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權法定占有遺失物論文

時間:2022-06-03 08:11:00

導語:本權法定占有遺失物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權法定占有遺失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遺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無因管理對惡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排除;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而占有的主客觀分析;無因管理占有的本權及法定占有媒介關系;區(qū)分對遺失物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意義;小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遺失物拾得的要件、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無權占有分為惡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無因管理,是在沒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無因管理占有的本權、法定占有媒介關系、法律肯定、道德取向與輕過失免責、明確占有保護、必要費用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據、第三人有償取得遺失物的性質及失主請求返還的除斥期間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內容提要:若拾得人對遺失物進行了無因管理,由此發(fā)生的占有不屬于惡意占有,也不屬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權占有,存在本權和法定占有媒介關系。將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而占有認定為有權占有,具有明晰規(guī)則適用等意義。通說認為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為無權占有。實際上,對遺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兩種情況。

論文關鍵詞:遺失物;無因管理;有權占有

一、遺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

(一)遺失物拾得的要件

遺失物是非依失主的意思而失去占有的有主動產。遺失物之拾得,乃“發(fā)現而占有之行為也。不僅以認識遺失物為已足,且須占有之”。{1}拾得性質上為事實行為,{2}但遺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遺失物拾得的主觀要件,是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發(fā)現及占有的意思。發(fā)現遺失物是取得占有之前提,與此同時,拾得人還須具備占有之意思。占有的意思在民法理論中被稱為心素,即“指占有人的內心意思。如果沒有占有意思,即使與物件有直接的接觸,例如將手放在一塊木板上而不自覺,并不發(fā)生法律上占有的效果”。

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有權占有以本權作為基礎,占有人對占有物不僅有事實支配力,還有法律支配力。無權占有則無本權作為基礎,盡管占有人對占有物有實際支配力,但無法律支配力。因此,占有不僅是事實問題,也是價值判斷問題。

(二)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

“通常拾得之活動,屬于無因管理,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構成準無因管理。惟以為無主物拾得人,非無因管理人”。{5}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須“主觀為他人”。

對遺失物的占有,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通說認為是無權占有。{9}通說存在的問題實際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對遺失物存在有權占有的可能。筆者認為,對遺失物的占有,應區(qū)分為兩種:構成無因管理的,為有權占有;不構成無因管理的,為無權占有,形成侵占或處于不法狀態(tài)。

二、無因管理對惡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排除

無權占有分為惡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然而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無因管理既不發(fā)生惡意占有,亦不發(fā)生善意占有。換言之,在此場合下的占有并非無權占有,而是有權占有。惡意占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對拾得物沒有所有權或者沒有用益權,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占有權而占有;善意占有人則誤以為自己對物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對之進行占有。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惡意占有人認識到了拾得物的性質,而善意占有人則否。善意占有區(qū)分為過失占有與無過失占有。

無因管理人對拾得物占有的主觀要件,是主觀為他人,往往通過外部行為得以表現,如履行通知義務、廣告、打聽失主等準備歸還的行為。而無論是惡意占人還是善意占有人,皆不具有準備歸還拾得物之外部行為。因無因管理對遺失物進行的占有,也可以因管理意思的消失轉化為無權占有。

三、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而占有的主客觀分析

無因管理,是在沒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適法的無因管理分為客觀適法的無因管理和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14}客觀適法的無因管理,盡管不符合本人的意愿,仍構成適法無因管理。例如,為在鬧市裸奔者穿衣,屬于客觀適法的無因管理。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的常態(tài),是管理人以本人的意思或者推定的本人的意思進行管理。對遺失物的管理,明顯屬于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

對拾得物進行無因管理的人主觀上并沒有可歸責性。在民法中,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含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讓管理人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或依公平責任原則分擔責任,均為“天理”(公理)所不容,無須多論。無因管理行為是沒有過錯的,因實施無因管理而必須的占有,也是沒有過錯的,是民事侵權違法阻卻事由。

占有遺失物,是進行無因管理的必要條件。例如,我國《物權法》第111條規(guī)定了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15}即管理人妥善保管遺失物是合法行為。保管遺失物的行為可以表現為保存行為。保存費用即為必要費用。常識告訴我們,保管是以占有為前提的。

四、無因管理占有的本權及法定占有媒介關系

(一)無因管理占有的本權

“本權乃對于占有而言”。{16}“與占有在概念上應該嚴格區(qū)別的是‘得為占有的權利’。此種占有的權利稱為本權。本權得為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或質權),亦得為債權(如租賃權等)”。{17}筆者認為,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之占有為有權占有,有權占有是存在本權的占有,即無因管理人占有拾得物的本權為法定債權。此法定債權并非請求本人為給付,而是作為占有的根據,是債保持力的體現。

筆者認為,通說籠統(tǒng)地認為對遺失物的占有為無權占有,原因之一,是沒有明確地認識到這種占有本權的客觀存在。通說把對遺失物的占有界定為無權占有,但沒有人具體說明、論述理由。有學者指出.,無權占有與有權占有區(qū)別之實益,“在占有人為有權占有者,則得拒絕他人本權之行使”。{18}據此推論出來的理由只有一個:拾得人有返還義務,而無權占有似乎就昭示了這種義務。認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的占有為無權占有,思維障礙或許是“承認了管理人的有權占有,就否定了管理人的返還義務”。

(二)法定占有媒介關系

在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之間,存在占有媒介關系。占有媒介關系,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意定的。管理人的本權存在于法定占有媒介關系之中。這個法定占有媒介關系也就是無因管理關系。管理人的本權,如同其對遺失物的占有一樣,是原始取得。

