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旁聽庭審可否發言

時間:2022-04-06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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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旁聽庭審可否發言

人民群眾旁聽庭審理案件,如果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能否通過舉手示意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發言?有關這一個問題,《人民法院法庭試行規則》當中,對群眾參加旁聽必須遵守的紀律已作了明確規定:旁聽群眾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不準進入審判區;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不準發言、提問;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為了保障法庭紀律,上述試行規則同時規定有五種人不準參加旁聽,即: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兇器和其他危險品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對于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和司法警察等有權勸告制止;不聽勸告制止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膠卷、錄音帶,或者責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責任。

前不久,某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其中有一名被告的兒子佟某也來旁聽庭審。開庭時,書記員依法宣讀了法庭紀律,其中就有關于當事人和旁聽人員在庭審過程中,未經法庭許可,不準隨便發言、插話的內容。

但是,在庭審過程中,佟某聽到對己不利的話或者認為不對的話,就忍不住要插話、反駁,經審判長多次制止,仍然我行我素。他的行為打亂法庭的秩序,干擾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

據此,審判長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當場責令其退出法庭,后視其認錯態度比較好,并已經作了書面檢討,所以在合議庭評議后,決定從輕處理,予以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