英文單詞是:“CorporateGovernance”。西方有學者認為,公司治理就是委托董事,使之具有責任和義務指導公司業務的一種制度,它是以責任為基礎的。還有人認為,公司治理應看成是公司與公司的組成人員之間的一種社會合約,從道義上使公司及其董事有義務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1985年,英國《公司法》把公司治理描述為由董事會、股東和審計員三方構成的制度。1998年亞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DECD)理事會部長級會議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則》中指出:公司治理是一種據以對工商業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應明確規定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配,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也清楚地說明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地規則和程序;它還提供一種結構,使之用以設置公司目標,也提供達到這些目標和監控經營的手段。

“CorporateGovernance”在中國被譯為“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督導”等。目前,國內的學者對于這個概念的定義有著不同的表述。

1、吳敬璉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所有者(股東)、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其中,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級經理人員之間存在著性質不同的關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

2、錢穎一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該種群陰中獲得經濟利益。

3、張維迎認為:公司治理結構狹義的講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的這樣一些問題。

4、李維安認為:根據契約理論,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互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涉及指揮、控制、激勵等方面的內容。換言之,就是借以處理(治理)企業各種契約的制度。

以上幾種觀點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內涵,綜合分析,筆者認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內涵應該包括:

第一,遵守(規則)和(激勵)績效。公司治理結構關心的是如何保證決策能夠有效制定,而不是其中所涉及的權利,公司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是規則如何制定、規則如何執行才能使得規則能夠激勵績效。

第二,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內部治理是指規范公司的利益相關人(如公司股東、雇員、債權人和社區)之間關系的規則。外部治理是指那些并不直接同公司利益發生關系的規則或管制,包括競爭、反托拉斯、國內貿易和證券市場等。

第三,利益相關人。公司治理結構應當涉及決定組織發展方向和績效的眾多參與者之間的關系,這些參與者包括股東、董事、管理層以及顧客、雇員、供應商、債權人以及社區等。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理論

1、委托——理論

委托——理論把企業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合同網絡,股東是委托人,董事是人。人的行為是有限理性的,自我利益導向的,因此,必須用制衡機制來對抗潛在的權利濫用,用激勵機制來使董事和經理為股東出力和謀利。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結構被看作委托關系。委托——理論分析中實際上隱含著對人行為的兩個假設。第一,人是有限理性的。由于認識能力的限制、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對稱,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能夠隨時隨地自覺地、而且全智全能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第二,人有著機會主義傾向。在只有人能夠觀察到影響結果的隨機變量的情況下,人為其自身利益不惜以欺詐手段來掩蓋和混淆這些信息。另外,委托人也不能精確地監視人的行為。這樣,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人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的問題,而委托人因關系也必須付出一些成本,即成本。因此,委托——理論認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目標就是解決問題,使成本降到最低。

委托——理論對新古典經濟學的根本突破表現在放棄對信息完全和無私性的假設,由此對古典管家理論提出了質疑,并揭示出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題是由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制衡引起的,這是一種制度創新。但委托——理論的一個基本假設是:公司天生就歸出資人所有,委托人天然就是出資人,這就排斥了企業其他利益相關者擔當委托人的資格(這涉及到公司到底歸誰所有,公司目標是什么、為誰的利益服務等深層次的問題),這是委托——理論的缺陷。

2、利益相關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因為公司是一種社會存在,它的存在、經營和發展必然會受到各種社會力量(包括股東、債權人、職工、政府、顧客、供應商以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影響,從而在治理結構中必須考慮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要求,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能向利益相關者提供具有所有者那樣的激勵、責任和權力。企業的目的也應是創造最大的社會財富,而不是單純的股東利潤最大化。公司治理結構不能只局限于股東與經理的關系,董事會也不應由清一色的股東代表組成,而應有其它利益相關者的代表,而且公司治理結構不能千篇一律,應具有適應具體情況和環境變化的多樣性和靈活性。

利益相關者理論正好彌補了委托——理論關于委托人主體資格僅限于股東的缺陷,推動了公司治理理念的變化和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使我們認識到公司治理結構是由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一個系統,有助于我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綜合性和復雜性進一步的認識和理解。但是,關于如何確定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還遠未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雖然有許多實踐已經在這方面做了有意的嘗試。

