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司法救濟缺陷補償機制研究

時間:2022-04-11 1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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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司法救濟缺陷補償機制研究

摘要:權利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作為人的最大意義符號,然而權利最后最有力的救濟途徑司法救濟也存在著缺陷與無奈:非功能性失靈、最后防線不能。司法救助現狀兩個極端:國家責任缺失與超福利司法救助。創建權利補償復合機制彌補司法救濟缺陷和改變司法救助現狀須要:權利補償的法定性和規范性;補償主體的國家性實施機構的權威性效益性;自生和循環式四項資金來源;靜態性質動態條件補償對象;標的浮動比例法等三種補償方式。

關鍵詞:司法救濟;缺陷;彌補

權利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作為人的最大意義符號,但它的實質實現則涉及到社會關系的義務劃分。人們更愿意追逐權利實現,而怠于義務履行,因此權利實現的過程是相互沖突和排斥的,當法律劃分的權利義務界線被突破,則會發生權利被侵,不愿忍受者試圖主張回歸和賠償自力捍衛不能則需尋求救濟。權利救濟渠道多種多樣,私力、族力、部落力、村社力、政力、司法力等,隨時代變遷方式不同側重點不同。社會發展到今天的救濟,其中司法救濟是所有救濟渠道中最后的最有力的救濟。這是否是說司法救濟是最完美的、全能的救濟手段,有了司法救濟社會成員被侵的權利就能得到修復與還原。然而現實并非如此,司法救濟也并非萬能,也存在著缺陷與無奈。

一、司法救濟非功能性失靈、權利最后防線不能與創建權利補償機制必要性

司法救濟是以國家權力作為后盾的具有強大功能、多種手段和最嚴厲措施的救濟方式。其它所有救濟方式無論在那方面都無法與之相比,所以,人類社會把司法救濟作為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是理所當然。權利被侵后司法在懲戒侵權者,責令修復、還原、回歸權利和賠償受害人方面在所有救濟方式中都是最有力有效的。然而,面對侵權者經濟能力、社會能力、自我能力缺失,修復、還原權利和賠償受害人無能,司法救濟則會出現非功能性失靈。權利落空,無實質正義實現挽救不了被害人因案陷入生活困境,最后防線防不了被害人最后陷入生存危機。如:A因案致殘,生活不能自理,膝下又無兒女,B因傷害罪被判處15年徒刑并判民事賠償A各項損失42萬元,B在監獄服刑,犯案前是無業游民,家徒四壁。A的權利受到B的侵害,司法救濟給予B嚴厲刑事處罰并判賠A的各種損失,A獲得了正義,施害者被課以重刑,權利被侵受到的各種損失確定賠償。然而,B無能賠償,A的生存陷入危機。再如:外地到鎮上務工者C邀村民D為其維修電視機,一同乘坐D駕駛的摩托車途中墜崖,致C脊柱粉碎性骨折全身癱瘓,D亦受重傷,法院判令無證駕駛者D賠償C各項損失60余萬元,C陸續支付醫療費10萬余元后,再無力支付賠償款,而D只身在外,又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又無收入來源,生活陷入困境。C因D違章駕駛遭受權利損失,司法救濟判令D賠償各項損失,C獲得了正義,然而D無力賠償,C陷入生存危機。以上是一刑一民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大量存在,僅一個基層法院每年就有上百件。A和C權利受侵司法救濟給予了正義,但沒能改變他們的生存危機。已經是最后的救濟、最后的防線,他們還能夠找誰!這就是創建權利補償機制最直接重要原因。通過權利補償彌補司法救濟的失靈和缺陷,加固最后防線。這是司法文明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追求。

