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chuàng):刑事自由裁量權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0 0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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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chuàng):刑事自由裁量權研究論文

在我們現(xiàn)代的社會主義社會的體制下,我們國家已經初步建成了較完善的法制制度。隨著司法制度的改革,越來越多的人關注身邊所發(fā)生的一些案件,特別是我們現(xiàn)階段的刑法案件。對于刑法案件的裁斷,我們還特意關注一個特殊的權力,那就是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在我們關注的一些刑事案件中,我們很多時候都很關心在一些特殊案件下,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怎樣使用判決的。同時社會上對這個權力的研究也越來越多,那么研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主要的還是研究法官是否給于每個被判決人平等的對待。除此之外,就是認為需要設置一個合理的界限來給與法官行使其得刑事自由裁量權,因為對于一個判決,涉及很多人的人身生命權利,民主自由權利等等,這些都是對當事人影響極大的事項,也因此也等到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與研究。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含義

對于每一個需要知道了解甚至是需要研究的事物,我們應首先從該事物的定義也就是它的含義出發(fā),對于刑事自由裁量權,我們都知道,它是法官在判決一件案件時所使用一種較為自由的裁量權,要了解研究它,我們就先要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含義。

《牛津法學大詞典》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內涵界定為:"酌情做出決定的權力,并且這種決定在當時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的權力或責任,使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有時是根據情勢所需,有時則僅僅是在規(guī)定的限度內行使這種權力"。在這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真正的被詮釋出來,它不僅表達出法官在判決案件時的主觀能動性,同時也給這種權力給與了一個合理、理性的約束,也就是給與法官能使用其得自己能動性的范圍,這樣就不會由于法官個人的喜怒哀樂或意愿,對當事人作出不恰當?shù)呐袥Q。而是在法律的約束條件下,根據具體的情況,行使他正直無私與剛正不阿的司法理念與意識。

在我們現(xiàn)階段的研究論壇上,對于這個權力的概念更是爭論不已,各有各的說法。有的學者認為,“刑事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審判刑事案件時,在堅持罪刑法定、有法必依原則的前提下,對具體案件的犯罪分子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范圍內視情選擇與犯罪行為和犯罪人個人特點相適應的處罰方法。”也有的學者這樣定義:“刑事自由裁量權主要指刑法授權審判人員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斟酌案情裁量刑罰的權力。”從上述界定來看,實際上都是談在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幅度內的量刑權。有的學者干脆就只談量刑的自由裁量權,認為“量刑的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相對法定刑體制下,根據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在法定刑幅度內對犯罪分子自由裁量刑罰的權力。”其實對于任何的案件或實例來說,在法官的審議或判決中都處處使用著這個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在整個判決的過程,法官始終都沒有一個過程停止使用這個自己裁量權。其實我們都知道,法律只是一些定形的文字條例,沒有所謂的理性,而對于發(fā)生在我們身邊的每個案件都是實實在在的、具體的事件。試問對于一件件具體的案件又怎樣去吻合這些已經定形的文字條例呢?所以筆者一直都認為,在刑事的判決處理上,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權的實施,這也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不在乎人情”。不讓這種理性的裁量權只停留在那本厚厚的書上。

二、刑事自由裁量權的特征

1、我們都應該知道,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司法權力。它主要表現(xiàn)在法院的判決權上。除外,對于我國的司法制度在使用這個權力時,是實施“合議制”當案件判決結束后,需要由合議庭的公正人員署名為證。

2、對于有關法庭審議或判決的人都知道,我們所說的法官刑法自由裁量權不是單單指,作為審判中最高的領導法官的個人權力,它是包括法官和審判機關在內的一個權力。這也是我們像我們國家的一種“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一種“集體智慧”的程序。

3、法官自由裁量權時一種司法的意志,并不是法官個人的意志想法。在判決時,法官的判決時代表一個國家法律的判決,但對于這個判決還是需要等到司法判決的既判力才能真正轉化為司法意志。

4、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在司法上有優(yōu)先的權力。在這里所說的優(yōu)先,就是當一個案件上出現(xiàn)很多不同的處理方案或規(guī)則需要法官去選擇時,法官有權決定實施其中的那種方案,那種次之,對于自由心證、法官選法、遵循先例、法律解釋等鄧都有決定優(yōu)先的權力。從這些“優(yōu)先”來看也正是體現(xiàn)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種表現(xiàn)。同時也可以知道,我們所說的自由裁量權決不是那種像封建時代的那些君王的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權力。我們的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在法律的約束下,按照法律的規(guī)章程序步步而行的權力。其實在我們現(xiàn)代的社會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認同這種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權力。

