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定義意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3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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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定義意義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不僅是調整國家和社會活動的規則,而且已成為斯人的精神寄托。憲法是斯人須臾難離的形而下的行為準則,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義世界。人權、憲政、法治國諸概念皆來自西方,國外對其認識觀點紛呈,國內學者對其界定也是難成一致。綜合眾多學者從不同方面對人權概念的論述,筆者把人權界定為是受人類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相應的文化發展所制約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每個人之所以為人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的權利。憲政包含多層含義,其內涵有多個方面,筆者總結幾位有代表性的觀點,把憲政界定為在良憲的領域內,以民主為動力、法治為原則、自由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權為核心內容的政治過程和政治形態。人權與憲政的關系體現在:人權是憲政的核心要素之一;人權是憲政的生命和靈魂——自由——的保護神;人權是憲政被民主攻擊時所依靠的防護墻;人權也是憲政的同盟軍。人權入憲的意義表現在:(一)人權是架構完整憲政理念的關鍵要素,憲政由人權、民主、法治、自由四個最基本的組成要素。(二)人權是培育完善憲政秩序的根基,憲政秩序是憲法正當性、法律制度的正義、憲法調控功能的發揮三種基本要素的有機結合;(三)人權描繪出了完美的憲政圖景。

“當一個剛剛升入天國的人詢問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地方憲法的時候,他驚奇地被告知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根本就沒有這種東西,天國里的居民是寧愿不要憲法的。”這表明在西方憲政國家,憲法不僅是調整國家和社會活動的規則,而且已成為斯人的精神寄托。憲法是斯人須臾難離的形而下的行為準則,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義世界。雖然我國憲政史自《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頒布至今已近百年,然而中國憲法不同程度上是裝飾憲法、名義憲法,憲法得不到實施,人權自難保障,憲政也只是少數精英的理想。時至今日,我國現行憲法在黨的領導下歷經四次修改,尤其是最近的第四次修改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使它真正成為建設“憲政中國”的前提。若使現行憲法也成為國人的行為準則、生活方式和意義世界,就不能不詳加闡釋人權的憲政意義。

一、人權與憲政界說

人權、憲政、法治國諸概念皆來自西方,國外對其認識觀點紛呈,國內學者對其界定也是難成一致。為了保證邏輯統一,首先應界定人權與憲政。

(一)人權界說人權的定義,較有代表性的如下:1、“在無產階級看來,所謂人權,是指建立在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上的而為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2、“人權即人的權利,它反映了人在社會關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體的一種資格和優勢,是被一定的社會意識或社會規范認為是‘正當的’行為自由,這種行為自由總是同社會和主體的利益有關,并有其他人相應的義務作保證,人權的性質和范圍受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相應的文化發展所制約,歸根到底決定于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3、“科學的人權概念應當是:人權是以一切人作為主體的那種具有普遍意義的自由平等權利。”4、“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或其組合)應當享有和實際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5、“人權是人按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應當享有的權利。”6、“人權就是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享有和應享有的權利,它受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制約。”7、“人權一詞,依其本義,是指每個人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的權利。這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指權利,即‘是某某權利’;第二層指觀念或原則,即,‘每個人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權’。”8、“無論從歷史發展看,還是從現實情況看,人權的發展均呈三種形態:一、應有權利,二、法定權利,三、實有權利。所謂應有權力是人按其本性,在社會發展一定歷史階段的客觀條件下,應當享有的權利;所謂法定權利,是指以法律形式將應有權利加以肯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所謂實有權利,是人們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實際享有的權利。應有權利變為法定權利,法定權利變為實有權利,是一個復雜而又充滿斗爭的過程。”

綜合以上各觀點,筆者認為,人權是受人類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相應的文化發展所制約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每個人之所以為人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實質上是普遍的自由權和平等權,并以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三種形態存在。