二、國家責任缺失與超福利司法救助①現狀

以上案例A、C受到的侵害表象上顯現的是B、D個人行為,具有偶然性、特殊性。但把他們放在社會系統中來看,社會成員間違背社會治理規則實施侵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社會治理者在對成員的教育、預防、保護、關系規范、協調、治理規則守護等方面具有宏觀管理責任,這就是國家責任。國家司法救濟最終沒能拯救被害成員,再尋求其它途徑如創建權利補償機制對被害成員實施再拯救是社會管理者應盡之責。然而,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一直未建立相應救濟救助機制,對因案致生活困難、生存危機的社會成員實施系統的制度化救濟救助。直到2009年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部門就刑事方面才出臺《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2014年才出臺《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這兩個文件既非條例、也非法規、更不是法律,其內容的法治性、科學性、操作性均需完善和深化。直到今天也未真正建立起統一規范的國家司法救助機制,這是國家責任缺失。世界上福利司法國家和不少非福利司法國家很早就將司法救濟救助納入了法治軌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證,建立起完整系統的制度體系,使涉案陷入生活困境社會成員得到國家的再救濟,而渡過生存難關。但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獨創的信訪救助、執行救助,對權利落空不分情況全部國家責任承擔的普遍補償或國家責任分辯不正確的不應補償而補償是超福利司法、超法治的權利補償,在世界上尚無先例。合同、買賣、借貸、投融資、經營糾紛等市場風險應是個人注意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誰獲利誰擔責,誰經營誰擔風險。國家雖有維護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但這個義務還沒有大到和細到注意每個人的交易安全、承擔每個人的交易風險,這是國家不應承擔也是承擔不起的責任和義務,即使在西方最發達的福利國家、福利社會也沒有先例承擔這樣的責任和義務。國家責任是宏觀責任,制定交易規則、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意思自治,救濟失敗交易。司法救助不應當對該類訴訟主體和類似訴訟主體實施救助或補償,而應對那些國家負有更多責任的因案陷入生存危機的刑事傷害、民事侵權、人身損害賠償等主體實施救助。司法實踐中并未嚴格區分,補償帶有普遍性,而針對性主要是來自信訪、鬧訪的強度。這種大范圍的救助數額十分有限,致使需要更多救助的危機主體得不到足夠的救助致使生存狀況繼續惡化,救助未發揮應有作用。

三、追求福利司法救助與防范福利陷阱

②一方面是因案受害致使生存陷入危機急需補償而得不到補償或得不到足額補償致使基本人權得不到保障,而另一方面卻在為另一些追求更大利潤的社會成員承擔風險成本,不該有不必有的補償在普遍出現,權利補償有限資源錯配誤配,司法助長不公,社會公平失衡。因此在建立權利補償機制過程中,在追求福利司法道路上,防范福利陷阱和司法助長社會不公平是重要前提和基礎。(一)權利救濟與權利補償區分。被侵權利的司法救濟包括程序正義、實體正義的申張和兌現,程序正義、實體正義的伸張和程序正義的兌現在法庭內就可以實現,是法庭內的正義。而實體正義的兌現多在法庭外,是法庭外的正義。法院愿意、敢于和善于兌現,窮盡手段而不能兌現源于侵權人無履行能力,國家是否應該承擔補償責任是區分權利救濟與權利補償的分界線。權利補償是權利救濟實體兌現不能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司法延伸救濟;權利救濟是申張程序、實體正義,兌現實體正義,但不問結果的一般司法救濟。持權利救濟觀的認為在司法救濟外不應再實施權利補償。在社會救濟還不完備的當今,失去自救能力的弱勢群體,國家不出手再救該類群體將陷入生活絕境,帶來社會不安定。并且許多社會成員被侵權的案件國家負有宏觀管事責任。況且,社會文明進步到今天,不僅是小康社會解決生存困境,而是進入福利社會追求高品質高品位生活。司法救濟追求福利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成為國家給公民提供的福利。是否是權利救濟不能都應該進行權利補償呢,如此又將陷入福利陷阱。對不該補償不能補償而應自擔責任自擔風險的主體實施錯誤補償,將會降低社會激勵,產生依賴、懶惰與低效,影響生產效率和發展速度。同時產生社會資源配置、機會配置不公。是否納入權利補償的性質區分、范圍劃線、情況辨別、有針對性的準確補償是建立權利補償機制重要具體措施。(二)社會福利與權利補償區分。權利救濟不能的權利補償與社會救濟、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福利的性質、條件、對象、標準有著重要區別。有許多不能納入權利補償的案件主體則可納入社會福利性的救濟救助,符合社會福利性救濟救助條件的不一定符合權利補償條件。但在追求福利司法救助還沒有達到福利司法救助水平的道路上,權利補償范圍、標準的不足還需要社會福利性的救濟救助彌補。社會福利性救濟救助具有普遍性、持續性、兜底性、泛國家責任性,權利補償具有選擇性、補償性、一次性、國家責任性。其根本的區別:是否因權利受侵而致生存受困。社會福利性救濟救助不當會使社會掉入福利陷阱或增加和助長掉入福利陷阱的危險。權利補償不當,權利補償與社會福利救濟救助混淆,實施普遍補償、兜底補償,權利未受侵、權利受侵并未致困、致困非權利受侵、權利受侵非國家責任等不應不能補償而補償,具有災難性后果。司法具有最終性、尊崇性、社會引領性和國家導向性,權利濫補償不僅會使社會陷入福利陷阱,還會陷入公平陷阱、秩序陷阱。

