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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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探析論文

【摘要】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本文從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關系談起,具體分析了事實婚姻產生的原因,以及它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等,并指出了事實婚姻與其它非法同居現象的不同之處,從而詳細論述了我國當今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種社會問題的解決辦法,最終得出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法制社會的不斷完善,事實婚姻必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的結論。

關鍵詞:婚姻事實婚姻婚姻關系非法同居

一、有關事實婚姻

“婚姻是人為的儀式,用以結合男女為夫婦,在社會公認之下,約定以永久共處的方式來共同擔負撫育子女的責任。”“我們似乎不應把限制兩性關系視作婚姻的基本意義,婚姻之處的兩性關系之所以受限制,還是因為要維護和保證對兒女的長期撫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發(fā)生破壞婚姻關于穩(wěn)定的因素。”[1]從古到今,由男女相結合而形成的婚姻關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構成了社會的基本結構,事實婚姻也是婚姻關系中的一種,它在我國存來以久,在談論這個問題的時侯,我們可以從婚姻關系的成立來談起。

(一)婚姻關系的成立

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指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關系的結合。婚姻關系也并非永恒不變的,它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變化而發(fā)展變化的。從遠古時代的群婚制[2](群婚制就是原始社會中,一定范圍的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到對偶婚制[3](對偶婚制就是一男一女相對穩(wěn)定偶居的生活方式。),以及后來封建社會所謂的一夫一妻制(實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隨著當時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情況而不斷地變化著。到了今天,真正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經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我國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環(huán)境中,在全體人民平等地當家作主的前提下,也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一夫一妻制為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所規(guī)定的婚姻關系成立的要件是:

第一,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同性之間的結合不能稱為婚姻;

第二,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對另一方加以欺騙或強迫(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男女當事人的結合是為了建立夫妻關系;

第四,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它包括以下幾點:

⑴結婚雙方必須親自持有關證件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

⑵結婚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⑶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則;

⑷雙方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準結婚的條件。

(二)事實婚姻的形成原因

法律婚姻是我國現行法律予以支持和保護的合法的婚姻關系,但事實婚姻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現實生活中,它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是由于我國輻源遼闊,各地區(qū)的經濟、文化發(fā)展極不平衡。雖然我國自建國以來就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關系方面規(guī)定實行嚴格意義的一夫一妻制,結婚必須經過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但是因為封建社會在我國存在的時間太長,其在人們心中所產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并且在有些地區(qū)經濟生活水平極其落后,導致當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陳舊,很多新思想、新觀念并未真正在人們的思想上站住腳,許多群眾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識到結婚登記為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是將舉行結婚儀式作為結婚的必備條件,在他們心目中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在家長的主持下舉行了結婚儀式就是名正言順的夫妻,這使得在許多山區(qū)和農村貧困地區(qū)的居民將結婚當做是個人的私事,并不認為結婚應該與國情相符,應該納入國家管理的軌道,從而導致了事實婚姻在農村地區(qū)的大量存在;

二是法制宣傳教育不夠經常、深入,人們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從而無視法律規(guī)定,自行舉行儀式結婚。也有一些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的人,比如有些當事人不足結婚年齡,或有些當事人因自身具有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卻為傳宗接代而結婚,這些人為達到結婚目的,故意不去登記結婚,以逃避國家的審查和監(jiān)督。

三是由于登記制度不夠完善,婚姻登記的體系不健全。有的婚姻當事人到了登記部門,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登記;還有些地區(qū)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齡,故意制造繁瑣的登記手續(xù),使當事人合法權利得不到實現,迫使當事人自行結合。

四是由于現實生活中存在婦女被誘騙、拐賣或因自然災害外流等現象,這些人迫于無奈與他人結合成為夫妻,這也是事實婚姻形成的原因之一;另外,在現實社會中還有一些生活環(huán)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質也不算低新新人類,他們將結婚當作愛情的墳墓,認為男女雙方一旦進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縛了自身的個性,將愛情走到了終點,為了維護他們所謂的神圣的“愛情”,就理所當然地不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從而形成了一部分的事實婚姻;還有的事實婚姻的形成是因為當事人原來的婚姻不幸福,又與原配離不了婚,無法再次進行登記結婚等許多不可詳列的理由以至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許多并不完全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規(guī)定的要件的事實婚姻關系。

