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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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歷程
人大民事訴訟法學科與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的誕生、成長過程同步。
作為大陸法系的一個傳統基礎學科,民事訴訟法學在人大法律系成立后就備受重視,1950-1955年依托民法教研室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1956年法律系成立了審判法教研室,專門負責司法制度、法院組織、訴訟程序的教學和研究。教學內容以蘇聯民事訴訟法為主,到1953年后才開始結合中國的實際。在這種邊學邊教的教學模式下,人大法律系培養出了新中國第一批民事訴訟法學者。1950年入學的楊榮馨、1951年入學的常怡、1952年入學的江偉,此后逐步成長為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奠基人,并且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當時人大民訴法學的科研重點是翻譯蘇聯學者編寫的民訴法教材和著作。例如,195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克林曼著《蘇聯民事訴訟法概論》、1954年民法教研室翻譯的蘇聯著名民訴法學家C·H·阿布拉莫夫的體系性著作《蘇維埃民事訴訟》(上、下)。此外,人大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中的檢察長》、[1]《訴訟當事人的辯解》、[2]《訴權》[3]等前蘇聯民事訴訟法學作品,也均系人大民法、審判法教研室組織翻譯。其中,顧爾維奇·М·А·所著的《訴權》,至今仍然深刻影響著中國民訴法學界關于訴權理論的認識。
在學習和介紹前蘇聯民訴法的同時,民法、審判法教研室從1953年起開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國成立后的的司法文件,編輯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參考資料》,先后共六輯。這些資料,對于研究新中國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彌足珍貴,也為后民訴法教科書的編寫和民訴法學體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寶貴的經驗素材。
1978年以后,民訴法學科在經歷了政治運動的沖擊后逐步復蘇和發展。其首先表現為,以教科書編撰為中心的注釋法學得到了長足的發展。1980年,人大法律系江偉、范明辛等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講義》,在人大油印發行,此講義經試用和修改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書分四篇:概論篇、總則篇、程序篇(上篇審判程序、下篇執行程序)、人民調解仲裁和公證篇。本書為承上啟下之作,深刻塑造了民訴法教科書的面貌,奠定了新中國民訴法教材和理論體系的雛形,是“開辟民事訴訟法學這門學科領域里作的大膽嘗試”。[4]另一方面的表現是,除了常規的教學和科研外,江偉老師所代表的人大民訴法學科在立法上的巨大貢獻最值得關注。
1979年,立法機關決定制定民訴法和民法,江偉等老師受邀為民訴法起草小組成員參與起草民事訴訟法典。但因當時民事政策不成熟,民法起草小組提前結束,由此給民訴法起草小組帶來的困惑是:在不制定民法的情況下,先行制定民訴法是否可行?起草小組對此有顧慮。江偉隨即撰寫了《建議民事訴訟法先于民法頒布施行》[5]一文,較早地從立法技術層面闡明了程序法的獨立性,解除了橫亙在起草小組前面的最大障礙,最終促成了新中國第一部民訴法典——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誕生。
1990年,立法機關決定對施行了8年的民訴法試行進行首次全面修訂,江偉老師再次參加了這次修法活動,并被聘為民訴法修訂小組組長之一。這次修改有多項重大突破,其中江偉老師完成的理論研究課題“集團訴訟”[6]被引入法律,成就了1991年民訴法第54、55條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1993年人大法律系申報訴訟法學博士點,1994年獲教育部批準,同年開始招收民訴法博士生。以此為契機,人大民訴法學科由過去的“注釋法學”開始轉向“理論法學”,在全國范圍內開民訴法學基本理論研究的風氣之先。1996年,江偉老師在其影響深遠的論文《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法學的使命》中,將大陸法系學者主張的“三論”擴展為“六論”:民訴法的獨立價值、民事訴權、訴訟模式、訴訟目的、訴訟標的、訴訟關系、既判力,引起了民訴法學界的強烈共鳴,也成為迄今為止引用率最高的民訴法學論文之一。
自1999年開始,人大民事證據法學也得到了長足發展。江偉、王利明老師在各種場合推動民事證據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工作。1999年人大法學院與最高法院聯合召開民事證據法研討會,拉開了新中國民事證據法的立法和大規模研究的序幕,會議還出版了影響深遠的論文集《中國民事證據的立法研究與應用》。此后,人大在北京、廣州等地還召開了數次高端的學術會議,討論“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草案”。與此同時,人大民商法研究中心還將“統一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列入中心的重大課題,由江偉老師主持完成。人大師生出版、發表的民事證據法教材、著作和論文對民訴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影響巨大,并且積極參與了最高法院2001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制定(江偉、陳桂明、湯維建)。
