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民國海南司法對女性繼承權的保護

時間:2022-03-05 1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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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民國海南司法對女性繼承權的保護

【摘要】本文以民國時期海南地區的司法檔案為基礎,選取兩宗典型的女性繼承權糾紛案件進行分析,探索當時海南司法實踐對女性繼承權的保護

【關鍵詞】民國;海南;土地案件;女性繼承權

民國海南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較為特殊的案件,就是婦女繼承權糾紛案件。盡管這些案件的案由各有不同,但在深入探究后會發現,其實質都是對女性遺產繼承權的爭奪。例如本文重點研究的兩案,分別是在女兒繼承了父母和妻子繼承了丈夫的遺產之后,引起了家族內部其他親屬的不滿,為此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于該兩案比較具有代表性,且訴訟標的均為中國老百姓歷來非常重視的田產,因此筆者將該兩案做了細致的分析和研究。

一、李某芝與吳陳氏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案

該案為廣東瓊山地方法院三十五年度民事判決,原告李某芝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吳陳氏與李何氏簽訂的買賣土地契約無效。其述稱“該田系先叔李某海遺產,某海無子,由原告繼承。某海死后,李何氏在世,該田均由原告管耕。詎于民國三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被環球鄉偽鄉長吳某聲率敵兵六名到屋搜索,將上開田產紅契一紙取去,至同月二十八日又派偽兵四名將李何氏拘捕監禁于環城鄉公所,強迫李何氏簽押,將上開田產出賣于其妻吳陳氏,經原告登報聲明反對,及李何氏登報聲明(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迫約無效,將田收回管業,不料被告曾某瓊串同吳陳氏私訂契約,承買該田。”①也就是說,李某芝主張他是他叔叔李某海的繼子,叔叔過世后嬸嬸李何氏被吳某聲強迫,將涉案田產賣給了吳的妻子吳陳氏,后來吳陳氏又將該田賣給了曾某瓊,對此李某芝和李何氏都曾登報聲明該契約無效。但被告吳陳氏對此并不認可,她認為“被告吳陳氏于民國三十三年八月間,憑中向李何氏承買土名博峝水路田二坵,立有契交執為據。迨后原告聞之,登報阻止,謂賣田非經本人簽字,契上概為無效。嗣經李何氏登報駁斥,謂該田系氏夫躬置,非祖遺存,因年老多病缺欸醫治,故將田出賣等語。李何氏出賣系爭田系屬甘愿,原告謂吳某聲脅迫李何氏立契出賣,殊屬無據。”②可見,吳陳氏認為她并未脅迫李何氏賣田,李何氏是出于自愿將涉案田產出賣的,并且還指出李何氏登報的內容是駁斥了李某芝的說法而并非聲明契約無效。廣東瓊山地方法院推事陳某濂認為“李何氏之夫李某海于民國二十九年身死無子,李何氏因年老多病乏欸醫治,要將系爭田出賣,經于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登報聲明可據,則當時李何出賣該田確屬情愿無疑”“如當時果為被告吳某聲脅迫所出賣,查李何氏于本年舊歷八月十四日身死,何不李何氏生前出而主張”“且當時原告于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登報聲明,有云先叔李某海確系本人繼承其產業,應由本人保管,不論何人均不得擅行買賣,則足以證當時李何氏確系情愿將田出賣,不過為原告登報所攻擊而已”“至原告主張對李某海有繼承遺產權,亦為李何于三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登報聲明所否認”③。為此,廣東瓊山地方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后,李某芝不服,又提起了二審、三審。其中,二審法院直接明確指出李何氏擁有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有權將涉案田產出賣,直截了當地捍衛了李何氏的遺產繼承權。三審最高法院同樣認為“依當時法律李何氏為合法之繼承人,有權處分其遺產”④,也支持了一、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駁回了李某芝的上訴。該案是現存民國海南有關土地民事訴訟的司法檔案中,唯一一宗法院明確判定婦女享有遺產繼承權的案件。《中華民國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可見,李何氏作為李某海的合法妻子,二人又無子女,依照當時民法的規定,李何氏完全有權利繼承和處分李某海的遺產。但當時民間盛行的傳統遺產繼承制度卻與這一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矛盾之處,這是因為這一法律規定是將西方遺產繼承制度引入中國而來。西方社會以被繼承人死亡為繼承起算點,在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之間做財產分配,不區分男女。而中國傳統社會則在子女成年婚配后,就完成家族身份和家庭財產的分配,對于身份是“有子立長、無子立嗣”的宗祧繼承,對于財產則是“諸子均分”的分家析產,女子對身份和財產均沒有繼承權。如果沒有男性繼承人,就通過立嗣(即過繼其他男性繼承人)來解決問題。本案中,李某芝在沒有法律支持的情況下,堅持認為自己對叔叔李某海的遺產有繼承權,并一再向法院起訴,無非是認為叔叔無子,自己作為家族中的后輩男性理所當然能夠繼承叔叔的遺產。這說明當時海南民間仍然遺留濃厚的封建宗祧繼承思想。而面對如此重重阻力,當時海南的兩級法院及最高法院堅持法律原則,堅定地捍衛了女性的遺產繼承權。