3、產權理論

產權理論以研究產權的界定和交易為中心,認為所有權規定了公司的邊界,是控制公司權利的基礎,產權歸屬是決定企業績效的決定因素。這些權利包括提名和選舉為股東利益管理企業的董事的權利;要求董事就企業資源的配置做出決策并給予解釋的權利;任命獨立審計師檢驗公司賬物的準確性及對董事的報告和賬目提出質疑的權利,等等。而對于公司資產運作和日常經營的控制權,則分別授予董事會和經理層掌握。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結構被看作是產權或控制關系。

這種對資產被私人擁有后便具排他性的假設,保證了擁有者資產以及使用資產帶來的收益不被他人所侵占,使企業擁有者產生了一種對資產關切的激勵,但它并不能絕對保證資產會被關切好。沒有完善的對資產關切的激勵機制和引入市場競爭,產權擁有者通過控制公司權利來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將變得比較艱難。

二、揚子石化簡介

中國石化揚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經濟發達的江蘇省南京市,是由國有特大型骨干企業——中國石化集團揚子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揚子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家發起人,于1998年4月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3.5億股A種股票,以募集方式設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總股本23.3億元。其中國有法人股持股數量198,000萬股,持股比例84.98%;社會公眾股持股數量35,000萬股,持股比例15.02%,其中公司職工股持股數量3,500萬股占社會公眾股1.50%。

三、揚子石化公司治理結構相互關系

3.1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之間的關系

揚子石化公司中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股東將資產管理權和經營權委托給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團隊——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利益行使其資產的經營、管理的監督和控制權。為了確保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股東大會保留任命或罷免董事會成員的權利,使董事會組織管理高效化。股東大會具有公司戰略決策、股利分紅、資產處置等重大事件的審議權。

3.2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的關系

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與總經理是一種委托——的合作伙伴關系,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戰略和重大問題的決策機構;而總經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發展戰略、經營計劃的實施,并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和控制。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總經理的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則由總經理提名,并上報董事會批準。

3.3董事會與監事會的關系

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發展的決策機構,而監事會則是行使監督職能,主要負責監督公司財務管理,董事會、經理層的經營活動以及公司運營情況,保證公司的各項政策和計劃有效執行,防止董事會和總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監事或監事會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以及經營管理,僅對董事會和經理層起監督作用。

3.4董事會與黨組織的關系

揚子石化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在公司應設立黨組織,黨組織不是公司的法定機關。在工作方法上,黨組織可以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討論與決策,但不能直接決定和指揮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是依靠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黨員管理人員的作用以及黨員在股東大會的作用來實現黨組織的意圖。

同時,為了發揮黨在公司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順利實現國有企業市場化轉軌中老三會(黨委會、職代會、工會)與新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平穩過渡,應根據董事、經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可能地采取黨委會與董事會、經理層的主要領導進行交叉任職,即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以董事的名義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經營管理。

3.5董事會與工會的關系

揚子石化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員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公司必須設立的組織,但它不能行使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總經理在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員工代表列席會議。董事會在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時,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董事會應盡可能地采納工會和員工的合理化建議,對于未采納的意見,應向工會和員工予以解釋。

四、揚子石化經理人約束機制

以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為基本特征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的所有者可以通過委托契約,將經營決策權授予人(經理人員),使其按照股東利益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由于委托雙方之間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備等原因,人往往會追求個人目標,忽視甚至犧牲所有者利益,為此必須加強對經理人的約束機制。

4.1所有者約束

揚子石化公司除嚴格按照法人治理結構來管理公司外,還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加強對經理人的約束,首先,中石化定期向企業派駐財務總監或財務負責人,制定了企業經營管理者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并以所有者身份選派產權代表到企業,對其資產的運作進行監督,確保所有者監督到位;其次,揚子石化董事會認真履行其受托責任。在企業的董事會中,加入不屬于“內部人”的外部董事,確保董事會代表股東的利益。同時,為了克服目前存在的“老三會”與“新三會”矛盾,董事會制定了相關法規使企業黨委負責人和職工代表,通過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入董事會,形成代表各方利益的決策機構。

