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比較剖析論文

時間:2022-10-30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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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比較剖析論文

關鍵詞:商號商標權權利沖突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競爭的日益加劇,承載著企業商業信譽的商號及商標已經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權利沖突也日趨頻繁,成為知識產權領域最為突出的權利沖突現象之一。本文將就商號權及商標權沖突的相關問題進行介紹和探討,以期這些理論上的探討能為解決我國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問題提供有益的借鑒。

一、商號及商標的概念

對于商號概念的認定,在理論界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商號就是企業名稱或個人姓名,是商事主體在營業活動中表彰自己的名稱,這是廣義的商號概念;另一種觀點認為,商號與企業名稱不是同一概念,商號只是企業名稱中的一部分,如“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只有“大眾”才是商號,這是狹義的商號概念。筆者比較同意狹義的商號概念。筆者認為,商號應是最能集中表現商事主體的獨特特征,能夠表現出同行業不同商品參與者最根本區別的標志。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幾方面依次組成。其中字號是企業名稱中的核心要素,只有字號能夠集中表現商事主體的獨特特征,代表了企業的商業信譽和形象,能夠用以區分別的商事主體,而其他幾個方面各商事主體都可以相同。因此,商號也就可以認為是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商號與商標的比較

商號和商標都屬于一個企業的識別標志,從企業形象角度來看兩者并沒有本質的區別,而且商號和商標也有著許多的相似之處。因此,許多消費者往往會把商號和商標弄混。兩者的相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兩者在結構上有其相似性。商號和商標都可以由文字構成。第二,兩者在作用上有相似性。商號和商標都可以對消費者起到引導上的作用。第三,兩者的承載內容有相似性。商號和商標都承載著相關商事主體的形象、商業信譽等。

商號與商標雖然有著許多相似之處導致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但是商號和商標還是有區別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兩者的作用不同。商號是用來區別不同的商事主體,而商標則是用來區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第二,兩者的構成不同。商號應當并且只能采用文字形式,而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或者是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第三,兩者的使用期限不同。商號的使用期限沒有具體限定,只要商事主體存在,商號就存在,商事主體變更了商號的情形除外。而商標要受到注冊期限的限制,商標人到期不續展就會喪失商標權。第四,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它的商號只能有一個,而它卻可以注冊多個商標。

三、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表現形式

所謂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是指不同的商號權人與商標權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了混淆,使其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關系,從而誤購商品或接受服務,造成兩者的權利沖突。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一)商標的商號化使用

這是指將其他商事主體享有一定聲譽的商標作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使用而產生的權利沖突。一部分的企業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注冊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以期通過他人的知名商標來提高企業的知名度,這是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中的主要情形。例如廣州市雅詩蘭黛化妝品有限公司名稱侵權案中,該公司利用已經在我國合法登記注冊的國際知名品牌“雅詩蘭黛”商標作為自己企業的商號來使用,并生產相同或相似的產品。

(二)商號的商標化使用

這是指將其他商事主體享有一定聲譽的商號作為自己企業的商標來進行注冊和使用而產生的權利沖突。一部分的企業將他人有一定市場聲譽的商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以期通過他人的知名商號來提高企業產品或服務的知名度,實質是利用他人商號的聲譽為自己謀利益。例如上市公司“鄭百文”的商號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冊成為商標。又如一些具有較高知名度、很強的廣告效益和公眾吸引力和良好信譽的老字號如“全聚德”、“王麻子”、“信遠齋”等被他人注冊為商標而引發了官司。

四、商號權和商標權產生沖突的原因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愈演愈烈,這是由以下幾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商業利益的驅動

如前所說,具有識別功能的商號和商標都承載著相關企業的商業信譽,他們不僅能夠體現出相關企業的信譽、實力、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而且能夠引導消費者的消費意向。尤其是那些馳名商標和知名商號更是有著很強的市場號召力和消費者認同度,能夠產生巨大的商業利益。因此,在商業利潤的驅動下,某些商事主體就會選擇搭便車、走捷徑的方式,希望能夠分享那些知名的商號或商標的商業利益。

