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研究

時間:2022-09-22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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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研究

摘要:職務犯罪偵查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建國五十多年來,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制度同我國其他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一樣,經歷了種種磨難和曲折,直至1979年正式頒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制度才開始逐步走上法制化。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一個自我完善的的過程,本文運用實證分析、比較分析等研究方法,針對該制度目前存在的種種缺陷,結合已有的理論研究成果,分析和探討如何克服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改良性的措施,并對與職務犯罪偵查制度相關的一些傳統觀念和理論提出了大膽質疑并進行了論證。

關鍵詞:職務犯罪;偵查;研究.

目錄

摘要…………………………………………………………………………1

—、比較研究各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3

二、論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沿革………………………………………4

(一)基本概況:機構設置、啟動程序、偵查程序……………………4

(二)實用性、與時代的契合度評價……………………………………4

(三)對當代偵查制度的影響……………………………………………4

三、論我國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制度…………………………………5

1、法理、法律依據………………………………………………………5

2、現狀及評價……………………………………………………………5

3、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利弊………………………………………………5

4改良措施…………………………………………………………………5

結束語………………………………………………………………………8

參考文獻……………………………………………………………………8

—、比較研究各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

在世界各國,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專業化有三種模式:(1)警察職能模式,如英國、法國、德國等;(2)檢察職能模式,如俄羅斯、瑞典、韓國、日本、美國等;(3)獨立職能模式,如印度的中央調查局、新加坡的賄賂調查局、泰國的反貪污委員會、香港地區的廉政公署等。在這三種模式中,警察職能模式的專業化程度較低;獨立職能模式的專業化程度較高;檢察職能模式的專業化程度居中。一般來說,在那些預防職務犯罪的制度比較健全而且職務犯罪不太嚴重的國家中,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專業化程度較低;在那些職務犯罪的預防制度不太健全或不太有效因而職務犯罪相當嚴重的國家中,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專業化程度則較高。

從立法上來看,我國的偵查模式應屬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但從偵查實踐來看,我國的偵查模式,特別是反貪偵查模式,基本上還是沿用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中國應該采取哪一種模式:是警察職能模式,是獨立職能模式,還是現行的檢察職能模式?我認為,維持現行的檢察職能模式既符合當前中國社會的發展需要,也適合中國司法體制的基本框架。不過,我們也要對現有體制進行改革完善,努力實現職務犯罪偵查職權的優化配置,充分利用現有的人力物力資源,減少阻力,排除干擾,達致系統的良性運轉,真正實現職務犯罪偵查的“一體化”。

二、論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沿革

(一)基本概況:機構設置、啟動程序、偵查程序

在原始社會,沒有國家和法律,所以也就沒有犯罪,當然更不會有犯罪偵查制度。在中國奴隸制社會,偵查職能只是審判職能的一部分。在這一時期,犯罪偵查在官職設置和活動過程兩方面都與審判合為一體。偵查過程包含在審判過程之中。負責審案的官員就是負責“偵查”的官員;審案的過程也就是“偵查”的過程。

進入封建社會以后,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加強,國家開始主動追究犯罪,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后,建立了統一的封建官僚制度,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專職犯罪調查的人員——“令史”,設立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半軍事化的具有警察性質的機構——“亭”。

漢朝統治者為了加強皇權統治,增設了許多監察官員,而且權力極大。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有關法律即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和刑事犯罪偵查權。

(二)實用性、與時代的契合度評價

建國五十多年來,職務犯罪偵查制度同我國其他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一樣,經歷了種種磨難和曲折,有關職務犯罪的立法、案件管轄、偵查措施、以及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組織(人事)制度等都經歷了多次變化。

(三)對當代偵查制度的影響

1996年3月,我國對79刑訴法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96刑訴法),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案件的刑事偵查措施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79刑訴法規定對那些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但沒有規定傳喚時間和次數。

(2)79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有勘驗、檢查權,而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是否具有勘驗、檢查權。

(3)79刑訴法沒有規定偵查機關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方法和程序。

(4)96刑訴法增加專節規定,標明了檢察機關對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偵查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偵查措施和程序規定。

三、論我國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制度

1、法理、法律依據

目前,雖然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中有少數也是屬于職務犯罪,如刑法第166條的為親友非法牟利罪、168條的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等,但檢察機關目前被公認為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機構,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從法律上來說,檢察機關內部任何部門的檢察官均可行使偵查權。

