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際刑事管轄沖突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8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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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區際刑事法律沖突產生的原因
“一國兩制”條件下多法域的出現是我國產生區際刑事法律沖突的直接原因和前提條件。中國政府在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收回這兩個地區。香港、澳門回歸后,成立了特別行政區,允許其保留資本主義制度。香港和澳門分別制定了基本法,基本法的制定使得內地與港、澳三地的法律沖突表現的更加明朗,從基本法可以看出:
1.在立法權方面,立法權由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立法會可以依據基本法,按照法定程序制訂包括刑事法律在內的所有法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會制訂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的均有效。
2.從法律制度方面來看,以香港為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除與本法相抵觸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基本法亦有類似規定。
3.從司法系統來看,在香港、澳門設置的司法系統除設立終審法院外,原有的司法體制予以保留,實行獨立審判,享有終審權,國家最高法院對其無拘束力。
這樣一來,我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后,無論從立法、還是從司法體制、刑事法律制度等方面來考慮,香港、澳門將形成獨立的法域。多法域的出現為產生法律沖突創造了前提條件。
二、我國區際刑事法律沖突的表現形式
1.在刑事立法方面的沖突。各法域都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又都有各自的立法模式、立法程序、立法原則。這種差異在長時間內都很難改變,將直接導致在廣義上各法域刑事法律規范的沖突。就立法情況來看,大陸、澳門都有自己的刑法典,而香港則與這兩地有較大的差別。在香港,普通法起一定的作用,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有遵循先例的原則,一些罪行仍然依靠法院案例來闡釋和規范。香港至今仍沒有一部系統的刑法典,相關規定散見于200多個法例內。
2.在刑事管轄權方面的沖突。其比較特殊的就在于刑事管轄權既涉及刑事實體問題又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問題。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解決了刑事管轄權沖突也就確定了刑事法律適用及刑事訴訟程序問題。在管轄權方面,大陸刑事法實行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和便利審判原則為輔的管轄原則。澳門刑法則規定當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議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但在澳門內不論行為人屬何國籍,或在澳門注冊之船舶或航空器內,澳門刑法均得以適用。至于香港則嚴格地執行屬地原則,對于在香港以外發生的犯罪案件,除非有個別的成文法授權才可適用。
3.在刑法適用方面的沖突。刑法的基本原則不同、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也不同、有關未遂、預備犯罪也有著差異等等。從定罪上來看,各法域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和分類也有所不同:在罪與非罪的區分上,許多在一法域看來是犯罪的行為在其它法域就不屬于刑事犯罪,如香港刑法中的瀆神罪、游蕩罪、墮胎罪、亂倫罪等罪名在大陸刑法中就沒有;在此罪和彼罪的沖突上,對同一行為,四個法域的刑法均認為是犯罪,但是在罪名的規定上卻有不同。如有關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在大陸刑法中分為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香港刑法中分為謀殺罪和誤殺罪;在輕罪和重罪的沖突方面,同一行為,會出現大陸刑法認為是較輕犯罪要判處較輕刑罰,而香港、澳門刑法認為是較重的罪要處以較重刑罰的情況。
三、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原則
1.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原則
中國的區際刑事法律沖突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法律制度、不同法系下產生的,香港、澳門各特別行政區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有許多特權,故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在解決法律沖突中顯得尤為重要。根據這一原則,首先要把握的一點是,內地、香港、澳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力再大也是中央賦予的,不是本身固有的。它們是直轄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但不同于內地的地方行政區域和民族地方的自治行政區域。其次,各特別行政區盡管有獨立的法律體系(包括刑事法律體系)和獨立的司法體系,但不得在法律中有違反主權統一的規定,解決各法律區域刑事沖突的途徑、步驟要有利于主權的統一。
2.堅持“一國兩制”原則
“一國兩制”既是方針也是原則,是解決我國區際刑事法律沖突的前提和基礎。這個原則的完整內容是:一方面國家只有一個,必須統一;另一方面在一國內有不同的社會制度。兩種制度至少在今后40多年內并存共處,要相互尊重彼此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在區際刑事法律沖突的解決途徑上,不能操之過急地采用各法域統一的實體法來消除和解決各種刑法、刑事訴訟法沖突,而應當實事求是,根據各法域不同情況,多用沖突規范來解決。
3.各法域平等互助原則
這一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原則的體現和延伸。將來我國形成的大陸、香港、臺灣、澳門法域,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互不隸屬。內地法域不能以執行中央法域自居,處于優越地位,強迫其他法域接受自己的法律。港澳臺法域亦不能過分強調其獨立性,把自己的法律意識強加于內地法域。
4.及時、有效地打擊刑事犯罪原則
解決區際刑事法律沖突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打擊跨法域的刑事犯罪活動,保障各法域人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維護各法域的社會安定,順利進行刑事訴訟,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不至于由于各法域獨立存在而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避免犯罪分子將一方法域作為犯罪活動的“庇護所、避風港”。所以及時、有效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也是我們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按照這個原則,我們在制訂刑事沖突規范時不必過于繁瑣。遇到管轄沖突、適用法律沖突時,應從這個原則出發,及時有效地解決沖突。在司法協助時,避免規定過多的程序和手續,避免中介機構插入使問題復雜化,多采用直接途徑解決逃犯移交、證據轉移等問題,消除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確保共同打擊刑事犯罪目的的實現。
【摘要】香港、澳門回歸后,“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落實是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下多元法系格局形成的現實基礎,也是內地與港、澳三地之間產生法律沖突的根本原因,給實務界帶來了許多嶄新、復雜且亟待解決的課題。我們應當在堅持“一國兩制”的前提下,有的放矢地解決此沖突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關鍵詞】一國兩制區際刑事管轄沖突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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