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審機制分析完善我國偵查模式論文

時間:2022-04-22 02:25:00

導語:偵查庭審機制分析完善我國偵查模式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偵查庭審機制分析完善我國偵查模式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對我國偵查模式的理性反思兩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偵查的雙向獨立性;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在警檢關系方面相對獨立、實行分離型的偵訴結構;由法官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強化嫌疑人的防御權,控辯平等對抗獲得有效保障;大陸法系偵查模式特點、兩大法系偵查模式的發展趨勢、缺少司法審查和授權機制、控辯雙方力量嚴重失衡,辯方缺乏基本的防御權、警檢雙向制約模式引發機制沖突,影響訴訟效率、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濟機制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道非常重要的程序,偵查權行使的效果直接影響著打擊犯罪的效率和對人權的保護程度。通過比較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以此反思我國偵查模式的缺陷,實為完善之必要。

關鍵詞:偵查模式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第一道工序,是構筑整個刑事訴訟大廈的基石。我國偵查模式在打擊犯罪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偵查與庭審之間的機制沖突已成為刑事訴訟發的一大障礙。比較兩大法系偵查模式,認識各自的特點和改革發展呈現的共同趨勢,以此理性地反思我國偵查模式,不斷完善偵查程序,使之順暢運行。

一、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

1.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

(1)偵查的雙向獨立性。英美法國家認為偵查在本質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雙方獨自為審判進行訴訟準備的過程。偵查權并非國家機關所獨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著調查取證的偵查權,控辯雙方都有權各自獨立收集證據。

(2)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英美法國家明確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規范和限制國家偵查機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與濫用,如偵查人員具有告知義務,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審前羈押進行嚴格限制等。

(3)在警檢關系方面相對獨立、實行分離型的偵訴結構。英美法國家實行警檢分離的關系模式,偵查和起訴分別由不同機關進行,互不參與,偵查犯罪是警察機關的職權,檢察機關一般不直接行使偵查權,不得干涉和指揮警察機關的偵查,偵查權與控訴權相對獨立。

(4)由法官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在英美法國家由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偵查,針對偵查機關偵查權進行司法審查,以謀求對偵查權的有效制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偵查機關有單方面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對所有涉及限制或剝奪公民自由、財產、隱私權等權益的強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許可令狀的形式批準才得實施。如一般情況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監聽等秘密偵查手段,均應由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經第三方審查批準方可實施。雖然不排斥警察對現行犯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無證逮捕、搜查、扣押、監聽的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較嚴且允許采取的時間較短,事后應向法官報批,由法官對上述行為經過司法審查后做出是否認可的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師的申請,就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在庭審中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行為進行事后審查。

(5)強化嫌疑人的防御權,控辯平等對抗獲得有效保障。英美法國家為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明確賦予嫌疑人較大的權利以強化其防御權,如有保持沉默、獲得律師幫助、申請人身保護令、獲得保釋等權利。法律還明確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一系列權利,如秘密會見權、在場權、調查取證權等,以保障律師充分、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2.大陸法系偵查模式特點。(1)偵查的單向職權性。大陸法國家受職權主義的支配實行單軌制偵查,偵查程序是偵查機關單方面依職權對嫌疑人或嫌疑事實進行的官方調查程序,而不存在控辯雙方平行的兩種調查收集證據活動。

(2)偵查權力的行使較為靈活與寬松。大陸法國家的偵查機關享有強大的偵查權力,擁有多種偵查手段、方法,行使時較少地受到限制,有相對多的自由裁量權,如一般偵查手段和秘密偵查手段完全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自主行使,只有直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逮捕、羈押等則由檢察官或預審法官批準。

(3)在警檢關系方面緊密配合,采取結合型的偵訴結構。大陸法國家普遍實行檢警合一的關系模式。檢察院集偵查權和控訴權于一身,檢察院不僅可以自行偵查,而且可以命令、指揮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而警察機關作為實質的偵查機關,其任務就是協助檢察院偵查犯罪或受檢察院的指揮、命令偵查犯罪。

