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及其執行問題

時間:2022-02-15 06:38:00

導語:探望權及其執行問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探望權及其執行問題

探望權是2002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條所規定的,內容如下:“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異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夫妻離婚后,基于婚姻關系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是父母子女關系是不會改變的。探望權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它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副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補家庭解體后給子女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權的執行是完成行為的執行,是一種以行為為內容的執行,通常,探望權的執行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從而依照執行協議來履行,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有協議不成,或一方當事人不能遵照協議履行的情況,這就需要法院采取強制的措施來確保探望權利的實行。

《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三、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四、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五、探望的方式。六、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探望權利履行的過程中,依據婚姻法,法院所能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探望權行使方式的判決實現。既在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行使協議的前提下,由法院作出的判決來強制規定;二是中止履行,探望權人的行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之理由時,可由人民法院判決中止探望權的實行;三是強制履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賦予了探望權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結合執行庭的實際情況來看,本次調研將主要討論探望權強制執行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因探望問題而發生糾紛的,多數情況下是夫妻雙方在離異時已矛盾重重,離異后無法心平氣和的來討論探望協議的達成,監護一方堅持不讓探望,法院的執行工作的難度也可想而知,且這種執行,標的是行為,且為不可替代之行為,有其鮮明的特點,主要如下:

一、執行的不明確,相對于其它民事案件的執行,如金錢、合同糾紛等涉及到的錢、物具有物質性結果的行為如加工,修繕等的執行,探望權執行的標的具有抽象性,內容并不是十分明確。

二、執行內容的長期性,其余各種民事案件的執行,除撫養費、贍養費的執行,及雙方自愿達成的分期還款計劃的執行,往往都是一次執行完畢,而探望權的執行則顯然不同,且次數也更為頻繁。

探望權糾紛案件中這種執行上的特點,決定了它的執行的困難程度,這就要求我們法官要了解法律,注意方式方法,更好的來辦理這類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第60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在探望權履行這一問題上,執行過程中可采取的做法有:

一、說服教育,這是最常采用的方法,也是最有效最好的方法,對于探望權的執行,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徹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旅行條件是具備的,既不存在履行上的障礙,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一方當事人的阻擾、糾纏,做好思想工作,耐心說服教育是可行的,子女是無辜的,既不能缺少父愛也不能缺少母愛,被探望是子女的權利,是受到憲法保護的。

二、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促其履行。一般可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有:訓誡、罰款、拘留等懲罰,也可以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進行刑事處罰。但是拘留或刑事處罰,對于子女的身心妨害可能比得不到探視更大,因此要慎用此類強制措施。

在執行過程中,還有一個問題也常常會遇到,就是被探望人主動拒絕探望,這種情況下,則應區別看待,一種是子女自己的想法,還有一種則是子女處于監護人的壓力之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來作出正確的判斷和采用不同的執行方式。對于第一種情況,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應當做好對子女的說服教育工作,如果勸說不了,則不宜執行,對于第二種情況,當采取較為嚴厲的措施,來確保探望權的執行。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探望權對于離婚后子女的心理健康及親情的感受非常重要,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離異家庭是造成諸多社會問題的根源,而缺少父母的愛護,對于這些離異家庭的子女是非常不公平的。解決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問題,從理論上主要還是要依靠宣傳教育和強制措施相結合的執行方式,同時依靠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來解決這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