二、李某壽、杜某銓與韋某標請求返還田地及賠償損害案

該案一審也為廣東瓊山地方法院三十五年度民事判決。原告李某壽、杜某銓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將涉案田地返還并賠償稻谷一百二十斗。其述稱“原告李某壽之外祖母及杜某銓之外岳祖母韋杜氏曾于前清光緒二十二年間將其所有之土名東文田一坵,撥贈與李某壽之父李某正及某銓之岳父吳某位等,均分領管業、收益及至民國十九年。吳某位又將其所有之部分贈與某銓,均有撥贈書可據。自光緒二十二年領受管業直至民國三十二年四月,均照管有收益并無異議。乃至民國三十二年五月間,忽有韋杜氏之侄被告韋某標將該田霸去”⑤即,李某壽的母親與杜某銓的岳母為親姐妹,均為韋杜氏的女兒。韋杜氏曾將涉案田地贈與兩個女婿,即李某壽之父李某正和杜某銓的岳父吳某位,但該田在民國三十二年被韋杜氏的侄子韋某標霸占。被告反駁稱“韋杜氏乃民之伯母,伯母在生時曾將所有此東文田一坵分給與其長次二女,即原告李某壽之母及原告杜某銓之岳母,訂明管耕收益至其死亡之日為止收回,及至民國二十九年各姐均已死亡,乃于三十二年五月將該田收回。”⑥廣東瓊山地方法院推事汪某民認為韋杜氏已經將涉案田地贈與李某正和吳某位,吳某位又將自己的份額贈與自己的女婿杜某銓,有相關撥贈文書可以證明。而韋某標提出的主張均無有效證據證明,因此判決韋某標返還田地并賠償稻谷六十斗。韋某標不服,上訴至廣東高等法院瓊山分院。二審法院通過查閱韋氏族譜發現,韋杜氏的父親沒有兒子,因此韋氏家族讓韋杜氏叔叔的兒子也做韋杜氏父親的兒子,一起供奉,傳續香火。但該院最終并未依照族譜的記載認定韋某標有繼承權,而是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了韋某標的上訴請求。韋某標再次提起上訴,但因該案未滿足三審訴訟標的金額的條件,被三審法院予以駁回。該案歷經一審、二審、三審,是一場曠日持久且很有典型性的官司。同上一案一樣,該案同樣體現了當時女性維護自身合法遺產繼承權的艱難。韋杜氏的兩個女兒本身就有繼承韋杜氏遺產的資格和權利,但韋杜氏仍然簽寫了贈與書,明確將涉案土地贈與兩個女兒。即使如此,依然有族親出來爭奪遺產,可見當時女性地位的低下和西方先進遺產繼承制度在海南施行的艱難。但也同上一案一樣,海南各級法院在此案中表現出來的堅持原則、頂住壓力、堅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值得人們感動和敬佩。綜上,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可以說司法系統在海南起到了開山辟石的先鋒作用,極大地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為當時苦難深重的婦女群體謀得了光明和生機。

參考文獻:

[1]廣東瓊山地方法院、廣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最高法院關于李某芝、吳陳氏買賣契約確認無效案.海南省檔案館藏:全宗號2,第2068卷、2069卷(民國35年、36年、37年).

[2]廣東瓊山地方法院、廣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關于韋某標、李某壽和杜某銓田地爭執案.海南省檔案館藏:全宗號1,第699卷、703卷、832卷(民國35年、36年).

作者:馮永建 單位:海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