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立法試析論文

時間:2022-02-02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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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立法試析論文

一、我國關于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

縱觀我國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大致可以說經歷了從承認主義到限制承認主義,再到不承認主義,最后到相對承認主義的發展過程。

(一)承認主義時期。在20世紀50年代初,由于剛剛廢除了歷史悠久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廣大群眾對于婚姻登記制度很不習慣,許多人結婚不去登記,舉行儀式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此情況下,不承認事實婚姻是行不通的,于是當時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承認事實婚姻關系,將事實婚姻糾紛按離婚案件處理。

(二)限制承認主義時期。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了事實婚姻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作了限制性解釋。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在起訴時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否則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三)不承認主義。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按該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至此,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相對承認和相對不承認主義相結合。不承認主義并沒有有效的促使事實婚姻的減少,學術界和社會各界對不承認主義仍然不停地爭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了一條較為模糊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2001年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一)》對事實婚姻又作了新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地表達出相對承認和相對不承認主義相結合的立法精神:(1)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后,承認其婚姻關系,其效力追溯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時。(2)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當事人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如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承認其婚姻效力,按離婚程序和條件處理;如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告知其應在法院受案之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后承認其婚姻效力,按離婚程序和條件處理。(3)要求離婚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在起訴時,如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直接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二、對事實婚姻的幾種態度

(一)肯定說。一些人本著務實的態度認為,事實婚姻在我國存在并且在短時間內無法予以根除,是一個社會問題??紤]到事實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應該予以保護。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僅要求當事人有結婚的行為能力、結婚目的、同居的事實。在滿足這些條件的前提下,事實婚姻和法律婚姻有同等的效力。但如果要解除事實婚姻,則須提起離婚訴訟。

(二)否定說。一部分人出于維護法律尊嚴,認為法律既然規定必須向有關部門登記,那么不登記就是不尊重法律,如果承認事實婚姻,就是對法律的背叛,認為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悖論,因此事實婚姻無效。

(三)轉化說。我國法學界有些學者認為滿足一定條件的事實婚姻可以轉化成為法律婚姻。法律為事實婚姻設立某些條件,具備這些條件者,與法律婚姻有同等效力,否則,為無效婚姻。其條件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同居時間已達法定期限。有的國家規定為同居5年,有的國家規定為3年或2年,達到年限,婚姻為有效。第二種是經法院審查確認為有效。法院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的實體要件,對符合條件者,發給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認定婚姻和法律婚姻同等有效。第三種是補辦法定手續。符合實體要件,僅程序方面有欠缺的人,可以通過重新履行法定程序而使其事實婚姻具有與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

三、關于事實婚姻立法的一些思考與建議

(一)維持現行的結婚登記制度

結婚登記制度是中國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之一,它在新中國成立后即推行全國,成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可以保證婚姻當事人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防止違反婚姻法行為的發生,從而可以保證婚姻的質量,有利于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有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二)注意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區別

對合法婚姻關系經調解和好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具體情況,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對于事實婚姻關系,經調解和好無效的,只能判決準予離婚。這里講的只能判決準予離婚的事實婚姻關系,僅指l986年3月l5日以后的事實婚姻關系,此前的事實婚姻關系只能依據“四民”會議的精神處理。這也符合過去從寬,今后從嚴的原則。

(三)刑法上明確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法無明文不為罪,因此刑法應具體規定重婚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以準確地懲治犯罪,更好地維護一夫一妻制度。

(四)規定和完善婚前檢查制度

這是防止和避免出現無效婚姻,保證婚姻法得以實施的具體措施。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這方面的規定。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結婚需有本州法律所要求的身體檢查結果證明書?!读_馬尼亞家庭法典》規定:批準結婚須有醫務人員的證明或身體檢查結果證明書。我國雖然不再要求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前必須做婚前檢查,但這樣并不利于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和國家優生優育政策的貫徹。

(五)注意保護事實婚姻中的弱勢群體

處理事實婚姻的糾紛案件,應該偏重于對相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所謂相對弱勢群體是指事實婚姻中的夫或妻,在糾紛處理時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紤]到中國的現實國情,經過兩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男尊女卑等一些封建思想已經根深蒂固,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文化素質日益提高,但并未根除。在未到結婚年齡而成為事實婚姻的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糾紛案件中,對女方將來前途的影響要大些,例如再婚。所以在通常情況下,應該對女方多一些賠償。但是女方為相對弱勢群體也不是絕對的,需要具體案件具體考慮。

參考文獻:

[1]劉紅芬.試述我國事實婚姻制度的完善[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9,23(9).

[2]王旭霞.事實婚姻法律地位之分析[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3,21(1).

[3]關越.關于事實婚姻的幾點法學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1(2).

【摘要】本文對我國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進行了概述,將社會與法律界對事實婚姻的態度進行了歸納,針對我國事實婚姻立法的完善做了相應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事實婚姻立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