(三)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它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事實婚姻的主體包括未婚的和已婚的所有男女;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和長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為群眾所公認;

第四,事實婚姻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

1、事實婚姻在我國的現狀

新中國成立后,從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都強調結婚必須依法登記。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地區(qū)的經濟、文化發(fā)展水平比較低,舊的婚俗習慣影響深遠,事實婚姻一直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并且近幾年來呈現上升趨勢,尤其是農村和一些邊遠地區(qū),“結婚”不登記的達到70%~80%,有些地區(qū)竟高達90%以上。我看到過許多農村的青年男女,只要到了十七、八歲,家長就開始安排他們見面,雙方在各方面滿意后,就在家長的主持下訂婚,然后就是同居生活在一起,他們考慮的僅僅只是雙方家庭的條件是否相符,并未將自已的結合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納入考慮當中。他們當中有些在年齡到了法定婚齡后會去補辦結婚登記,有些就一拖再拖地過下去。這種婚姻關系一旦發(fā)生糾紛,訴訟到法院要求離婚的也有很多,使得司法部門在適用法律上有很多困難,這對安定社會環(huán)境、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都存在很大的弊端。

2、事實婚姻的社會危害性

事實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國的現實社會中,雖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這不能避免它對整個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⑴、事實婚姻的成立違反結婚登記的法定形式要求,嚴重影響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詆毀婚姻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削弱人們的法律觀念。它使婚姻的成立擺脫了國家的指導和監(jiān)督,也使這種婚姻關系逃避了法律的審查和約束,從而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也給不法之徒創(chuàng)造了可乘之機,助長了早婚、童婚、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重婚、拐賣婦女等違法行為的滋生和蔓延,影響我國婚姻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

⑵、事實婚姻損害了婚姻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了優(yōu)生優(yōu)育。事實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結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貽害了對方和子女的健康,降低了我國的人口素質;

⑶、事實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約束,影響了法律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如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發(fā)生離婚、一方死亡、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時,容易引起糾紛,而且處理這類糾紛和適用法律容易造成困難,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3、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關系

男女因結婚而成為夫妻,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當男女雙方經過登記而結為夫妻關系,就形成了一個新的家庭關系,他們原來所在的家庭關系也因而發(fā)生變化;

⑵、夫妻關系在家庭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男女因結婚而成為配偶,并分別使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形成姻親,夫妻因生育而與子女相互形成血親,因收養(yǎng)、再婚而形成養(yǎng)父母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是說,其它家庭關系是與夫妻關系相聯(lián)系的;

⑶、夫妻關系在實現家庭職能中具有重要作用,贍養(yǎng)老人、生育后代、撫養(yǎng)教育子女、滿足性要求等家庭職能,都是通過夫妻關系來實現的。

⑷、夫妻關系的狀況對家庭關系發(fā)生重要影響甚至起決定作用,一般來說,夫妻和睦則家庭幸福,夫妻沖突由家無寧日,夫妻感情破裂則家庭解體。

以上各個方面,表面上看是一種家庭關系,實質上是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必然會受到法律的調整和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夫妻關系必須因一定的法律行為即結婚而成立。我國《婚姻法》具體規(guī)定了結婚的條件、程序、禁止結婚的條件等;

⑵、夫妻關系的內容,即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地位依法成立。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有相互扶助的義務等。

⑶、夫妻關系的終止以及引起的一系列人身、財產關系我國的法律也做了詳盡的規(guī)定。

這些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都是針對法律婚姻來說的,對于事實婚姻,在法律上卻無法進行全面的保護。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表面上看是一種十分相似的婚姻關系,它所表現的外在形式都是男女雙方長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且以夫妻名義相稱,周圍的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并且事實婚姻同法律婚姻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從根本上說它們有著一定的區(qū)別:

⑴、從法律上說,事實婚姻是一種不合法的婚姻關系,它不受法律的保護;而合法婚姻是經《婚姻法》確認的婚姻關系,它不論何時何地都受法律的保護;

⑵、從人身關系上說,合法的婚姻關系一旦確立,夫妻雙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任何情況下一方都不能隨便遺棄另一方,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事實婚姻的雙方卻不享有這種確切的人身關系,一旦發(fā)生意外事件,無論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權利時都無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護;

⑶、從財產關系上說,合法婚姻所確立的財產關系是夫妻平等,兩人自結婚登記后即享有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權,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于自己而否認對方的這種平等的權利(另有約定的除外),甚至以后夫妻關系如果發(fā)生變化,這種財產關系的平等性也不會發(fā)生變化;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關系平等性與合法性,以后一旦發(fā)生爭端,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⑷、從子女撫養(yǎng)方面來說,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都負有撫養(yǎng)子女相同義務,即使是雙方的婚姻關系結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但是事實婚姻卻因為其婚姻關系在適用法律上就有困難,因而一旦婚姻關系發(fā)生變故,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也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

⑸、從財產的繼承上來說,合法婚姻關系所產生的夫妻雙方分別為對方的第一繼承人,一方發(fā)生意外或者死亡,對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財產繼承人,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繼承權。

⑹、從雙方要求離婚時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來看,法律婚姻經調解不成的,司法機關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以保護其中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事實婚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卻只能判決解除雙方的這種婚姻關系。

從上述幾點可以看出,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雖然有著若干相似的地方,但從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性和社會秩序的安定性等方面來看,事實婚姻都存在著極大的隱患與弊端,這也是我國法律不贊成事實婚姻的根本原因。

(四)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

事實婚姻在各國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由于認識上的原因和社會習俗的不同,大體可分為三種:一是承認主義,二是不承認主義,三是限制承認主義。

所謂承認主義,即對不具有形式要件的婚姻,法律上承認其效力。承認主義的基本觀點是,婚姻應重事實輕形式,有利于夫妻關系的穩(wěn)定。羅馬法的時效婚和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均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南斯拉夫的法律認為同居婚姻與合法婚姻發(fā)生同等效力。聯(lián)邦德國1946年婚姻法規(guī)定,如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或一方死亡前已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第十七條二款),同居的事實婚姻即取得合法婚姻的效力。美國《統(tǒng)一結婚離婚法》第二百零九條專門規(guī)定了推定配偶的法律地位,任何人如果認為與他人已經結婚并同居,并未履行合法的結婚手續(xù),為推定配偶。“推定配偶享有合法配偶的權利。”上述規(guī)定即是對事實婚的承認主義。

所謂不承認主義,即法律上不承認其地位和效力。其基本觀點是,婚姻為要式行為,非經法定的形式,不能確認其為婚姻。日本等國采取這種態(tài)度。日本民法親屬法規(guī)定:“當事人不為婚姻申報時為無效婚姻。”日本實行嚴格的結婚申報制度,凡未申報自行結合的事實婚姻,法律概不承認。一方死亡,他方不得享有夫妻間的繼承權,即使在辦理結婚申報過程中,一方死亡也不發(fā)生婚姻效力。

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其效力。限制承認主義,即重視實際婚姻狀況,又要求符合一定的條件。各國要求具備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第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同居年限,有的為二年(玻利維亞法律),有的為三年(聯(lián)邦德國1946年婚姻法、危地馬拉法律),有的為五年以上(南斯拉夫科索活自治省法律等);第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單身與穩(wěn)定條件,并經法院確認后,使之合法化。

我國目前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大致相當于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關于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將在后面詳細談論。

二、事實婚姻與“姘居”、“通奸”等非法同居現象的關系

(一)“姘居”與事實婚姻的關系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又與對方在一定時期內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公開形式同居,并以夫妻名義生活,但沒有再建立婚姻關系的目的。姘居是一種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行為,因此,姘居決不允許合法化,不僅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而且強制禁止。依照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發(fā)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并且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jié)惡劣的,由當地勞教機關勞動教養(yǎng)。姘居與事實婚姻的主要區(qū)別就在于前者的當事人沒有建立婚姻關系的目的,在法律上其根本就不具備婚姻的效力。

