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執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6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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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執行研究論文

四、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探望人符合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時,由法院判決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制度。

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法定權利,法律應該保護探望人的探望權,但是探望權也涉及到撫養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損害相關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從立法上加以限制。探望權中止制度,就是通過中止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探望權,來保護相關人的權益。但是探望權畢竟是探望權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中止探望權對探望權人影響巨大,法律也應該從制度上保障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被任意剝奪。我國婚姻法為平衡兩者利益,通過立法的方式規定了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

(1)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探望權是人身權,人身權具有專屬性,不得以協議或判決的方式予以剝奪。因此在民事主體生命存續期間,人身權不存在終止,只能被限制。中止就是限制的一種方式。所謂中止,在這里是指由于出現了法定不能行使探望權的情形,探望權人應暫時停止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中止只是要求探望權人在法定理由存在期間暫時不能行使探望權,在法定理由消滅后,就應該恢復探望權人的探望權。因此探望權中止不等于探望權終止,更不是剝奪探望權。

(2)探望權的中止與客觀上不能行使探望權的中止是對探望權人的人身權利的一種法律上的限制。而實踐中也會出現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盡管探望權人仍然享有探望權,但是在客觀上無法行使的情況,例如因為臺風、洪水等自然原因,導致探望成為不可能;因子女出國或在國內遠程旅游等人為原因,導致探望成為不可能。這些情況既不應視為探望權的中止,也不能視為直接撫養一方違背了協助義務。但是出現了這種情況時,直接撫養一方應當負有告知義務,并應當與探望權人協商以確定是探望權人放棄一次或若干次探望,還是另行改期探望,(因客觀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除外)。

(3)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當父母的探望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經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才能被中止。如果父母的探望行為造成的是其他損害,但是沒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就不能判決探望權中止。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既是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保證了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被任意剝奪。《婚姻法(修正案)》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這一法定理由作出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或是未按期給付撫養費的情況,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

(4)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和方式如上所說,中止探望權對探望權人影響巨大,也可能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婚姻法規定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個人、組織或機關不得中止探望人的探望權。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權必須通過審理,以判決的形式作出。把中止探望權的主體限制在法院,就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以及其他個人、組織和行政機關干涉探望權人的探望行為。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必須通過審理查明事實,確認探望權人的探望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理由。探望權人可以在審理中為自己辯解,維護自己的探望權。在一審之后,還可以上訴。通過訴訟制度中止探望權,可以更有效地維護探望權的利益。但是中止探望權判決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直接撫養人子女一方也可以基于有效判決要求法院強制探望權人在法院判決的時間內不得進行探望行為。但是立法沒有明確經法院判決中止的探望權的恢復問題。從法理上說,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中止探望權的判決有可能是有明確期限的,也有可能是沒有明確期限的,這完全取決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性質。在沒有明確期限的判決生效后,探望權是自判決事由消失后自動恢復,還是需要人民法院經過新的判決予以恢復,這是一個值得明確的問題。從法理上說,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非經新的判決或裁定,任何人不得予以推翻,判決書所認定的義務人更不得不執行。所以應當以經原作出判決的法院根據原判決事由消失的情況,作出新的判決予以恢復探望權為宜。然而,這種恢復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徑自作出,還是必須有權利人的申請,這又是一大問題。盡管立法沒有明確,但是依照“不告不理”的司法權行使原則,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只有依權利人的申請才能予以恢復。

在我國臺灣地區,會面交往權的事件屬于非訟事件性質,是依非訟事件法來處理的,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在大陸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訴訟性質,一審判決后,當事人還可以上訴。

五、探望權執行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執行的特點

探視權糾紛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執行的特點:

第一,執行標的模糊。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有明確的執行標的,要么是金錢、物,要么是具有某一物質性結果的一定的行為,如加工、修繕;而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是探望權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沒有明確的執行標的。

第二,執行內容的長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除定期支付撫養費的離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執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行消滅;而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具有長效性。

六、探望權案件的執行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所以我認為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執行時,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時,要做過細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阻礙、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探望權的實現也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當事人能夠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氛圍,主動履行協助義務,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2、慎重適用強制措施。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中以說服教育作思想工作為主,但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人,也可以適當的采取強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會受到妨害民事訴訟的訓誡、罰款、拘留等懲罰,同時“對拒不履行判決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極具法律威懾性的規定,也可以確保這類案件得以執行。但如果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處罰,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應慎用。

3、如果是子女拒絕探望,應區別情況對待。探望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和鑒別能力,正確判斷子女拒絕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獨立地作出拒絕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還是受直接撫養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齡較大,有判斷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強制執行;如系后者,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對直接撫養一方采取批評教育甚至是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行為,說服子女同意探望。

七、在實際生活中解決探望權執行的探索及新途徑

探望權是人類文明的體現,對子女心理健康和親情的感受以及平衡發展均有利,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一方配偶阻礙原配偶對子女的探望,實是限制子女享有親權的權利。解決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問題,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應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探索一些新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在國外,如離異一方拒不為另一方探視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時,一般是由社會義工對此進行監督協助,避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我國,婦聯和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則可以作為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的協助單位。由幼兒園、學校和婦聯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協助執行,不會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創傷。

二、規定探望權受阻可成為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訴訟理由。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理應成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理由。當然在探望權制度上還應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利父母子女關系的教育,不宜將夫妻間“仇視”傳染給未成年子女等等。

三、正確適用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罪。雖然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應負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極少適用這項規定,沒有運用最具強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證法院判決的執行,使一些“軟對抗”的被執行人逍遙法外,使得這項法律規定形同虛設。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與阻礙執行者,要堅決制裁。立法上要盡快明確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據報載,美國一婦女因不讓其享有“探視權”的前夫探望女兒,被法官判處監禁數年。如果我們的法律能作出如此嚴肅的規定,如果我們的法院能如此認真地執行法律,探望權的執行也就不會再難了。

參考文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

三、《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

五、《德國民法典》

六、《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