(二)憲政界說

2004年1月11日至17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亞哥舉行的第六屆世界憲法大會的主題是“憲政:老概念、新世界。”的確,國內外學者在不同的年代立足于不同的背景,通過層出不窮的闡釋將“憲政”這個“老概念”帶入一個個“新世界”。同志認為“憲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許崇德教授認為,憲政的實質是民主政治,“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那么,憲政應是實施憲法的民主政治。”張慶福先生認為,“憲政就是民主政治、立憲政治或者說憲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憲法這種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己爭得的民主事實確定下來,以便鞏固和發展這種民主事實。”以上觀點都認為憲政是民主政治,或憲政的核心要素是民主政治。這種概念里沒有人權的地位,更無法回答如何解決人權與民主的沖突。

“郭道暉教授認為:憲政是以實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則,以保障人民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為目的,創制憲法(立憲)、實施憲法(行憲)和維護憲法(護憲)、發展憲法(修憲)的政治行為的運作過程,即“民主、人權和法治”三要素的憲政概念。”何華輝先生、李龍先生認為,“憲政是以憲法(立憲)為起點、民主為內容、法治為原則、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和政治過程。”李步云先生認為,“憲政是國家依據一部充分體現現代文明的憲法進行治理,以實現一系列民主原則與制度為主要內容,以厲行法治為基本特征,以充分實現最廣泛的人權為目的的一種政治制度。根據這一定義,憲政這一概念包含三個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權。民主是憲政的基礎,法治是它的主要條件,人權保障則是憲政的目的。”還有人“主張把憲政簡單地定義為:憲政是經憲法(立憲)為起點、民主為內容、法治為原則、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和政治過程。”以上各位學者對憲政的界定雖表述不同,但都認為憲政在以憲法為起點的前提下,包含“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權。憲政是民主、法治、人權在憲法領域內的相互作用,相互整合的形態和過程“美國教授萊夫說,憲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它比‘法治’、‘法治國’的概念更抽象。法治是憲政制度中的一種要素,憲政的實現首先需要建立法治,但僅有法治還是不夠的,還需要有民主制度和人權、自由的充分保障。憲政是民主、法治、人權的動態過程。”蔡定劍先生認為,“憲政的精義是對自由、民權的充分保障。可以說,沒有自由、民權就沒有憲政。”莫紀紅先生認為,“憲政是一種完整的價值理性”“是將傳統理性價值,如民主,法治,人權和自由等理性價值有機整合在一起,進而發揮各種理性價值所有的整合價值功能。”還有人認為,“從憲政的內在要素上看,自由、民主和法治即構成了憲政的基礎因子,三者就憲政而言不可或缺。自由是憲政的理想和目的……民主是憲政的前提和必要條件……法治則是憲政的制度框架與結構。”這幾位學者與上述各位學者不同之處在于強調自由也是憲政的一個要素,有的認為自由是憲政的理想和目的,全都自由應得到充分的保障。杜鋼建教授更認為,“憲政的直接目標在于自由,憲政問題在近代歷史上提出原本是為了保障自由。憲政是將現行國家權力納入憲制軌道,使當道者權力的運用受到法治的約束。憲政不是要將當道者的權力奪過來交給人民,憲政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當道者權力的侵犯。”

以上觀點從不同的角度揭示、闡釋憲政,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認為,憲政是在良憲的領域內,以民主為動力、法治為原則、自由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權為核心內容的政治過程和政治形態。(三)人權與憲政的關系人權是憲政的核心要素之一,沒有人權保障就不可能存在憲政。由于人權實質上是普遍的自由權和平等權,可以說,人權是憲政國最溫和的女神,是憲政駕馭法治,防止法治惡魔化的總護法;人權是憲政的生命和靈魂——自由——的保護神;人權是憲政被民主攻擊時所依靠的防護墻,是遭遇“多數人暴政”時的避難所。誠如夏勇先生所言,“人權之于民主的意義不僅僅在于為民主提供動力和基礎,還在于保證民主不出偏差,如演變為‘多數人暴政’或無法無天的‘群眾專政’。”人權也是憲政的同盟軍,是憲政在自由靈魂指引下,借以糾正變異的法治,消除蛻變的民主的最可靠的力量。而憲政則是應有權利成為法定權利,法定權利成為實有權利的通道,是實現人權的途徑。“應有權利再神圣,法定權利再完備,如果得不到實現,都是一句空話,而實有權利的完成或實現卻離不開憲政。憲政實踐的目標之一就是促成法定人權向實有人權的轉化、發展,憲政是法定人權與實有人權的樞紐和中介。沒有憲政,人權保障僅僅停留在憲法條文的靜態之中,而不可能表現在公民的實際享有中。”