5、對于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約束、制約的權力。也就是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受各種法律的限制的。在使用這種權力的時候,必須是在一個特定的條件下。并不是可以任意泛濫使用的權力。

三、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范圍

我們知道無論是什么都有它的使用的范圍,也就是說無論什么都有它的被限制的權力,更何況是法律權力呢?在我們擁有權力的時候,我們也肩負義務。那么對于我們現(xiàn)在所說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又有怎樣的使用范圍呢?

由上面所述,我們都知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使用的。其實在我們現(xiàn)價段的法律審判程序中包括三大部分,同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也是通過這三個部分體現(xiàn)出來的。其中這三大部分分別是:查清案件事實,選擇刑法規(guī)范和最終作出裁決。

1、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實時的自由裁量權。查清案件事實是我們判決一個案件的基礎。法官的審判過程,證據是理清一個案件事實的主要關鍵。但對于證據,我們就需要有權威的判斷其真?zhèn)涡浴R驗楫斠粋€案件被審判時,這個案件已成為了一個事實,也就是成為了過去時。然而在現(xiàn)實案件中常常會發(fā)現(xiàn)有些證據是在事先或事后被一些假象遮陰起來,也有意無意的給裁量人員帶來很多假的證據。所以當人們真正想知道這個案件的整個過程首先就要判斷出證據的真?zhèn)涡浴τ诎l(fā)生在過去的事,我們似乎沒有能力通過證據或其他的一些憑證是完全表達出當時案件發(fā)生過程的絕對客觀事實。因為我們不能像電視劇那樣回憶到發(fā)生的那一刻,讓時間倒流。這時就需要我們的法官使用他們的主觀能動性。也就是在這樣的一環(huán)節(jié)上需要法官使用他的自由裁量權。其得使用時根據眼下的有效證據通過其的邏輯思維對案件的事實作出一定的推敲,判斷事實的真相。在這里可以看出,法官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上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2、法官在選擇要使用的刑法規(guī)范的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刑事法,在選擇刑法規(guī)范時就是從刑法的繁多條律條規(guī)中選擇出適合于該案件的刑事規(guī)范。這也是體現(xiàn)刑事辦案時是遵循著國建的法律法規(guī)辦事的。在對號入座的找法當中,法官需要查找的是成規(guī)的法律條文,并需要檢查它的法律效應。在這個過程當中,當一個案件在其事實被查明的條件下,法官需要對照刑法所規(guī)定的有關犯罪構成,形成一個相似犯罪構成群的認識范圍,進而在這些犯罪構成群中最終選定一個與案件事實最相吻合的犯罪構成,或者排除所有的犯罪構成而確認其無罪。在這個過程當中,包含著法官對刑法規(guī)范的取舍和裁量。

3、法官在最終的刑事裁決時的自由裁量權。法官的最終的刑事裁決是一個案件的最關鍵的階段。他的裁決會最終確立被告者是否被無罪釋放或者是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如果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又是怎樣的責任?這些都是由于法官的判裁而決定的。在這個階段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顯的自主性。例如,對于一個自衛(wèi)案件中,對被告人的判決時屬于正常的自衛(wèi)行為還是自衛(wèi)過度都是由法官的判決之下決定的。同時在這一階段上,法官還是需要綜合分析,評價案件事實與刑法規(guī)定的一般條款等內容。這也是法官在這一階段上要使用其得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也就是不能脫離現(xiàn)實和案件的一些真實情況以及法律的一些規(guī)范。

四、我國刑事自由裁量權的現(xiàn)狀

對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筆者已經在上面作了一些簡單的理論介紹。相對于理論我們更想知道,自己身邊的一些現(xiàn)實狀況。現(xiàn)在就讓筆者簡單的介紹一下目前我們國家法官刑事裁量權的現(xiàn)狀。根據多方的資料和調查,我們知道我國現(xiàn)在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并沒有很好的規(guī)范,出現(xiàn)很多例如法官有時有自由裁量權而不行使,有時沒有自由裁量權而任意行使的情況。這都是由于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律規(guī)范和監(jiān)督體系不健全的原因造成的,對于這些情況的具體表現(xiàn)有:

1、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過大。主要是由于對于現(xiàn)在實行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后,由于缺乏相應監(jiān)督造成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對案件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力。除外也因為對于一審二審的各個合議庭之間缺乏溝通,對同一法規(guī)理解不同,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變成"任意"。

2、法院內部工作程序行政化以及上下級法院關系行政化。在現(xiàn)實的工作中,一些法院有文字條律規(guī)定,具有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資格作為晉升審判庭副廳長的條件,這實際上是促使了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制度行政化。同時也由于日常的工作,在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之間由于意見的不合或多或少會存在一定的矛盾,從而使得合議庭變成下屬于審判長的一個機制,這使得合議庭中的成員再也不是平等參與和共同決策的地位了。

3、審判委員會分割了部分自由裁量權。審判委會作為法院最高層次的審判組織,集體行使審判權。但其存在這“判而不審”的弊端。其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很難真正發(fā)揮作用。

由于以上種種的說明,我國現(xiàn)在的司法體制不健全,還需要加大力度去修整。同時也表現(xiàn)出我們國家對刑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范性還不到位,還沒有真正發(fā)揮它的真正效益。

五、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制

“適度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權,已成為各國包括我國刑事立法的趨勢及其刑事立法改革的重大目標之一”。我們都知道,任何權力不給于限制或制約都會使得權力被泛濫的使用,導致作出很多傷害他們的事情。為此,我們更應該為了廣大人們的利益給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作出一定的制約。

對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我們不能因為它有可能泛濫的因故而廢除這個權力,因為在我們的刑事判決上還是需要這個權力來維持的,也就是說作為一個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的必要的。但在法官手里的這個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并不能太大,不然就會導致司法的壟斷。造成被告人的合法權力得不到保障,甚至會使得犯罪分子得到逃脫,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所以為了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觀念與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正確的使用自由裁量權,我們就該給與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一定的規(guī)制。對于這種規(guī)制主要分為刑事立法規(guī)制與司法規(guī)制兩方面:

1、刑事立法規(guī)制

從立法上說,一方面應當給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果立法過于嚴格細瑣,法官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這種刻極僵硬的法律就難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犯罪現(xiàn)實的需要;另一方面,如果立法過于粗疏靈活,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就會導致司法擅斷。

2、刑事司法規(guī)定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具體行使的,因此,必要的刑事司法規(guī)制對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其現(xiàn)實意義。在刑事司法中限制法官的裁量權,應強化一下幾個方面:

(1)法官應遵循保障自由裁量正當性的規(guī)則.

(2)加強刑事司法解釋。

(3)確保法官審判獨立。

(4)培養(yǎng)和提高法官的專業(yè)品質和專業(yè)素質。

六、依法追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shù)呢熑?/p>

我們都知道當一個人做了違背法律的事情,他就要負起他該負的法律責任。所以對于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時,他也會像我們普通人一樣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我國法官法明確規(guī)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這就說明了,對法官的不當行為,國家也會依法處置,絕不會包庇或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也就是對使用權利不當?shù)姆ü僖勒辗傻某绦驅ζ溥M行處理。但還有一點事我們應該注意到的,那就是任何一個辦案高手也不能保證他所辦的案件萬無一失,百分百的準確無誤,以有無錯誤作為追究責任的標準是否科學?把辦案的結果作為確定追究責任的唯一標準是否恰當?能否不以辦案結果為準,而以法的行為違法性為界限更符合實際,或者把兩者結合起來考慮較為合適。因此,從維護法官的權利保障角度出發(fā),追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shù)呢熑螆猿忠韵氯c:

1、堅持法有明文規(guī)定。

2、追究法官的責任必須堅持刑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違法行為。

3、堅持給予法官充分的職務保障權利。

參考文獻:

【1】(美)約翰•亨利•梅里曼:《大陸法系》(中譯本),西南政法學院1983年印。

【2】(英)丹寧勛爵:《法律的訓誡》(中譯本)群眾出版社。

【3】洪源《刑事判斷證據標準論》,現(xiàn)代出版社1992年版。

【4】陳興良:《刑法的人性基礎》,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

【5】卞建林主編:《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