4.2市場約束

揚子石化公司一方面積極推進企業經理人市場建設,加強對公司內部各分廠經理人員的考核,推動公司經理人市場競爭的加劇,烯烴廠吳元春先生1998年4月擔任公司總經理;化工廠馬秋林先生2002年7月起任揚子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2004年3月起任本公司副總經理;烯烴廠楊文化先生2002年7月起任揚子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煉油廠尤侯平先生2002年7月起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另一方面,在產品和資本市場上,股東會與董事會根據企業經營收益情況對經理人員經營績效進行評價,對長期持續經營不善,股東會與董事會動員力量更換在職經理人員。

4.3法律約束

揚子石化公司動員公眾監督,強化社會輿論、制度、法律對經營管理者的約束。對玩忽職守、貪污腐敗、收受賄賂或故意合謀,造成經營失敗、資產流失或企業重大損失的經營者,堅決取消其任職資格,繩之以法,嚴懲不貸。

五、揚子石化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5.1揚子石化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5.1.1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

揚子石化國有法人股持股比例84.98%,社會公眾股持股比例僅為15.02%兩者差距懸殊近70%。揚子石化由于是國有法人絕對控股,公司治理明顯要受到控股的影響,而控股公司作為國家特大型國有企業,其行為又與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密切相關,因而不能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格局。

5.1.2激勵機制滯后

揚子石化經理的收入和他們付出的勞動、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做出的貢獻及給企業帶來的效益相比,明顯偏低。企業經營者不僅要承擔企業獲得經濟利潤的責任,還要承擔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而他們得到的往往只是高于職工平均工資2倍的收入。管理層激勵不足,其董事長持股數值占石化類上市公司董事長市值的七分之一。

5.1.3內部治理機制不健全

揚子石化“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突出。經理人員過分在職消費,包括公款吃喝、公費旅游、享用高級轎車和使用豪華辦公設施等。財務信息披露不規范、不及時,股東與債權人的信息極度不對稱。

5.1.4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沒有真正落到實處

揚子石化國有股占絕對優勢,監事實際上由國有大股東政府部門指定,監事要想有效實施其監督職能十分困難。公司治理以股東價值為導向,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了監事會的地位,這樣使得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監事會在運行上往往流于形式。

5.2完善揚子石化公司治理的對策

5.2.1真正發揮股東大會作用

1、揚子石化公司在貫徹資本多數決定原則的同時,應注意對多數派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定的預防和措施。為此應保護股東就有瑕疵的股東大會決議提起撤銷和無效確認的權力,并應確認股東在不同意股東大會所作的營業轉業、公司合并、修改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的決議時,享有股份買取請求權。為預防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表決權,應就股東大會的不同目的事項規定相應的最低法定人數。

2、揚子石化公司可借鑒國外的股東提案制度,進一步完善公司會議議案提請制,賦予股東提案權(含議題提案權和議案提案權),充實股東的建議權與質詢權,使小股東關注的問題能夠在股東大會上引起眾股東重視。為避免大股東或董事會獨占股東大會的提案權,賦予股東提案權具有必要性。可以規定代表股份5%以上股東所提議案,應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股東有權就會議議程中的任何事項提出質詢。

3、揚子石化公司在保證信息及時真實披露的同時,應賦予媒體旁聽采訪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這是激活股東大會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需要,是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措施。與之相輔的是也建議有關部門明確規定新聞媒體旁聽采訪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

5.2.2規范董事會治理

1、加強公司董事會職能

首先,明確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的經營管理權。揚子石化公司章程應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外,均由董事會決定。經理職權由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規定授予,同時明確董事會行使對董事和經理的監督權,董事會對一些重要的事項不得由董事長或董事決定等;其次,對現有的揚子石化公司獨立董事擴大其權限,賦予其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請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就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等特別職權;再其次,設立揚子石化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對于董事權力的濫用和股東的保障,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各種抑制和救濟的辦法,其中,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是有效和最佳的制約手段。公司董事在執行其職責中對公司造成損害,而公司又怠于起訴追究其責任時,公司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有權向法院起訴,追究該董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最后,加強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的職能。調整現有的專門委員會成員,通過各種方式提高成員的專業素質,制定相關制度,避免委員會的工作浮于形式,使其工作能落到實處。避免專業委員會成為董事會的“工具”。