四、最后防線加固――權利補償復合機制創建

權利補償機制創建既涉及國家政治意向、經濟條件、司法注意,也涉及司法規律性、專業性和技術性問題。司法救助除未偵破刑事案件致被害人生活困境的救助外,其它的救助基本上都會到法院,建設好法院司法救助機制對全局性司法救助建設具有決定性意義。過去不同地區不同層級法院建有不同形式的司法救助、執行救助、信訪救濟等五花八門的救助救濟方式。救助對象、條件、方式、標準自定義,救助資金來源不同渠道,救助主體不統一,救助程序混亂,救助效果參差不齊。因此,總結十幾年來司法救助經驗教訓、分析今后法治進程推進新情況、結合國情實際,創建實體和程序各要素統一的集刑事被害人救助、執行救助、民事侵權救助、信訪救濟為一體的權利補償復合機制是規范司法救助扭轉司法救助亂象和司法改革形勢所迫,是國家法治進程和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要求。(一)權利補償的法定性與規范性。自開展司法救助至今已歷時十多年尚無一部法律對權利補償性司法救助進行法律定位和規范。部門、地方自制救助條例、辦法千差萬別,無法統一社會和司法系統對權利補償性司法救助的正確認識和形成統一規范的救助秩序、科學的救助程序。致使對權利補償性司法救助性質、必要性、價值意義缺乏正確認識和救助秩序、救助程序陷入混亂。因此,研究、總結、論證、廣泛收集社會意見對司法救助進行法律規范勢在必行。將權利補償的性質、補償權利來源、補償責任、義務的產生、權利補償追求的目標價值和要達到的效益效果,權利補償與其它社會類救濟救助等福利性保障的區分,國家責任、市場責任、個體責任的劃分等均須在法律上盡快明確定位。對補償主體、對象、范圍、條件、標準、方式、補償程序及再救濟程序、補償資金的來源、管理等均須以立法的方式盡快加以規范。(二)補償主體的國家性實施機構的權威性效益性。權利補償的實質主體是國家,國家履行宏觀管理責任和人權關懷。受托實施主體為各地一審法院。法院是糾紛最終解決地,權利救濟最終地,所有案件是法院在審判執行,誰的權利被侵害,權利被侵害的過錯在誰,被侵權主體的生存狀況等信息,作為裁判者的法院比其它任何機關更了解和掌握,實施救助具有針對性、準確性、便捷性。法院作為救助委托主體由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機構性質作出的決定更具有權威性。(三)自生和循環式資金來源。補償資金的來源是創建補償機制成敗的關鍵。穩定持續充足的資金來源是成功建立補償機制并開展有效有力救助的前提和基礎。當前許多地方救助機制建立不成功主要是由于缺乏持續穩定資金來源致使救助無法持續有效開展。依靠當地財政綜合預算撥款和中央財政對地方法院的轉移支付數額十分有限,有很多地方根本就沒有納入財政常規預算,而是申請一筆,批一筆,來源無充足穩定保證,依靠社會捐助更籌集不到足夠款項。探索和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和方式,依靠自生繁殖和補償循環式執行是解決權利補償復合機制創建和運行資金難題的有效新舉措。1.刑事罰沒款與執行受理費專項預算補償金。權利補償復合機制的補償對象主要是刑事受害人和執行案件申請人,約占補償對象的90%以上,依靠受托實施主體法院這兩類案件收費收款作為補償金預算來源,自產自救,于法于理于情都是最佳選擇方案,并可較好解決補償資金來源難題,既充足又穩定。刑事案件罰金刑罰款、沒收財產刑沒收款,兩項實際到位款項和執行案件受理收費三項合計約占一個基層法院每年總收費的一半或以上,將其作為權利補償金預算來源既充足又穩定。之前在同級財政每年預算給法院的公務費、業務費中沒有補償金、救助金列項。