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程序法
時間:2022-04-11 03:43:00
導語:漫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程序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不僅是一個刑法問題,也是一個刑事訴訟法問題。討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我國刑事程序法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對司法實踐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程序法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科學內涵
“寬嚴相濟”主要體現的是對犯罪的懲治政策,是我國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懲治政策。是國家和社會以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為目的而制定的行為規范和行動準則。“寬嚴相濟”的具體含義是: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二、刑事政策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類社會治理機制相對薄弱,使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難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得到真正的體現。具體表現在:
第一,在偵查階段,國家在立法原則上強調對所有的犯罪都應進行調查處罰,但是許多犯罪由于口供拿不下,物證無法取,使犯罪行為無法顯現在司法機器面前。比造成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訴訟程序乏力的前提下表現出“想寬寬不了,想嚴無法嚴”的尷尬局面。
第二,在審判階段,盡管法律規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明標準也要達到“客觀真實”的證明程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在“疑罪”的情況下往往也傾向于判被告人有罪,或者是采取“疑罪從輕”的作法。結果造成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再次“變味”。
第三,在刑罰執行方式上,盡管刑罰的執行過程隱蔽,但是仍然注重通過刑事司法的展示來實現其威懾功能,比如公開批捕、公開審判等司法儀式和各種標語、口號的廣泛運用,這其實就是通過刑事司法的夸張化運作掩蓋實際上控制犯罪相關刑事政策的薄弱。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改革應當圍繞更有利于打擊嚴厲的刑事犯罪和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的保護兩個方面同時來開展。但是,就實現犯罪控制的刑事政策目標而言,由于改革開放以來刑事犯罪總體態勢持續惡化,相繼出現了空前嚴重的第四、第五次犯罪高峰,這種社會情勢又促使公眾和決策者要求加強刑事司法對犯罪的打擊度,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正是受制于刑事政策取向的影響,使得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法治化面臨著極大的困難和阻力,這種困難和阻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護的法律空間難以有效打開;二是許多刑事政策如時常發動的“嚴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訴訟法中有限的權利規則處于虛置的狀態。由于刑事訴訟的法治化立場與刑事政策的犯罪控制目標之間的矛盾,學者們對中國刑事政策問題的批評已越來越尖銳,正如陳瑞華教授所言,“嚴打”的“從快”措施是對程序法的最大蔑視,導致了訴訟法的名存實亡。所以筆者認為,刑事訴訟的法治理論建構基本完成以后,對中國刑事政策的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是刑事訴訟法學者所要面對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因為,只有在建構了科學的刑事政策理論之后,才可能處理好刑事政策與刑事訴訟之間的關系,換言之就是協調好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之間的關系,從而在觀念上打破阻礙訴訟制度法治化的思想堅冰,這樣一來,刑事訴訟程序的法治化才可能獲得穩步的推進。
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下刑事程序法的完善
在刑事程序法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通過刑事訴訟的目的和原則體系的完善、審前程序及審判程序的改革,既實現懲罰犯罪的目標,又體現對被追訴人人權的保障;既實現對嚴重刑事犯罪的嚴厲打擊,又實現對輕微犯罪的寬大處理。
(一)刑事訴訟目的和原則體系的完善
1.為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必要將“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并列為刑事訴訟的目的。
2.確立程序法定原則。程序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卻尚未明文規定程序法定原則。由于缺乏關于違反法定程序的后果的規定,導致實踐中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十分普遍,難以體現“寬嚴相濟”的精神。
3.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能夠充分體現對被追訴人人權的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體現了無罪推定的精神,但尚未確立完整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筆者建議將“不得確定有罪”修改為“推定其無罪”或“視為無罪”。
4.明確控辯平等原則。明確控辯平等,可以改變法院作為“專政工具”的形象,切實體現刑事程序之“寬”。
5.規定司法獨立原則。如果司法不獨立,那么刑事訴訟活動就很容易受到上級領導意志的左右,最終導致“以政策取代法律”的后果。同時,在“嚴打”的形勢下,就很難做到“嚴中有寬”、“寬嚴適度”。
(二)刑事審前程序的完善
1.偵查程序的改革。(1)要實現偵查程序的正當化,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基本人權,以體現偵查程序之“寬”;2)要實現偵查程序的科學化,確保偵查活動的有效性,以體現偵查程序之“嚴”。
2.起訴程序的改革。對于刑事起訴程序的改革方案理論界有較為一致的意見。筆者贊同學者們對此提出的立法建議。(1)要擴大檢察機關起訴裁量權。這樣可以發揮程序分流功能,將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作“寬大”處理,從而集中有限的司法資源來應對嚴重犯罪,以便實現“寬其所寬,嚴其所嚴”。(2)要完善對起訴活動的制約機制。這樣既可以糾正錯誤的不起訴決定,又可以防止濫行起訴,以體現“寬中有嚴,嚴中有寬”。(3)引進刑事和解制度。我國現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國家起訴和對被告人判刑為主要模式的,這種模式不僅帶來監獄壓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嚴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應具有的本體地位。因此,借鑒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引進刑事和解制度,對于貫徹“寬大”的刑事政策,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切實可行。
3.刑事審判程序的完善。(l)普通程序的改革。①法庭審理實質化。這就是要通過完善普通程序的制度設計,為被追訴人提供周到、細致的程序保障,從而體現訴訟程序之“寬”。②審判權力規范化。應當取消法院自行改變罪名的權力,切實保障公訴機關的起訴裁量權和被告人的辯護權。③量刑程序獨立化,應當增設量刑聽證程序,賦予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權。(2)簡易程序的改革。①應當進一步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以便優化配置司法資源。②賦予被告人③立法應當明確被告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對價”,充分體現“寬其所寬”。簡易程序以“被告人同意”作為適用條件并不排斥立法者通過特定的制度安排來鼓勵被告人選擇簡易程序。從國外立法來看,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程序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