筆者認為,無因管理關系中的本人有受領無因管理成果的權利,故本人成立間接占有,應當沒有疑義。失主對遺失物占有人具有原物返還請求權是占有媒介關系效力的體現,不因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而受影響,也不以占有人有過錯為條件。

如認管理人占有是有權占有(法定授權),那么他不但原始取得占有,而且原始取得本權。在占有被第三人侵奪時,可依據本權請求回復占有,{20}此時管理人與侵奪人成立因侵權產生的法定占有媒介關系,在該占有媒介關系中,管理人是間接占有,侵害人是直接占有。

五、區(qū)分對遺失物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意義

區(qū)分對遺失物的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肯定對遺失物無因管理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有助于防止法理在邏輯上產生矛盾,并為對遺失物管理人的積極道德評價提供基礎。此外,明確對遺失物無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權占有,還便于有關規(guī)則的適用和設立。

(一)法律肯定、道德取向與輕過失免責

拾得遺失物將導致法定之債的發(fā)生。其或為無因管理之債,或為侵權之債,或為不當得利之債。區(qū)分債的類型,有助于具體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之一種,無因管理行為是法律積極肯定的合法行為,也是道德應當大加鼓勵的行為,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的占有,同樣應當得到法律的肯定和道德的鼓勵。而無權占有也不僅僅是對事實的描述,也包括了法律和道德否定性的評價。

在拾得人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場合,認定其對遺失物的占有為有權占有,對鼓勵拾取遺失物是有道德鼓勵價值的;而將其認定為無權占有,就會產生道德上的可非難性。

惡意占有是故意侵權行為,自不屬輕過失免責之列。我國《物權法》關于遺失物和占有的條文中,均無善意占有輕過失免責的規(guī)定。由占有人事實行為產生的無權占有,有故意或過失者,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無過失無權占有,也處于不法狀態(tài)。無權占有人輕過失不能免責。

(二)明確占有保護、必要費用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據

1.明確占有保護的依據

認定遺失物管理人為有權占有,將能明確對其占有保護的依據。當其占有被第三人侵奪時,其有返還占有的請求權。通說認為,無權占有亦受占有保護。筆者認為,這種保護并非是對本權的保護(無權占有是沒有本權的占有),而是基于對社會秩序的保護。基于這種保護,不能認可無權占有人享有返還原物的物權請求權或債權請求權。{21}

管理人有了本權,就可以發(fā)生占有連鎖。例如,管理人占有的遺失物被第三人侵奪,則管理人的占有轉化為間接占有,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占有回復請求權)。此時,失主為上層次間接占有人,管理人為下層次間接占有人,第三人為(無權)直接占有人。

2.明確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據

在無因管理之債中,遺失物管理人有必要費用請求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我國《物權法》第112條第1款規(guī)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遺失物的無因管理人是在知道遺失物為他人之物的前提下進行管理的。如認為其對遺失物之占有為無權占有,從是否知情的角度,則無法把遺失物管理人歸入到善意占有的行列。而如把管理人的占有歸入到惡意占有的行列,又在邏輯上使其喪失了對必要費用的請求權。同時,也與規(guī)定“惡意”的立法意圖不符,使“惡意不受保護原則”陷入尷尬的境地。

需要指出,無因管理人對必要費用的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與善意占有人對必要費用的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因請求權基礎不同,表述應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9條第1款規(guī)定:“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善意占有人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間接占有人之日起計算。

(三)第三人有償取得遺失物的性質及失主請求返還的除斥期間

1.區(qū)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和正常取得

我國《物權法》第107條對遺失物的善意取得作了特別規(guī)定。在拾得人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場合,是否應適用該條,有研究之必要。拾得人出賣遺失物分為兩種情況。

2.失主請求返還的除斥期間

我國《物權法》第245條規(guī)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該條規(guī)定的“一年”,為除斥期間,其規(guī)定的占有回復請求權人,是所有權人以外的占有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等。

筆者認為,其中也應當包括無因管理的管理人,但不應當包括遺失物的管理人。管理人對遺失物的占有被侵奪后,應適用我國《物權法》第107條“二年”除斥期間的特殊規(guī)定。{26}因為《物權法》第107條所謂“其他權利人”,是包括對遺失物的管理人的。有學者主張,拾得人不得回復占有,原因是,不得以自己不法主張權利,乃法律之一大原則。{27}筆者認為,拾得人分為不法與適法兩種情況,無因管理是適法行為,管理人當有占有之權源(為本權占有),故管理人享有回復占有請求權。

六、小結

無權占有分為惡意占有與善意占有。在拾得人為進行無因管理而占有遺失物的情形下,其主觀方面與惡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主觀方面存在原則區(qū)別。因此,管理人的占有不是無權占有。

占有,只是管理之必須。只有以占有為前提,才能對遺失物實施無因保管、保存行為。無因管理制度排除了管理行為的違法性,換言之,無因管理是一種違法阻卻事由。無權占有卻是一種剝奪有權占有的違法行為。

占有是一種法益,{28}因無因管理而占有遺失物,并不剝奪本人的法益。因為,對遺失物的無因管理的基本事實是:本人先喪失占有以及管理人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條件的具備。管理人的管理,除了保管行為之外,最主要的目標是物歸其主。這是對法益的維護,而不是對法益的侵犯。可以存在為他人利益的(狹義)無權和表見,而不可能存在為他人利益的無權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