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公民養老權與公民基本權的關系

時間:2022-02-23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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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民養老權與公民基本權的關系

摘要:將公民養老權置于基本權利譜系之中,作為憲法權利,具有一種宣示與確認的意義。從基本權利譜系中認識公民養老權,尤其是從與公民養老權關系緊密的生存權、平等權、勞動權等權利視角審視公民養老權,能夠有效地明晰確認與保障公民養老權的意義。

關鍵詞:公民養老權憲法權利權利譜系

公民養老權是指公民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年齡界限,或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依法有權享有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以及家庭的贍養和扶助。

一、生存權與公民養老權

生存是人類的第一基本需要,是人類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生存權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國家保障維持、延續其生命及其安全和最低生活需要的權利。生存權是各國憲法基本權利體系中的核心權利,它是其他基本權利得以存在和行使的基礎?!吧鏅嗟哪康模谟诒U蠂衲苓^像人那樣的生活,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確保人的尊嚴;其主要是保護幫助生活貧困者和社會的經濟上的弱者,是要求國家有所‘作為’的權利。”

徐顯明認為,作為明確的法的概念,生存權最早見于奧地利具有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傾向的法學家安東·門格爾1886年寫成的《全部勞動史論》,該書認為:勞動權、勞動收益權、生存權是造成新一代人權群——經濟基本權的基礎。生存權此時被揭示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優先地位。社會財富的分配應確立一個使所有人都能獲得與其生存條件相適應的基本份額的一般標準,這種由個人按照生存標準提出而靠國家提供物質條件保障的權利就是生存權。

本文認為,公民養老權與生存權密切相關,生存權對于老年人更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老年人當中,大多數人、尤其是農村老年人,是生活貧困者和社會經濟上的弱者。養老保障制度其實質是對老年人基本生存的保障。中國政府一直非常關注對公民生存權的社會保障。1991年中國政府發表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強調生存權是中國人民的首要人權,將生存權列于中國人權體系之首。新中國先后頒布的四部憲法都有關于退休職工生活保障權和老年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規定。如我國現行《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币詰椃橐罁?,我國《勞動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有關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由此,以生存權為核心的公民養老權應當得到全社會的確認和法律的保障。

二、平等權與公民養老權

平等在人類思想發展進程中有著悠久的歷史。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認為平等就是正義。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平等與自由、博愛的理念一道被當作幾個世紀以來經過無數革命早已形成的一切事物的完整總結,甚至“平等這個詞成為一種原則、一種信條、一種信仰、一種宗教”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而被推崇為理想的生活方式。

平等是人權的思想精髓,同時平等也在制度中表現為平等權。平等原則起源于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該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是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此后的憲法將這一原則確立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從法律的立場來看,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無利益方面都沒有差別,亦即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沒有差別,但并非是指絕對平等,而是法律禁止根據不合理的理由而進行區別對待。主要體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禁止歧視,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區別對待?!蔽覈?982年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養老權與平等權有密切的關系。平等權為公民養老權的實現提供了堅實的保障,同時,公民養老權則豐富了平等權的內容。所謂公民養老權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年老時在享受養老社會保障方面應當是平等的,不論是城鎮的老年人還是農村的老年人;不論是男性老年人還是女性老年人。

三、社會保障權與公民養老權

“社會保障來源于社會公正理念下的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社會財富,即和諧社會賴以存在的個人生活的穩定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方式,防止社會成員因不可預測因素導致其生活水平的降低,以保障公民在生活發生困難時仍能獲得維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障的價值在于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

通常認為,“社會保障”一詞,最初是在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聯邦社會保障法》中使用,至少是在法律背景下使用。它反映了國家支持目標的一個概況:從有條件的保險——局限于參保工人——到“為所有貧困和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保護的社會保護制度?!贝撕?,英美兩國1941年簽署的《大西洋憲章》、1942年英國的貝弗里奇報告、國際勞工組織1944年的《費城宣言》,以及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都先后使用了“社會保障”一詞。國際勞工組織積極推動國際性社會保障政策,1952年第35屆國際勞工大會專門通過了《社會保障公約》,規定了社會保障的基本準則。從此,“社會保障”為世界各國所普遍采用。

以保障公民生存權的形式出現在各國立法中的社會保障權是指在公民由于年老體弱、疾病、傷殘、失業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發生暫時困難的情況下享受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物質保證,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權利。社會保障權強調國家的責任,體現了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依賴,賦予政府一種廣泛的社會責任,也為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權利與自由創造了條件。公民養老權既是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邏輯起點。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工傷保障、失業保障、生育保障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換言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障制度,而養老保障制度是公民養老權實現的重要途徑。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薄皣腋鶕洕l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辈⒁幎?,對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的老年人,或者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老年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制度。

四、勞動權與公民養老權

勞動是人類最基本的實踐活動,是人類生存的首要的基本的條件,是一切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源泉,是推進人類社會文明發展、進步的原動力。勞動權的內涵有廣狹之分。“廣義的勞動權包括一切與勞動有關的由憲法和勞動法宣示的權利,狹義的勞動權僅指憲法規定的有關獲得和選擇工作的權利及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在憲法基本權利體系中,勞動權的確立是晚近的事情?!?/p>

“一般說來,當勞動者具備勞動能力時社會主要是為其提供勞動機會,使之能夠獲得勞動報酬,滿足生活上的需要;而當公民的勞動能力受損時,國家和社會通過物質幫助,使其得到物質上的支援。”勞動權是社會權利的核心之一,是公民得以保障其生存的條件和行使其他各項基本權利的重要手段。早在1793年,法國憲法對社會保障權和勞動權就有明確規定。該憲法序言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義務。社會對于不幸的公民負有維持其生活之責,或者對他們供給工作,或者對不能勞動的人供給生活資料。”從而確認了勞動成果是所有權的一部分,并確認勞動自由、平等與有償。1793年法國憲法也被認為是歷史上第一次將勞動權確認為憲法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義務,因為勞動是國家和社會積累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基本方式。公民在享受國家提供的這些物質保障的同時,也應當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相應的義務。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民養老權和勞動權都是一項基本人權,同時,公民養老權和勞動權也都屬于憲法權利,是公民依據憲法享有的一項社會權。從二者關系來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社會創造了大量財富,因而,當勞動者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維持其基本生活時,有權得到國家和社會的物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