(4)主要由檢察官和預審法官對警察的強制偵查行為進行司法抑制。大陸法國家司法授權與司法審查權傳統上主要由預審法官或檢察官行使。所不同的是,這種司法抑制的中立性不及英美法國家的治安法官,很難有效防止偵查權力的濫用。通過改革這種狀況有所改變。

(5)辯方的防御權受到限制,控辯不能平等對抗大陸法國家在審前階段為嫌疑人提供的防御權過于弱小,同時還不同程度地限制律師介入偵查,即使是在對被告人權利保護得較好的意大利和德國,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在審判前階段也不足以與司法警察和檢察官相抗衡。

3.兩大法系偵查模式的發展趨勢。兩大法系的偵查模式各有利弊,英美法系偵查模式在查明案件真相和懲罰犯罪的效果方面明顯不足,而大陸法系偵查模式極易造成對嫌疑人和無辜者合法權利的不當侵犯,理想的偵查模式能在保障人權和控制犯罪之間尋求一種平衡。當今兩大法系偵查模式都在進行改革,互相吸收和借鑒對方的一些偵查理念和做法,有逐步接近,相互融合的趨勢。與英美法系的偵查模式的有限改革所不同的是,大陸法系偵查模式從英美法系偵查模式中吸收越來越多的制度設計和改革的靈感,也在構建一種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三角模式。現在兩大法系的偵查模式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共同點:普遍建立了對強制偵查行為的司法授權與司法審查機制;辯護律師在偵查中的參與范圍呈擴大趨勢;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權利得到進一步的保障;普遍通過司法裁判程序對偵查活動進行制約等。

二、對我國偵查模式的理性反思

總的來說,我國沒能建立起控辯雙方相互制衡,偵查模式不具備“控、辯、裁”三方的訴訟構造,帶有超職權主義特征。歸納起來,我國偵查模式的缺陷主要體現在:

1.缺少司法審查和授權機制。我國的偵查是在中立司法機構不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官不介入偵查,偵查過程中對人身或財產的強制性處分措施,都由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通過內部審查許可令狀,沒有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的司法授權與審查機制。這種制度的設計背離了包括“控訴與裁判職能分離”“司法最終裁決”等一系列的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因而經常出現較多的非法羈押、刑訊逼供、任意扣押等濫用權力的現象。

2.控辯雙方力量嚴重失衡,辯方缺乏基本的防御權。我國偵查機關獨享強大的偵查權力,偵查手段多樣,偵查行為的實施條件靈活寬松,偵查活動秘密封閉,不受其他中立機構的控制。同時,辯護方實為訴訟客體,無權實施任何調查活動,只能被動的服從和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不具有較多的自由選擇權,律師參與訴訟范圍也十分有限,基本上不存在辯護一方有效的防御活動,在這里甚至連典型意義的辯護方都不存在①。控辯雙方力量嚴重失衡,如此發展下去,必然會破壞刑事追訴程序的正當性,并動搖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3.警檢雙向制約模式引發機制沖突,影響訴訟效率。我國的警檢雙向制約模式建立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基礎上,既有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分立,又有二者的相互雙向制約,其弊端突現: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具有被動性及滯后性,無法真正監督及制約偵查機關的違法偵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也是有名無實;警檢關系的雙向制約性使雙方互相扯皮、內耗,引發警檢沖突,減損偵控能力;無法通過檢察機關對偵查工作的參與、領導與指揮提高辦案水平以及時有效破案;無法從公訴的角度指導偵查行為的實施和按照證據適用規格引導證據收集工作,這會造成損害檢察機關追訴效果的后果,也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訴訟效率。

4.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濟機制。“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那些權益受到限制或剝奪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發法院就此事項進行的程序性裁判活動”②已成為各法治國家的基本制度設計。但在我國,針對各種強制偵查行為的實施,遭受侵犯的嫌疑人無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獲得事后救濟。此外我國至今仍未做出對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規定,而非法言詞證據在法庭上也很難獲得證明,難以發揮救濟作用。

注釋:

①陳瑞華:“刑事偵查構造之比較研究”,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5期。

②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第226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