同期發展迅速的是比較民事訴訟法學。由人大法學院江偉教授主持,范愉、湯維建和傅郁林作為項目組成員,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下,人大舉辦了2000年的“中國中青年民事訴訟法學者國際研討班”以及2002年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上述活動,培訓和教育了一大批中青年教師從事比較民訴法學的教學和研究,推動了比較民訴法學在中國的發展。此后,人大比較民訴法學的研究,以湯維建為代表,取得了豐碩的成果,[7]既有專著,也有譯著,既有國別研究,也有比較研究,對于民訴法學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000年以后,ADR的研究成為人大民訴法學的又一亮點。江偉、陳桂明相繼編寫了《人民調解學概論》、《公證法學》、《仲裁法》、《仲裁法論》等教材著作,承擔了教育部、國家社科基金相關課題的研究。此外,參與國家的ADR立法,是人大民訴法學的一個鮮明特點,《公證法》(江偉、陳桂明、湯維建),《人民調解法》(范愉、陳桂明、肖建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肖建國)等法律的起草制定,均融入了人大民訴法學的立場和觀點。
人大在培養民事訴訟法高級人才方面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人大畢業的民訴法學子在各個領域都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他們或是高端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是各級法院的院長、庭長,或是政府機構的優秀公務員……。尤其要提及的是,人大民訴法學科培養了新中國一流的教師、研究人員,成為全國多個著名高校、研究機構的業務中堅,在民事訴訟法學界享有崇高的學術聲望,如北大法學院傅郁林、社科院法學所徐卉、復旦法學院章武生、北師大法學院副院長熊躍敏、湘潭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廖永安、南京師大法學院副院長劉敏、武漢大學法學院劉學在,等等。
值得欣慰的是,人大民訴法學科的教師規模目前達到了歷史最高水平、梯隊越來越趨于合理,已經形成了老、中、青相結合的民訴法研究隊伍。除了老一輩的民訴法學泰斗江偉老師外,還有入選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并擔任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的陳桂明、擔任研究會副會長的湯維建等,可以說凝聚了國內民訴法學的一流學者,成為我國民訴法學研究的重鎮。學術研究的范圍覆蓋了民訴法基本理論、民事證據法、民事審判程序、民事執行法、ADR等領域,直接參與了我國民事程序法的立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和論證,培訓全國各地法官、律師和檢察官,既發揮了為全國培養民訴法學人才的“工作母機”的作用,又引領著新中國民訴法學研究的方向。人大民訴法學科的輻射力遍及全國,一個典型例證是:迄今為止,由江偉老師主編的《民事訴訟法》是國內最暢銷的民訴法教材,入選為教育部十五、十一五規劃教材。[8]在傳播民事訴訟法理念上,陳桂明教授參與了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國法學會統一部署的“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法治宣傳活動,并且榮獲“最佳宣講獎”,拉近了民訴法與社會的距離。
二、人大民事訴訟法學的學術特色
(一)民事訴訟法學體系的建構
以新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誕生為分界,人大民訴法學體系的建構經歷了以下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民事訴訟法典的制訂和解釋。以民訴法的立法為目標,以法條的解釋為方法,探究立法本旨,闡釋法條精義。第二階段:超越民事訴訟法典的研究。注重融理論與實踐、實體與程序于一體的研究方法,發掘實體法中的程序規范,探求實體權利的保護對于訴訟程序的特殊要求,關注民事審判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學術眼光透視訴訟現象,提煉出符合民事審判實際的學術范疇(如訴訟欺詐、[9]行為保全、[10]訴中監督[11]等)和理論框架。[12]目前正處于這一階段,但尚未完成,大量基礎性的工作,如實證調查、案例收集、類型化分析等剛剛開始。
(二)民事訴訟法學的原理性研究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注重原理性研究成為人大民訴法學的重要特色之一。無論是基本理論的研究,還是制度性原理的研究,均有顯著提升民訴法學研究水平的重要成果。
1.基本理論研究。民事訴訟程序價值論、[13]訴權(裁判請求權)理論、[14]訴訟標的論、[15]既判力理論、[16]程序安定論[17]等元法學的研究,均以民事爭訟程序為主要研究背景,填補了國內相關研究的空白。人大民訴法學的相關研究結論,也成為民事訴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如裁判請求權的憲法權利說、訴訟標的之新二分肢說、既判力的訴訟法性質說,等等。
2.制度性原理研究。民事訴訟主管理論、[18]審級制度理論、[19]基本原則論、[20]當事人理論、[21]管轄權理論、闡明權理論、公益訴訟理論、[22]民事檢察監督[23]等制度原理的研究,都產生了一批標志性成果。如關于基本原則,人大民訴法學認為,民事爭訟程序、非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間具有不同的程序構造,既有共性,也有個性。程序參與原則、比例原則、程序安定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構成廣義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
還如民事檢察監督,人大民訴法學認為,民事檢察監督應當定位于“形式化”、“程序化”的監督。民事檢察監督不能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構成威脅。檢察院可以提起和參與訴訟,根據訴訟的外在瑕疵,可以對生效裁判進行抗訴,但是應充分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改革民事檢察抗訴制度,增設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制度,規定檢察機關參加訴訟的權利。目前民事檢察監督面臨從有限監督到全面監督、從實體監督到程序監督以及從訴訟監督到社會監督的制度轉向。
(三)民事證據法研究