(二)“通奸”與事實婚姻的關系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與他人秘密、自愿發(fā)生兩性關系的行為。通奸是一種嚴重損害社會風氣,破壞家庭的違法行為,向來都是被人們所唾棄的。對于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公安機關要嚴加管制,以維護社會公德。通奸與事實婚姻的區(qū)別就在于前者根本就不具備婚姻的各種要件,是法律嚴行禁止的一種非法同居關系。

三、事實婚姻所引發(fā)的財產和繼承問題

(一)對事實婚姻所引發(fā)的有關財產問題的處理

處理事實婚姻所造成的財產問題的時候,一般應比照法律婚姻的做法來處理,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財產及一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被認為非法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與對方的財務,按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關系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guī)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系還是非法同居關系,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育問題也應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事實婚姻的雙方起訴離婚分割財產時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的原則來處理,以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

(二)事實婚姻所引發(fā)的子女撫養(yǎng)及繼承問題

據我國的立法精神,由事實婚姻所引發(fā)的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一般如下處理:事實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離婚時由雙方協(xié)商撫養(yǎng);協(xié)商不成的,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撫養(yǎng)費;如果男方經濟條件較好,可由男方撫養(yǎng);如果子女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一般應征求子女的意見。

事實婚姻所引發(fā)的繼承問題比照法律婚姻所產生的繼承問題處理,尤其不能損害到子女的利益。

四、我國現行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

(一)現今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的兩種態(tài)度

一種態(tài)度是“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無效,自始不受法律保護”。[4]持這種態(tài)度的一方認為事實婚姻造成早婚、童婚、包辦婚、強迫婚等非法婚姻的存在,從而給我國的計劃生育工作,婦女、兒童的保護工作都造成很大的困難,影響社會發(fā)展,不利于治國安民。

第二種態(tài)度是認為對事實婚姻應該區(qū)別對待,因為我國各地的發(fā)展極不平衡,有些地區(qū)無論是經濟還是法制建設都十分落后,有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并不是從主觀上就不愿意進行結婚登記,而是有些地區(qū)客觀上存在登記不方便,收費不合理等原因,迫使當事人不得不自行結合。

(二)我國司法機關認定事實婚姻的一般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應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視其違法情節(jié)給予批語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這類“婚姻”關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情況復雜,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維護安定團結,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的承認其事實婚姻關系,是符合實際的。為此,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一般做法是:

1、1950年~1989年11月21日前,承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為事實婚姻。

2、1989年11月21日~1994年2月1日,有條件地承認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關系為事實婚姻,但條件比過去嚴格,體現了過去從寬,今后從嚴的精神。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以后,對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一律按非法同居處理。

五、結論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事實婚姻在我國還有很深的社會根源,但就社會發(fā)展的趨勢以及我國立法的態(tài)度來看,對事實婚姻的認定也將本著“以前從寬,今后從嚴”的態(tài)度來認定,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fā)展,法制社會的不斷進步,事實婚姻必將逐步被法律婚姻所替代。

注釋

[1]費孝通:《鄉(xiāng)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125頁。

[2]楊懷英、鄧宏碧:《婚姻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第21頁。

[3]楊懷英、鄧宏碧:《婚姻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第24頁。

[4]巫昌禎,楊大文:《走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頁。

參考文獻

1、《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認定與處理》,楊遂全,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婚姻登記條例問答》,丁鋒,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用手冊》,胡康生,劉海榮,王勝明,丁露,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4、《夫妻的權利與義務》,蔣月,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5、《老百姓關心的16個國事難題》,魏煥倫,中國戲劇出版社。

6、《西方政治思想史》,唐士其,北京大學出版社。

7、《結婚與婚姻無效糾紛的處置》,陳葦,宋豫,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8、《法官告訴您怎樣打官司》,張世琦,延邊人民出版社。

9、《中國前沿問題報告—當代青年關注的100個法律問題》,楊宇瀾,企業(yè)管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