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民事訴訟下的一般訴訟
時間:2022-10-19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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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共同訴訟的含義
普通共同訴訟是單獨訴訟的合并形態。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屬于同一各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而共同進行的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既然是兩個以上同類的訴訟標的合并而引起的訴訟主體的的合并,共同訴訟人之間就不存在共同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間往往是訴訟標的上的牽連。因此,普通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這類訴訟是合并審理還是分開審理,取決于當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決定。
二、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獨立性和牽連性
單獨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形成的前提。在共同訴訟中,由于訴訟標的具有共同或牽連關系,導致共同訴訟人訴訟行為的相互影響,這就會使單獨訴訟形式下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生一些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既要尊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獨立性,又要利用共同訴訟制度實現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為界定共同訴訟人在共同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就要對共同訴訟人的獨立性和牽連性有明確的認識。
1、共同訴訟人的獨立性
在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由于沒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系,既可以作為共同訴訟合并審理,也可以作為各自獨立的訴訟分別審理;即使合并審理,也要分別作出確認各自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判決。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與獨立進行訴訟完全相同。所以,各共同訴訟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具體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各共同訴訟人進行訴訟不受其他共同訴訟人的牽制,可以獨自在訴訟中自認、撤訴、和解、上訴;其中一人自認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訴訟人。
其二,共同訴訟人的對方當事人,對于各共同訴訟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甚至對立的訴訟行為。如與一共同訴訟人和解,拒絕與另一共同訴訟人和解;承認一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請求,而反駁另一共同訴訟人性質相同的訴訟請求。
其三,各共同訴訟人可以分別委托訴訟人。
其四,對各共同訴訟人是否具備適格要件,應分別審查,其中一人缺乏適格要件,只能對其中一人之訴不予受理,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
其五,法院在訴訟進行中發現合并辯論并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時,可以將訴訟分開。
其六,因共同訴訟人一人發生的訴訟中止、終結事由,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繼續訴訟。
2、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牽連性
共同訴訟人之間應適用獨立原則,如對此原則不加限制,勢必導致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互相孤立,共同訴訟追求的訴訟經濟目標就難以實現。所以,獨立原則的適用必須有個界限,這個界限是:共同訴訟人的獨立性應以其具有牽連性的問題為前提。共同訴訟人有牽連性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出的主張,如果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訴訟人又不反對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這稱為主張共通原則。
其二,共同訴訟中一人所提出的證據,可以作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認定的證據。換句話說,該證據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人的共同證據。這稱為證據共通原則。
其三,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作抗辯足以否認對方主張的權利,那么對其他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應加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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