人大民事證據法學既有體系化的研究成果,[24]也有證據制度疑難問題的專題研究成果。[25]關于民事證據立法的模式與統一證據法的制定,[26]人大民訴法學認為,我國不宜恪守程序制度與證據制度二位一體的舊法模式。證據立法形式上宜采用英美法模式,有總則與分則之別,制訂單行的證據法典;內容上則要適當吸收大陸法的合理因素,不僅要規定證據法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而且要用主要的篇幅規定證據原則、證據制度、證據規則和證據程序。
關于民事證據制度的目的[27]——“客觀真實”抑或“法律真實”的追問,人大民訴法學認為,在立法中確立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并不意味著放棄對客觀真實理念的追求。因為,發現真實是保障訴訟結果正當性的關鍵。
關于法定證據與自由心證的抉擇,人大民訴法學認為,我國的證據制度既不能采絕對的法定證據主義,也不能采絕對的自由心證主義,應當是兩種制度的融合:在證據的收集、整理、審查、認定的程序方面,應主要借鑒大陸法系的立法例,以自由心證主義為主;借鑒英美證據制度,對證據能力以及證據的證明力方面以成文證據規則的形式做出補充規定。
(四)民事審判程序研究
關于法院調解,[28]人大民訴法學認為,我國調解制度的發展方向應當是完善和改進,恢復其本來的機能,而不是淡化甚至取消。具體包括:1.為調解制度的適用劃出案件范圍,涉及社會公益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制度;2.調審分離,形成“調解在先,審判在后”的程序結構,調解不成再判決,判決作出后、生效前,當事人只可和解;3.將和解制度從調解中獨立出來,使得和解與調解形成二元機制,相敷為用;4.進一步強調和細化調解自愿原則。
關于審前準備程序,[29]人大民訴法學主張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典中確立自足性審前準備程序。基本思路是:在審前階段設立準備程序,給予當事人充分提出主張、證據的空間,由當事人確定爭點,決定審判內容,法官進行適當的引導。其具體設想是:1.適用范圍: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進入審前準備程序,只有比較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才需要進入審前準備程序;進入準備程序的案件由當事人請求,法官決定;2.改革我國目前以法官為主導的審前準備活動,建立以當事人為主導的審前準備程序。為防止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而拖延訴訟,法官可以限期交換證據,決定期日,召開非正式協商會議明確爭執點,指導當事人舉證,引導雙方當事人和解;3.建立證據失效制度;4.確立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并立的改革觀。
關于庭審程序的改革,人大民訴法學認為,革新庭審程序的要害在于使當事人能夠面對面地交鋒和辯論,徹底落實對審原則。
關于二審程序,人大民訴法學認為,要協調我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的關系,在續審制與事后審制之間作出妥當的選擇;建立附帶上訴制度,確立上訴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關于再審程序,[30]人大民訴法學認為,再審程序的功能在于恢復裁判的公信力而不僅在于糾錯,不應當將實質性的裁判“錯誤”作為再審的事由,防止再審程序適用的擴大化。
關于小額訴訟程序,[31]人大民訴法學認為,基于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在制度合理性上的區別,主張在簡易程序之外確立小額訴訟制度,即建立小額訴訟與簡易訴訟并行的雙軌制。在機構設置上,將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改造成專門的小額法庭;在程序適用上,小額訴訟程序應比簡易程序更為簡便,要點包括:格式化訴狀、一次開庭、禁止、限制反訴、簡化裁判、一審終審等。公務員之家
(五)民事執行法研究
人大是國內較早開設“民事強制執行法”課程的法學院校之一,從2005年以來,承擔了民事執行法研究課題多項,包括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江偉、陳桂明、湯維建、肖建國先后多次參與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民事執行立法咨詢會議,并且多次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司法解釋的研討。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民事執行法的編制、民事執行權性質、執行體制、審執關系原理、責任財產理論、平等主義與優先主義、財產刑執行、執行救濟、執行依據、強制拍賣、執行和解等領域。[32]不少學術觀點被立法機關、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采納。例如,人大民訴法學認為,民事執行權雖然具有濃重的行政權色彩,但歸根到底屬于司法權的范疇;建立統一的執行體制,下級執行機制直接隸屬于上級執行機構,以免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和制約;財產刑執行應當遵循公法上的債權理論、被告人的責任財產理論等基礎理論;案外人異議中執行法官的權利判斷所遵循的程序、適用的法律、判斷標準和效力有別于審判法官的判斷,權利判斷的性質為形式物權、權利表象,而非實質物權、真實權利,權利判斷標準是物權公示原則(有體物)和權利外觀主義(有體物以外的其他權利和利益),等等。
注釋:
[1][蘇]В•Н•別里鳩根、Д•В•什維采爾:《民事訴訟中的檢察長》,王更生譯,盧佑先校,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7年版。
[2][蘇]ѕ•庫雷遼夫:《訴訟當事人的辯解》,沈其昌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
[3][蘇]顧爾維奇•М•А:《訴權》,康寶田、沈其昌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
[4]柴發邦、江偉、劉家興、范明辛:《民事訴訟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前言”。
[5]江偉、劉家興:《建議民事訴訟法先于民法頒布施行》,載《民主與法制》1981年第5期。
[6]江偉、賈長存:《論集團訴訟》(上、下),載《中國法學》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