解決補償機制資金問題,首先要以立法或法規的形式將補償金納入財政預算,并且以專項預算單列,所需資金確定為法院刑事罰沒款和執行受理收費專項來源。之前該兩筆收入與法院其它收入一起全部納入同級財政綜合預算,分配給了轄區不同部門和單位。納入專項預算后該兩筆收入只補充補償金資金列項,也可以實施比例預算,富有年份留成,虧欠年份彌補。這樣既不會因建立補償機制增加同級財政負擔,又可以穩定充足的解決補償機制資金來源問題。2.案救案式捐助。指權利已實現的當事人在出于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當事人實行直接捐助的辦法。以案救案,以當事人救當事人。案件捐助控制條件:一是捐助者訴訟權利全部實現;二是捐助者具有相應經濟實力;三是法院詳細釋明捐助目的和介紹捐助對象具體情況。四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即出于完全自愿,禁止法院誘導和強加。五是直接捐助,禁止代收,即捐助者直接向被捐助者支付,杜絕法院代收代轉。捐助形式可解決部分權利補償資金來源,緩解落后地區財政補償資金困難問題和節約部分財政補償資金以解決更多權利補償問題。3.循環式回補。財政撥付的補償金,使用節約,管理盤活,實行補償資金循環使用是一重要途徑。實行先補后收,即在補償實施前向被補償人說明先補后收情況并征求其意見,對自愿實行先補后收操作的當事人簽訂相關書面承諾,在實現補償額的范圍內自愿放棄執行標的等額權利。當案件情況發生變化,過去下落不明當事人重現,或之前缺乏履行能力的當事人恢復或部分恢復履行能力,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若執行成功所得執行款項等額回補之前本案補償支出直接劃入補償基金專戶,用于案件補償流轉,超出部分仍然支付給原案申請執行人。如此多案多次循環使用有效盤活基金,形成良性循環。4.建立綜合補償基金。受托主體人民法院建立以財政撥付、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救助金為主體、執行回補、社會捐助等其它資金來源為輔助的綜合補償基金。開源節流,規范收支和強化使用管理,專戶專賬專人管理,有效服務權利補償。(四)靜態性質動態條件補償對象。補償對象按預設條件的準確界定是確保補償機制科學合理運轉實現補償機制價值目標追求的重要環節。對象靜態劃分標準應依據履行國家責任必須、立足現階段發展水平、追求福利司法救助、防范福利陷阱綜合衡量,靜態性質范圍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動態條件由法院權利補償準司法組織根據申請人訴求、具體案情、受傷和致殘程度、過錯責任、判決賠償標的、生存能力、家庭經濟狀況、已獲賠償情況、社會救濟情況等因素審查認定,決定是否納入補償。靜態類別中又符合動態條件的應該補償而不納入補償或補償不足,則是國家責任的怠于履行,社會成員會產生不滿表達,長期積累不利社會穩定和不符合社會文明發展要求。但超出這些靜態類別或不符合動態條件不應補償而納入補償,則可能陷入救助福利陷阱,產生消極社會效果。(五)標的浮動比例法、限制協商兜底法+三個一點法補償方式、方法。科學合理的補償方式是實現補償目的必要而重要的手段,也是將有限補償資金發揮更大作用的可能途徑。簡單的確定補償上限標準無法實現目的。1.標的浮動比例法。是指在其它條件一定的情況下,按案件標的金額一定比例確定補償標準。比例浮動是根據被補償人的生存狀況、再生能力和標的大小等要素不同案件不同比例,從百分之幾到百分之百不等,由權利補償準司法組織審查認定。