2、現狀及評價

我國現行職務犯罪偵查體制是在借鑒解放前革命根據地偵查體制和前蘇聯的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同時又具有許多反映我國特定的司法歷程和社會主義法系特色的制度設置,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從偵查權在刑事程序中控辯雙方之分配格局來看,我國現行的職務犯罪偵查體制與普通犯罪偵查體制一樣,都是介于單軌制和雙軌制之間的混合式。

(二)從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內部的縱向組織結構來看,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體制具有混合式特征。

(三)從偵查主體在偵查等程序中所起的作用來看,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體制為檢察主導型(我國普通犯罪偵查體制為警察主導型)。

(四)從偵查機關的內部偵查組織有無階段劃分來看,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屬于一步式偵查。

3、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利弊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在懲治職務犯罪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現行職務犯罪偵查機制仍存在種種欠缺,犯罪黑數巨大,感觸頗深,以下就現行職務犯罪偵查機制之缺陷作一簡要分析。

4、改良措施

當今社會處在改革大潮,經濟全球化已成必然,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后,我國的政治、法律制度都將面臨一系列的改革,正確的理論可以指導和促進司法實踐,而錯誤的理論則會阻礙制度的創新和改革。

為了克服上章所述的職務犯罪偵查程序制度之種種缺陷,在建立全新的職務犯罪偵查機構的同時,應注意修改和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制度:

(一)初查、立案方面

職務犯罪偵查局對案件的初查不應該有身份的限制,應對事不對人。

(二)職務犯罪案件管轄之范圍

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管轄應該是目前檢察機關管轄的所有自行偵查的案件,而且應包括刑法第八章之外的賄賂犯罪(如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及刑法第九章之外的種種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如刑法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三)強制措施方面

應立法明確規定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是刑事偵查機關,是警察性質的機關,當然也享有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的所有刑事偵查權。

(四)偵查手段方面

1、建立特別偵查制度

應針對不同的犯罪制定一些刑事特別程序法,規定特別偵查措施(如竊聽、黑客技術、臥底、跟蹤等)用于特定的機關對特定的犯罪案件的偵查。

2、建立誘惑偵查制度

據《檢察日報》報道,曾有一個城市請我國著名雕塑家韓美林先生為該市做城市雕塑,給他接風時,該市的副市長對他說:“兩千萬夠不夠啊!”三天后,副市長的秘書竟對他說“給你們兩千萬元,我們回扣一千三百萬元。”韓先生拒絕了該“合作”要求,有人認為韓先生僅僅不和貪官合作是不夠的,有縱容犯罪之嫌,對如此貪官應堅決予以舉報。

要使反腐敗斗爭健康、高效地深入開展,除了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偵查外,還應大力改善執法環境,應著重完善以下相關制度。

(一)建立中國特色的司法令狀審查制度

職務犯罪偵查機構獨立出檢察機關之后,可以由檢察機關進行司法令狀審查,可大膽給檢察機關擴權,讓檢察機關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特色的法律監督機關。

(二)建立科學的職務犯罪立法體系

在賄賂犯罪、共同犯罪、有組織犯罪中,犯罪行為方式往往十分隱蔽,罪犯之間多訂立攻守同盟,較難收集到其他證據,利用犯罪活動的參與者證實犯罪,運用污點證人是有效打擊犯罪的一種手段。

(三)建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制度

公職人員特別是政府官員必須定期向法定機關申報自己的財產,是現代許多國家和地區廉政立法的重要內容,事實也證明該制度是防止貪污腐化的有效措施之一。

(四)建立污點證人制度

應借鑒西方國家的特殊證據制度建立我國自己的污點證人制度。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污點證人制度,而污點證人制度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中都得到廣泛運用。

(五)完善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機制

目前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即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依然要求犯罪嫌疑人有向偵查人如實陳述的義務,犯罪嫌疑人難以享有的平等的抗辨權。

結束語

在中國建立法官為主體的司法令狀審查制度缺乏現實基礎,因此,檢警一體化或檢察指揮偵查的改革構想過于脫離現實,應將職務犯罪偵查權從檢察機關劃分出去,讓檢察機關保持其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繼而逐步建立中國特色的司法令狀審查制度,這樣即可擴大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權、增加職務犯罪的偵查手段,又可加強檢察機關對各犯罪偵查機關偵查工作的法律監督。

參考文獻

[1]、謝佑平主編:《刑事訴訟法論點要覽》,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2]、宋英輝著:《刑事訴訟目的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3]、李文健著:《刑事訴訟效率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4]、李心鑒著:《刑事訴訟構造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5]、左衛民、周長軍:《刑事訴訟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