[7]湯維建:《美國民事司法制度與民事訴訟程序》,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湯維建主編:《美國民事訴訟規則》,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外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8]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4版;《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版。
[9]陳桂明、李仕春:《訴訟欺詐及其法律控制》,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
[10]江偉、肖建國:《民事訴訟中行為保全初探》,載《政法論壇》1994年第3期。
[11]湯維建:《論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訴中監督》,載《檢察日報》,2008年11月3日。
[12]陳桂明:《訴訟公正與程序保障》,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邵明:《民事訴訟法理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3]肖建國:《民事訴訟程序價值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4]江偉、邵明、陳剛:《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劉敏:《裁判請求權研究——民事訴訟的憲法理念》,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陳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訴獨立存在嗎?》,載《法學家》2007年第4期。
[15]段厚省:《民事訴訟標的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6]江偉、肖建國:《論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
[17]陳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論──以民事訴訟為對象的分析》,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5期。
[18]廖永安:《民事審判權作用范圍研究——對民事訴訟主管制度的揚棄與超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19]傅郁林:《審級制度的建構原理——從民事程序視角分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
[20]湯維建:《論民事訴訟中的誠信原則》,載《法學家》2003年第3期;劉學在:《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邵明:《論民事訴訟程序參與原則》,載《法學家》2009年第3期。
[21]江偉、王強義:《論民事訴訟當事人與民事主體的分離》,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8年第2期;湯維建:《論團體訴訟的制度理性》,載《法學家》2008年第5期。
[22]肖建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國為中心的比較法考察》,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5期。[23]江偉、劉家興:《試論人民檢察院參加民事訴訟》,載《法學研究》1981年第1期;陳桂明:《民事檢察監督之存廢、定位與方式》,載《法學家》2006年第4期;湯維建:《挑戰與應對:民行檢察監督制度的新發展》,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
[24]邵明:《正當程序中的實現真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5]湯維建:《民事證據立法的理論立場》,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6]江偉主編:《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7]江偉、吳澤勇:《證據法若干基本問題的法哲學分析》,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28]江偉、李浩:《論市場經濟與法院調解制度的完善》,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5年第3期。
[29]陳桂明:《審前準備程序設計中的幾對關系問題》,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4期;湯維建:《論構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自足性審前程序——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并立的改革觀》,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4期。[30]陳桂明:《再審事由應當如何確定——兼評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得失》,載《法學家》2007年第6期;湯維建:《評民事再審制度的修正案》,載《法學家》2007年第6期。
[31]范愉:《小額訴訟程序研究》,載《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
[32]江偉、肖建國:《論我國強制執行法的基本構造》,載《法學家》2001年第4期。江偉、趙秀舉:《論執行行為的性質與執行機構的設置》,載《人大法律評論》2000年卷第1輯。肖建國:《論財產刑執行的理論基礎》,載《法學家》2007年第2期;《執行標的實體權屬的判斷標準》,載《政法論壇》2010年第3期。陳桂明、侍東波:《民事執行法中拍賣制度之理論基石》,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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