二、人權的憲政意義

(一)人權:架構完整憲政理念的關鍵要素

憲政是在良憲的領域內,以民主為動力、法治為原則、自由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權為核心內容的政治過程和政治形態。在憲政的各要素里,優良的憲法是憲政的前提和疆域;民主是憲政的動力和動態現象;法治——實質意義的憲治——是憲政秩序產生、變動的原則和憲政穩定裝置;自由是憲政的靈魂和生命,沒有自由就沒有憲政,只有被標榜為憲政的僵死的體制;保障人權是憲政的核心內容和使命,也是憲政遏制民主蛻變為“多數人暴政”,防止法治惡魔化為人治的正義行動。憲政理念就是整合民主的要義、法治的原則、自由的精神和人權的特性所形成的意義世界,或者說是四者相互聯合而又各有其領土的理想國,它是一個和諧和完美的國度。在四者中:1、人權是民主的出發點和歸宿,人通過民主達成合意,決定共同體的重大事項,如,界定公權力的范圍,限制公權力對人權的侵犯;如通過民主,決定社會資源按著最有利于人們利益的方式配置。因此,人權的實現離不開民主,但是人權以其人之所以為人都享有或都應享有的特性,決定多數人打著民主的旗號,也不能入侵少數人人權的領地。2、人權是法治的內在制動力量,是法治庇護的對象。法治的實質是法律至上,根本上是憲法至上。現實中否定法律至上乃至憲法至上力量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人,鑒于人的本性,他們傾向于利用手中的權力謀求個人或集團的利益,從而危害人權,拒絕民主,限制自由。在這樣的情況下,法治的消極方面是限制公權力,保障人權不受侵犯;積極方面是要求公權力為實現人權而運作。可見法治原則是從兩個方面庇護人權的。同時,人權也是要求和維護法治的動力,它支持著法治。3、人權是自由的依托,在人權的領地內,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同時人權作為權利,它的實現過程就是自由的表現。沒有自由,就沒有人權;有了人權,自由才能從彼岸到達此岸。

(二)人權:培育完善憲政秩序的根基

“憲政秩序是憲法正當性、法律制度的正義、憲法調控功能的發揮三種基本要素的有機結合,其中,憲法的正當性是憲政秩序形成的前提,制度正義是憲政秩序的基礎,憲法調控功能的發揮是憲政秩序的保障。”而人權作為西方自然法思想孕育出的奇葩,無疑是憲法正當性和制度正義的判斷標準及保證要件;無疑是憲法調控功能發揮的動力和目的。

1、人權要求重整國家法律體系,確立人權“神”的地位

“神”乃全息全能、統治一切、不可違逆、需頂禮膜拜的象征。據統計,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了451件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國務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尚有不少與尊重和保障人權不一致的規定,或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如《勞動教養管理條例》還未廢止;大量規章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等。另外,我國還未批準《世界人權憲章》之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所以“如果我們僅僅沾沾自喜于人權的憲法宣告,而不及時通過廢除、修改、制定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從程序上保障人權的實現,那么,這樣的人權也是有可能淪為‘沒有牙齒的人權’的。”就好像神沒了道場和法器,難以發揮應有威力。這樣,法治原則實施不到位,人權更難以保全。因此,強烈建議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依法進行法律的立、改、廢。

2、人權必然整合民主集中制度,建造憲政“卦”的兩極

“憲法是人權的根本保障書,憲法學以人權為邏輯起點,而人權產生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為了保障人權,憲法學出現了兩大根本理論。民主理論從人權的肯定形態‘公民權利’方面保障人權,憲政理論則從人權的否定形態‘國家權力’方面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