2、制定揚子石化公司領導機構議事程序

堅持董事會正確定位,就必須建立領導機構議事程序,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本著遵循各項政策法規、體現本企業特色、結合企業實際的“議事三原則”,制定《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揚子石化公司總裁辦公會議事規則》、和《揚子石化公司黨政聯度會議事規則》。通過這些議事規則,界定各自的權力邊界,明確各自的議事原則、程序、方式、責任承擔以及相互參與的形式,從而為規范各領導機構的議事程序和組織行為提供了制度保證,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結構之間及其與黨委會相互獨立、權責明確、各司其職的運行機制。這些議事規則,保證了董事會集中精力抓公司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內部改革總體設計和資本經營的組織領導,聚焦到著眼全局、抓戰略、抓大事上來,做到瞄準定位不錯位、把握重心不分心。與此同時,也保證了經營班子認真履行《公司法》賦予的職權,堅決執行董事會決議,全權負責企業產品開發、生產、營銷等管理活動:保證了黨委專心致志圍繞經濟建設和改革抓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抓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這樣,就從制度上為公司治理結構及其黨委會的協調運行提供了依據和條件。

5.2.3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1、要確保獨立董事任職的“獨立性”。具體來說:一是獨立的財產;二是獨立的利益;三是獨立的人格;四是獨立的專業;五是獨立地行使職責;六是獨立董事本人或親屬與企業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系;七是獨立董事不宜兼職過多,獨立董事同時兼任的公司數目不得超過兩家:八是要有足夠的時間,以保證獨立董事在時間和精力上勤勉盡責;

2、完善獨立董事的產生辦法和結構比例。要扭轉現在幾乎全由控股股東提名獨立董事的狀況。為避免大股東操縱,應制定相應的法規,支持獨立董事由中小股東或多方股東同時提名,并經股東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的方案,以抵消控股股東內部人控制,確保獨立董事從一開始就獨立于控股股東;

3、保證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人數。應保證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有1/3以上為獨立董事,而且這些董事不能在揚子石化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任何職務,以此弱化同聘用他們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間可能的關聯關系;

4、確保獨立董事的應有權力。獨立董事有必要通過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來行使權力,在這些委員會中,獨立董事都應當占有1/2以上的比例。只有獨立董事在薪酬、審計、提名等問題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制度能夠要落實獨立董事在揚子石化公司董事會中的特別權力,如總經理提名權、特別否決權等,充實獨立董事維權的底氣:

5、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報酬機制不僅有激勵的作用,也是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沒有盡職盡責,缺乏努力的獨立董事,不能獲得相應的獎金和津貼及其他回報,此外,對獨立董事的敗德行為應在經濟上給予制裁,并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同時揚子石化公司應在選聘本地區的獨立董事的工作中加大力度。

5.2.4強化監事會的作用

強化揚子石化公司監事會的權力。在突出其享有業務執行監督權和財務檢查權的同時,賦予監事代表公司起訴董事和經理的權力。監事會的權力體系必須明晰和集中,賦予其過多的職責反而會影響運作效率。但監事會的權力執行必須有一定的保障,這是賦予監事代表訴訟權的一個考慮。當監事會的決議與董會的意見發生沖突,經協商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監事會有權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將有關意見交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完善揚子石化公司監事的任命機制,改善監事會成員的專業素質,設立獨立監事制度。應弱化石化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對監事人選的控制,由獨立董事提名交股東大會任免;提倡擁有良好教育背景的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和專業技術人員進入揚子石化公司監事會,逐步提高石化公司監事會成員的專業素質;強化監事會的獨立性,保證監事會對業務監督做出的判斷是獨立的,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可以考慮在石化公司獨立監事制度,規定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一名與公司利益不相關的、未受雇于公司的獨立監事,條件成熟時考慮由獨立監事擔任監事會主席。

完善揚子石化公司監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可提高監事的報酬,甚至給予一定的期權激勵,監事為履行監督職責而花費的費用,公司必須給予足夠的資金支持,避免其受制于經理層。另一方面也應強化監事的責任意識,對其違反監督義務的失職行為,必須給予強有力的法律制裁,才能喚起監事認真履行其職責的責任心。

5.3健全經營者激勵機制

在激勵方式上除了要突破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的限制、提高經理人員的收入標準外,最重要的是要通過給予管理層股票或股權期權,以股權激勵的方式使其自身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掛鉤,與企業長期發展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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