(二)商號和商標的高度相似性

如前所說,商號和商標在結構上、作用上和承載內容上有許多的相似之處。而作為消費者來說,他們往往不太注意或是難以區分商號和商標的不同。正因為此,許多商事主體才會想盡辦法力求提高自己的商號或商標的知名度以提高消費者對自己的認同度,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

(三)法律規定不完備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于商標權的保護主要有《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但仍有許多地方不盡完善。比如在《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雖然規定了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可以予以撤消,但是對于在先權利沒有作出相應的說明和界定,增加了相關法條實施的難度。而對于商號權我國甚至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保護,只是在《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中有幾條原則性的規定。這些法規對于商號權的保護都沒有作出深入的規定,根本無法對商號權進行完善的法律保護。

(四)商號和商標的自身特點決定

如前所述,商號和商標都屬于知識產權,他們都具有知識產權的相關屬性,他們都由國家的相關部門授權確認,他們的客體都是無體物。因此商號和商標就不可能像傳統的實體物那樣可以被占有者進行有形的控制或占有,他們很容易逸出創造者的手而為他人利用。因此,在知識產權之間很容易發生權利沖突的情況。

(五)管理體制不合理

在我國,商號注冊實行的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級登記制,權利人在所登記的區域內行使商號權,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無須檢查該企業名稱中的商號是否與其他商事主體的商標相近或相同,這必然會導致相關企業申請注冊商號的肆無忌憚。我國對于商標注冊實行的是全國統一注冊形式,國家商標局是唯一有權授予商標權的機構,同時國家商標局也并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將他人的商號作為注冊商標。由此可見,我國在商號管理體系對于商標不予保護,在商標管理體系對于商號也不予保護,這樣必然會導致沖突的發生。

五、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解決途徑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也日益激烈,嚴重影響到了市場秩序和平等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筆者認為,要想從根本上減少和解決商標權和商號權之間的沖突問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認定商號權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制定專門的法律對商號權進行保護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于商標權的保護主要有《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而對于商號權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我國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位,更不用說有相應的法律對商號權進行保護。當前我國對于商號權的法律保護只是在《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中有幾條原則性的規定,這些規定不止十分混亂,甚至在內容上也往往是相互脫節,甚至會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以上情況說明了我國在立法上重商標權輕商號權的情況十分嚴重,一旦發生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情況,商號權人往往無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在《民法通則》或《知識產權法》中明確商號權的知識產權屬性,賦予商號權和商標權同樣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商號權進行保護,以改變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時商號權因其法律地位低而易遭到商標權在后權利侵害的情況。

(二)改革我國現有商號和商標的行政管理體制

當前我國對于商標注冊實行的是全國統一注冊形式,國家商標局是唯一有權授予商標的機構,同一類別商品商標的使用在全國有唯一性。而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實行的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級登記制,權利人在所登記的區域內行使商號權,這樣必然會導致以下兩種情況的發生:第一種情況就是兩個企業的名稱除了行政區域不同外包括商號在內的其他部分全部相同;第二種情況就是在不同的行業領域存在著多個相同商號的企業名稱。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我國法律中對于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相關規定應當借鑒商標注冊的規定,在企業名稱登記上實行全國統一登記,以防止在全國有多個相同商號情況的出現。公務員之家

我國對于商標權的保護較為周全,商標注冊采取的是全國統一注冊形式,但國家商標局并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將他人的商號作為注冊商標,這樣也會導致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問題的發生。針對這種情況,筆者有以下兩種建議:首先我們可以考慮加強商標注冊機關及商號注冊機關之間的聯系,將商標和商號的注冊機關合并為一個機構,這樣不但節省了資源,也可以有效防止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現象的發生;若將商標和商號的注冊機關合并在現實情況下不實際的話,筆者建議也可以建立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的全國統一交叉檢索系統,明確規定對于已有商號或商標不能予以登記注冊,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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