補償比例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申請人書面同意結案或書面同意同額執行標的抵扣補償金的,法院應作結案處理或繼續執行實現標的納入法院綜合補償基金循環使用,權利補償與再補償互補。2.限制協商兜底法。是指有條件的對無履行能力案件由補償實施者與權利人協商一次性補償權利人以了結案件。執行案件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是公司歇業注銷,或被執行個人失去勞動能力,徹底喪失履行能力。而申請人生存又陷入絕境不補償則不能繼續維持生存。補償實施者人民法院在窮盡執行措施后,與申請人協商并征得書面同意后,以標的額全部或部分補償了結案件,申請人書面同意結案,法院作結案處理,使已無法實現的權利得到一定補償。3.三個一點法。是指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弱的執行案件,由申請人讓一點,被執行人想辦法履行一點,法院救助一點,三個分擔合起來解決一個案件。都有承擔都無大的壓力,共同努力使履行能力差的案件得以化解。使申請人的權利較大程度的得以實現,同時也為解決更多案件節約補償資金。(六)準司法補償程序和再救濟程序。創建嚴明科學的補償程序和再救濟程序是建設補償機制的內在要求,是實現補償機制目標價值的法律程序保障。簡單的申請審批程序無法實現補償秩序的規范。1.準審判組織。在法院兼設權利補償審查、認定組織,由刑事審判庭、執行庭等業務庭原案件承辦法官、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庭長或副庭長組成審查組織,按程序進行審查、聽證、認定和決定是否補償及補償的標準、方式。原案承辦人和合議庭、案件所在庭庭長、副庭長對案件和當事人情況最了解,有利于發現事實真相和準確補償,同時更符合效率效益原則。2.準審判程序。制定和實施權利補償審查、聽證、認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對程序展開的條件、形式、時限、申請補償人的權利、義務、獨任和合議法官的權限、責任和行權方式等加以明確和規范。程序外在形式和內在要求的諸因素借鑒和參考審判程序,但在程序的嚴密性、復雜性、對抗性、效率性、效力性等方面有別于審判程序。補償審查程序更簡單直接、便捷、非對抗,對程序推進的要求水平和法律效力比審判程序低。3.再救濟程序。設計和實施對法院補償審查組織補償決定不服的再救濟程序。對再救濟提起條件、再救濟審查組織、再救濟審查程序等進行明確和規范。嚴格再救濟提起條件防止權利濫用;再審查組織由法院分管領導或審判委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執行庭等業務庭法官組成,原審查組織組成人員不得參加再審查組織;再審查程序在嚴密性、針對性、審查人員的綜合條件上有別于和高于原審查程序。

五、結語

司法救濟缺陷彌補的權利補償機制設計、實施既要符合司法規律、特點,又要適應國家法治進程和社會發展階段;既要著眼國家宏觀社會治理的秩序建設,又要考慮具體個案的矛盾化解;既要體現社會發展文明成果、社會福利司法救助惠及民眾,又要防范超福利司法救助而掉入福利陷阱。在多因素和條件的綜合考量基礎上,再圍繞公平、高效、持續的理念和科學的理論論證、豐富的經驗積累與總結創建權利補償復合機制,實現缺陷準確有效彌補,充分履行國家責任和體現社會人文關懷。

作者:周繼承 單位:四川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